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某煤矿矿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4篇)

某煤矿矿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某煤矿矿灯的使用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某煤矿及其所属各矿井的矿灯使用管理。
第三条矿灯使用安全是矿井工作安全的重要保障之一,各级领导、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内容。
第四条本制度应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确保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工作安全水平。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五条矿灯的采购、使用、维护和修理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矿灯库房应设置固定的存放区域,矿灯存放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编号、记录和保管。
第七条矿灯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矿灯的使用和安全规范,责任人应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矿灯使用前应进行各项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无损;如有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进行处理。
第九条矿灯使用时,应遵守操作规程,严禁私自更改参数和操作方式,如需变更应经过审批并进行记录。
第十条矿灯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特殊情况下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一条对于矿灯安全事故的处理,应及时进行调查和报告,追究责任,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第十二条员工应接受矿灯使用安全培训,并签订安全使用承诺书,严禁违反相关规定进行违章操作。
第三章矿灯的采购和使用第十三条矿灯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选购,购买合格产品,了解产品的功能和技术指标。
第十四条矿灯使用时,应正确佩戴,根据工作需求选择合适的亮度、照射距离和照射角度。
第十五条照明矿灯应保持充电状态,使用完毕及时充电,严禁使用电量不足的矿灯。
第十六条矿灯使用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上级领导,不能私自修理和更换零部件。
第十七条矿灯使用结束后,应进行清洗和充电,存放在指定的库房,不得随意丢弃或私自带出矿井。
第四章矿灯的维护和修理第十八条矿灯的维护和修理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具有维修证书和相关资质。
第十九条每个矿灯的维修和修理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问题描述、处理过程和结果。
某煤矿矿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某煤矿矿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矿灯使用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和正常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矿工的矿灯使用管理。
第三条矿灯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具体矿灯使用安全管理措施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制定并下发实施。
第二章矿灯的选用第五条选用矿灯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矿灯应具有防爆性能,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二)矿灯应具备足够的亮度,以满足矿工在矿井作业时的照明需求。
(三)矿灯应具备长时间持续照明功能,以适应矿工长时间作业的需要。
(四)矿灯应具备良好的防水防尘性能,适应矿井内的特殊环境要求。
第六条矿灯的选用应经过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核,并建立相应的选用记录。
第三章矿灯的放置和使用第七条矿灯应放置在矿工容易触摸到的地方,便于矿工使用和操控。
第八条矿灯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使用前应检查矿灯的开关是否正常,电池是否充满电。
(二)矿灯不得随意打开或关闭,不得私自改变矿灯的亮度调节。
(三)矿灯不得带进易燃易爆区域,避免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四)矿灯不得长时间连续使用,应适当休息,以免矿灯过热损坏。
第九条使用矿灯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上级报告。
第四章矿灯的维护和保养第十条矿灯的维护和保养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定期对矿灯进行清洁和检查,保持灯具干燥清洁。
(二)定期对矿灯的电池进行充电,确保电池充足。
(三)定期检查矿灯的线路和开关,确保正常工作。
(四)定期对矿灯的防水、防尘措施进行检查,确保有效。
第十一条矿灯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矿灯的验收和报废第十二条矿灯的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矿灯的外观应正常,无破损和变形现象。
(二)矿灯的亮度和光线稳定,符合要求。
(三)矿灯的防水和防尘性能良好,无渗水和积尘现象。
(四)矿灯的电池储电时间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矿灯达到报废标准应进行报废处理。
矿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矿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1、非灯房工作人员严禁拆卸、修理矿灯;
2、充电前,要将灯头上的开关关闭;
3、充电方法:将矿灯灯头插在已经接通电源的充电极柱上顺时针方向旋转180度,当电流表有指示,表示充电开头;当充电完成,电流表指针自动归零。
4、使用时将矿灯逆时针旋转180度取下即可使用;
5、当矿灯照明放电电压降至2.75v时,会自动闪耀告警,此时要尽快充电;
6、矿灯每次使用后,要准时送回充电,否则简单造成电池损坏;
7、矿灯发生故障后,要准时修理,避开电池组过放电引起电池组的永久损坏;
8、灯面罩上的灰尘污垢,要用清水清洗或用卫生纸巾和毛巾擦洗,不得使用尖锐的硬物清理或用有腐蚀性溶液擦洗,以免划伤和损坏灯面罩;
9、严禁用力摔打和撞击电池盒,严禁焚烧;
10、矿灯一次充电后,可放置5个月,放置前充电要充至3.8V-4V。
5个月后若仍需放置需要再次充电;
11、储存要求:矿灯充电后放置在5-40度的干燥、清洁、通风的仓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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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安全措施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安全措施
(1)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常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2)矿灯集中统管理。
每盏矿灯必需编号,常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需专人专灯。
(3)矿灯应保持完好,消失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裂开等状况时,严禁发放。
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llh。
(4)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需马上将矿灯交还灯房。
(5)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需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6)矿灯必需装有牢靠的短路爱护装置,并装有短路爱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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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矿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某煤矿矿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1. 前言为了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照明安全,提高工作人员的个人安全意识和防范本领,保障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特订立本矿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某煤矿全部工作人员,包含矿工、管理人员等。
3. 规定内容3.1 矿灯使用安全规定1.工作人员在进入地下作业区之前,必需配备好矿灯,并确保矿灯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矿灯必需专用,使用人员不得将矿灯借给他人使用。
3.工作人员应随时检查矿灯工作状态,如发现矿灯损坏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更换矿灯。
4.矿灯应妥当保管,禁止随便丢弃、摔打或与其他物品摩擦。
5.工作人员不得将矿灯随便丢弃在地面或其他工作区域,必需将矿灯放置在指定区域进行统一管理。
3.2 矿灯充电管理规定1.矿灯充电必需在指定充电区域进行,禁止在其他区域随便充电。
2.充电人员必需进行特地培训,了解矿灯充电的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3.充电区域必需保持通风畅通,禁止在有火源或易燃易爆物品相近进行充电。
4.充电人员在操控矿灯充电设备时必需依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随便调整设备参数。
5.充电人员充电时应定期检查充电设备的安全情形,包含电线、插头等是否损坏或老化,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维护和修理。
3.3 突发情况处理规定1.当遇到电力故障或其他突发情况时,工作人员应立刻切换至备用矿灯进行照明。
2.在有限光照条件下,工作人员应立刻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包含停止作业、防止触碰不安全物品等。
3.遇到矿灯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应立刻报告上级并停止工作直到问题解决。
3.4 矿灯维护和保养规定1.矿灯维护人员应定期对矿灯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维护人员对矿灯进行维护和修理时,必需依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擅自拆卸或更换矿灯内部零部件。
3.维护和修理人员必需进行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了解矿灯内部结构和相关安全规定。
4. 人员责任1.领导层应加强对矿灯使用安全管理的重视,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矿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矿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矿灯是矿工在地下矿井中常常使用的一种工具,可以供给照明、通讯等功能。
但是矿灯的使用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需要订立一系列管理规定来确保矿工使用矿灯的安全。
下面,我们就来认真介绍一下矿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一、矿灯购置1. 购买矿灯应选择质量牢靠、安全性高的产品,并遵奉国家标准与企业标准进行采购。
2. 确认产品质量证明文件,避开购买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产品使用寿命和性能符合要求。
3. 取得矿灯合格证明和安全检验报告,负责人应在矿灯安全生产考核中对矿灯的质量、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矿灯使用1. 矿工必需佩戴矿灯,矿灯光线不能管束或束缚必要的工作动作。
2. 保养矿灯,避开污损、磕碰、摔落等情况,另外,定期充电,保持电池外壳清洁,避开充电器过度充电。
3. 工作时请不要将手指、头发等物体缠绕到矿灯上,避开矿灯的正常使用,假如矿灯显现问题,立刻停止使用。
4. 不在无照明设备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照明设备下使用矿灯。
5. 矿灯不可在易燃易爆、高温或有毒气体环境下使用。
若必需使用时,在对环境进行严格要求后,方可使用。
三、矿灯充电1. 矿灯在充电前,检查电池是否正常,充电室应当干燥、通风、出口无拦阻。
2. 矿灯在充电时应当随时监督,一旦发觉异常情况应立刻停止充电并检查故障原因。
3. 使用原装充电器,以免因急速充电器损坏矿灯电池。
4. 矿灯充电时间一般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勿过久充电,以免损坏电池。
5. 碰到电池老化、掉电严重,影响使用安全时,应适时更换电池。
四、矿灯存储1. 不使用矿灯时,应将其放在规定的场所存储,并确保存储位置通风、干燥。
2. 避开阳光、雨雪等水分直接照射到矿灯上,反之也不要将矿灯放置在靠近热源的地方。
3. 定期检查矿灯的电池质量,在必要的时候更换矿灯。
五、矿灯维护和修理1. 矿灯损坏或显现问题时,应适时将其送交专业的检修或维护和修理部门维护和修理或检查。
2. 未经专业人员检修或私自修理矿灯,后果自负。
某煤矿矿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某煤矿矿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矿灯是矿工地井下工作的眼睛,各区队要教育职工爱护矿灯。
2、职工领出矿灯后,要随身携带、不准随便放置,不准用灯线提灯,不准敲打和碰撞,不准拆卸零件和打开灯头。
3、严禁将矿灯私自拿出矿外、送人、听收音机和室内照明等非生产使用。
严禁用矿灯放炮。
4、私自将矿灯送人和无故丢失、无故损坏者照价赔偿。
因公或事故损坏者,经安检部门和队证明方可酌情处理。
5、私自开启灯锁、闭锁螺丝和灯头,造成矿灯损坏者,按损坏程度赔偿。
6、升井后,应立即将矿灯交充电房。
超过两小时不交者,灯房人员有权查问,超过六小时者,要向矿调度室汇报,长期不交造成矿灯损坏、不能继续充电者,照价赔偿。
某煤矿矿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1. 为了确保煤矿矿灯的安全使用,防止事故发生,提高矿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环境的安全性,我矿制定了煤矿矿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以规范和管理煤矿矿灯的使用。
2. 煤矿矿灯的选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在矿井内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携带、使用煤矿矿灯。
3. 煤矿矿灯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持有有效的矿灯使用证。
未取得矿灯使用证的人员不得操作煤矿矿灯。
4. 使用煤矿矿灯的矿工必须熟悉矿灯的结构和性能,了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将其掌握好,做到熟练、稳定、安全地操作。
5. 煤矿矿灯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必须由专人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并确认矿灯的完好无损。
6. 在使用煤矿矿灯的过程中,遇到任何异常情况,如矿灯亮度降低、无法开启或关闭、电池电量不足等,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设备维修部门。
7. 煤矿矿灯的充电工作必须在指定的充电场所进行,使用专用充电设备,严禁使用非标准设备进行充电。
矿灯电量低于一定程度时,必须及时进行充电,并严格按照充电时间和标准进行操作。
8. 煤矿矿灯在使用过程中应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水、油、泥浆等杂质进入矿灯内部。
煤矿矿灯安全管理制度(5篇)

煤矿矿灯安全管理制度一、矿灯实行编号管理。
二、下井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带着灯牌,到充灯房窗口领交矿灯,而且要求专人专灯,灯牌对号。
凡入井矿灯必须将尾锁螺栓、灯头螺栓紧固。
三、下井时详细检查矿灯是否符合矿灯的完好标准要求,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太圈松动玻璃破碎电池盒有裂缝等情况,可要求灯房修理和更换,否则责任自负。
严禁在井下换矿灯电珠及撤装修理电瓶。
四、领去的矿灯要爱护,不准敲打乱摔拆开,一经灯房有关人员发现,检查有损坏现象者要照价赔偿。
五、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灯交回灯房,再去做其他事情,如有当班不交者,又没有正当理由,必给予严肃处理。
六、交回矿灯要完好无损,使用中如发现故障,交灯时应主动向灯房说明,以便即时检修。
七、充电人员有权对矿灯进行检查,入井检身人员有权对矿灯的防爆装置、光亮度进行复查。
八、交灯后要检查灯牌是否给错,并及时纠正,否则用灯人员负责,灯牌丢失应及时补充,否则不给发灯。
九、违章处罚:(1)凡查出不防爆的矿灯入井,一盏罚款____元。
(2)错号使用矿灯,而影响他人上班,罚款____元。
(3)凡不上电的电瓶一律不准进入充电房,充电人员充黄灯每盏罚款____元,同时由充电房临时调借,不影响当班人员上班。
煤矿矿灯安全管理制度(2)的重点是确保煤矿矿工在地下作业时的照明安全,以提高工作效率和防止事故发生。
下面是煤矿矿灯安全管理制度的一些建议和要求:1. 矿灯的选购与维护:矿灯应选择质量可靠、技术先进、符合矿灯性能标准的产品,并按照检测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矿灯的电池应在规定的容量范围内,不能低于标准要求。
2. 矿灯的配备与佩戴:每位地下矿工都应有一只矿灯,并正确佩戴在工作帽上。
矿工应按照要求佩戴并正确使用矿灯,保证照明效果良好。
3. 矿灯的使用规定:矿工在工作时应始终保持矿灯亮度充足,不得随意关闭或调整矿灯的亮度。
如发现矿灯亮度不足,应及时更换电池或矿灯。
4. 矿灯的存放与充电:矿灯应存放在指定的存放位置,保证干燥、通风、温度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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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安全使用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灯使用、维护及管理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用户对矿灯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957-2003 矿灯安全性能通用要求。
GB ×瓦斯环境用矿灯第2部分:性能和其它相关安全事项AQ 6202-2006 煤矿用甲烷检测用载体催化元件MT 26-2004 KS型矿灯MT 68-2002 矿灯充电架MT 242-2007 KJ型矿灯MT/T 395-2007 矿灯保护器MT/T 409-2007 甲烷报警矿灯MT 煤矿用阻燃电缆第1单元:煤矿用移动类阻燃软电缆第10部分:煤矿矿用矿工帽灯线 MT 911-2002 矿灯灯泡MT 927-2007 KL型矿灯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8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条件MT/T 1051-2007 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MT/T ××××-200×矿灯用LED及LED光源组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KS型矿灯 model KS caplights:以铅酸蓄电池作为电源的矿灯。
KJ型矿灯 model KJ caplights:以碱性蓄电池(镍氢、镍镉等)作为电源的矿灯。
KL型矿灯 model KL caplights:以锂离子蓄电池作为电源的矿灯。
甲烷报警矿灯 caplights for methane alarm:具有照明和甲烷浓度超限报警功能的矿灯。
矿灯充电架 charging racks for caplights:对矿灯进行充电的设备。
矿灯信息管理系统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caplights:由充电架、通讯系统、传输接口、主机等组成的具有矿灯的充电状态、使用状态、工作时间等信息的显示、打印、存储、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的系统。
4一般要求主要技术参数4.1.2矿灯的额定电压应不大于6V,额定电流应不大于,额定功率应不大于6W。
4.1.3矿灯的有效工作时间应不小于11h,有效工作时间结束时最大照度应不低于1500lx。
矿灯性能要求4.2.1矿灯的安全性能应符合GB 7957的规定。
4.2.2 KS型矿灯应符合MT 26-2004的规定。
4.2.3 KJ型矿灯应符合MT 242-2004的规定。
4.2.4 KL型矿灯应符合MT 927-2004的规定。
4.2.5甲烷报警矿灯应符合MT/T 409-2007的规定。
矿灯关键零部件要求4.3.1矿灯保护器应符合MT/T 395-2007的规定。
4.3.2矿灯电缆应符合MT 的规定。
4.3.3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应符合MT/T1051-2007的规定。
4.3.4矿灯用灯泡应符合MT 911-2002的规定,矿灯用LED及LED光源组应符合MT/T XXXX的规定。
4.3.5甲烷报警矿灯用催化元件应符合AQ 6202-2006的规定。
矿灯管理4.4.1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
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4.4.2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使用矿灯的总人数多10%。
4.4.3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未交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矿灯充电管理及要求4.5.1矿灯房矿灯房应符合下列要求:4.5.1.1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4.5.1.2取暖应用蒸汽或热水管式设备,个别情况下,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应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4.5.1.3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4.5.1.4灯房的环境温度应控制在(25±10)℃,相对湿度应不超过80%。
4.5.1.5配置电解液的房间和充电房必须采用有效隔离措施,防止酸雾腐蚀矿灯和充电架。
4.5.2配置电解液配置电解液时应遵守下列规定:4.5.2.1准备和装添电解液必须使用专用器具。
工作人员必须戴防护眼镜、口罩和橡胶手套,系橡胶围裙,穿胶鞋;4.5.2.2调合和贮存电解液,必须使用有盖的瓷质、玻璃质等容器。
调合酸性电解液时,必须将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中倒水;4.5.2.3配置电解液的房间必须备有中和电解液的溶液。
4.5.3充电架4.5.3.1充电架正常使用条件充电架的使用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⑴海拔高度不超过1000m;⑵无剧烈振动;⑶无导电尘埃,通风良好;⑷交流电网电压幅值波动范围不超过额定值的±10%。
⑸避免阳光直接照射。
⑹当运行地点的海拔高度大于1000m时,其负载能力应按MT 68-2002标准附录A的曲线修正。
⑺不符合上述正常使用条件时需在订货时向供方提出要求并取得协议。
4.5.3.2充电架要求⑴充电架应符合MT 68-2002的规定。
⑵根据矿灯蓄电池的不同类型,应采用符合其充电制式的充电架。
⑶充电架每个充电位应设有完好充电状态指示装置。
⑷充电机构应保证矿灯灯头插入、转动和取出灵活可靠,无锈蚀。
⑸应采用效率高的充电架对矿灯进行充电,充电效率应不低于60%。
6矿灯信息管理系统一般要求:系统及其软件、传输接口等应符合MT/T 1004、MT/T 1008等标准的规定,系统中的其他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规定。
监测功能要求:6.2.1应自动识别矿灯的充电位置;6.2.2 应自动监测矿灯的充电状态;6.2.3应自动监测矿灯取用、挂架充电的时间;6.2.4应自动监测充电架的工作状态。
管理功能要求6.3.1矿灯使用、挂架时间的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6.3.2矿灯当前状态的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6.3.3未按时交回矿灯的数量及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6.3.4矿灯超长时间未使用的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6.3.5按单位级别统计矿灯使用情况报表的打印、查询等功能;6.3.6矿灯使用寿命信息的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6.3.7使用矿灯人员出勤、请假统计等辅助考勤信息的打印、查询等功能;6.3.8清理系统过期数据、日志等功能;6.3.9备份系统数据的功能;分级管理、权限设定的功能;按单位、时间、充电架、人员等分类查询、显示、打印等功能。
信息资源共享功能;矿灯挂架未充电识别功能;矿灯故障报警功能;7安装、使用和维护矿灯使用环境条件7.1.1矿灯的使用环境条件应符合如下要求:7.1.1.1环境温度0℃~+40℃;7.1.1.2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7.1.1.3无剧烈震动和冲击的场所;7.1.1.4周围介质无腐蚀性气体;7.1.1.5宜在无溅水和淋水的场所使用;7.1.1.6宜在瓦斯和粉尘不超限、无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7.1.2超出上述条件的,如井下救援,用户应进行风险评估。
使用前检查7.2.1矿灯开箱前,应检查包装箱是否有严重受损,包装箱上的标志(如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出厂年月、重量、厂名、地址、防爆合格证号、安全标志号等)是否完整。
7.2.2矿灯开箱后,应检查矿灯外观是否完好,标志是否齐全,对照装箱单检查说明书、合格证等箱内物品是否齐全。
7.2.3免维护矿灯属荷电出厂的产品,开箱后应检查是否能点亮;宜做完全放电后再进行充电。
7.2.4需装添电解液的矿灯,应进行初充电后再进行点灯检查。
使用矿灯的充电、使用、维护应严格按矿灯制造厂的说明书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7.3.1首次使用矿灯的人员应进行培训;7.3.2严禁使用人员手持灯缆置灯头于空中旋转;7.3.3严禁使用人员将矿灯灯头或灯体置地拖拉磨损矿灯和摔打矿灯;7.3.4不完好的矿灯严禁下井使用;7.3.5严禁随意改变产品结构或零部件;7.3.6严禁人为短路用于其他用途,如抽烟、放炮等;7.3.7严禁靠近或投入火源,严禁置于水中;7.3.8严禁使用人员拆卸、敲打、撞击矿灯;7.3.9矿灯应随身携带,严禁将矿灯靠近或放置在电机、变压器等发热、震动的设备上;矿灯使用完毕,应及时交回灯房上架充电;严禁上井不交灯不充电。
定期检查使用单位对在用矿灯应周期性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如下内容:7.4.1矿灯的外部零部件是否齐全、完好;7.4.2按GB ×中附录C的方法检查矿灯的照度和点灯时间是否满足本矿区的要求。
7.4.3甲烷报警矿灯应根据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调校,但最长调校周期不能超过10天。
维护和维修7.5.1定期检查或日常使用中发现缺陷的矿灯必须及时进行维修。
7.5.2矿灯的维护、维修工作必须在地面进行,矿灯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有上岗证。
7.5.3电路板、壳体、 LED光源、蓄电池等矿灯关键零部件损坏的,必须由矿灯生产单位维修。
7.5.4维修时不能改变结构。
7.5.5更换保护装置、光源、载体催化元件、电缆,必须使用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7.5.6矿灯应保持清洁,灯面玻璃应透明。
清洁时应用湿布擦拭矿灯表面,不能用水冲洗或将矿灯浸入水中清洗。
7.5.7报警矿灯应根据使用情况,定期用毛刷清理防护网、催化元件等处积聚的粉尘。
技术资料7.6.1矿灯用户应建立矿灯及充电设备等的台帐和报表,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7.6.1.1设备、仪表台帐;7.6.1.2故障登记表;7.6.1.3维护、维修记录;7.6.1.4定期检查记录;7.6.1.5矿灯房运行日志;7.6.1.6监测日(班)报表;7.6.2应绘制设备布置图,图上应标明充电架、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并报矿总工程师签批。
7.6.3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外置备份,备份数据应保存2年以上。
7.6.4图纸、技术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
8报废与回收报废8.1.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强制报废:8.1.1.1部件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8.1.1.2经过修理虽能恢复性能及技术指标,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80%以上的;8.1.1.3意外损坏,无法修复的;8.1.1.4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的;8.1.1.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8.1.1.6维修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8.1.1.7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8.1.2由于考虑矿灯部件老化等因素,为保证安全使用,除8.1.1规定的强制报废条件外,KS型矿灯、KL型矿灯使用时间不超过18个月,KJ型矿灯使用时间不超过24个月,当矿灯使用单位确实能够证明根据矿灯产品标准使用次数不足矿灯循环寿命的60%时,矿灯使用时间可以顺延6个月,到期应强制报废。
8.1.3充电架从投入使用开始计算,达到8年的应强制报废;因进行充电系统更新改造达到充电架大修标准的,可顺延6年,到期应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