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的通知
关于做好水电站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和告知等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水电站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和告知等工作的通知各单位:近期,水电站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和告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水电站的安全和稳定运行,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1. 严格培训要求:各水电站负责人和职工必须要进行相关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危险防范能力。
请各单位督促员工按时参加培训,确保掌握应急处置技能和操作规程。
2. 安全管理制度:各水电站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预防、排查整改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负责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并确保落地执行。
3. 安全检查和排查:各水电站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
同时,要建立隐患排查台账,确保问题能够及时跟进和解决,做到防患于未发。
4. 信息报送和共享:各水电站应定期向所在地水利部门报送安全运行情况,包括日常巡检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
同时,要积极与其他水电站进行信息共享,互相借鉴经验,共同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5. 应急预案和演练:各水电站要编制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实战训练。
演练要充分考虑各种复杂情况,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反应速度。
6. 宣传教育活动:各水电站要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可以通过举办安全知识讲座、制作安全宣传资料等方式,深入浅出地普及安全知识。
请各单位负责人认真落实上述工作要求,确保水电站的安全生产和运营。
安全是最重要的,只有保障安全,才能保障水电站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特此通知。
XX年XX月XX日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的不断扩张,水电站在国家能源结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水电站的安全运行事关国家能源供应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稳定。
然而,由于水电站运行复杂,环境要素多变,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为了加强水电站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和告知等工作,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确保水电站的安全运行。
首先,各水电站应严格遵守培训要求。
水电站是高度技术化的设施,需要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知识。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一直是我国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1991年3月22日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电监会在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令3号令),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大坝安全管理责任一)大坝建设中的责任水电站大坝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
对于坝高70m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有关单位对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应当报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
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监测和分析,在水电站大坝蓄水和工程竣工时进行安全鉴定,并将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有关专题报告,报送大坝中心备案。
二)大坝运行中的责任水电站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水电站大坝的安全运行负责。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2、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3、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安全运行的观测、检查和维护;4、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安全监测的资料以及其它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建立大坝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相应数据库;5、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电站大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大坝安全注册的相关工作;6、定期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仪器进行检查、率定,保证监测仪器能够可靠监测施工期和运行期的安全状况;、组织实施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组织实施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负责水电站大坝险情、事故的报告、抢险和救护工作;、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绩考核。
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开展水电站等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开展水电站等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1.29•【文号】水监督〔2022〕50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开展水电站等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水监督〔2022〕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2022年1月12日,四川省甘孜州丹巴县关州电站厂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9人遇难。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水电站等水利设施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水利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商有关部委,决定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电站等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范围对全国范围内水电站、水库、水闸、堤防运行安全和在建水利工程度汛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二、整治内容(一)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调查分析关州电站事故发生原因,提出措施建议,有针对性地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责任单位:水利部,完成时限:2022年2月28日)(二)开展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各地区全面开展水电站、水库、水闸、堤防运行安全和在建水利工程度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水利部、国家能源局进行重点抽查。
工作方案见附件。
(责任单位: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5月31日,在建水利工程度汛排查整治可延长至6月10日)三、有关要求各地区各单位要吸取事故教训,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把排查整治作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一项重要手段,落实到每个县区、每个工程,达到管控风险、整治隐患、防控事故的目的。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电力行业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电力行业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闽发改能源〔2022〕305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电力行业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22〕305号各设区市工信局,有关水电站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电力安委会第八次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强化当前电力安全运行保供和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
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电力安委会第八次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系列工作部署,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部门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以实际行动和成效保障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工程建设、防洪度汛和运营安全和全省电力运行安全稳定。
二、强化各方安全责任。
各设区市工信部门要按照行业管理“一岗双责”工作要求,督促指导辖区电力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消防安全、电力反恐、扫黑除恶治乱等工作,持续开展电力设施隐患排查整治和外破管控处置,配合能源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各项电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推进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做好与属地政府、河道主管部门工作衔接,构建齐抓共管、相互支撑的电力安全监管体系。
各发电企业负责本企业发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维护,服从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令,保证机组出力和可靠性;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外来人员、设备、材料的隔离、检测、消毒等有关工作,同时要做好本厂和外包人员的流动管理。
做好与属地政府、河道主管部门相关衔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16〕56号

四、调整功能定位、科学生态运行
(一)调整中小水电功能定位。充分发挥中小水电点多面广的优势,突出服务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属性,调整中小水电市场消纳方向,支持区域扶贫、满足以电代燃料和生态环境保护。
经过多年努力,电力产业已成为我省重要支柱产业,中小水电是其组成部分。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水电发展的决定》(云政发〔2003〕138号)下发以来,全省中小水电快速发展,基本完成了保障电力供应和西电东送的历史任务,其服务对象将转向民生改善和区域经济发展。
经过多年的高强度开发建设,全省中小水电资源开发率已超过80%,尚未开发的水能资源大多位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少数区域已建电站生态环保问题突出。进一步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实现中小水电资源科学开发、安全高效利用,是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形成职责清晰、权责明确、科学运行、监管有力的中小水电开发建设机制的重要举措。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云政发〔2016〕5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保护生态环境,转变中小水电发展方式,促进流域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全省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把握中小水电开发利用新形势
(二)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水电开发利用管理协调机制,强化各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研究并妥善处理中小水电开发利用运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工作任务,依法依规做好后续有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和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和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1•【字号】黔府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和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黔府发[2007]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水能资源管理,合理有序开发水电,促进全省能源工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一)把科学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摆在能源发展的重要位置。
水能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水能作为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地位。
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水能作为优先发展的能源切实加强管理,使水能资源管理进入依法有效管理的新阶段,促进水能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
(二)对水能资源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地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三)加强水能资源的规划管理。
具有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潜力的河流,都必须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
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要服从水资源的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应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的需要。
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11]14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11]1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baa80c0f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a7.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11〕14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我省已投产水电站运行管理,确保水库、电站、电网运行安全,更好地发挥水电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电站发电运行管理(一)水电站发电调度应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等规定,按照省调度管理办法,科学运用雨情水情信息,合理安排水电站发电计划,提高水能利用率,充分发挥我省水能资源的综合效益。
(二)水电站发电调度应坚持安全第一,以确保电站大坝安全为前提,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妥善处理发电与电站安全及流域生活、生态用水关系。
当发电与电站安全和流域生活、生态用水需要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证水电站运行安全;当发电与流域生活、生态用水需要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证流域生活、生态用水需要。
(三)水电站发电调度管理由经贸部门负责,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省经贸委负责统筹平衡全省水电站发电调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省级电网调度机构的水电站发电调度工作;省级电网调度机构应根据省经贸委的运行调度要求,负责落实省直调和许可出力水电站的发电调度工作。
各设区市、县级经贸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本级电网调度机构的水电站发电调度工作,并负责协调本辖区内非本级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的水电站的生态用水调度工作;各设区市、县级电网调度机构应根据同级经贸部门或上级电网调度机构的运行调度要求,负责落实本辖区内水电站的发电调度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1]27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1]2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30f08de4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bf9a95a.png)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1〕27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合理、安全、有序开发水电,确保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河流生态环境,促进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水电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水能资源丰富,“十一五”期间,水电开发尤其是中小水电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水电开发建设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支流规划工作滞后,无序开发现象突出;越权审批和未批先建行为普遍存在;水电站建设监管不严,废渣乱堆乱弃现象较为严重;部分已建成水电站环保、水保、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落实不到位,下泄生态基流普遍不足;招商引资把关不严,开发权倒卖现象时有发生。
加强和规范水电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形成职责清晰、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监管有力的水电开发建设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水能资源合理有序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促进广大农村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繁荣稳定。
(二)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科学有序开发水电资源为主线,以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为抓手,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水电站建设,促进水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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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的通知
龙政办〔2011〕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水电站运行管理,确保水库、电站、电网运行安全,更好地发挥水电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电站发电运行管理
(一)水电站发电调度应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和省调度管理办法,科学运用雨情水情信息,合理安排水电站发电计划,提高水能利用率,充分发挥我市水能资源的综合效益。
(二)水电站发电调度应坚持安全第一,以确保电站大坝安全为前提,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妥善处理发电与电站安全及流域生活、生态用水关系。
当发电与电站安全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证水电站运行安全;当发电与流域生活、生态用水需要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证流域生活、生态用水需要。
(三)水电站发电调度管理由经贸部门负责,电网调度机构具体实施,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龙岩市经贸委负责统筹平衡全市水电站发电调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级电网调度机构的水电站发电调度工作,并负责协调全市水电站的生态用水调度工作;市级电网调度机构应根据市经贸委的运行调度要求,负责落实市直调和许可出力水电站的发电调度工作。
各县(市、区)经贸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县级电网调度机构的水电站发电调度工作;各县级电网调度机构应根据同级经贸部门或上级电网调度机构的运行调度要求,负责落实本辖区内水电站的发电调度工作。
二、水电站汛期运行管理
(一)水电站业主应当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并按权限经由经贸或水利部门审查和防汛指挥部审批。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每年审批1次,防洪抢险、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每隔5年审批1次。
水电站业主应严格执行经审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
(二)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制度。
总库容1亿(含1亿)立方米以上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由省经贸委审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
总库容在1000万(含1000万)至1亿立方米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由龙岩市水利局审查,龙岩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
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由县级水利部门审查,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
以供水防洪灌溉为主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按上述总库容划分标准,分别由省水利厅和大坝所在地设区市、县级水利部门审查,省和大坝所在地设区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
(三)水电站业主每年汛前应开展水电站安全度汛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各项防汛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利部门应对所管辖的水电站安全度汛情况进行抽查,确保水电站度汛安全。
三、水电站技术改造管理
(一)为提高水电站引水建筑物、发电厂房、机电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完好率,确保水电站及电网运行安全,运行多年的水电站可以进行技术改造。
(二)水电站技术改造应在保证大坝运行工况不变的情况下,对引水建筑物、发电厂房、机电设备、下泄流量监控装置等进行技术改造,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大坝需经安全论证尚有10年以上使用年限;
2.不增加水库库区淹没;
3.不改变水库主要特性;
4.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不影响生态环境。
(三)水电站技术改造实行分级审查核准制度。
其中:技改后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负责行业审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技改后总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含1万千瓦)至5万千瓦(含5万千瓦)的水电站技术改造项目,由省水利厅负责行业审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技改后总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技术改造项目,由龙岩市水利局负责行业审查、龙岩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并报省级部门备案。
(四)经核准的水电站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贸委要求水电站业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由市水利局按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未经核准或经核准但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技术改造项目,经贸部门不得批准并网运行,物价部门不得核定电价,电网企业不得签订购电合同。
(五)水电站大坝设计运行年限期满后,水电站业主可提出延续运行年限申请,按照新建水电站核准和项目建设管理权限,由发改部门会同同级经贸、水利部门组织论证,核定延续运行年限。
四、水电站并网运行管理
水电站必须并网运行,只发不供。
原有自供用户的水电站应按省政府关于整顿规范供电营业区的规定予以清理。
机组并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力并网技术标准,必须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在获得经贸部门并网运行条件的审查和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发电业务许可证,以及签订并网协议和购电合同后,方可正式并网运行。
并入省电网运行、电量在省电网平衡的机组,由省经贸委负责审批;并入地方电网运行、电量在县电网平衡的机组,由市经贸委负责审批。
电网公司不得与未取得并网审批和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正式签订并网协议和购电合同,不得允许未签订并网协议和购电合同的机组开机运行和进行电量交易。
五、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
水电站大坝注册、安全鉴定、除险加固等安全管理,按照《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闽政〔2009〕24号)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前我市水电站运行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