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走私象牙制品案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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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象牙制品立案标准

买卖象牙制品立案标准

买卖象牙制品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买卖象牙制品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在中国,非法买卖象牙制品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关于立案标准,一般来说,以下几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
1. 涉案物品为象牙制品:象牙制品是指以象牙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各种工艺品、饰品等。

如果涉案物品并非象牙制品,那么可能不构成非法买卖象牙制品的行为。

2. 涉案物品来源不明或无法提供合法证明:根据法律规定,购买、出售、运输、携带或者加工象牙制品,必须提供合法的来源证明。

如果涉案物品来源不明或无法提供合法证明,那么可能构成非法买卖象牙制品的行为。

3. 涉案物品数量达到法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非法买卖象牙制品的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时,才构成犯罪行为。

具体标准如下:
对于个人,非法买卖象牙制品的数量达到5千克以上;
对于单位,非法买卖象牙制品的数量达到10千克以上。

4. 涉案人员具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非法买卖象牙制品的行为必须具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涉案物品为象牙制品且来源不明或无法提供合法证明,仍然购买、出售、运输、携带或者加工。

综上所述,如果想要立案处理非法买卖象牙制品的行为,需要确保涉案物品为象牙制品、来源不明或无法提供合法证明、数量达到法定标准以及涉案人员具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濒发〔2001〕234号2001年6月13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亚洲象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洲象被依法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禁止亚洲象和非洲象象牙及其制品的收购、运输、出售和进出口活动。

近几年来,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走私象牙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活动,查获了大量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和走私象牙及其制品案件。

为确保各部门依法查处上述刑事案件,依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的价值标准规定如下:一根未加工象牙的价值为25万元;由整根象雕刻而成的一件象牙制品,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由一根象牙切割成数段象牙块或者雕刻成数件象牙制品的,这些象牙块或者象牙制品总合,也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属一根象牙切割或者雕刻成的象牙块或象牙制品,应根据其重量来核定,单价为41667元/千克。

按上述价值标准核定的象牙及其制品价格低于实际销售价的按实际销售价格执行。

凡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现代象牙)

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现代象牙)

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现代象牙)的若干思考作者:黄晓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0期摘要广州象牙雕刻工艺作为世界非物质文遗产远近驰名,也正是那句“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促使不少人铤而走险,披着文玩的外衣非法交易现代象牙,从而也使广州成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象牙)案件的高发区,笔者曾在公安工作逾十年,经办了大量的此类案件,现从一名律师的角度,谈谈涉及此罪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现代象牙收购运输出售价格标准作者简介:黄晓东,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7.178近年来,作为象牙雕的集散地广州每年都能查获较大数量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现代象牙)案件,查获的数量也从最初的几十克到如今的几十公斤,这些案件主要呈现的特点是:案值大、作案手法单一、以不知情作辩、以猛犸牙作为幌子、牟利作为目的等等,也正由于对涉象牙的犯罪行为对应的刑罚十分严厉,与社会普遍较低的心理预期自然形成了强烈反差,加之国内牙雕制品的市场价相对不高,大部分犯罪嫌疑人仅知违法,殊不知此罪只要涉案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便可处十年以上的重刑。

因此,律师对该罪选取的切入点和辩护思路总能体现实践与立法上的差距,笔者也试图通过本文,提出一些新的思路和反思。

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辩点就在那里,关键你能否发现它”是律师行业里经常听到的一句话,是的,律师的辩点是一起案件的生命线,也最能体现出实践中的存在的不足。

下面就笔者结合森林公安工作期间经办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象牙)案件从律师角度谈一谈:(一)犯罪嫌疑人主观认识是否明确构成《刑法》第341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其中一个明显的构成要件是要求主观上明知涉案物品为现代象牙。

但人的主观认识是抽象的,必须通过客观行为才能反映和确定,也就要求侦查机关在证据上更为确定、充分。

象牙及其制品鉴定方法适用性解析

象牙及其制品鉴定方法适用性解析

象牙及其制品鉴定方法适用性解析象牙是一种由长颈哺乳动物的牙齿演变而来的贵重材料,其在古代曾被广泛用于制作艺术品、乐器、工艺品等,现在也被广泛应用于高档家具、珠宝等领域。

然而,由于象牙具有高度相似性,加之各种仿制品的存在,对象牙及其制品的鉴定成为了一项密集而复杂的工作。

本文将从象牙的基本概述、常见鉴定方法、鉴定方法的适用性等方面进行分析。

1. 象牙的基本概述象牙主要由石灰质组成,其硬度在2.5-3.5之间,密度在1.5-1.8 g/cm3之间,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热变形性、可切性和可雕刻性。

由于象牙的这些特性,使其成为了一种在制作工艺品、艺术品、乐器等领域中得以广泛应用的材料。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狩猎象种群的禁止,现在的象牙多来自于非法贸易,因此将非法采集的象牙运入国内甚至过境,都可能涉嫌违法行为。

2. 常见鉴定方法2.1 形态学方法形态学方法是通过对象牙的外部形态进行观察和比对的方法。

象牙通常具有以下的形态特征:圆锥形状、齿冠及根部的连贯性、齿列状及齿间隔状、对称性等。

通过对象牙的以上几个方面进行比较,可以初步判断象牙是否为真品。

组织学方法是通过显微镜的技术观察象牙的组织、纹理、色泽等特征来判断其真伪的方法。

象牙的主要成分是牙本质和牙髓组织,其中,牙本质是构成象牙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纵横交错的管道结构和独特的色泽特征;而牙髓组织则位于象牙的中心,一般呈淡黄色,其在长期存放和处理的过程中,可能会与树脂等物质结合,产生异质性,从而影响象牙的品质和真伪。

物理化学方法是通过对象牙的化学、物理特征进行检测的方法。

例如,对象牙的密度、硬度、反射率、折射率、燃点等指标进行检测,可以初步判断象牙是否为真品。

由于不同来源的象牙在物理化学方面存在差异,因此该方法适用性有限,常结合其他方法使用。

3. 鉴定方法的适用性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常采用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鉴定,这样可以降低单一鉴定方法的局限性。

例如,对于近代工艺品中存在的大量仿制象牙制品,形态学方法已经难以进行有效鉴定,此时可以采用高级的组织学或物理化学鉴定方法,如CT扫描、红外光谱分析等。

象牙及其制品鉴定方法适用性解析

象牙及其制品鉴定方法适用性解析

象牙及其制品鉴定方法适用性解析象牙是一种珍贵的自然材料,因其稀缺性、美观性和特殊的物理特性而被广泛用于雕刻、工艺品制作和艺术品制作。

由于象牙产品的流通受到国际公约的限制,以及因为非法狩猎和交易导致的大象种群数量急剧下降,对象牙制品鉴定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本文将就象牙及其制品的鉴定方法的适用性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如何鉴定象牙制品的真伪。

一、象牙的特性象牙是一种由大象的牙齿或獠牙制成的坚硬、亮泽的材料。

它具有密度高、耐磨、易雕刻等特点,因此在制作工艺品和艺术品时非常受欢迎。

象牙的质地细腻,具有独特的纹理和色泽,也为其赋予了很高的观赏价值。

由于象牙在外观上很容易与其他类似的物质混淆,例如犀牛角、牛角等,因此需要通过特殊的方法来进行鉴定,以确保其真伪。

二、象牙制品的鉴定方法1. 目视鉴定法目视鉴定法是最直观、最直接的一种鉴定方法。

通过观察象牙制品的外观特征,包括色泽、纹理、密度等来判断其真伪。

正规的象牙制品通常具有均匀细腻的纹理和自然的色泽,而假冒的象牙制品往往纹理不清晰、色泽不自然。

目视鉴定法也有其局限性,因为有些制作精良的仿制品在外观上几乎与真品难以区分,因此需要配合其他鉴定方法来进行判断。

2. 物理性质鉴定法物理性质鉴定法是通过一些物理性质特征来判定象牙制品真伪的方法,包括密度、硬度、导热性等。

象牙具有较高的密度和硬度,通常比木头和塑料要高,而且导热性也较好,这些特性都可以通过简单的测试来鉴定。

可以通过测量象牙制品的密度来判断其真伪,真品的密度一般在1.6至1.8克/厘米立方之间,而假冒品的密度则一般较低。

还可以通过硬度测试和导热性测试来进一步确认象牙制品的真伪。

3. 化学品鉴定法化学品鉴定法是通过一些化学试剂与象牙制品产生特定反应来判断其真伪。

可以使用专门的试剂来测试象牙制品是否含有骨胶质,骨胶质是象牙中的一种重要成分,正品象牙制品中一定含有骨胶质,而仿制品则不含或含量较低。

也可以使用紫外线灯来检测象牙制品的荧光情况,因为象牙在紫外线下会产生特定的荧光反应,而仿制品通常不具备这样的特性。

浅析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解读

浅析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解读

以案说法:以“305”皮革走私案为例浅析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梁栩境【案件背景介绍】2014年上半年,黄埔海关缉私局在海关总署部署的“绿风”专项行动中,联合浙江嘉兴、广东汕头、深圳、茂名等地的海关部门,查获一起特大皮革走私案(即“305”专案)。

广东、浙江、河北、内蒙古等地多家涉案企业,涉嫌走私牛、羊皮革,涉案走私金额高达60.9亿元,涉嫌偷逃税额高达9.96亿元。

目前,该案正处于审判阶段,已开过庭,但尚未作出判决。

东莞海关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涉及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下称《核定证明书》),是该案据以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也是控方据以证明本案被告人偷逃税款具体数额的核心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2年7月8日法【2002】139号)(下称《意见》)第三条规定:“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中,对走私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应当由走私犯罪案件管辖地的海关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在走私案件中,《核定证明书》系法律规定的必不可少的证据之一。

同时,《核定证明书》作为刑事案件证据分类中的鉴定意见,应符合《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关于鉴定意见的形式、内容上的相关要求。

考虑到《核定证明书》系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走私物品、数额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综合性意见,系走私案件据以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故对其必须进行详细而严格的质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在参与“305”走私案庭审时,对侦查机关计核部门作出的以及公诉部门随后出具的《核定证明书》做了详细的质证,并提出了多个该证据不能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理由,其中引用了《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从典型案例看“珍贵动物”与“珍贵动物制品”的区别及认定标准

从典型案例看“珍贵动物”与“珍贵动物制品”的区别及认定标准

从典型案例看“珍贵动物”与“珍贵动物制品”的区别及认定标准作者:梁栩境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前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珍贵动物”是指我国特产的珍贵稀有动物以及虽然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在世界上已被列为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

属于我国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主要有大熊猫、金丝猴、白唇鹿、扬子鳄等一百多种动物;属于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主要有丹顶鹤、白鹤、天鹅、野骆驼等,珍贵动物的“制品”,是指珍贵野生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象牙贸易的DNA分析技术及其在打击走私中的应用

象牙贸易的DNA分析技术及其在打击走私中的应用

象牙贸易的DNA分析技术及其在打击走私中的应用在国际社会中,对于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意识越来越强烈,而象牙作为一种重要的野生物品,其保护也成为了全球的一项共同任务。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大量的象牙走私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象牙走私的监管和打击。

而在这些措施中,DNA分析技术作为一项高精度、高效率的科学技术,正在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监管机构的青睐,并逐渐成为打击象牙走私的一项重要手段。

一、象牙贸易现状据统计,非洲象的数量从20世纪初一直下降,目前已经不到20万头。

而且在2007年到2014年的七年时间里,每年约有3.407吨象牙被非法交易。

而这样的走私活动,给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生态系统的平衡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各国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努力打击象牙走私的活动。

二、DNA分析技术的应用DNA分析技术是一种非常高精度的科学手段,能够通过对象牙样本中DNA的检测分析,确定象牙来自哪个种群、哪个地理区域、哪个国家、哪个个体等,从而为打击象牙走私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

具体来说, DNA分析技术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来帮助打击象牙走私:第一种是通过比较象牙样本中的核基因组或线粒体DNA 序列,确定象牙的种群来源;第二种是通过分析胶原蛋白的氨基酸序列,确定象牙来自哪个地理区域;第三种是通过比对DNA数据库,确定象牙来自哪个个体。

三、DNA分析技术的优势DNA分析技术具有高精度、可靠性强、检测速度快等优点,在打击象牙走私行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具体而言,DNA分析技术可以帮助检测器具有更高的检测准确性,提高象牙走私案件的侦破率,加强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达到维护野生动物的生存和保护生态平衡的效果。

四、DNA分析技术的局限性虽然DNA分析技术具有很多优势,但是其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DNA分析技术的成本较高,需要一定的技术条件和设备投入。

其次,物证提取、分离和纯化过程中,人为操作的不专业或污染等原因也可能影响结果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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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走私象牙制品案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作者: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案件中,关于鉴定问题一直是案件的核心及关键。

根据笔者办理案件的相关经验,实务中存在不少因鉴定问题而无法进行定罪的情况,辩护律师针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时,会发现因鉴定主体、方法等原因,而导致案件缺乏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

现笔者根据一起经办案例,分析辩护律师对涉及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尤其是走私象牙案件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案例。

【办案文书】
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朱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17件象牙制品真品重2.635千克,价值为65.875万元,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我们认为:朱某某持有涉案物品的行为不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也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理由如下:
一、控方提供的两份鉴定意见均无效,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单凭这一点,法院应作出朱某某无罪的判决
其一,HN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不具有法定的鉴定资质,其指派的鉴定人不具有法定的鉴定资质,其出具的两份鉴定意见均无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第九条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某省司法厅公布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载明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才具有对涉案物品进行司法鉴定的法定资质。

HN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及其指派的鉴定人,并非某省司法厅公布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
构名册》载明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因鉴定主体不具备法定的鉴定资质而无效,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其二,HN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的两份鉴定意见,因鉴定程序违法而无效,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控方提交的第二份鉴定意见,即HN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于2013年10月14日完成的动鉴字第N号《鉴定报告》,以及《关于鉴定报告某某号涉案象牙制品重量核实的补充说明》,也因程序违法而无效,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具体理由包括: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条规定:“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
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30条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31条规定:“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一)有本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二)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三)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本案中,出具上述两份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均是HN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人均为阳某和胡某。

HN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两次接受委托,对涉案物品进行两次鉴定,明显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9条的规定。

HN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未指定阳某和胡某以外的其他符合法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亦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0条的明文规定。

阳某和胡某应回避而未回避,明显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1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条等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

显然,两份鉴定意见,因程序违法而无效。

再者,鉴定人胡某职称“造假”,不具备鉴定象牙野生动物制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其出具的专业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明力,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份鉴定意见的出具日期是2011年11月29日,胡某的职称/职务是“研究员”;第二份鉴定意见的出具日期是2013年10月14日,胡某的职称/职务是“助理研究员”,且职业资
格是“昆虫研究助理研究员”。

显然,胡某根本不具备对象牙野生动物制品进行司法鉴定的专门知识和专业能力。

撇开鉴定资质问题,单从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角度考虑,公诉机关应提交具备象牙制品专业知识的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而非由存在履历“造假”嫌疑的昆虫助理研究员出具的鉴定意见。

单凭这一点,第二份鉴定意见也应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对鉴定报告2013-407的补充说明》属超“委托范围”鉴定,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2013年10月8日,侦查机关委托HN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的范围是“涉案野生动物制品的名称、数量、级别”,未包含“重量”在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超“委托范围”作出的鉴定意见当然无效。

其三,HN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所采纳的鉴定方法不科学,其出具的鉴定意见结论不具有科学性,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HN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所出具的上述动鉴字第407号《鉴定报告》、《对鉴定报告2013-407的补充说明》,鉴定意见结论为:经形态学方法鉴定确认其中17件样品均为大象动物角制品,经分子生物学方法鉴定确定其中两件样品为象科制品,其它15件样品因提取不到动物的遗传活性物质DNA,无法进行分子生物学后续鉴定实验工作,故不能确定。

辩护人查找象牙及其制品鉴定识别方法的相关科学论文,了解到,在各种鉴别方法中,形态学特征的方法被广泛运用于整只未加工象牙原料或整体形态保留完整的大象雕工艺品的真伪鉴别,此方法对样品
没有损伤,但象牙的外部形态易被模仿,准确性方面有欠缺。

而根据DNA确定物种来源是一种应用广泛、可靠的分子生物学鉴定方法。

鉴定中心以无法提取DNA为由,对15件样品未适用科学的分子生物学鉴定方法鉴定,而根据准确性欠缺的形态学方法鉴定认为17件样品全为象牙制品,该鉴定意见缺乏严谨科学态度,依法不能作为司法机关定案证据使用。

为何仅2件样品能提取DNA鉴定,而另15件无法提取DNA作鉴定?是年代久远,或者根本不是象牙制品?司法机关必须审查清楚。

更关键的是,办案机关和鉴定机构均未对17件样品所属年代问题进行鉴定,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本案应对涉案物品所属年代进行鉴定,否则无法排除涉案物品系文物古董,依据《文物法》允许民间收藏之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HN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的两份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院应依法作出朱某某无罪的判决。

(因部分内容涉及案件隐私情况,故在此不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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