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土地征用制度作出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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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改稿已报国务院,将缩小征地范围】 2021年土地管理法全文》

《【《土地管理法》修改稿已报国务院,将缩小征地范围】 2021年土地管理法全文》

《【《土地管理法》修改稿已报国务院,将缩小征地范围】xx年土地管理法全文》在xx年7月20日举行的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成果发布会上,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表示,《土地管理法》修改稿已完成送审,上报国务院。

修改的重点主要是完善集体土地征收。

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面,不仅要在财产上进行补偿,同时还要突出安置和保障,确实做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改善。

征收程序:将尊重农民参与权对于社会关注的《土地管理法》修改,王守智介绍,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土部已经在着手开展工作。

国土资源部的修改稿已经完成送审,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研究、修改论证。

“修改的重点,主要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这一块进行完善。

”王守智说,完善主要是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规定,进一步贯彻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要求,进一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的机制。

“具体制度方面,重点是在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相衔接的基础上,界定土地征收范围。

同时,要完善征收土地的程序,更加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而且在征收程序上要完善矛盾的化解机制。

”王守智说。

征收补偿:财产补偿+安置保障征收补偿一直是被关注的焦点问题。

王守智表示,此次修改中,对征收土地补偿的方式也将进行完善和改革。

“补偿将更加突出不仅要从财产上进行补偿,同时要兼顾到安置和保障,要确实做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改善,来进行补偿,并同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另外,农民房屋的征收,也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原则相协调。

”文件规范:明确区分“征用”“征收”王守智表示,xx年在宪法修正时,明确了“征用”和“征收”的概念。

但xx年之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把“征用”和“征收”分开,往往把“土地征收”叫“土地征用”。

而实际上两者在法律上是有本质区别的。

他透露,近日国务院法制办、住建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开展了征地拆迁有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重点处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制度规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4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根据2004年3月工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征用”的内容作出修改。

这次修改,不涉及《土地管理法》其他内容的修改。

对《土地管理法》其他内容的修改,我们正在抓紧工作,待中央关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出台后,国务院将提出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此,我们建议此次对《土地管理法》的以下内容作相应修改:一、《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中的“征用”主要是改变土地所有权,也有的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

为了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与宪法相一致,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根据《宪法修正案》说明中关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的内容,建议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另外,建议暂不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待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再一并考虑。

主要理由:是《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既涉及临时使用国有土地,又涉及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土地管理法修订案关于土地管理的新措施

土地管理法修订案关于土地管理的新措施

土地管理法修订案关于土地管理的新措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管理成为我国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更好地实施土地管理,增加农民的土地收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我国政府出台了土地管理法修订案,并针对土地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措施。

一、土地收入分配改革为了解决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不足的问题,修订案提出了土地收入分配改革措施。

根据修订案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补偿费和土地租金等土地收入应当合理分配给农民。

同时,修订案还规定,土地收益应当优先用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和发展农村经济。

这一新措施有助于增加农民的土地收入,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修订案还加强了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的规定。

根据修订案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租、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

同时,修订案还规定,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流转方和被流转方的合法权益。

这一新措施有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村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为了统一土地利用,合理规划土地资源,修订案提出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的要求。

根据修订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土地利用的发展方向、重点领域和相应的政策措施。

同时,修订案还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并经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这一新措施有助于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

四、土地管理监督和责任追究修订案还加强了土地管理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根据修订案规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管理的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确保土地管理的法律执行。

同时,修订案还规定,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这一新措施有助于加强对土地管理的监督,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总结土地管理法修订案关于土地管理的新措施,从土地收入分配改革、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以及土地管理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措施。

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3.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土地管理法》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自然资源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查阅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

自然资源部2020年3月30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保障和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土地督察】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和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一)耕地保护情况;(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情况;(四)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五)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条【规划效力】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编制要求】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中涉及土地管理的内容应当包括国土空间格局、规划用地布局和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8.12.23•【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88年12月23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林涧青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988年12月15日、16日召开会议,根据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委员们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审议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使土地管理法与宪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相衔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对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很有必要,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

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二款建议在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增加第四款:“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涉及集体所有制土地实行有偿使用问题,有些部门和地方提出,党中央已经明确,农村深化改革主要是进一步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集体所有土地有偿使用可能引起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变动,涉及一些具体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发展水平不同地区的规模经营形式很不一样,集体所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办法目前也很难确定下来,可先进行试点,法律暂不作规定。

这样,可以继续探索,积累经验,将更加有利于深化农村的改革。

因此,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决定草案第一条第二款)二、修正案(草案)第四条建议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破坏耕地,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破坏耕地,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6.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1986年6月24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联组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这次会议于本月17日、18日分组对《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委员们认为,修改稿吸收了常委会委员们在上次会议上提出的意见,改得比较切合实际,体现了从严管理土地的精神。

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对修改稿作以下修改:一、有些委员提出,应当把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写进土地管理法。

因此,建议将修改稿第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二、有些委员提出,本法应当强调节约用地。

因此,建议在修改稿第二十条中增加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的规定。

三、有的委员提出,本法应当强调保护耕地,并增加维护排灌工程设施的内容。

因此,建议在修改稿第一条中增加“切实保护耕地”的规定,在修改稿第二十条中增加“维护排灌工程设施的规定”。

四、有的同志提出,应当增加按照国家规定围垦滩涂的内容。

因此,建议将修改稿第十七条中关于“开发国有荒山、荒地”的规定修改为“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

五、根据水利电力部的意见,建议在修改稿第十六条中增加一款:“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六、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删去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关于“省、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放宽或者缩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的规定。

七、有些委员提出,为了制止乱占土地,最好不给乡级政府批准用地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政策法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二)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合并,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公布日期】1998.04.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说明——1998年4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国土资源部部长XXX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87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形势发展,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若干规定已经明显地不能适应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需要。

一些地方违法批地、乱占耕地、浪费土地的问题时有发生,造成耕地面积锐减,土地资产流失。

据统计,1986—1995年,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和灾害损毁耕地7000多万亩,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2960万亩。

城镇外延扩张、村庄分散建设占用耕地严重,人地矛盾已经十分尖锐。

对于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这个事关全国大局和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经过反复研究,于1997年4月15日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要求加强土地的宏观管理,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加强土地的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据此,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总结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外好的作法,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于1997年8月18日上报国务院。

之后,原国务院法制局进一步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法律专家的意见,召开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座谈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08.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88年8月29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王先进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关于改革土地使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是根据宪法修正案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提出的。

修正案(草案)只涉及到土地管理法的某些条款,不是对该法的全面修订。

修正案(草案)第一、第三、第六部分是按照宪法修正案关于土地的规定修改的。

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是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实践证明,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有利于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节约使用土地,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

为适应深化体制改革的需要,有必要将改革土地使用制度的原则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

二、关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批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规定得不够严格,不利于加强土地管理和保护耕地。

因此,应当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从严规定。

修正案(草案)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作了修改,规定对今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破坏耕地行为的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规定了禁止破坏耕地的行为。

但是,对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规定得不够明确,特别对破坏耕地危害后果严重的,没有相应的刑事处罚条款。

从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不足的基本国情出发,修正案(草案)第四部分明确规定:破坏耕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整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集团发展中心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 (2)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2)第二次:1998年8月全面修订 (3)第三次: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3)第四次:2012年12月第四次修正正在进行 (4)二、土地管理法关键条款—第四十七条(修正前) (4)三、本次修正案的基本原则 (5)四、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关键条款 (5)1、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 (5)2、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规定,至少提高10倍 (5)3、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 (6)4、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7)5、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 (7)五、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宏观面的影响 (8)1、与新型城镇化理论遥相呼应,使城镇化进程更稳健、有序 (8)2、低成本、快速城镇化过程宣告结束 (8)六、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9)1、该草案可能会促使更多城市房产税政策的出台 (9)2、城区补偿相对到位,影响较小;对小城镇及远郊农村征地价格影响较大 (10)3、该草案有利于为房地产市场提供有效供给,促进需求 (10)4、中西部地区房地产市场将更加稳健、需求更加旺盛 (10)七、结论及建议 (11)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开创了我国土地管理的新局面。

时代在发展,法律制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在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管理法》先后进行过三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四次修改。

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步伐加快,深圳、上海等地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全国各地也相继仿效。

土地有偿使用已成为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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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土地征用制度作
出修改-
北京8月23日电为使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用制度与宪法规定保持一致,首次提请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土地征用制度作出了相应修改。

受国务院委托,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2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了关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他说,根据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有必要对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征用的内容作出修改。

这次修改,不涉及土地管理法其他内容的修改。

对土地管理法其他内容的修改,我们正在抓紧工作,待中央关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出台后,国务院将提出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此,建议此次对土地管理法的以下内容作相应修改:
一、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中的征用主要是改变土地所有权,也有的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

为了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与宪法相一致,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根据宪法修正案说明中关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的内容,建议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
收。

另外,建议暂不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待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再一并考虑。

主要理由:一是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既涉及临时使用国有土地,又涉及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因此,将临时用地都作为征用似不准确。

二是宪法修正案没有涉及临时用地的内容。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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