刑法严酷性背后的人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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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精神与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借鉴

人文精神与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借鉴

人文精神与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借鉴在漫长的中国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体系蕴含着丰富的人文精神。

这种人文精神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也为现代社会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

中国传统法律的人文精神首先体现在其对人性的尊重上。

传统法律并非一味地严刑峻法,而是充分考虑到人的本性和情感。

例如,在古代的刑法中,对于情有可原的犯罪行为,往往会从轻处罚。

这种考量并非是对法律的破坏,而是基于对人性的理解和宽容。

它反映了古人对于人性中善良、无奈等因素的认知,强调在法律的执行中要兼顾人情。

再者,中国传统法律注重家庭伦理。

家庭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而传统法律也对家庭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保护。

“亲亲相隐”制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罪行,在一定程度上被法律所允许。

这并非是鼓励犯罪,而是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深厚情感和特殊关系,体现了法律对亲情的呵护。

这种制度反映了传统法律对于家庭和谐、亲情维系的重视,认为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中国传统法律还强调社会和谐的价值追求。

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在于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往往倡导调解和和解,而非单纯依靠诉讼和判决。

这种方式旨在化解矛盾,使双方能够在相互理解和妥协的基础上解决问题,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这种注重和谐的理念,使得法律不仅仅是冰冷的条文,更是促进社会关系融洽的工具。

另外,传统法律中的“德主刑辅”思想也彰显了人文精神。

道德在社会治理中被置于重要地位,法律作为辅助手段。

这意味着法律不仅仅是强制的规范,更是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引导人们的行为。

通过倡导道德的力量,培养人们的自律和善良品行,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这种将道德融入法律的观念,体现了对人的内在品质和道德修养的重视。

然而,我们在借鉴中国传统法律的人文精神时,也要保持清醒的认识。

一方面,传统法律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下形成的,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局限性。

昭彰现代刑罚理念:严酷背后的温情――重刑主义观念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影响

昭彰现代刑罚理念:严酷背后的温情――重刑主义观念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影响

昭彰现代刑罚理念:严酷背后的温情——重刑主义观念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影响摘要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理性的进步,行刑社会化及刑罚轻缓化的发展,社区矫正为代表的非监禁刑必将取代监禁刑占据刑罚执行体系的主导地位。

目前,社区矫正在我国处于本土化的探索阶段,传统的重刑主义观念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推进的关键因素,体现为司法机关不积极适用,社区群众不主动参与,服刑人员自身难以认同等方面。

本文试图通过对社区矫正的优势阐述说明重刑主义观念是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推进的关键因素,同时对变革重刑主义观念的实践途径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索。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中,由国家机关领导,在社会专业工作者及志愿者的协助下,在法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罪犯心理及其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再社会化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已被世界各国广泛使用。

在我国,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成果,目前正处于试点阶段,在工作理念、制度和措施还处于借鉴学习和探索实践阶段,“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

”【1】我国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的状况与西方国家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积极开展探索研究和实践创新活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完善新机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

一、社区矫正的优势社区矫正符合刑罚轻缓化、非监禁化趋势及刑罚执行社会化、开放化和刑罚效益原则的要求,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及旺盛的生命力。

(一)社区矫正符合刑罚轻刑化、非监禁化趋势,为中国刑罚制度的改革提供思路。

自清末确立以徒刑为主的刑罚制度以来,近百年我国的刑罚仅增加了死刑缓期执行的方式和创制了管制刑,自由刑执行方式相当单一,监禁刑始终处于刑罚中心地位。

【2】而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符合刑罚文明化、人道化、轻缓化的发展趋势,符合刑罚经济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区的必然途径,有利于犯罪人重回社会,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狱拥挤问题。

在刑事司法协商中充分体现人文精神

在刑事司法协商中充分体现人文精神

在刑事司法协商中充分体现人文精神刑事司法是公权主导的领域,将本属于私权自治范畴的协商引入到刑事司法过程中,是因为协商的价值符合刑事司法正义理念,能够体现对人之价值的尊重以及对人之工具化的排斥。

由此,刑事司法的结果也更能得到社会与文化认同在社会实践领域,人文精神确立了寻求人类解放的道德理想和终极目标,它作为一种道德约束要求充分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要求培养和树立关怀人本主义的道德修养或道德情怀,它为共同的生活准则指明了目标和方向,为处理共同生活问题提供了以人为本的基本方法。

由此,在刑事司法领域,弘扬人文精神有助于提升司法人员关心人、尊重人的道德素养,为司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和适用法律提供方法指导,也为检验刑事司法过程和结果是否公正提供了基本标准。

刑事司法协商体现了诉讼民主,它符合人文精神的价值取向,符合以人为本的要求,是全面实现刑事司法目标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刑事司法结构和过程的主体性缺失趋势主体性是伴随着现代性而产生的有关人类自觉意识的标志性概念,是人文精神在社会共同生活领域中的一种制度性体现。

相对于客体性而言,主体性表明了人永远是目的而不能成为工具。

然而,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表明,社会发展中背离主体性的反向趋势始终存在,这种异化现象即为主体的客体化。

在我们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这样的异化包括被告人客体化和被害人的边缘化两种趋势。

被告人的客体化过程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被告人是刑事司法的中心,刑事司法活动是围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展开的,这在事实上形成了被告人的对象化。

对象化本身并不是客体化,但被告人天然的被动地位与司法观念上的偏差叠合在一起,容易导致忽视被告人的权利。

当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丧失时,其作为刑事司法主体的交互性特征也就随之丧失了。

第二,刑事司法目标的选择是在犯罪控制和权利保障两个基本方向上的平衡,由于传统原因,我们的价值天平习惯于倾斜到犯罪控制一端,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衡。

由于绝不放纵犯罪的职业倾向,司法职权主体在打击犯罪这一目标之下,过多考虑社会公共利益,过度运用公共政策,相互间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致使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关照。

法律的人文精神

法律的人文精神

法律的人文精神前言人文精神,顾名思义,就是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和肯定。

人文精神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作为对西方后来社会反战影响极深的古希腊文化中的人文精神,必定在以后的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文艺复兴时期,人文精神成了当时的主导思想,一股人权运动的热流正在广袤的北大西洋里涌动。

随着文艺复兴的逐渐深入,启蒙运动也应运而生了。

启蒙运动把矛头直指封建统治,主张天赋人权,以平等,自由为口号的法国大革命就在此时开始了,人类从此在追求自由的征途上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本文探讨的正是人文精神——尊重人,肯定人,关爱人,为了人的思想在法律中的体现。

法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一种公平公正的存在,必定反映了人类社会中永恒不变的真理。

而人文精神作为这些真理的一个重要精神,也必定能唤起人们的法律信仰一、法律人文精神的起源最早的人文精神产生于古希腊文明。

英国当代著名学者阿伦·布洛克曾说:“古希腊思想最吸引人的地方之一是,它是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上帝为中心的。

”([英]阿伦·布洛克.西方人文主义传统[M].北京:三联书店,1997)。

古希腊学者苏格拉底就很注重对社会和人的探索,他认为哲学应该以人的自身问题的探讨为使命。

“至于他自己,则总是讨论人的问题,研究什么是虔敬,什么是不虔敬;什么是美,什么是丑;什么是正义;什么是不义;什么是谨慎;什么是鲁莽;什么是通用性,什么是怯弱;……对这类问题有知识的人是有价值的,善良的,而对此一无所知的人则可以恰当地被称做奴隶。

”(苗力田.古希腊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的《法律篇》里曾提到:“研究政治艺术的事情天然属于爱智者的哲学家兼政治家。

”“在各种政体中有一种政府,不管其是否按法律来统治,也不管臣民是否愿意,只要它的统治者不是表面上而是真正地掌握科学知识,那就是十分正确的政府,也是惟一的真正的政府。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显然,他把法律当成了无关紧要的东西了。

刑法人文精神的转换

刑法人文精神的转换

刑法人文精神的转换刑法作为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目的不仅是为保障社会公共秩序和个人权益提供法律规范,更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与正义。

近些年来,社会发展和法学思潮的变化,促使刑法逐渐转变为人文化、民主化、人权化的法律体系,这是刑法人文精神转变的表现。

因此,本文从人文精神和刑法体系转变两个方面来探讨刑法人文精神的转变。

一、人文精神的内涵首先,人文精神的内涵在于强调个人价值。

在这个理念中,人的尊严、自由、平等、公正等基本权利得到充分体现。

人文主义关注个体的思想、情感、意愿,更加注重人的自由选择,重视“人”的感觉、心理状态和社交关系的多样性和发展,所以人文精神更多地关注人的立场和角度,而不是简单地以权利和义务去评判。

人文精神基于此,认为人人创建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所依赖的文化环境,权利与义务之间的辩证关系都存在于法治社会之中。

二、刑法体系的转变其次,刑法体系的转变是刑法人文精神转变的基本体现。

刑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持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社会秩序。

在刑法立法中应当采取人文、民主和人权的基本原则,尊重罪犯的人格价值,并要以法治的方式制定惩治措施,为罪犯重新树立人格与社会地位提供可能。

这是刑法人文精神的核心。

与此同时,刑法体系要更加注重人的尊严和权利保护,加大对侵害人民权益的罪行的打击与惩治,使刑法更加保障人民权益,具有更加人性化、法律化、公正化的特征。

三、影响因素刑法人文精神的转变是多重因素作用的结果。

首先,是现代社会的人文主义思潮逐渐流行,人们对理念的关注及其对法律传统的思考慢慢积累成为文化精神的力量。

其次,是现代科技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互动逐渐趋向于平等和自主。

在这种氛围中,公民权利、人权尊严已经逐渐受到保障,从而使人文精神的影响渐渐深入到刑法法律制度中。

最后,是法律制度竞争和国际法的基础下,刑法法律制度与其稳健发展的基本要求不断得到突出表现。

法律、刑法的讨论者要考虑国际对比与发展趋势,及其在法治社会发展中的应用与意义。

刑法人生哲理

刑法人生哲理

刑法人生哲理
1. 责任与后果:刑法强调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选择和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这告诉我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思考后果,并谨慎行事。

2. 公平与正义: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确保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

这反映了在生活中追求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性,以及对不公正行为的警惕。

3. 法律的约束:刑法是社会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提醒我们在生活中要遵守法律和规则,尊重社会秩序。

这也暗示着自我约束和遵守道德准则的重要性。

4. 悔过与改正:刑法中的刑罚也包含了给犯罪者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宽容和救赎的精神。

这启示我们要勇于面对错误,努力改正,追求自我成长。

5. 社会共同利益:刑法的存在是为了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强调了个人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

这提醒我们要考虑到自己的行为对周围人的影响,并关注社会的公共利益。

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及其反思

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及其反思

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及其反思前言刑罚制度是一个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在中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立法制度的完善,刑罚制度也在不断进步和完善。

然而,我们也需要反思当前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人权保障等问题,以期更好地实现刑罚制度的公平与正义。

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一、惩罚为主惩罚为主是中国传统刑罚制度的基本思想之一,即将刑罚作为惩罚犯罪的主要手段。

这种惩罚主义的立场较为严厉,强调对犯罪的严惩不容。

同时,在惩罚的过程中也体现了应当适度罚之、慎终如始的原则。

在当代中国刑罚制度中,惩罚仍然是主要手段之一。

但是,已经开始从单纯的惩罚转变为惩罚和预防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了对于社会的预防作用。

二、罪责不附带罪责不附带是指在刑法的规定中,罪与刑是相互独立的。

被认定犯罪的对象,刑罚的大小与罪过程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等无关。

这是现代刑罚制度的核心理念之一,也是人权的基本保障之一。

在中国,罪责不附带原则也得到了遵循,而且也经过多次的修改。

近年来,根据新的刑法修订,合法证据确凿能够得到免于刑罚的保障,更为人权化。

三、与时俱进刑罚制度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制度,也是一个反映社会文化和思想的产物。

因此,在刑罚制度中,与时俱进的思想是很重要的。

包括罪名的修改、减少或增加量刑的阶梯化在内,这些新的法律变化往往会对每个人的刑罚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因此,与时俱进的刑罚思想是必要的,它应该能够顺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适应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的变化。

当代刑罚制度应当反思的问题一、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刑罚制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虽然现在有很严格的司法程序,但是还是存在滥用权力、不作为的情况,特别是在和民营企业关系较为密切的地区。

因此,我们应当对于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持续关注,同时应当加强公众监督机制。

二、权力滥用权力滥用是指刑罚执法过程中的非法行动,包括刑讯逼供、非法拘留等。

此外,一些政治因素的干扰也会影响刑罚制度的公正性。

刑罚的人道主义与保护

刑罚的人道主义与保护

刑罚的人道主义与保护在现代社会中,刑罚被视为一种维护社会公平与秩序的手段。

然而,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对人权的关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因此,如何在刑罚中体现人道主义的精神和对罪犯的保护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刑罚的人道主义观念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在决定刑罚的时候,我们应该考虑到刑罚对罪犯身心健康的影响。

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罪犯,更重要的是引导他们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因此,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应该尽量减少对罪犯身心的伤害,给予他们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促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努力改正。

其次,刑罚还应该着重保护罪犯的尊严和权益。

刑罚不应该成为对罪犯进行人身虐待或精神摧残的工具。

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需严格遵守国际人权法和相关刑事法律法规,确保不产生不必要的痛苦和苦难。

同时,罪犯在服刑期间应该享有与他人相同的基本权益,如健康医疗、教育培训和与家人的联系等,以保证他们在改造自己的过程中得到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此外,刑罚也应该考虑到对罪犯家庭的影响。

罪犯的家庭成员无辜地被卷入刑罚的阴影之中,常常面临着心理和经济上的压力。

因此,刑罚应该在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同时,尽量减少对罪犯家庭的伤害。

政府应该提供必要的援助和帮助,确保罪犯的家庭能够正常生活,并给予他们必要的支持,让他们能够重建家庭和谐。

刑罚的人道主义也包括了对罪犯的改造和重返社会的关怀。

刑罚并不仅仅意味着罪犯的隔离和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教育和培训,让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自己的思想和行为。

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应该注重罪犯的思想教育和职业培训,为他们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避免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同时,也应该建立完善的离监帮教制度,确保罪犯在刑满释放后能够顺利融入社会。

刑罚的人道主义观念与保护罪犯的权益有着密切的联系。

刑罚,并不仅仅是对罪犯进行报复和惩罚,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平,并帮助罪犯重新回到社会。

人道主义的刑罚是一种平衡社会利益和罪犯权益的方式,是对人权价值的尊重和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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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严酷性背后的人文精神—以人性、人道、人权为视角摘要:刑法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以严酷性著称,刑法作为一种必要而又不得已的恶,适用得当可以维护社会秩序、有效保障公民权利,若滥用则会危害社会,给国家、社会和个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刑法体系的优劣,必须建立在对人性、人道和人权充分研究的基础之上。

在刑事立法、司法及构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进程中,如何彰显人性、坚守人道,并最终实现保障人权是我们当代学子必须予以认真对待的问题。

关键词:刑法人性人道人权一、人性是刑法的根本犯罪系人实施,刑罚亦科刑于人,刑罚因人的行为而介入,也因对犯罪人刑罚的实施而结束,人是刑法的中心和落脚点。

而人性是人天生具有的、固定不变的共同本性,因而人性成为刑法始终无法回避的问题,对人性的认识和态度直接影响着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范围,而人性观的不同使得刑法调整生活的范围差异明显。

(一)古代中西方关于人性的差异1、中国古代关于人性的认识中国古代关于人性问题的讨论,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战国时代就已经开始,殷周时期对天道信仰的实质上是一种宗教信任,而孔子及其儒家学派所重建的是一种人文信仰,德性被提升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孔儒学派将对最高意志、至上权威的人格神的敬畏与崇拜转化为终极人文意义的确认与追求。

人文信仰的起点是人心。

人心的善恶形成了性善论与性恶论的人性论争辩,孟子是性善论的倡导者,他从人区别于禽兽,人之所以为人的特性来看人心,并认为人之初、性本善,正是由于后天环境的影响让人有了从恶的倾向。

荀子是性恶论的倡导者,他认为人的天赋本性只是好利恶害,善为后天人为。

人只会追求对自己有利的事情,社会各项制度的确立都必须是为了防止人们作恶。

笔者认为,善与恶并非只能对立存在,人的本性也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后天环境的影响,人的本性会发生改变,正如“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人性当中会兼有善与恶两面,武断的将人的本性贴上性善或性恶的标签是片面的。

(二)古代西方的人性观希腊智者普罗泰戈拉有一句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把人作为打量世界的基础。

苏格拉底提出“认识你自己”,将人对自己的认识作为一切知识的基础。

古代西方将人作为基础和落脚点,正视人性中的“恶”,正视欲望的存在,通过理性来合理的控制人的欲望,即“恶”。

西方哲学关于人性学说主要集中在人性的经验与理性之争上。

经验主义者认为,人是从动物进化而来的,这决定人性中始终存留着动物的生物性和自然性,人与其他生物具有共同的本质和属性,即趋吉避凶。

理性主义者认为,人是具有理性的动物,理性使人生而具有能辨别是非和善恶的能力。

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能自主安排自己的行为,人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笔者认为,趋吉避凶更像是性善论与性恶论学说的折中,更能够体现人的本性,人作为大自然中的一员,趋吉避凶能够让自己更好的生存,这是人作为人的起始目的。

人的各种欲望,即不管是利己的、还是利他的,都是人之为人的基础,这种恶的存在是必须的,是与生俱来的,人约束这种恶的能力是有限的,这就要求建立相应的制度去帮助人类自身去约束人内心的恶。

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刑法不可能改变这种本性,而只能利用这种本性,因势利导,阻止犯罪的发生。

(三)刑法中的人性光芒相比残忍的奴隶制刑法和专制的封建刑法,人性问题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很多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对人性的关注,但仍有一些充满人性色彩的制度却没有被我国借鉴。

前者如刑法中关于无过当防卫的规定,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前面已经讲过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在这种情况下人人应有自卫的权利,刑法鼓励民众同这样的行为作斗争,规定公民的这种反抗行为不是犯罪。

这里很好体现了刑法尊重人性,不强人所难的考量。

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对期待可能性制度的缺失是一大缺陷。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该理论从人性的角度对行为进行审视,“对行为人人性的脆弱给予法的救助”,使刑法呈现出温情的一面。

在中外刑法制度史上,期待可能性理论都有体现,例如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赦免人臣制度,西方法律不强人所难的法谚等。

目前,该理论已在大陆法系国家取得通说地位,并逐步得到了立法和司法的认可;同时,也影响了英美法系刑法理论。

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在这一问题上存在明显不足。

在笔者看来,生命是人类一切价值判断的基础,作为理性的原则要求人们的行为应该与自己的价值等级相一致,而不要牺牲较大的价值来迎合较小的价值。

日常生活条件下就一般人而言已处于无法可想的境地,无论何人如处于与行为人相同境遇舍违法行为而无他法时,期待行为人牺牲较大的价值乃至生命去遵守法律,是根本不可能的。

在此情况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无疑与人情相背,是在制造国民与法律的仇隙,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有限制的借鉴期待可能性理论,毕竟我国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研究刚刚起步,全盘移植大陆法系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势必会引起水土不服,唯有有限制的借鉴和引进该制度才能使人性的光芒在我国刑法中得到彰显。

除了期待可能性制度外,亲亲相隐这一在我国已经存在两千年的制度,应在现有刑法中得到重建和体现。

“亲亲相隐”是中国封建刑律的一项原则,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

实行这项原则,是为了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

从整体上来看,封建刑律是残酷的,但作为人类文明的产物,其中也有一些符合人性、充满人文关怀的制度,亲亲相隐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如果鼓励亲属之间所谓大义灭亲,从具体案件来看,是短平快了,但是从社会大环境来看,极大地增加了不稳定因素和人与人之间尤其是亲人之间的不信任感,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

孟德斯鸠说过:“为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须知人性却是风纪之源泉。

”如果在家庭关系中,用法律强迫出卖和揭私,则使人际之间毫无信任的底线。

从现实中出发,不少人甘愿冒险窝藏亲属,帮助其逃亡,如果法律予以制裁,则可能导致全家受刑罚制裁的惨痛后果。

从犯罪学上讲,亲属间的背叛极可能导致犯罪分子心灵绝望;而一个充满信任和温情的家庭更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最终改造。

与亲亲相隐的作用类似,存留养亲原则在现代生活中仍有其借鉴价值,所谓存留养亲制度是指对于犯死刑、流刑等重刑犯,如果该罪犯家中有需要其奉养的直系血亲,则准许死刑犯在家“侍亲缓刑”,准许流刑犯在家“权留养亲”,等到被奉养人去世后,再令罪犯服刑的制度。

存留养亲制度在北魏时期开始,在唐朝时期定型完善,一直延续到明清,经历了千年之久。

该制度的人性化特色,体现在刑罚目的和具体操作方面,既表现为恤刑主义和“轻刑”思想,这对我国当代刑法,尤其是司法实践中的刑罚执行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作用,存留养亲看中的是亲情伦理关系对人的教化和改造作用,其重视人性,全孝子之心,更有利于感化和改造罪犯。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新型犯罪层出不穷,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更是突出,其中一些都是独生子女,他们的犯罪不仅给受害者家庭,同时也给自己的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该规定借鉴了存留养亲原则的合理内核,对该项原则在刑罚执行上进行了有效、合理的制度设计,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感化和改造。

二、人道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及底线刑法的人道性立足于人性,出于良知而表现出仁爱与宽容,刑法的制定和实施都与人道的思想相符合,把人当作真正的人看待。

(一)刑法人道的基本涵义人道究竟在刑法中指的是什么?在中国,不同学者作出了不同的回答,有的认为刑法的人道就是把任何一个人都作为人来看待。

还有的学者认为,刑法的人道性是指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应当与人的本性相符合,尽可能的宽缓。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的人道性的基本涵义在于,刑罚不能剥夺或变相剥夺人之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根据现行国际人权公约所确立的标准,这些基本权利包括人的生命权和人的尊严权。

不管哪种解释,在现代社会,人道主义是刑法不可或缺的价值内核,封建统治者将重刑作为治国良策,妄图通过严刑峻法来压制人民的反抗,俗话说的好:“水满则溢”,刑法人道主义正如给一个盛满水的水缸插进了一个输流管,让刑法的恶能够被人民平静的接受。

因此,在使用刑罚时,要摒弃残酷野蛮的刑罚制度,给犯罪人以人道主义待遇。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集权的历史,虽然近代经历了几次大的思想解放运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理念也被统治者作为治国理念,但在刑罚领域,重刑主义色样仍很浓厚,人道主义适用有限。

在我国现行的刑罚体系中,死刑适用比例过大,虽然已经将财产类犯罪中的死刑取消,但仍与国际上慎用死刑的标准相差甚远。

如何在刑罚中有效的贯彻人道主义,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要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死刑废除运动起源于18世纪末。

经过200年发展,已有139个国家实质上废除了死刑,占全球总数的70%。

我国是世界上死刑适用最多的国家。

中国现行刑法有444个罪名,其中可判处死刑的罪名为68个,占刑法规定的罪名总数的15.3%。

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施行后,死刑罪名将减至55个。

“生刑太轻,死刑太重”是目前刑罚制度的现状。

刑罚人道主义原则要求刑罚的宽缓化,减少死刑适用直至废除死刑是历史发展的趋势,由于当前我国完全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成熟,但在现阶段有效贯彻刑罚人道主义的途径就是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严格死刑的适用。

其次,从历史的角度看,世界刑法是在朝着轻刑化的方向发展,但这并不代表西方国家在具体的罪行配臵上也一轻刑化作为指导思想。

轻刑化并非完美无缺,我们不能过度解读轻刑法的作用,刑法的人道主义要求我们对待犯罪人要摒弃严刑峻法,但刑法作为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本身具有严酷性的本性,如何实现刑罚执行的中庸之道是人道主义的价值所在。

刑法的人道主义要求我国必须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体在司法实践中药做到在审判阶段完善刑事和解制度,适度多用缓刑;加强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加的制度,它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种社会化的矫正措施,它能够有效弥补短期自由刑的缺陷具有积极作用;在刑事诉讼尝试辩诉交易制度,这种制度这种制度一方面有利于促使被告人顺利改造,回归社会,避免在监狱等监禁场所进行交叉感染;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被害人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及精神上的安慰;同时,这种案件的快速解决方式也促进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减少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有效地减少积案,更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与和谐;最后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要加大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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