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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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要点解读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要点解读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要点解读◎宋志红2018年的最后一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土地管理法》作为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基本大法”,为什么改,改什么,本文予以解读。

一、修法背景:回应中央部署和试点探索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制定于1986年,后又经过了1998年和2004年的两次修正。

十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的转变,原有的土地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求,改革土地制度并修改《土地管理法》成为迫切的现实需要。

但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一直都是一个十分复杂、见仁见智的难点话题,就一些关键问题难以达成共识,《土地管理法》修改进程也因此被延缓。

十八大以来,中央一方面加大改革推进力度,另一方面考虑到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为了稳慎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央在部署改革时采取了“试点先行”的方式。

2015年1月10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办71号文”),对“征地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这“三块地”的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

由于其中的部分改革举措突破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按照“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2月对“三块地”改革试点作出授权,授权国务院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并要求通过试点形成可复制、能推广、利修法的经验,从而促进试点成果向立法的转换。

因此,《土地管理法》修改与“三块地”改革试点是同步推进的。

更多精彩内容请浏览民革中央网站2018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既是对中办71号文改革部署的立法回应,也体现了对“三块地”改革成果的总结和提炼。

二、核心看点:草案的得与失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内容涉及征地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督察制度、“多规合一”制度、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适度下放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4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根据2004年3月工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征用”的内容作出修改。

这次修改,不涉及《土地管理法》其他内容的修改。

对《土地管理法》其他内容的修改,我们正在抓紧工作,待中央关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出台后,国务院将提出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此,我们建议此次对《土地管理法》的以下内容作相应修改:一、《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中的“征用”主要是改变土地所有权,也有的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

为了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与宪法相一致,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根据《宪法修正案》说明中关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的内容,建议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另外,建议暂不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待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再一并考虑。

主要理由:是《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既涉及临时使用国有土地,又涉及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独家解析!新一轮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未来土地权益如何保障?

独家解析!新一轮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未来土地权益如何保障?

近日,新一轮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开始引起广泛关注。

这一草案的修订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土地权益,推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未来,土地权益将得到更加严格的保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坚实的支持。

首先,新一轮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明确提出了土地产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修订草案的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保留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不变。

这一举措旨在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确保农民能够长期稳定地利用土地资源,增强其对土地的使用和管理的积极性。

其次,草案强调了土地征收和补偿机制的完善。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进行,并给予被征收者合理的补偿。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土地征收程序的明确要求,包括听取被征收者意见、公开征收方案和征收结果等。

这有助于杜绝滥用行政权力和不合理征收的现象,确保被征收者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第三,修订草案加强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根据草案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进行有偿流转。

这将为农民提供更多的经营选择空间,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农业的发展。

同时,草案还明确了土地流转合同的书面化和登记备案要求,增强了流转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此外,修订草案还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和转让问题。

根据草案的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出租、转让、抵押、担保等。

这将为农民提供更多的经营手段和土地资本运作空间,增加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

同时,草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流转等相关手续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总之,新一轮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出台为土地权益保障提供了更加严格的法律保障。

从土地产权的归属、土地征收和补偿、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和转让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未来,我们有理由相信,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将有效维护土地权益,推动我国土地事业向着更加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简析我国土地征用中农民的社会保障——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为视角

简析我国土地征用中农民的社会保障——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为视角

十八大报告要求 , 要提 高农 民在土地增 值收 益 中的 比重。同 时, 去年十二月份提交审议 的《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 草案 ) 》 也将农
民的权益保 障有 所强 化。第一 。 草案 删除 了按土地 原有用 途补 偿 和3 0倍补偿上 限的规定 , 规定应该公平 补偿 。我 国现阶段农 村土 地市场 尚未形成 , 公平补偿原则主要体现在土地补偿标 准上 , 要 做 到公平补偿 既要 考虑被征 收土地原用 途年产值 的因素 , 又要综 合 考 虑土地区位 、 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 , 特 别是被征地农 民 社会保 障的因素 。取消 了补偿上 限 , 对农民的保障就有 了灵 活性 。 第二 , 在土地补偿 、 安置补助 、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 , 增 加 了“ 社会保障” 补偿 内容 。在新增 的社会 保 障补偿方 面 , 要 让就 业
放 在 了 关键 的 位 置 , 提 出 了 十分 有 效 的 对 被 征 地 农 民 的 社 会 保 障
方式彻底改变 了 , 社会给予 的保 障很难维持他 们的生活 、 子 女的学
业 。其次 , 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 , 让他们去靠其他手艺 养家糊 口实为艰难 , 即便有政府 的就业 培训 , 真正得到解决的 问题 也是微 乎其微 的。另外 , 从 长 远考 虑 , 失地 农 民的养 老保 障也 是 一大 难 题 。从 了解 的情况看 , 农 民养老 主要还是 以家庭养 老为主 , 家庭 的
民的补偿水 平 都 明显 提 高。现 有《 土地 管 理法 》 第 4 7条 明确 提 出, 特殊情 况下可 以根据情 况 在 3 0倍 的基础 上 再提 高。2 0 0 4年 的国务 院 2 8号文件明确地要求 , 必须保障被征地农 民生活水 平不 下降 , 长远 生计有保障 。可 以看 出, 我国正在积极 寻求法律保 障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草案)的修改意见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草案)的修改意见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草案)的修改意见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1988.12.27
•【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草案)的修改意见的说明
--1988年12月27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这次常委会议分组审议了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草案),委员们认为,草案基本成熟,同意这次会议予以通过。

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12月26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对决定草案作如下修改:
一、决定草案第四条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致使耕地丧失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中的“致使耕地丧失种植条件的”一句修改为“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将这一条修改为:“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二、有的委员提出,决定草案中应规定施行日期。

因此,建议增加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的委员提出,本决定仍应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或者把“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为“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法律委员会认为,对这个问题仍以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为好。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学习解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完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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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方面
7、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耕地特殊保护 新增规定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应当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
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严格将耕地转为非耕地农用地,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 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耕地应当 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
目录
Contents
1 土地征收方面 2 耕地保护方面 3 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 4 用地管理和程序方面 5 用地使用权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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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方面
土地征收方面
一.土地征收预公告:
明确了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 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
土地征收方面
由批后补偿变为批前补偿
由审批后签订补偿协议变为审批前签订 协议,进一步降低征地矛盾,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确定以后,市县政府应当组织 有关部门与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 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改变以往的只和 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签订补偿协议的规 定,签订协议不能忽略被征地农民。
土地征收方面
4、由县级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官司可以达到最高院了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 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在获得审批后由市县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这意味以后起诉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耕地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宅基地管理、集体经营性用地的变革,具 有里程碑意义,将极大地保障我国耕地总量和质量、粮食供应;被征地农民的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征地 知情权、确认权、参与权得到具体实施和落地,同时严格限制了侵害农民权益违法征地,农民补偿到位、 签订协议成为土地征收的前提条件;集体经营营地用地的入市对增加农民收入、盘活集体经济具有重要 意义,农民可以直接获得土地出让收益,这是真正土地所有权实现。

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

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注:仿宋字体表示现行《土地管理法》条文;加框表示删除现行条文;加下划线表示新增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原第一条)【立法目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第二条(原第二条)【土地所有和使用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三条(原第三条)【土地基本国策】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原第四条)【土地分类及用途管制原则】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新增)【权利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原第五条)【管理和责任主体】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新增)【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国家实行土地督察制度,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范文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范文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范文标题: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引言:1.修正的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资源的供给紧张问题日益突出。

原有土地管理法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的制定正是基于对实际情况的深入研究和调查,并结合了国内外相关经验和先进管理理念。

2.修正的主要内容(1)优化土地出让方式: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出让方式的多样性和适应性,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竞价、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土地出让,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提高投资效益。

(2)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鼓励和支持土地多元利用和集约利用,确保土地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同时,对破坏土地环境和生态功能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3)加强土地保护力度: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农用地的保护,强调保护耕地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土地使用权流转、转让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完善土地征收制度: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建立了健全的土地征收制度,明确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标准,加强了对征地补偿和安置的保障,保护农民和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3.修正的影响和意义(1)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通过优化土地出让方式和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有助于推动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市场活力的释放,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

(2)维护农民和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加强了对征地补偿和安置的保障,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农村和谐发展。

(3)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对土地环境和生态功能的保护要求,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结论: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一步,意义重大。

通过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的城乡发展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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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2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2)第二次:1998年8月全面修订 (3)第三次: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3)第四次:2012年12月第四次修正正在进行 (4)二、土地管理法关键条款—第四十七条(修正前) (4)三、本次修正案的基本原则 (5)四、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关键条款 (5)1、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 (5)2、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规定,至少提高10倍 (5)3、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 (6)4、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7)5、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 (7)五、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宏观面的影响 (8)1、与新型城镇化理论遥相呼应,使城镇化进程更稳健、有序 (8)2、低成本、快速城镇化过程宣告结束 (8)六、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9)1、该草案可能会促使更多城市房产税政策的出台 (9)2、城区补偿相对到位,影响较小;对小城镇及远郊农村征地价格影响较大 (10)3、该草案有利于为房地产市场提供有效供给,促进需求 (10)4、中西部地区房地产市场将更加稳健、需求更加旺盛 (10)七、结论及建议 (11)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开创了我国土地管理的新局面。

时代在发展,法律制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在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管理法》先后进行过三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四次修改。

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步伐加快,深圳、上海等地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全国各地也相继仿效。

土地有偿使用已成为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

适应这一要求,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根据该同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修正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同时,为适应新形势下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非法转让土地和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处罚、处罚程序等内容也进行了修改。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修改规定,奠定了这一时期土地立法的基调,那就是一切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服务。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1990年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管理城市土地的一部重要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于1994年7月正式出台,该法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第二次:1998年8月全面修订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形势的发展,198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需要,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耕地保护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开发区热、房地产热导致耕地面积锐减,人地矛盾日益尖锐。

面对经济形势的变化,《土地管理法》呈现出了局限性,例如: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缺乏严格的法律限制、对土地违法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监督体制和手段、对土地征用缺乏严格的法律限制且比较分散,以及对国有土地资源和市场管理缺乏明确的规定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并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于1999年1月1日施行。

这次修订,不是个别条文的变动,而是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的重大变革,是土地管理思想发生根本转变的集中体现。

它是除宪法等基本法律外,第一部在立法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等方面对原法进行全面修订的法律,是第一部经过全民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的法律。

《土地管理法》在修订过程中,草案全文在社会上公开,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了全民讨论,共收到人民来信675件,充分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

第三次: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第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回顾20余年间《土地管理法》实施的历程,成绩是辉煌的,它使我国的土地管理事业在极其复杂的历史条件下和十分尖锐的人地矛盾中,用20年时间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甚至几百年的路。

《土地管理法》的每次修改,都代表着一个经济发展的阶段,都表明着其不断成长和完善的过程,并使得我国的土地管理在法制的轨道上平稳运行。

在今后社会经济发展的历程中,《土地管理法》将继续推动我国的土地管理事业向前发展。

第四次:2012年12月第四次修正正在进行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2012年12月24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土地管理法关键条款—第四十七条(修正前)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三、本次修正案的基本原则1:正确处理工业化城镇化和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护耕地的关系,更加突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2、正确处理政府依法怎地和农民参与权、话语权的关系,更加严格地约束政府征地行为;3、正确处理统一性和差异性的关系,在法律确定征地补偿基本原则的同时,充分考虑地区关系。

四、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关键条款1、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现行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而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2、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规定,至少提高10倍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草案删除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内容,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了修改,具体会提高多少征收补偿?对此,姜明安教授表示,目前还不知道修改细节,但征收补偿应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值的至少10倍。

姜明安称,农村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复杂很多,包括城乡接合部、乡镇、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体土地。

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也就是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所以老百姓肯定有意见。

姜明安举例说,政府以一亩地6万元的价格征收后,转手就可以通过招拍挂卖给开发商,价值600万元,巨大的价差导致了矛盾频发。

而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将征收补偿提高10倍,农民一亩地能拿到60万的征收补偿。

3、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土地管理法案原规定的补偿内容主要有三项:1)、土地补偿2)、安置补偿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提交人大的草案关于补偿的内容增加了二项:1)、土地补偿2)、安置补偿3)、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5)、社会保障目前一些地方在土地财政的影响下,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但是对征地带来的社会成本没有进行很好的担当,具体表现在把集体土地征收变为建设用地获得巨大的土地阶差收益,但对于农民失去最根本的土地之后能获得什么样的保障,并没有具体措施。

这次草案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就是着力解决土地城市化和农民城市化不匹配的问题,也体现出中央强调的城市化要追求质量的精神。

宋大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介绍,初步考虑在住房保障方面,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书,无法提供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在社会保障方面,给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就业介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使他们享受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障。

4、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为保证公平补偿原则的落实和补偿制度的实施,草案明确规定,征地必须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

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王锡锌(北大法学院副院长)认为,增加这样的规定是极为必要的。

当前一些地区征地补偿出现的一大问题是在保障费用不足额、不到位的情况下就已经开始征地,使得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无保障,生活受影响,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甚至是群体性事件。

未来在制定进一步的征地补偿条例时,还应该规定账户单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等具体办法,以保证补偿资金落实到位。

宋大涵表示,初步考虑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细化并严格征地程序,加强对政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5、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王锡锌说,土地管理法草案提供了基本的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框架性的原则,这是对国务院要制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指导性的上位法的要求,也指明了补偿的基本方向。

这些原则性的规定以及对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办法的授权,标志着国务院征补条例的制定已经进入了实质性的关键阶段。

党国英(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主任)认为,土地管理法相当于土地领域的宪法和基本法,草案为国务院出台征补条例提供了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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