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治文化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1)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没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法治优于人治。
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蒙目女神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女神蒙住了双眼,眼睛并不重要,而且眼睛还可能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的情况而造成主观上的倾向性,也可能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
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2)独角兽体现的是儒家文化的人治思想。
在断案中,他们提倡用灵感、顿悟,靠包公式的"青天大老爷"来主持正义。
独角兽怒目圆睁,努力地去发现犯罪,惩罚犯罪,集侦查、起诉、审判、执刑于一身,无视程序的法律价值,刑讯逼供滥用,冤狱频发,具有浓厚的儒家的人治文化特征。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21世纪我国现代化尤其是法制现代化事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对这种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立足中国、合璧中西,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
有鉴于此,探寻它们之间的差异对于理解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
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
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
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
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一)法的本位不同
传统中国法的集体本位与西方法的个人本位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不外国家、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不外国家、社会与个人三者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集团本位法实质上是一种血缘性的身份义务法, 权利义务关系。集团本位法实质上是一种血缘性的身份义务法, 而 个人本位法则是非身份反血缘的权利法,以权利为核心。远古世界, 个人本位法则是非身份反血缘的权利法,以权利为核心。远古世界, 东西方的法律均以集团为本位。但是随着各自的发展, 东西方的法律均以集团为本位。但是随着各自的发展,中西法律走 上了不同的道路。 上了不同的道路。 传统中国的法律走的是从氏族到宗族再到国家的集团本位道路。 传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国的法律走的是从氏族到宗族再到国家的集团本位道路。 中国法的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至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 中国法的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至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 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族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运行, 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族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运行,这是传统中 国法区别于古代西方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到了封建时期, 国法区别于古代西方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到了封建时期,儒家将家 与国相统一,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 与国相统一,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并使之 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 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
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取向是符合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 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取向是符合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也是人类 的理想之一。但是现实中的正义永远是不理想的, 的理想之一。但是现实中的正义永远是不理想的,它总是不可避免 地带有时代、集团、阶级、种族、财产、性别、教育程度、 地带有时代、集团、阶级、种族、财产、性别、教育程度、职业以 至民族的限制,尽管这些局限是历史自身的一部分。 至民族的限制,尽管这些局限是历史自身的一部分。 西方法律文化在其形成中所产生的那些属性、特色(个人本位、 西方法律文化在其形成中所产生的那些属性、特色(个人本位、 私法化、宗教化、开放性体系、法学及其法治精神) 私法化、宗教化、开放性体系、法学及其法治精神)均与它的正义 价值取向有着前后相互贯通的关系; 价值取向有着前后相互贯通的关系;同样的道理亦可用来说明无讼 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诸特性(集团本位、公法性、伦理化、 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诸特性(集团本位、公法性、伦理化、封闭性 体系、人治精神)之间的关系。当然, 体系、人治精神)之间的关系。当然,这种关系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精 神上的联系,而不是机械的对应。 神上的联系,而不是机械的对应。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是一门广泛而复杂的研究领域。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起源和发展。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差别。
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文明、封建制度以及现代民主法制的演进过程。
而中华法律文化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等古代朝代,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较为深厚。
西方法律文化更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中华法律文化更强调家族、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第二,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权威性、官僚主义、立法为主,重视法典体系和纠纷解决程序。
而中国则属于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既有国家权威性,也有家庭、部族、社会集体等权威性,重视宗法纲常和司法裁判的作用。
第三,法律原则。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维护个人权益和自由,倡导法律平等和法治原则。
西方法律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强调契约精神和市场经济原则。
与此相对,中国法律文化强调社会平等和公平,注重家族、群体、社会稳定的利益。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关系观念也更加突出,注重维护社会和谐和道德秩序。
第四,法律效力。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权威较高,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度较高。
而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由于儒家传统和宗法观念的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对法律的服从度也稍显不足。
这导致中国社会中存在大规模的违法现象和执行问题。
第五,司法独立性。
西方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得到高度重视。
法官在审判中独立行使裁判权,与政治和行政机关相对独立。
而中国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较弱。
法官在审判中面临来自党和政府的压力,司法决策受到一定的干预。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起源和发展、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效力和司法独立性等方面。
了解和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跨文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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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中西法律文化的制度设计与实施
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制度设计与实施
法律起源
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于习 惯法,强调家族、宗族 观念,重视传统和习俗 。
法律体系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以刑 法为主,民法、行政法 等为辅,强调刑罚和惩 罚。
法律执行
中国古代法律执行机构 主要分为中央和地方两 级,强调中央集权和官 僚统治。
法律体系
中西传统法律制度在法律体系上存在差异,中国以刑法为主,民 法为辅,而西方以民法为主,刑法为辅。
法律执行
中西传统法律制度在法律执行上存在差异,中国强调中央集权和 官僚统治,而西方强调司法独立和公民自治。
04
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
中西法律文化的历史冲突与融合
历史背景
中西法律文化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社会制度、宗教信仰、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形 成了不同的法律文化和制度。
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与精神内涵
强调个人权利
崇尚法治
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认为这是法律保护的核心。
西方文化中强调法治,认为法律是治理社会 的主要工具。
重视公平正义
强调理性
西方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公平正义,认为这是 法律的核心价值。
西方文化中强调理性和科学,认为这是认识 世界和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
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经历了重大变革,开始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这一时 期的法律制度以秦国的商鞅变法为代表,通过制定法律文书来明确法律规定,使法律制度 更加规范和统一。
唐宋时期
唐宋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鼎盛时期,唐律和宋刑统作为代表性法典,集古代法律之 大成,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以成文法为主,强调法律条文的明确 性和规范性,同时注重调解社会矛盾和协调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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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正义和人类理性。
02
法治理念
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律文化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追求法律的公
正和公平。
03
立法成就
古希腊和罗马时期都有不少立法成就,如古希腊的《十二铜表法》和
罗马的《民法大全》等。
中世纪时期的法律文化
宗教法的影响
中世纪时期的法律文化受宗教法的影响较大,教会法和封建法 并行,宗教权威对法律有着重要的影响。
群体意识
西方法律文化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重视个人的利益和独立性。中国法律文化则更强调群 体意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强调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权威和服从
西方法律文化强调个人的理性和知识,重视个人的权威和自主决策。中国法律文化则更强 调传统的权威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强调个人的服从和尊重。
法律原则的比较
01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引言 • 中国法律文化概述 • 西方(以欧洲为例)法律文化概述 • 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 • 中西法律文化的交流与互鉴 • 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建设与创新
01
引言
背景与意义
1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有利于增进相互理解和友谊。
2
有助于深入了解中西方不同的法律文化,为完 善本国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法律制度
中国法律制度以成文法为主,注重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西方法律制度以判例法为主,注重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双方可以相互借鉴,提高自己的法律制度水平。
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意义与影响
促进文化多样性
中西法律文化的交流可以促进文化多样性,丰富人类社会的法律文化宝库。 同时,双方可以相互学习和借鉴,共同推动世界法律文化的进步。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而体现着各自独有的特质,但是客观地说,中国法治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一、法的本位不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由部族集团本位法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
春秋战国之后,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
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
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
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本文由收集整理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
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
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
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
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四)法的价值取向不同
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向与西方法的正义价值取向 传统中国的正统法律思想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就是这个 社会追求无讼的基本模式。这一基本模式在司法实践中 表现为以劝讼、止讼、息讼为宗旨的调解成为传统中国 最常见、最受赞赏的司法形式,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 向至今对我国的法律原则、制度等方面仍然影响深远。 在西方,正义不单是法律的理想,其地位和价值恰如传统 中国文化中的无讼。传统中国无讼的理想是取消法律以 达和谐,而正义恰恰相反,它必须凭籍法律的实施获得实现 。
中 西 法 律 文 化 的 对 比
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
•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 •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 三、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的启示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
① 二者都设立了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 ② 二者都极力维护等级社会; ③ 二者都注重思想控制;
中
西
法
律
文
பைடு நூலகம்
化
(一)法的本位不同
的
传统中国法的集体本位与西方法的个人本位
差
(二)法的属性不同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与西方法律文化的私法
属性
(1)法典的刑事化或刑法化。
(2)刑法的刑罚性或刑罚化。
(3)民事的刑法性或刑法化。
(三)法的精神不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治精神与西方法律文化的法治精
神 从法的精神来理解,人治是指法在本质上所体现的是拥有
极权的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蕴含这种意志的法既是极权的 一部分,又是维护极权的工具,从而在政治上构成一种集权的 治理模式。 其含义是: (1)人治与法治是两个相对的概念,人治意味着不 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宪政,在政治上表现为专制。(2)人治 不是没有或取消法律,人治是通过法律来实现专制。(3)人治 通过法律控制社会,但这种法律在根本上不是社会和权力的 基础而是国家最高权力的工具,权终大于法。(4)大于法的权 不是一般的职权,而是指极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1.多元化主义文化的存在。
多元化主义包括两个理念,一是制衡理念,二是契约理念。
一个自由发展的社会应该允许不同的利益主体存在,每一个利益主体都有存在和发展的权利。
因为存在足够可以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力量,才可以互相制衡,而不能够由某一个社会主体单方面决定社会发展的政策,独占支配整个社会发展的资源。
多元化主体的存在可以产生有效的制衡。
法国的孟德斯鸠是近代分权学说的集大成者。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从人性的弱点和权力的特征出发,探讨了国家权力分立的必要性,认为权力行使的特点是一直遇到界限为止,为此,权力的滥用是必然的,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人人都是天使,社会和国家就不需要法律,而从实证和人类生活的经验看,社会和国家必须要有法律,为此只能假定人性是恶。
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必须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而这三种权力必须由三部份人分别掌握,而不能只由一个人或一个利益集团掌握这三种权力。
在分权的基础上,三种权力还必须互相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通过权力的摩擦,才能达到平衡的状态。
美国的制度就受其影响。
而卢梭的《社会契约》就有契约理念,整本著作所要论述的是以下两点:(1)、自然权利论。
即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每个人都享有生而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等权利。
(2)、人民主权论。
即主权在民,政府是人民自由意志的产物,所以人民有权废除一个违反自己意愿,剥夺了自己自由的政府。
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民在自然法的指导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建立国家,制定宪法和法律,从而得到一种确定的秩序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其中美国宪法受其影响较深。
2.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传统。
理性主义可以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文化中寻找得到。
从西方发展历程来看,他们的哲学思想与自然法主义影响着西方社会的人们意识,生活方式,文化理念,特别是西方的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提出一种“反对神权,提倡人性的解放”,提倡“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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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治文化比较
摘要:中西方法治文化存在着重大的差别,宗教信仰的差异影响是形成两种法治文化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文通过概要述说中西方的法治发展来论述宗教信仰对中西法治文化的影响。
关键词:法治、宗教信仰、基督、儒家、法律信仰
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
法律与宗教联姻而生的法律信仰是西方法治得以确立和生长的观念基础,法治之所以首先在西方获得理论证成并付诸实践,与西方国家特有的以法律信仰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传统有关。
把法治作为法律思想的中国,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就难以实现法治。
中国要走向法治化就必须把法律作为被信仰的对象。
一、西方法治的发展
应该说,法治思想的提出与阐述来源于两千年前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不能实现法治。
”并明确提出:法治具有双重含义,法律获得普遍服从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1〕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可以看出,西方法治从源头起,至少注意到了从人性论和认识论两个角度论述法治问题。
〔2〕西方法治此时就在人性论和认识论基础上直接提出了法治与人治的尖锐对立问题。
其中蕴含的核心价值为:高扬法的神圣性。
中世纪的欧洲统治是王权和教权共同进行的。
公元313年罗马皇帝君士
坦丁颁布”米兰赦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
公元194年盖拉西发表”双剑论”表明教皇和王权之间的平等。
之后的欧洲,就开始了教会与世俗王权之间漫长的争斗。
教会在这期间经历了盛行--衰落--继续盛行的过程,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当时用来约束教徒的规则)。
其中教令法德渊源有《圣经》、公教会会议、地区性宗教会议的决议和教皇的命令等。
教会颁布的这些法律已经渗透到了生活的方方面面。
那种背景下教会基督教世界的每一个人都生活在教令法和一种或多种世俗法律体系的多重管辖之下。
在教会与世俗王权争斗的同时,法律的至上观已在悄悄的树立。
当两者相争时,必然要找到一个更合适的尺度来解决问题,这个合适的尺度就是法律。
按照当时的政治法律实践,倘若教会应该享有一些不可侵犯的权利,那么,世俗王权就必须把这些权力作为对自己的最高权力的合法的限制来接受,同样,世俗王权的一些权力也构成了对教会最高权力的一种合法限制。
〔3〕在法律的最高统治下,世俗王权和教会和平共处。
在基督教徒中,教皇是上帝的代表,此时的法律已被当做上帝的意志。
因此教会制定的一系列教条都被认为是神圣的、至高无上的,同时也被无条件的遵守。
正因为此,经过历史的渗透与沉淀,宗教已把西方的法律抬高到了神圣的地位,将法治深入人心,让人民从内心里接受法律、服从法律。
在这个时期,法律至上观已被确立起来,这为西方法治的发展极为有利,甚至可以说是关键性的。
二、中国法治溯源
其实中国古代先秦时期在治国方略上,就存在是依靠法律行政即法治(与现代所讲的法治不同,指的是采用酷刑),还是依靠道德教化即德治两种主张的论争。
在秦朝时,采用的”法治”,到了汉代,就改头换面的全部用儒家思想来武装了。
汉代的法律为中国封建法律的主干,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汉武帝推行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同时,也将中国古代散发着思想光芒的充满人文气息的道家、崇尚”依法治国”的法家一同埋葬。
从那时起,中国人民时刻生存在儒家思想的氛围中,历代不但礼法、礼率并称,礼书和法典并列,礼教与法律关系密切,而且在审判决狱上,更受汉代的春秋决狱的影响。
〔4〕儒家思想无论从年代的久远(从汉武帝时到清末)、从实施手段上(作为历代治国方略)、从群众基础上(举国上下)等方面看,儒家思想在古代的思想领域有绝对的发言权,它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甚至外交。
作为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孔子总体思想特征有四:一是崇礼;二是纳仁入礼;三是德主刑辅;四是重视教化。
孔子在法律方面推崇德治和人治。
他曾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国格。
”〔5〕
那么儒家思想中的”人治”作何理解呢?在古罗马时代,柏拉图在早年时认为,一个最理想的国家就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
一个最符合正义的国家,当然只能是由哲学王来统治。
这是典型的”人治”观。
他一生的大部分时间用于寻找他理想中的哲学王,遗憾的是,他终生没有找到。
在他晚年时,他退而求其次,认为如果统
治者不是哲学家,而且在短时间内又无法使统治者变成哲学家,那么就应该实行以法治国。
柏拉图的终点正是西方法的起点。
儒家思想同样也推崇人治。
孔子提出为政在人,孟子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至于儒家思想中的人治,存在着争议。
综观几千年的封建统治,我认为儒家所提倡的人治应是君主专制。
他与柏拉图不同,柏拉图始终站在一个理性的构架上,并最终实现了法治的回归,使法治走入正轨;而孔子以人本善为根基,始终认为个人的权力和力量是无穷的,在这个框架下,将中国的法治引入偏离的轨道,并使之越走越远。
三、宗教信仰对中西法治文化的影响
在西方,人们有比较深厚的”自然法”观念,从古希腊开始到文艺复兴时期,前智者派、乌尔比安、西塞罗、塞列卡、阿奎那、格老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狄德罗、爱尔维修、霍尔巴赫、摩莱里、马布利、康德等不断论述”自然法”的思想,可谓与时俱进,在西方社会形成了比较深厚的”自然法”观念,人们能遵循号称”自然法”、神的法律。
”自然法”,在古罗马被认为是以自然为基础,来源于自然理性,是生物间的规则,是从万物本性中产生的,不仅适用于人类,而且适用于一般的动物,它在一切法律之上。
这种思想观念构成古罗马法德思想基础。
经过西方学者数个世纪的论证和引导,把法律当成一种信仰就构成了当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思想基础。
这种思想使法律不仅仅被当成一种治国的工具,而且被人们当成一种必要的价值取向;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条
文,更重要的是人们心中的社会规范。
在中国,孔子的宗教神学观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子”不语怪力滥神”,”敬神神如在”。
对于神,不说其有,也不说其没有。
孔子认为坚持操守,多行仁政,就是敬神的最好的方式。
他高举以民为本的旗帜,从理论上对神进行了否定,其思想为历代知识分子所继承和阐发。
因此,在中国,没有系统的神学政治法律思想,宗教信仰对中国知识分子的影响非常有限。
由于历代统治者推崇儒家思想文化,宗教信仰对普遍老百姓的影响也非常有限。
参考文献:
[1]颜一主编,《亚里士多德选集--政治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夏勇著,《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4]林端著,《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社会学观点的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5]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中华书局,2006。
作者简介:张帅,女,汉族,河南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学理论研究生。
方向:民族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