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一、修订原因1、及时反映中央新精神新理念新要求2、高校教育与管理有新的变化3、原有的21号令(2005.2)存在不完善的方面二、修订意义1、进一步明确了立德树人要求2、进一步健全了学籍管理制度3、进一步推动了建立灵活学习制度,服务学生创新创业4、进一步强化了以学生为本的理念,促进学生自我管理5、进一步加强了程序建设,完善了处分和申诉制度三、修订主要内容修订后的《规定》共7章68条,在第三章增加了”学业证书管理“一节,另外增加了“学生申诉”一章,作为第六章;对原条款,调整合并了9条,同时新增了8条;对保留的条文多数也都做了修订、补充和调整。
法律规范三种行为模式21号令41号令“必须、命令性”条款49个“应当”87“应当”“授权性”条款20个“可以”、5个“由学校规定”36个“可以”外,9个“由学校规定”“禁止性条款”8个“不得”12个“不得”修订了七大方面内容:(一)坚持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二)体现育人为本、落实诚信要求(三)完善学习制度、培养创新人才(四)遵守道德规范、维护校园稳定(五)健全奖惩制度、保障教育公平(六)加强程序建设、完善申诉制度(七)转变政府职能、增强高校自主权内容(一)坚持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明确了对学生五个方面的要求:一、理想信念要求二、道德情操要求三、遵纪守法要求四、学业方面要求五、身心健康要求★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关键词:国家教育方针内容(二)体现育人为本、落实诚信要求权利:增加了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义务:增加了遵守学校章程和恪守学术道德关键词:学校章程内容(三)完善学习制度、培养创新人才学生管理学生管理是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全过程的管理。
学生管理需要政策、规章、制度支撑,主要内容是学籍管理。
也可以说,学生管理是以学籍管理为中心展开的针对学生的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学籍管理是对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从入学注册、教育教学、成绩考核与记载、升留降级、重修、休学复学、转学退学、奖励处分、毕业结业等方面按照国家教育方针,教育规律,遵循青年学生身心特点,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制定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
大学生失信将被开除

大学生失信将被开除?晨雾 / 转帖对失信学生不宜“重罚轻教”惩戒从来都不应是教育的目的,它只是“不得已而为之”的纠偏手段。
对于高校来说,究竟该如何用好这一新措施来规范学生的行为并达到提升他们能力的目的,或许还应将更多的目光集中在相应的配套措施上。
新规定明确表示,高校应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记录,同时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这也就是说,对学生失信行为的处理,也只能是建立在高校必须开展对应的诚信教育的基础上,否则,惩戒便失去了基础,也失去了其应有的教育意义。
但要看到的是,要求高校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这其实并非第一次提出,以笔者近几年的辅导员经历看,这项工作早就当作学生日常教育的一部分渗透到了整个学生工作中,可遗憾的是,由于师资力量的不专业性、课程设置的不系统性以及课程内容的随意性,使得这门课程在很多时候沦为了一种形式,它也并没有从启迪学生心灵的角度给予他们更多的理性认知,以至于在高校多次出现“这边诚信教育轰轰烈烈,那边考试作弊却如火如荼”的畸形奇观。
更要警惕的是,新规虽然对学生的失信行为和诚信教育都作了方向性的要求,但在相应的细节落实上,却并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说明,更没有对高校诚信教育不达标的情况作出相应的惩戒。
在这样的情形下,负责任的高校可能会按照正常的教育规律在诚信教育和惩戒措施上都下同样的功夫,但也不排除一些“怕麻烦”的高校仍旧会沿用以往的教育手法,可在惩戒措施上却“毫不手软”,使得教育出现“重惩戒,轻防范”的乱象。
而这,不但违背了教育的固有目的,更会在无形中伤害更多的学生。
教育的本质在于通过各种途径让人的心灵变得更美好。
对于高校来讲,就更应该读懂这规定之中的善意,并辅之一系列的措施来避免学生去触碰这一红线,并尽最大努力去保护学生。
事实上,这也正是诸多教育管理规定的题中之义。
□文/张剑(四川高校辅导员)教政法厅函[2015]5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修改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和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我部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进行了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2.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2017年2月4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对“考试作弊一律开除”合法性的质疑——兼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第4项的适用

③
目前 ,< 国家教育考试法) 已纳入我国立法 日程 ,该法草案于 2 0 05年 9月起 草完毕 ,已进入征 集意见和立法讨论
阶段 。( 参见张贵峰 :<<考试法 >:维权应重于处罚) 广州 日报) 0 5— 5 ,< ,2 0 9— ) ④ < 规定 )第 5 4条第 4项规定 ,学生有下列情形 之一 ,学校 可以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由他人代 替考试 、替他人 参 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 用通讯设 备作 弊及其他作 弊行 为严重 的。
一
新 修订 的 < 通高 等学校 学生 管理 规定 》 ( 普 以 下 简 称 < 定 》) 于 2 0 规 0 5年 9月 1日起 生 效 , < 规 定》 第 5 4条 第 4项 明 确 规 定 了 高 校 对 于 严 重 的 考
试作 弊行 为 可 以给 予 学 生 开 除 学籍 的 纪律 处 分 , 成 为 新 形 式 下 依 法 治 考 、 从 严 治 考 的 重 要 依 据 。 据 此 ,有 关 考 试 作 弊 开 除 学 籍 于 法 无 依 的争 论 也 告 一 段落。
规 章 的 方 式 对 考 试 作 弊 进 行 规 定 ,缺 少 法 律 的 权 威 性 与统 一 性 。
列 诸 如 再 教 育 、就 业 等 社 会 问 题 , 由 此 而 引 发 的诉
讼 纠 纷 也 不 时 见 诸 报 端 。 “考 试 作 弊 一 律 开 除 ” 合 法 吗?我 国的相 关 法 律法 规 对 此 又 是 如何 规 定 的? 本 文将对 这些 问题进 行梳理 。
订一部 统一 的法 律 进 行 规 范 , 对 其 进 行 规 制 的 主
要 是 各 类 行 政 规 章 ,包 括 国 家 教 委 于 1 9 9 8年 3月
最新整理学习教育部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体会.ppt

四、对照《规定》我校学生管理制度的相应变化
1、引“法”入规,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 这里所指的“法”是包括根本法《宪法》和实体法、程序法在
内的现行法律法规的总和。《细则》中包含众多的法律内容并 不是完全是为了对应复杂多变的学生处理形势,更为重要的是 引导大学生形成健全的、立体的守法守规的主动意识,树立成 人意识,争做有担当、有责任的优秀青年。
4、重视诚信教育,加大失信惩戒。 “对以作弊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存在抄袭、篡改、伪 造学位论文等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 文的学生,学校可以开除学籍。”
《刑法修正案(九)》
二、《规定》中修订部分传达的主要信息
5、发挥学生纪律处分的育人价值。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解除” “正向权益” (原规定学习成绩按奖学金评定的成绩排名办法处于班级前
原则基础,主动提现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能权威,不做定性分析和确 认,只对定性后的行为事实做量刑对应。很好地规范了违纪定性, 强调纪律处分的准确性。 4、流程紧密对接,形成闭环。
规范处分给予与解除程序,明确流程,力争严谨。学生违纪由学 院发起,相关职能部门定性,学生处裁定发拟处分通知单、(学生 是否提出复议)学校行文、学生提起申诉、申诉结论。这些过程都 通过学生处进行转接移交并记录。避免出现程序错误和流转失误。
结论: 现代大学治理不仅仅是在法律维度下的治理,更是体现以大
学章程为制度载体的科学管理与服务。法律法规是约束和规范 全体社会公民的,作为学校的制度和管理规定是约束特定身份 全体的规则性文件,特别是作为高校而言,教育、告诫的是优 秀青年,应基于法律精神,而更应突破具体条款的束缚,结合 各校客观实际,体现高校育人功能。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修订(2)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修订(2)第五节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

信息名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信息索引:360A02-03-2017-0022-1 生成日期:2017-02-16 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信息类别:部门规章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内容概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2017年2月4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学习贯彻新《学生管理规定》总结7篇

学习贯彻新《学生管理规定》总结7篇篇1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新的《学生管理规定》应运而生,为我们学生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指导。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全体学生管理工作者深入学习贯彻新《学生管理规定》,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现将我们的学习情况总结如下:一、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为了确保学习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成立了新《学生管理规定》学习领导小组,由我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
领导小组负责学习计划的制定、学习内容的安排以及学习效果的评估。
同时,我们明确了各部门在学习过程中的责任,确保学习活动有序开展。
二、广泛宣传,深入动员为了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我们通过校园网、宣传栏、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学生管理规定》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
此外,我们还组织了专题讲座和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解读和辅导,帮助大家深入理解新规定的内涵和要求。
三、集中学习,交流研讨我们组织了多次集中学习活动,通过集体阅读、讨论交流等方式,深入学习新《学生管理规定》的各项条款。
在学习过程中,大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发言,交流心得体会,形成了良好的学习互动氛围。
四、对照检查,整改提高在学习的基础上,我们要求每位学生管理工作者对照新《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查找自身工作中的不足,并提出整改措施。
通过这一过程,我们发现并解决了一些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提高了学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五、总结经验,持续改进在学习贯彻新《学生管理规定》的过程中,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
我们将继续保持学习的热情,不断总结经验,持续改进工作方法,确保新《学生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六、展望未来,再创佳绩新《学生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为我们学生管理工作指明了新的方向。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新《学生管理规定》为指导,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提升管理水平,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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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情况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高等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将第(二)项修改为:“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将第(三)项修改为:“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将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第(三)项修改为:“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第(四)项修改为:“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相应义务”;第(六)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二)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名体检标准;(三)学生的考试过程、考试成绩、专业能力、录取资格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四)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的具体程序由学校规定。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结论证明在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后发现的,应同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依法查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八、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由学校规定。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九、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十、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学生学期、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退学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十一、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跨校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
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认定。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实验等活动以及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习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十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十四、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十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十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认可医院的检查证明。
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学校无相关专业指导教师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将第(二)项修改为:“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考生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将第(三)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跨学科门类的”。
十八、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其中,研究生转学还应经拟转入专业导师组讨论同意。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高校要建立健全学生转专业转学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对转专业转学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和公开。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相关工作加强监督,严格按照规定确认。
”二十、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二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应当提交申请并经学校同意。
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
学校可以实施弹性学制和灵活的学习制度,放宽学生学习年限,支持学生休学创业,并简化审批程序,可采取先休后批或备案制。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二十二、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二十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二十四、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十五、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将第(一)项修改为:“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将第(二)项修改为:“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十六、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十七、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二十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二十九、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学校应当建立学籍学历注册制度,健全学籍学历信息查询系统。
”三十、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为无效证书。
对无效证书,学校可以追回的,应当予以追回,难于追回的应宣布作废,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已注册学历证书。
”三十一、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十二、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合并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三十三、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学生使用计算机、移动通讯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三十四、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十五、将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合并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酌情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六)学校规定的其他处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