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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新进教师聘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新进教师聘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文件各学院(系、部、所)、处(室)、直属(附属)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新进教师聘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经2014年9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4年10月10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新进教师聘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需要,为快速聚集优秀青年人才,建成一支与学校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完善教师选聘机制,探索新的教师聘用形式,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实施之日起所有新聘来校全职工作的教师岗位的人员(不含高层次引进人才)。

第三条学校人事处是教师聘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岗位和人员聘任实行统一的人事管理。

各学院(系、部、所)是具体的设岗和用人单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受聘人员进行具体管理。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招聘程序第四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学校规定的教师基本条件;(二)国外知名高校或国内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博士毕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三)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发展潜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2周岁;博士后年龄不超过35周岁;(四)身心健康,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素质;(五)全职来校工作。

第五条招聘程序(一)招聘岗位教师聘用岗位分为教学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型三类。

我校国家级重点学科(含培育学科)和省部级重点学科新进教师原则上纳入教学科研型或科研型岗位。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需求和师资队伍现状,结合当前承担教学、科研实际任务的需要,在征求各学科带头人意见、教授委员会讨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拟接收教师的学科(专业)方向、学历(学位)、接收岗位、聘期内的具体岗位要求和需求数量,报送人事处。

人事处汇总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确定正式招聘计划。

(二)岗位公布人事处统一对外发布学校教师招聘信息。

2013年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3年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英文译名:Northwest A&F University第三条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设有研究生院。

具有本科、硕士、博士及专业学位等授予权。

设有博士后流动站。

第二章招生计划第四条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分省来源计划。

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三章录取规则第五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遵循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六条学校调档比例控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控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110%左右。

执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其他省份按照省级招生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校对符合教育部政策性加分或降分的考生按投档分数录取和确定专业。

第八条对同批进档考生专业确定:设专业级差确定专业,专业级差总分控制在5分以内。

内蒙古考生按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确定专业。

江苏省的考生,文史类专业选测科目为历史,理工类专业选测科目为物理,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必须达到AB级。

对进档的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进行排序,按专业级差确定专业,专业级差总分控制在5分以内。

第九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少数民族预科班、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等类型的招生计划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

被录取为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入校报到时必须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金评定办法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营造争先创优的浓厚学习氛围,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业奖学金的评定是依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组织进行。

第二条专业奖学金的评定范围为参加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专业奖学金的标准和等级:
一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
二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
三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第四条专业奖学金依据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按参评学生的30%评定。

各等级专业奖学金的评定比例为:
一等专业奖学金,按本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10%评定;
二等专业奖学金,按本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10%评定;
三等专业奖学金,按本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10%评定。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专业奖学金:
(一)学年内受学校纪律处分;
(二)学年内有必修课程重修;
(三)所在宿舍在星级文明宿舍评比中未达到三星级;
(四)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不达标。

第六条一年级学生专业奖学金以第一学期学习成绩为依据进行评定,奖学金等级和评定比例同上。

评定结果在学工部(处)备案后,由计财处统一发放。

第七条其他年级学生专业奖学金以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为依据进行评定。

评定结果在学工部(处)备案后,由计财处统一发放。

第八条专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院(系)负责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从2016级学生开始实施,2016级以前学生按老办法《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专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校党发〔2008〕203号)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教育部关于同意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育部关于同意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育部关于同意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07.09•【文号】教政法函〔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同意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教政法函〔2020〕5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你校送审的章程修正案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修正案(2020年核准稿)教育部2020年7月9日附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修正案(2020年核准稿)一、对章程部分章节进行调整、修改:将第四章调整为“教职工”,将第五章调整为“学生”,将第六章调整为“学院管理”,将第七章调整为“学科与专业管理”,将第八章调整为“岗位管理”,将第九章调整为“财务与资产管理”,将第十二章修改为“校训、大学精神、校徽、校旗、校歌及校庆日”。

二、将序言修改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前身是1934年创建的国立西北农林专科学校。

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由西北农业大学、西北林学院、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水利部西北水利科学研究所、陕西省农业科学院、陕西省西北植物研究所和陕西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合并组建。

2004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05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17年入选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序列。

”三、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使学校各项办学活动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本科生班主任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本科生班主任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以下0分,群体特征分析0.2分。(0-4分)
以班主任面对面约谈手册记录为准。
学业生涯规划指导
4
按时指导班级全体学生完成学业生涯规划,完成人数100%
为3.8分,80%-90%为3.5分,70%-80%为3分,70%-60%
为2分,60%以下为0分。填写完整度0.2分。(0-4分)
以学生《大学生学业规划手册》完成程度为准。
和新闻报道,每次计 0.5 分。(0-2 分)
以班级报送的材料为准。以班级报送的活动记录和投稿统计为准。
班主任例会
及培训
4
参加班主任工作例会和培训,出勤1次计1分,满分4分。
以会议签到记录为准。
Ⅱ.重点工作
(12 分)
思想教育
面对面
4
大一学年第一学期面对面约谈学生不少于班级人数的2/3,其他学年第一学期约谈学生不少于班级人数1/3,全年与每位学生见面约谈,谈约谈人数100%为3.8分, 80%-90%为3.5分,70%-80%为3分,70%-60%为2分;60%
本科生班主任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班主任工作,根据中央、陕西省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班主任工作条例(校党发[2016]33号)文件精神及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班主任是学生班级工作的指导者,是对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并指导其全面、健康成长的兼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第三条 班主任队伍归口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管理。学院具体负责班主任选拔、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班主任岗位职责
第四条 班主任应全面履行下列岗位职责:
(一)学生成长关爱。负责开展思想工作面对面,大一学年每学期与所带班级所有学生面对面约谈不少于所带班级人数的2/3,全年应与每位学生见面约谈;其它学年约谈学生每年不少于班级人数的2/3。节前假后及时开展安全教育,了解学生思想动态。深入班级、宿舍和课堂,引导学生思想成长、学业发展和人格完善,优化学生成长体验。每学期参加班会和班级活动不少于2次,走访学生宿舍不少于1次。

食品标准与法规

食品标准与法规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课程质量标准KC/10011-2014食品标准与法规Food Standard and Regulation(课程编号:10011)2014-xx-xx发布2014-xx-xx实施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务处发布前言为了提高教学质量,规范课程教学关键质量环节,强化课程过程管理,形成一批以学生为本,以知识重构、能力培养为重点,适应学生个性发展需求的课程,结合学校发展实际,特制定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课程质量标准。

课程质量标准要从学生发展的角度出发,全面考虑课程在学生知识、能力与素质养成方面的作用,教学过程质量与关键环节的控制,教学方式方法及技巧运用,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教育实践作用。

本课程名称:食品标准与法规本课程英文名称:Standard and Regulation in Food课程编号:KC10011本课程学时/学分:32/2本课程先修课程:食品化学、食品分析与检验、食品加工工艺学、食品微生物、食品工程原理本课程类型及性质:专业课、必修(选修)本标准依据GB/规定的规则编制。

本标准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务处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食品学院食品营养与安全系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建新、于修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质量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的教学目标,选用教材及参考资料,总体要求,课程内容、课时分配与教学要求,学生学习策略,课程组教师信息和课程考核要求及教学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和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4版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培养方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4版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培养方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教学大纲》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学籍管理办法(校教发【2013】36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考试命题实施细则(校教发【2006】80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校教发【2005】175号)3 课程简介中文简介食品标准与法规是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必修课,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学科基础选修课。

食品标准与法规

食品标准与法规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课程质量标准KC/10011-2014食品标准与法规Food Standard and Regulation(课程编号:10011)2014-xx-xx发布2014-xx-xx实施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务处发布前言为了提高教学质量,规范课程教学关键质量环节,强化课程过程管理,形成一批以学生为本,以知识重构、能力培养为重点,适应学生个性发展需求的课程,结合学校发展实际,特制定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课程质量标准。

课程质量标准要从学生发展的角度出发,全面考虑课程在学生知识、能力与素质养成方面的作用,教学过程质量与关键环节的控制,教学方式方法及技巧运用,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教育实践作用。

本课程名称:食品标准与法规本课程英文名称:Standard and Regulation in Food课程编号:KC10011本课程学时/学分:32/2本课程先修课程:食品化学、食品分析与检验、食品加工工艺学、食品微生物、食品工程原理本课程类型及性质:专业课、必修(选修)本标准依据GB/规定的规则编制。

本标准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务处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食品学院食品营养与安全系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建新、于修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质量标准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的教学目标,选用教材及参考资料,总体要求,课程内容、课时分配与教学要求,学生学习策略,课程组教师信息和课程考核要求及教学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和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4版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培养方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4版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培养方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教学大纲》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学籍管理办法(校教发【2013】36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考试命题实施细则(校教发【2006】80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校教发【2005】175号)课程简介中文简介食品标准与法规是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必修课,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学科基础选修课。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职工退休延退和返聘暂行办法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职工退休延退和返聘暂行办法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职工退休、延退和返聘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校教职工退休、延退和返聘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V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V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 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退休(—)退休条件根据国家现行的退休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校教职工,应当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

1.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者; 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者。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杨凌示范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3•因工致残,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杨凌示范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4•不具备退休条件且工作年限满10年的教职工,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杨凌示范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二)退休时间和程序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职工从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下月1日起计算退休时间。

2•教职工达5肤见定的退休年龄”不需要本人申请”人事处在教职宓到退休年龄的当月下发退休通知,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本人办理有关退休手续。

本人填写《西」侬林科技大学教职工ig休审批表》后连同工作证一并交人事处,并领取”退休人员手续灣里单” ”至I」相关部门清理手续。

3•退休人员应当在自批准退休之日起一月内结清相关手续,并将"退休人员手续清理单〃交人事处后,带一寸免冠近照办理《退休证》。

凡三个月内未结清手续者,从第四个月起扣发退休费,待手续结清后全额发放退休费。

4.退休人员办理完退休手续后持独生子女证原件到人事处办理提高退休费比例手续。

5 •副处级及以上干部退休时,由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通知本人。

6.教职工退休后,人事关系转离退休工作处,组织关系转离退休职工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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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文件办(人)发[2001]72号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职工各种假期及有关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各学院、处(室)、直属单位、后勤(集团)公司:《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职工各种假期及有关待遇的规定》,已经学校研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九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职工各种假期及有关待遇的规定为加强劳动纪律,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3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1981]1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校职工假期及有关待遇规定如下:一、假期种类和期限(一)病假:职工因病需要住院治疗或休假者,可持医生证明,经校医院同意后方可休病假,病假期限按医生诊断建议执行。

(二)探亲假:凡我校正式职工与配偶或与父、母亲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期间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1981]130号(见附件一、二)文件执行。

职工探亲,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凡探望对象住在西安、宝鸡之间铁路沿线(不包括西安和宝鸡),不享受探亲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指配偶为国家职工的),在报销探亲费时,要持配偶所在单位证明,对方在本年度未享受过探亲假,方可批准报销。

(三)婚假:男女双方按法定年龄(男二十二岁,女二十岁)结婚,婚假3天。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另增婚假20天。

(四)产假:女工法定产假90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十四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胎子女为晚育,晚育的产假为10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35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可根据医院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可准予42天的产假。

(五)节育假: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手术单位证明休假。

夫妻一方在接受节育手术期间,经手术单位证明,确需另一方护理的,可给假7至10天,假期待遇与受术者相同。

(六)哺乳假: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单位无哺乳设施,在其工作能离开的情况下,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领导同意,报人事处批准,在其产假期满后,给予一年以内的哺乳假。

对哺乳女职工,婴儿不到一周岁的可在上、下午工作时间内各给半小时的哺乳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育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七)丧假:凡职工因直系亲属或配偶死亡,根据具体情况,可由本单位领导酌情批假3-7天。

(外地路途除外)(八)事假:职工因事必须亲自处理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事假,事假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以上假期如遇法定假、公休假和寒暑假,均应包括在内,不能扣除计算。

如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二、假期待遇(一)事假当年连续或累计超过30天者,从第31天起,扣发其日平均工资及福利待遇。

在请假期间私自经商或牟取其他经济收入者,按旷工处理。

(二)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节育假在准假期限内工资福利不变,其它待遇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见附件三)。

长期病休人员(半年以上)病休期间不计算计发教、护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病假连续累积计算。

(四)哺乳假期间按规定发给本人职务(技术)工资与津贴之和的百分之六十,奖金、降温费等停发。

哺乳假可以连续计算工作年限。

三、对旷工的处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对待:(一)未经准假,擅自离岗者。

(二)假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批准者。

(三)请假理由失实,欺骗组织者。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按时到新岗位报到者。

(五)由于打架斗殴不正常上班或因故被拘留者。

对于旷工者,从旷工之日起扣发其全部工资福利及奖金。

连续旷工超过一个月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四十天者,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请假及审批权限(一)一般职工,请假在3天以内者,由组(室)负责人批准;请假在15天以内者,由处、学院(中心)负责人批准;请假在一个月以内者,由人事处批准;请假一个月以上者,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需要请假者,不论时间长短,均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续假应在原批准假期内书面申请。

根据原请假和续假的总天数,按规定的权限批准生效。

确因特殊情况可允许事后补办续假手续并说明情况。

(四)假满正式上班,应到本单位销假。

各单位在报考勤时应将销假情况报知人事处。

五、考勤办法(一)全校职工均执行八小时工作制,各单位要严格请假制度,认真做好对职工的考勤工作。

(二)任课教师必须按照下达的教学任务认真备课、授课,保证教学质量。

未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停课、调课或转让课程,否则以教学事故对待,并计旷工。

科研人员应按计划完成科研、推广任务。

(三)管理干部、实验室工作人员、见习(学徒)职工等均实行坐班制。

(四)严格上下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

党委部门和行政职能处室的工作人员要做遵守纪律的表率。

(五)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登记工作。

考勤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每月三日前将本单位职工上月考勤情况进行公布,并将出勤统计表报送人事处。

对迟报、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要进行通报。

(六)各服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确保其他部门职工安心工作。

(七)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对本单位劳动纪律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并将结果及时向人事处通报。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2、陕西省人民政府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陕政发[1981]130号)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附件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公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确定的工资额(职务工资加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确定的工资额(职务工资加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为计算基数,在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处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二:陕西省人民政府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探亲规定》中所称父母,包括自幼(十六周岁以前)由于父母双亡而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或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三条探亲的地点,以所探亲属户口所在地为准。

探望父母时,如父母不在一地而去两地探望的,按路程远的一地报销往返路费。

第四条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学徒、见习生转正后即可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下年度享受。

第五条《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第六条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

职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七条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给予当年探亲假期,但可以发给规定探亲假期的工资和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休产假以后团聚超过半年以上的,则按病、事假处理,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期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

第八条职工因病到配偶工作地点看病、休养超过三个月,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但可以发给规定探亲假期的工资和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病假超过半年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期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

第九条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的(指同一市、县),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十条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

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经过父母居住的地方,或者绕道不超过一百公里的,也可以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每年给增加探亲假日五天,报销绕道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不再享受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通知》办理。

第十二条家住郊区或毗邻市、县的职工,因交通不便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具体里程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这些规定如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分开使用假期,但只能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第十三条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其在路途多耽误的时间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第十四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照常发给本人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第十五条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根据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4]11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额,以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计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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