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流程及处理意见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年5月修订)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20XX年5月修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20XX年5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杜绝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树立良好学术风气,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XX]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XX]9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学术不端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违反正当程序或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八)其他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三条加强自律与他律,杜绝、防范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
学位申请人应有学术自律意识,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学术研究,保证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位论文的写作;导师应加强学术规范的指导,严格要求与把关,培养学生良好的学术品质;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生以及已获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
第二章审查及结果认定第五条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采取如下方法:(一)利用检测软件等技术手段对学位论文进行相似性检测;(二)实行学位论文校外双盲评审;(三)其他合理手段。
上述方法同时使用,技术手段与专家审定相结合,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
第六条我校所有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接受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
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经导师审定过的学位论文通过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用于相似性检测及双盲评审。
认定学术不端的程序

认定学术不端的程序
1. 举报或发现阶段
- 任何人如发现疑似学术不端行为,可向所在学校或相关部门举报并提供证据材料。
- 学校收到举报后应及时成立调查小组,对实际情况展开调查。
2. 调查阶段
- 调查小组应客观公正地收集和审查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 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调查过程应保密,避免过早对外透露信息。
3. 认定阶段
- 调查小组在获得充分证据后,需对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认定。
- 如认定构成学术不端,需明确不端行为的具体类型和情节严重程度。
- 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交认定报告和处理建议。
4. 处理阶段
- 学校相关部门依据认定结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做出处理决定。
- 对于情节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撤销学位等处分。
- 处理决定应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为其保留申诩渠道。
5. 公示和备案
- 经查实的学术不端案件信息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警示教育。
- 案件调查材料和处理决定应按要求存档备查。
以上程序旨在公正、高效地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和学校声誉。
8、关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 的检测及处理暂行规定

关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及处理暂行规定为严格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经研究决定,我校从2010年正式启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现就具体程序及处理意见作如下规定。
一、检测对象拟申请学位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含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其中,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专业100%参加检测,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暂定50%参加检测,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抽取办法另行通知。
二、检测时间及工作程序检测时间为提交送审论文的前一周;复检时间在第一次检测公布结果一周后进行,其它时间均不接受检测。
工作程序:需检测的学位论文由各学院(所)研究生秘书集中办理,在检测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收齐论文电子版,电子版要求为:拟检测学位论文word文档正文部分(即:第一章至最后一章,命名方式为:学院(所)名称_博士/硕士_专业_姓名.doc,如“会计学院_硕士_会计学_张三.doc”)。
各学院(所)研究生秘书将学位论文电子版统一收齐并检查无误后,在检测规定截止时间前按要求集中提交研究生部学位管理科。
学位管理科在检测后将结果及检测报告书反馈给各学院(所)。
需复检的学位论文电子版也由各学院(所)研究生秘书收齐后集中办理。
三、检测结果及性质认定注:文字复制比指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
四、检测结果的处理办法1、文字复制比在30%以下(含30%)的学生,视为通过检测,但仍需修改后按程序进行论文送审;2、文字复制比在30%-50%之间的学生,学位管理科将学生的检测报告书反馈给学院(所),由学院(所)通知本人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修改调整,由导师负责把关,修改时间至少1周,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须再次将电子版交给学院(所)研究生秘书,由研究生秘书收齐后交学位管理科进行复检(复检费用自理),复检后的文字复制比降至30%以下者,视为通过检测;若文字复制比仍不合格者,则延期半年毕业。
学位论文盲审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流程及处理意见

学位论⽂盲审学术不端⾏为检测流程及处理意见学位论⽂盲审、学术不端⾏为检测流程及处理意见为了更好地规范物联⽹⼯程学院研究⽣学位论⽂盲审、检测和答辩组织过程,参照“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等学校学术不端⾏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以及“江南⼤学关于研究⽣学位论⽂启⽤‘学位论⽂学术不端⾏为检测系统’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以下流程和操作细则。
⼀、组织和管理1.学院组织的学位论⽂盲审、学术不端⾏为检测过程由学院研究⽣⼯作分管院长领导,研究⽣秘书及相关管理⼈员负责组织实施。
论⽂盲审结果通报学⽣、研究⽣导师和答辩委员会;论⽂检测报告提交学院学位分委会、答辩委员会并转发研究⽣导师及学⽣。
2.学位论⽂盲审结果、学术不端⾏为检测结果由学位分委会负责最终解释和认定;学院研究⽣⼯作管理⼈员(分管院长、研究⽣秘书等)负责结果认定过程。
⼆、答辩申请、学位论⽂盲审和检测流程如下图。
三、相关事项说明1.学院组织的学位论⽂盲审⼯作由学院安排评审专家进⾏评议。
2.所有提出答辩申请的研究⽣都必须提交学位论⽂参加学院组织的盲审(被学校抽审参加校外盲审的除外)。
3.研究⽣在答辩时,必须将认定后的论⽂检测报告附在学位论⽂之后,提交给答辩委员会。
4.学位论⽂不端⾏为检测结果是对论⽂⽂字重复⽐进⾏检测,并不是对被检测论⽂的学术成果进⾏直接认定。
检测结果对被检测论⽂的学术成果认定起参考作⽤。
四、评议结果认定与处理1.学位论⽂盲审评议获得“中”以上结果为合格,研究⽣可以进⾏下⼀步答辩申请流程,否则即为论⽂盲审不合格,其中,论⽂盲审结果为D(即“⼀般”)的,修改后参加下⼀轮答辩申请;盲审结果为E(“较差”)的,修改后参加下⼀轮答辩申请并送盲审。
2.学院学位分委会讨论并参考“江南⼤学关于研究⽣学位论⽂启⽤‘学位论⽂学术不端⾏为检测系统’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决定以⽂字复制⽐20%为检测结果合格认定线。
本科生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

本科生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为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本科生学术行为,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本科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毕业论文(设计)抄袭、作假行为的认定第一条抄袭行为的认定本办法定义毕业论文(设计)的抄袭和剽窃为同一概念,以下统称抄袭,是指把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内容,如学术观点、数据资料、内容情节、架构或研究成果等原封不动或虽改变形式但未改变内在本质后在本人毕业论文(设计)中据为己有或采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的学术不端行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可认定为抄袭:1.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3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3.文字复制比R(即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30%的;4.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5.其他由院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认定的抄袭行为。
第二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被认定为论文作假: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6.雇用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7.借助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降低查重率的;8.伪造数据的。
包括在学位论文中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研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以及凭主观臆断捏造事实等行为;9.其他学术界公认为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与表现。
包括引用文献、图表、模型欠缺客观、公允,注明和注释不当的;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没有参与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等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第二章抄袭、作假行为的审查第三条各院系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学生进行防范毕业论文(设计)抄袭、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规范学术道德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负责对本单位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提交前进行审查。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社会科学处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颁布实施《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于2016年4月5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第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XX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和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教育部《高等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国家新闻出版署《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客观、公正、合规、合法的原则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针对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院从事教学科研人员、管理服务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具体包括下列行为:(一)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成果,采用不当手段,窃取他人的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并以自己名义发表且不标明出处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三)不当署名:将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外;未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在论文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其列入作者名单;作者排序与其对论文的实际贡献不符;提供虚假的作者职称、单位、学历、研究经历等信息。
(四)一稿多投:将同一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在首次投稿的约定回复期内,将论文再次投给其他期刊;在未接到期刊确认撤稿的正式通知前,将稿件投给其他期刊;将只有微小差别的多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在收到首次投稿期刊回复之前或在约定期内,对论文进行稍微修改后,投给其他期刊;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将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经发表论文,原封不动或做些微修改后再次投稿;(五)重复发表:不加引注或说明,在论文中使用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内容;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摘取多篇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部分内容,拼接成一篇新论文后再次发表;被允许的二次发表不说明首次发表出处;不加引注或说明地在多篇论文中重复使用一次调查、一个实验的数据等;将实质上基于同一实验或研究的论文,每次补充少量数据或资料后,多次发表方法、结论等相似或雷同的论文;合作者就同一调查、实验、结果等,发表数据、方法、结论等明显相似或雷同的论文。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制度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是高校教育领域内一种严重违背学术道德和规范的行为,对于维护学术诚信和保证高校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高校学术环境,保护学术诚信,各高校普遍设立了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制度,并通过该制度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研究、学术著作、学术评价和学术交流等方面出现的伪造、抄袭、剽窃、捏造数据、操纵实验结果等违背学术道德和规范的行为。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轻微不端行为和严重不端行为,其中严重不端行为包括恶性抄袭、伪造研究成果等行为。
二、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流程1. 接到举报:任何人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都应该得到高校的重视。
一旦接到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高校应该立即展开调查,确保举报得到妥善处理。
2. 调查取证:高校应该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组应该依法采取必要的调查手段,如查阅相关资料、询问当事人及目击者、收集证据等。
3. 初步认定和公示: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初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公示于高校内部,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4. 听证程序:对于涉及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案件,高校应该组织听证程序,让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辩护,确保公正而公平的处理。
5. 决策和处理:高校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程序得出结论,决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何种处理。
对于轻微不端行为,可以采取警告、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严重不端行为,可以采取撤销职务、取消学术资格等严厉措施进行处理。
6. 后续跟进:处理结束后,高校应该及时向举报人、当事人和相关单位通报处理结果,并对涉及的学术成果进行更正或撤销,恢复学术诚信和声誉。
三、完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制度的措施为了更好地规范高校学术环境,加强学术道德建设,需要不断完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制度。
以下是一些可以采取的措施:1. 加强教育培训:高校应该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学术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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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盲审、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流程及处理意见
为了更好地规范物联网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检测和答辩组织过程,参照‚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以及‚江南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启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以下流程和操作细则。
一、组织和管理
1.学院组织的学位论文盲审、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过程由学院研究生工作分管
院长领导,研究生秘书及相关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论文盲审结果通报学生、研究生导师和答辩委员会;论文检测报告提交学院学位分委会、答辩委员会并转发研究生导师及学生。
2.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由学位分委会负责最终解释和
认定;学院研究生工作管理人员(分管院长、研究生秘书等)负责结果认定过程。
二、答辩申请、学位论文盲审和检测流程
如下图。
三、相关事项说明
1.学院组织的学位论文盲审工作由学院安排评审专家进行评议。
2.所有提出答辩申请的研究生都必须提交学位论文参加学院组织的盲审(被
学校抽审参加校外盲审的除外)。
3.研究生在答辩时,必须将认定后的论文检测报告附在学位论文之后,提交
给答辩委员会。
4.学位论文不端行为检测结果是对论文文字重复比进行检测,并不是对被检
测论文的学术成果进行直接认定。
检测结果对被检测论文的学术成果认定起参考作用。
四、评议结果认定与处理
1.学位论文盲审评议获得‚中‛以上结果为合格,研究生可以进行下一步答
辩申请流程,否则即为论文盲审不合格,其中,论文盲审结果为D(即‚一般‛)的,修改后参加下一轮答辩申请;盲审结果为E(‚较差‛)的,修改后参加下一轮答辩申请并送盲审。
2.学院学位分委会讨论并参考‚江南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启用‘学位论
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决定以文字复制比20%为检测结果合格认定线。
即检测报告中文字复制比不超过20%则认为检测结果合格,可以进行下一步答辩申请流程。
若论文检测报告中文字复制比超过20%,则由导师提供说明并负相关责任。
五、其他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盲审结果若未按规定时间返回,则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对2010年12月以后申请答辩的研究生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