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制品主体责任细则
公司肉制品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肉制品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高效,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肉制品生产部门的全体员工,以及相关辅助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生产计划管理1. 生产计划部门负责制定月度、季度生产计划,确保生产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生产计划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确保各环节物料、设备、人员充足。
3. 生产计划需及时传达至生产部门,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第五条原料采购管理1. 采购部门负责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肉制品原料,确保原料质量。
2. 采购部门需对供应商进行评估,确保供应商资质符合要求。
3. 原料入库前需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六条生产过程管理1. 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需严格按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 设备、工具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3. 生产现场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第七条质量控制1. 质检部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
2. 质检部门需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追溯,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3. 质检部门需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质量意识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八条安全生产方针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2.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1. 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 各部门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3. 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设备、设施、物料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条事故处理1. 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奖惩第十一条对在生产过程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员工,给予处罚。
肉制品厂规章制度大全

肉制品厂规章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肉制品厂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员工权益,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肉制品厂全体员工,所有员工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肉制品厂的宗旨是“质量第一,顾客至上”,所有员工必须牢记这一宗旨,做到尽职尽责,努力提高产品质量。
第四条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生产安全规定,确保生产过程安全有序。
第五条肉制品厂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肉制品厂的生产过程必须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七条所有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佩戴工作服、帽子、口罩等防护用品,严格遵守卫生规定。
第八条员工在进入生产车间前必须进行洗手消毒,保持个人卫生。
第九条生产过程中严禁吸烟、喧哗、嬉戏等行为,严禁随地吐痰、乱丢垃圾。
第十条生产车间内禁止私插电源、私拉电线,严禁乱接电器。
第十一条生产车间内严禁接受陌生人进入,如有陌生人,必须向安全员报告。
第十二条生产车间内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上级报告,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三条生产车间内必须严格执行“个人分工,集体质量”的制度,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四条生产车间内不得擅自调整设备参数,如有需要,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同意。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五条肉制品厂将尊重每一位员工的权益,提供公平的薪酬待遇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六条肉制品厂将建立员工档案,做好员工入职手续和离职手续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肉制品厂将建立员工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肉制品厂将建立员工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员工表现给予相应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肉制品厂将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肉制品厂将建立员工激励机制,通过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肉制品厂将加强员工健康管理,组织体检、宣传健康知识,促进员工健康生活。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二十二条肉制品厂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肉制品厂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肉制品厂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提高生产效率,保障员工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员工、生产过程、设备管理、质量控制、卫生安全、人力资源等方面。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生产计划管理1. 生产计划由生产部负责制定,并报厂部审批。
2. 生产计划应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库存情况和生产能力,确保生产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生产计划一经确定,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生产流程管理1. 原料采购:采购部负责采购优质原料,确保原料的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 生产加工:生产部负责按照工艺流程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3. 质量检验:质检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设备管理1. 设备部负责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 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修,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七条质量管理体系1.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确保产品质量。
2. 质量管理体系的文件应齐全、规范,并定期进行审核和更新。
第八条质量检验1. 质检部负责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
2. 检验结果应及时记录,并通知相关部门。
3. 对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流入市场。
第九条质量改进1. 建立质量改进机制,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
2. 对提出的改进建议,经评审后予以采纳,并实施改进措施。
第四章卫生安全第十条卫生管理制度1. 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责任,确保生产环境的卫生。
2. 定期对生产场所、设备、工具等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1.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规,确保食品原料、生产过程、包装和运输等环节的食品安全。
2. 员工应接受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肉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肉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肉制品生产、经营和管理,保障肉制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肉制品生产、经营、加工、运输、贮存、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肉制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确保肉制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肉制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肉制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肉制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五条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生产肉制品。
第六条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肉制品生产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确保肉制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检验、贮存、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肉制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安全情况。
第八条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肉制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肉制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制品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销售。
第九条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包装材料等。
第十条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管理,防止污染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三章肉制品经营企业管理第十一条肉制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肉制品。
第十二条肉制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肉制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肉制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肉制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肉制品进货查验制度,验明肉制品的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进货记录。
第十四条肉制品经营者应当对肉制品进行妥善贮存,保持肉制品的品质和安全。
第十五条肉制品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肉制品:(一)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的肉制品;(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肉制品;(三)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包装材料等生产的肉制品;(四)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肉制品;(五)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肉制品。
肉制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肉制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肉制品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肉制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肉制品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肉制品生产管理第五条肉制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生产肉制品。
第六条肉制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肉制品安全。
第七条肉制品生产者应当对原料进行严格把关,不得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的原料,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第八条肉制品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九条肉制品生产者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容器、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条肉制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肉制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合格。
第三章肉制品经营管理第十一条肉制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肉制品。
第十二条肉制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肉制品安全。
第十三条肉制品经营者应当从具有生产许可证的肉制品生产者那里采购肉制品,并查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肉制品经营者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肉制品,不得经营过期、变质的肉制品。
第十五条肉制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肉制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合格。
第四章肉制品运输和储存管理第十六条肉制品运输和储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肉制品污染。
第十七条肉制品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运输工具的清洁、卫生,防止肉制品受到污染。
第十八条肉制品储存应当置于阴凉、干燥、通风的环境中,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储。
肉制品审查细则版

肉制品审查细则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肉制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食品安全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肉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涉及肉制品的生产、准入审查、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肉制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环节的生产、存储、运输、销售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第二章:生产准入审查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二)生产场所符合卫生标准,并有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具备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四)采购的原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产品;(七)建立并保持产品追溯体系。
第五条销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二)销售场所符合卫生标准,并有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三)采购的肉制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四)建立并保持产品追溯体系。
第三章:生产环节审查第六条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操作,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并对原料进行检验,不得使用有问题的原料。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对生产工艺的管理。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对生产线进行定期的卫生检查和消毒处理,保持生产环境的卫生洁净。
第十条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追踪产品的生产、存储和流通过程。
第四章:销售环节审查第十一条销售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操作,确保销售过程的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销售企业应检查肉制品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销售有问题的肉制品。
第十三条销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存储和陈列制度,确保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的安全和品质。
第十四条销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追踪产品的销售和流通过程。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肉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或停产措施。
肉制品质量管理制度
肉制品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肉制品生产质量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者和销售者,旨在规范管理,改善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质量管理机构1.设立质量管理部门,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实施、审核和监督质量管理方案,并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和质量状况。
2.质量管理部门有权对生产流程、生产设备和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审核,要求生产者进行整改,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三、生产设备和环境管理1.生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保证生产质量。
2.生产场所必须符合卫生条件并定期进行清洁、消毒,确保生产环境无害微生物和有害物质的污染。
3.生产设备和环境要求有明确的使用记录和清洁记录,以供日后复查。
四、原料采购和贮存管理1.原料采购应在正规供应商购买,并提供合格的检验证书,确保原料符合国家标准。
2.原料收货后要进行检验,验收合格的原料可入库,未经检验合格的原料严禁使用。
3.原料贮存要求以低温冷藏方式进行,并有相关的温度记录,确保原料新鲜,并防止变质。
五、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1.生产工艺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在操作手册中详细记录,确保生产过程稳定可控,避免人为失误。
2.生产过程中要进行质量控制点把控,确保产品在每个环节符合标准,不合格产品不得流入市场。
3.生产过程中必须对生产线进行清洁和消毒,防止微生物污染。
六、产品检验和抽检1.对生产出的产品,必须进行质量抽检,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不合格产品严禁流入市场。
2.产品检验要求对产品进行外观、味道、气味等多方面检验,确保产品的综合质量符合标准。
3.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定期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稳定,消费者权益受到保障。
七、产品包装和标识1.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在包装上明确标明产品的质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确保消费者可以清楚了解产品的相关信息。
2.产品标识要求清晰明了,确保产品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欺骗消费者。
肉制品检验规章制度
肉制品检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肉制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技术标准,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对肉制品的检验工作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确保产品合格,不得出现问题。
第四条肉制品检验工作应该依据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五条肉制品检验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六条对于发现的肉制品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并进行定期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第二章肉制品检验标准第八条肉制品的检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等。
第九条肉制品的质量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外观、色泽、气味、口感、营养成分等。
第十条肉制品的安全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无公害物质残留、无病原微生物污染、无有毒物质添加等。
第十一条肉制品的卫生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生产加工环境卫生、生产加工设备卫生、人员卫生等。
第十二条对于新产品的检验标准应当根据其特点进行调整和制定,确保新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所涉及的具体检验标准应当具体明确,便于工作人员操作和准确判断。
第三章肉制品检验工作流程第十四条肉制品检验工作分为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验两个环节,应当相互协调、互相配合,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五条现场检验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接受检验任务、准备检验工具、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操作、记录检验结果等。
第十六条实验室检验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接收样品、进行检验操作、记录检验结果、制定检验报告、存档等。
第十七条作为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技能和经验,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操作,避免出现失误。
肉制品生产细则范文
肉制品生产细则范文
一、原料选择
1.采购原料应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质量要求、数量及交货时间。
2.原料应选择外表无损伤、年龄较小、肌肉结实的动物,并按照国家
规定的安全标准进行屠宰。
二、加工流程
1.屠宰完成后,应立即对肉类进行初步的分割和处理,确保肉类新鲜。
2.肉类应进行彻底的清洗和除去脂肪等不必要的杂质。
3.肉类分割后,应进行宰后检验,确保切割的肉品符合质量要求。
4.肉类加工时应尽量避免接触其他食品,防止交叉污染。
三、添加剂使用
1.添加剂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标准,确保对人体健康无害。
2.添加剂的使用量应根据产品配方和生产需要精确控制,不得超标使用。
四、调理和加工
1.调理和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温度,以防止细菌滋生。
2.添加香料和调味品时应确保卫生,避免添加过量或添加不均匀。
3.加工过程中应注意时间控制,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口感。
五、保存和储存
1.加工完的肉制品应迅速进行包装和封存,以防止细菌的侵入和食品的污染。
2.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确保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3.储存环境应保持干燥清洁,并确保温度适宜,防止食品变质。
六、质量管理
1.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检验和记录等。
2.对产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的合格率达到国家标准。
3.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以上是关于肉制品生产的一些细则,通过严格执行这些细则,可以保证肉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
同时,制定和执行这些细则也有助于规范整个肉制品行业,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2022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企业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五条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二)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三)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四)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五)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第六条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三)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四)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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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食 品 生 产 许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可证 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 证 是 食 品 企 业 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 生 产 经 营 食 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 的合法资质。 服务许可”。
一、企业应该依法取得食品生产 许可证。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和副页 应在有效期内。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与营业执照 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一致。 一、企业实际生产场所与食品生 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地址应一 致。 二、企业生产食品的具体品种与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的品种明细 应一致。 三、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不得超 过副页所列标准规定的品种范 围。
一、检查企业是否具有进货查验 记录制度,看是否具有文本。 二、检查是否具有进货台账。 三、抽查距离检查当日两年时间 的进货查验记录是否保存完好。 四、 检查原料库房内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否 具有许可证和购进批次产品相适 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五、检查企业原料肉是否具有瘦 肉精检验合格证明。
3.3
生产加工设 施清洁卫生 状况、企业自 查记录
企业按“规范” 要求合理配置 相应设施, 保持 设施清洁卫生; 制定相应自查 制度, 实施并记 录。
检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现场所使 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的品种,是否具有许 可证和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产 品合格证明文件。 每个执行标准 的产品至少抽查 1 个批次。 一、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 则》和 GB19303-2003《熟肉制品 企业生产卫生规范》检查企业是 否符合卫生要求。重点检查《食 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附录 6 中 2.1、 2.2、 2.4.3 和 GB19303-20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4.1.5、4.1.6、4.1.8、4.2.9 内 容。 附: (一)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 生规范》 4.1.5 厂区内各生产车间和辅助 用房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有序而 整齐的设置,各车间设置和工艺 流程应符合生熟分开和防止交叉 污染的要求。其生产车间按原料 处理、半成品加工存放、成品加 工、杀菌、贮存的顺序设置。各 工序按照高清洁区和低清洁区的 要求, 做到相对独立, 避免交叉。 4.1.6 肉品原料、辅料和成品的 存放场所(库)分开设置,不得 直接相通或共用一个通道。非定 型包装的产品应设专用的冷却 间。 4.1.8 冷库原料肉与分割、处理 车间应有相连的封闭通道。 4.2.9 厂房楼梯及其他辅助通道 应便于清洗;车间用于运送生肉 和熟肉制品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二)企业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重点检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 则》附录 6 2.1 厂区要求 2.2 车间要求 2.4.3 食品生产设施、设备、工
1
1.4
(二) 采购 进货 查验 落实 情况
2.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 报告情况 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企业 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 生变化的, 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提出 申请”。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 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 申请: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场所迁址的; (四)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 (五)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六)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 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 之一的, 原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组织进行核查和检验;符合条件的,依 法办理变更手续。 采 购 食 品 原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采 料索证(模板 购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见附件) 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明文件;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 采 购 食 品 添 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加剂索证(模 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板见附件)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 食品添 采购食品相 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关产品索证 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模板见附 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 件) 及联系方式、 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 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一、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 则》 、 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 用卫生规范》、 GB 19303-20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 二、按上述要求制定厂区内环境 清洁卫生状况、生产加工场所清 洁卫生状况、生产加工设施清洁 卫生状况的卫生管理制度。 三、按上述卫生管理制度定期自 查并有相关记录。 四、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 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 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 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 明文件。
辽宁省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细则
项目
(一) 企 业资质 变化情 况
序号
1.1
项目
设定的主要依据
项目含义
企业完成标准
一、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 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获取 营业执照。 二、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 三、营业执照与食品生产许可证 载明的企业名称、住所应一致。
监管部门完成的基本标准
1.3
实 际 生 产 场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检 企 业 实 际 生 产 所和范围 验结论合格的, 许可机关根据检验报告确 场 所 指 企 业 实 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 并在食品生 际 实 际 生 产 地 产许可证副页中予以载明。 在未经许可机 址。 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 禁 产品范围: 按产 止出厂销售试产食品”。 品执行标准划 分, 每个标准为 一个具体品种。
2
2.4
实际使用食 品原料、食品 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的 品种 厂区内环境 清洁卫生状 况、企业自查 记录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 检 验 企 业 是 否 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第(四)项: 真 正 遵 守 进 货 实际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查验记录制度。 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 致。 了解厂区环境 污染隐患, 按规 定要求合理布 局, 有相应的环 境防护设施; 制 定厂区环境卫 生状况检查标 准并有相应记 录。 对生产场所设 计、 建筑结构和 建筑材料使用 的卫生要求; 制 定生产场所卫 生状况检查标 准并有相应记 录。
问题主要处理方法
工 商 营 业 执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立 营 业 执 照 是 食 照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 品 生 产 企 业 生 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 产 经 营 食 品 的 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合法资质。
一、检查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 书面通知营业执照发放部门并存档 内。 二、检查营业执照与食品生产许 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住所是否 一致。 三、检查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 围是否涵盖企业生产的品种。 一、检查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和 副页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检查食品生产许可证与营业 执照载明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三、对生产许可证及副页存在疑 问的,到省食药监局网站进行查 询。 一、检查企业实际生产场所是否 与实际生产地址是否一致。 二、检查企业生产食品的具体品 种是否超过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 的品种明细范围:分别在成品库 及生产线随机抽查一定数量的产 品进行验证,并留存影响记录。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 发生变化,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变 更手续的,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八十条“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 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理。 二、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 证证书、QS 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 编号的,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八十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 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 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 三、生产许可证或副页不在有效期内 仍继续生产的, 视为无证生产。 按 《食 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未经许可从 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 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 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
企业生产加工食品实际所使用的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 内容一致。
(三) 生产 过程 控制 情况
3.1
3.2
一、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条“食品生产 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 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 求”。 二、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 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 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 生 产 加 工 场 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 所 清 洁 卫 生 系,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 状况、企业自 第二十八条: 全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 查记录 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 还应 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 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四、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 五、GB 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 规范》 六、GB 19303-20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 卫生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