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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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法律案例(3篇)

家庭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女,29岁,某市某公司职员;被告乙,男,32岁,某市某公司经理。

两人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现年7岁。

婚后,甲乙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不断升级。

甲认为乙不关心家庭,忽视孩子的成长,而乙则认为甲过于依赖家庭,无法独立承担家庭责任。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甲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是否准予离婚;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3. 共同财产的分割。

三、案件审理1. 原告甲的诉讼请求甲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准予离婚;(2)子女丙由原告抚养,被告乙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2. 被告乙的答辩意见乙对甲的诉讼请求表示反对,认为:(1)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2)子女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共同财产按照实际贡献比例分割。

3.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离婚问题,甲乙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矛盾不断,且双方已分居一年,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判决准予离婚;(2)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考虑到丙年幼,且双方均具有抚养能力,但甲在照顾家庭方面付出较多,故判决丙由原告抚养,被告乙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法院根据双方实际贡献和财产状况,判决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四、判决结果1. 准予离婚;2. 子女丙由原告抚养,被告乙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 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家庭纠纷中的离婚纠纷、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以及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

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 离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甲乙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矛盾不断,且双方已分居一年,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常见的家庭法律案例分析(3篇)

常见的家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法律问题日益增多,涉及婚姻、继承、抚养等方面。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常见的家庭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例一:婚姻纠纷案案例简介:王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李某多次提出离婚。

王某坚决不同意,双方陷入离婚僵局。

案例分析:1. 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条件包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一方有重大过错;一方被宣告失踪;一方因不能治愈的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共同生活。

2.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人民法院应考虑夫妻双方的年龄、性格、文化程度、家庭背景、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子女抚养、财产状况等因素。

3. 案例中,王某与李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尽力调解,争取双方和好。

结论: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尚未破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尽力调解,争取双方和好。

三、案例二:继承纠纷案案例简介:张某夫妇育有子女三人,张某夫妇于2018年去世,留下房产一套。

在张某夫妇去世后,三子女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其中长子认为其他两子女有赡养义务,要求其他两子女放弃继承权。

案例分析:1. 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应当遵循法定继承原则,即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2. 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3. 案例中,长子认为其他两子女有赡养义务,要求其他两子女放弃继承权。

然而,根据继承法,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赡养义务并不影响继承权的行使。

家庭纠纷法律案例(3篇)

家庭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妇的离婚纠纷,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男方甲与女方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原因,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18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婚姻基础与夫妻关系:甲乙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起初,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家庭观念的差异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 财产状况:甲乙双方在婚后共同购置了房产一处,登记在甲名下。

此外,甲乙双方还共同经营了一家店铺,店铺的收益归双方共同所有。

3. 子女抚养:丙现年8岁,甲乙双方对于丙的抚养权存在争议。

4. 离婚原因:甲认为,乙性格暴躁,经常与其发生争吵,导致家庭氛围紧张。

乙则认为,甲自私自利,对家庭不负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四、法院判决1. 离婚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离婚。

2. 财产分割:关于房产的分割,法院认为,房产为甲乙双方共同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考虑到甲乙双方对丙的抚养权存在争议,法院判决房产归乙所有,甲支付乙房产折价款。

关于店铺的收益,法院判决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但甲需支付乙相应的折价款。

3. 子女抚养:关于丙的抚养权,法院考虑到丙年幼,且乙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判决丙由乙抚养。

甲每月支付丙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1. 离婚纠纷:本案中,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原因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最终走向离婚。

这提醒我们,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应相互理解、包容,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2. 财产分割:本案中,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

房产归乙所有,既考虑到了乙在家庭中的付出,也考虑到了丙的抚养权问题。

店铺收益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但甲需支付乙相应的折价款,这体现了公平原则。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于2012年结婚。

婚后,甲、乙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2015年,甲、乙生有一女,取名丙。

2018年,甲因工作原因,需前往国外工作两年。

在甲出国期间,乙开始与其他男性频繁交往,并最终与该男性发生关系。

甲回国后,发现乙出轨,两人关系紧张。

甲提出离婚,乙不同意。

甲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例分析(一)甲、乙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本案中,甲、乙在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自愿结婚,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因此甲、乙的婚姻关系有效。

(二)甲是否有权要求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本案中,乙在与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甲有权要求离婚。

(三)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离婚时,法院应根据甲、乙的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四)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丙年幼,哺乳期已过,法院应考虑丙的权益和甲、乙的具体情况,判决丙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甲、乙的婚姻关系有效,甲有权要求离婚。

离婚时,法院应根据甲、乙的实际情况,合理分割共同财产,并判决丙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

家庭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家庭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是一起离婚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发生争吵。

2021年,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事实1. 婚前,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共同购买了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

2. 婚后,双方共同经营一家小型企业,年收入约50万元。

3.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李某个人投资股票,获利20万元。

4. 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婚前购买房产的贷款,贷款余额为100万元。

5.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某个人购置了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房产的分割2. 企业收益的分割3. 个人投资的分割四、法律分析1. 房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离婚时,该房产应依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了婚前购买房产的贷款,因此,在分割房产时,应考虑双方对贷款的偿还贡献。

同时,考虑到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优先照顾子女利益。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将房产折价分割,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各得一半。

2. 企业收益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共同经营的小型企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企业收益的分割应遵循公平原则。

考虑到双方对企业经营所付出的劳动和贡献,法院判决将企业收益按照双方贡献比例进行分割。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夫妻离婚引发的共同财产分割纠纷。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共同在北京市某区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

婚后,张某与李某感情逐渐恶化,双方于2022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其他财产按比例分割。

离婚后,张某以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如何确定房产的价值?3. 房产分割的具体比例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涉案房产系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置,且购置资金来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故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房产价值确定为实际购买价格。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本案中,涉案房产已经依法登记在李某名下,故应以实际购买价格为房产价值。

3. 房产分割比例确定为各占一半。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均无特殊贡献,故法院判决房产归李某所有,张某获得该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

四、案件启示1.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2.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3.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比例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双方权益。

五、结语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财产分割纠纷。

婚姻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女士和李先生于2010年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育有一子,生活看似幸福美满。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8年,张女士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李先生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张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张女士提出离婚的理由:(1)夫妻感情不和:婚后,张女士发现李先生有家暴倾向,经常对她进行言语攻击和身体伤害。

(2)夫妻生活不和谐:李先生有不良生活习惯,如晚归、酗酒等,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

(3)家庭矛盾:李先生对家庭琐事漠不关心,对子女的教育和成长缺乏责任感。

2. 李先生反驳的理由:(1)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李先生承认自己有不当行为,但表示愿意改正,希望法院给予机会。

(2)家庭矛盾可以通过沟通解决:李先生认为家庭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希望法院给予调解的机会。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张女士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李先生存在家暴、酗酒等不良行为,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夫妻感情已无法修复。

2. 李先生虽有悔改之意,但夫妻感情破裂已无法挽回。

考虑到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判决:(1)准予张女士与李先生离婚。

(2)子女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支付子女抚养费。

(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五、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2.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的严厉打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离婚。

本案中,张女士因遭受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 本案强调了子女抚养的重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开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某(以下简称“张”)与被告李某某(以下简称“李”)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双方因性格差异、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

2022年,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夫妻感情基础: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

但婚后不久,双方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逐渐产生矛盾。

2. 矛盾升级:婚后,张某某与李某某在家庭琐事、财务管理等方面产生分歧。

李某某性格较为强势,张某某则较为内向。

随着矛盾的积累,双方关系逐渐恶化。

3. 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存在分歧。

张某某认为,由于李某某工作繁忙,难以照顾到孩子的成长,因此要求由自己抚养孩子。

4. 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存在争议。

张某某主张,婚后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而李某某则认为,由于自己承担了家庭的主要开支,因此应多分得财产。

三、法院审理1. 证据审查:法院依法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张某某提供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及子女抚养问题;李某某则提供了工资条、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自己的经济状况。

2. 调解过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财产分割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3.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后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到孩子的成长需要,判决由张某某抚养孩子。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及对家庭贡献等因素,判决财产平均分割。

四、案例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因性格差异、家庭琐事等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这提醒我们在婚姻生活中,要注重沟通,尊重彼此的差异,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2. 子女抚养问题: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法院充分考虑了孩子的成长需要。

家庭婚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婚后,甲与乙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矛盾不断升级。

2019年,甲发现乙在外有婚外情,心生怨恨,双方开始分居。

甲多次与乙协商离婚,但乙坚决不同意。

无奈之下,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原告甲与被告乙是否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三、法院判决1. 关于离婚问题,法院认为,甲与乙婚后感情基础较好,但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矛盾不断,导致感情破裂。

甲发现乙婚外情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甲与乙离婚。

2.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甲乙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后财产应平均分割。

经法院审理,甲乙婚后共同财产总额为100万元,扣除共同债务后,实际分割财产为50万元。

房产、车辆归乙所有,存款归甲所有。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件,涉及离婚条件和婚后财产分割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关于离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甲乙婚后感情基础较好,但性格差异较大,导致矛盾不断。

甲发现乙婚外情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甲与乙离婚。

2.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乙婚后共同财产总额为100万元,扣除共同债务后,实际分割财产为50万元。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房产、车辆归乙所有,存款归甲所有,体现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五、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处理家庭婚姻问题时,应注重以下几点:1. 沟通是解决夫妻矛盾的关键。

家庭保护的法律案例(3篇)

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2016年,甲与乙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经协商一致,双方自愿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丙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离婚后,甲与乙均各自再婚,并生育了新的子女。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与乙在抚养丙的问题上产生了矛盾,甲以乙未尽到抚养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是否具备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理由,法院是否应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与乙离婚时,双方已就丙的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丙由乙抚养。

离婚后,甲乙双方均履行了离婚协议的约定。

然而,近年来,甲以乙未尽到抚养责任为由,多次向乙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乙均未同意。

甲与乙之间的矛盾逐渐升级,甲甚至向乙提出了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针对甲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甲与乙在离婚时已对丙的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离婚后,双方均应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

甲以乙未尽到抚养责任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要求变更抚养权的理由是乙未尽到抚养责任。

然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对方不尽抚养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未尽到抚养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判决结果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 离婚后,双方应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抚养权。

2.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未尽到抚养责任。

3. 法院在审理抚养权变更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子女的意愿、子女的生活环境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离婚后,父母双方应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尊重子女的意愿,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同时,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权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在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避免诉讼,以免给子女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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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案例:
案例一:离婚后财产问题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
王军与李萍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万元。

王军与李萍婚后一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

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

2002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

2003年李萍的父亲去世,李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

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

2000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两个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直由李萍戴着。

2003年元旦同学聚会,李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萍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诉离婚。

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问题1: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①二人现住房为王军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属于王军的婚前个人财产;
②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

本案中王军、李萍于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继承的遗产未作只归一方所有的说明,故依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均分;
③李萍配戴的戒指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因此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李萍给王军一半的补偿;
④王军出书的收入属知识产权的收益,依法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此款已用于购买了书籍,且为王军一人使用,但因数额较大,离婚时应由王军给李萍一半的补偿.
问题2: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应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并参考其他因素。

本案中,王军与李萍的经济条件基本相同,这时应考虑孩子与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所以,离婚时孩子可以由王军抚养,李萍支付一半的抚养费;法院应明确规定离婚时不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时间、方式等,以保障其探视权的实现。

案例二:领养方面继承权的问题
1993年王涛10岁时其父去世,其母无力抚养,经登记程序被黄强收养。

2004年王涛与养父黄强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协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2005年王涛结婚并开始搞个体经营,生意红火,生活富裕。

王涛母亲在王涛解除收养
关系后多次要求恢复与王涛的母子关系,王涛一直不同意。

2007年王涛生日当天因饮酒过多,发生车祸死亡。

其母要求继承王涛的遗产遭到王涛妻子拒绝。

问题1:王涛与生母的母子关系因王涛的不同意能否恢复?不能恢复。

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义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义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由此可见,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只要没有都同意恢复亲子关系,则不能恢复;
问题2:其母可否继承王涛遗产?不可以。

王涛与其母没有恢复母子关系,,即不享有法律上关于父母与子女间的继承权。

案例三:关于离婚后孩子抚养的问题
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

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

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

2006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
同居住,很少回家。

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
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
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

2007年初,张某因
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
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

2008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

张某不同意离婚。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问题1: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本案应判决离婚。

因为张某已经与他人同居,符合判定离婚的理由的例示性规定。

问题2: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如何确定张某、李某
二人父母赠与的房屋、电器及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的归属? 张某父母在婚前赠与的房屋属于张某个人财产;李某父母赠
与的家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受伤所得的赔偿金属于张
某个人财产。

问题3: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李某所借外债
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李某所借的外债应属于共同债务,应
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案例四:近亲结婚引发的问题
小李与小刘是表兄妹,二人从小关系密切。

长大以后,更是情投意合。

他们不顾双方父母的强烈反对,坚决要求离婚。

2001年7月,小李大学毕业后去南方某地工作,同年10月,小刘也去该地。

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的亲属关系,领取了结婚证。

2002年春节,二人向亲友宣布他们已登记结婚。

双方父母认为后果严重,非常着急,遂找律师咨询。

律师告诉他们可以依法申请宣告二人婚姻无效。

另外,小李和小刘结婚后有2万元存款。

问题1: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律师的看法正确,因为现行《婚姻法》第10条第2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

该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第2项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问题2:2万元存款如何分割?财产的分割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存款2万元可视为共同共有平均分配。

班级:旅英3111 作业者:潘锋 26号张恒 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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