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

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一、引言随着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关联交易已成为私募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联交易是指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基金承销人等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在关联交易中,存在股权占用、关联方借款、非市场定价等风险,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损,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制度对于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
二、关联交易的概念和特点关联交易是指私募基金与其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活动,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基金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基金承销人等。
关联交易具有以下特点:1. 相互依存性:关联方之间存在一定的经济依存关系,容易形成互相倚赖的关系;2. 控制关系:一个单位对另一个单位拥有实际控制权或者实际重大影响权;3. 非公开交易:关联交易一般不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
三、关联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制度的建立旨在规范和监督关联交易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加强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
关联交易制度的建立对于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1.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通过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对基金资产的侵害,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 促进市场公平:防止因关联交易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3. 规范行业秩序: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制度有助于规范私募基金行业的经营行为,提高行业透明度和合规性。
四、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的构建1. 制定明确的交易原则:规定关联交易应当基于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与非关联交易一致的交易条件和价格;2. 建立关联交易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监督关联交易,保障关联交易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3. 设定合理的交易限额和披露要求:规定关联交易的交易限额,并要求及时、充分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4. 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审计监督,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基金公司投资决策流程管理制度

基金公司投资决策流程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是基金公司运作的核心环节,直接影响着基金的收益与风险控制。
为了规范和优化投资决策流程,提高基金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绩效,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投资决策流程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一、投资决策流程概述在基金公司的投资决策流程中,首先需要设立一个专业的投资委员会,由公司高层领导、投资经理和风控团队共同组成。
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基金投资组合的调整、重大投资决策以及投资策略的制定等事项。
二、投资决策流程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1. 投资决策流程管理制度的制定在制定投资决策流程管理制度时,需要明确定义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具体而言,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投资决策流程的规范:明确投资决策流程的各个环节、时间节点和所需文件,确保投资决策的顺利进行。
(2)投资决策参与者的责任与义务: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投资决策的公正与透明。
(3)决策依据和信息披露:要求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提供充足的决策依据和相关数据,并规定必要的信息披露事项,确保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公开性。
(4)决策监督与风险控制:规定风险控制措施和监督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风险可控。
2. 投资决策流程管理制度的执行制定完投资决策流程管理制度后,需要将其落实到实际的投资决策过程中。
为此,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人员培训:对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投资决策流程管理制度的要求和操作规程。
(2)文件管理:建立健全的文件管理制度,确保投资决策所需的文件保存完整、便于查阅。
(3)流程监督与评估:设立定期的投资决策流程监督与评估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三、投资决策流程管理制度的效益有效的投资决策流程管理制度能够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效益:1. 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通过严格的流程规范和信息披露要求,确保投资决策的依据充分、准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2. 提升投资管理的风险控制能力:明确风险控制措施和监督机制,减少投资决策中的风险,防范重大失误的发生。
基金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基金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范围第四条关联人包括:(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基金公司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基金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三)基金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四)与基金公司存在股权、债权、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关联关系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五条关联交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提供或接受劳务;(三)提供或接受担保;(四)管理或托管基金资产;(五)投资、融资;(六)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增资、减资;(七)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
第三章关联交易决策与审批第六条关联交易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关联交易事项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经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审议;(二)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三)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形成决议。
第七条关联交易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二)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三)关联交易事项应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第八条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关联交易事项应在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披露;(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应包括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金额、交易对方、交易目的等信息。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基金投资活动中的关联交易管理)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基金投资活动中的关联交易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基金投资活动中的关联交易行为、有效地控制基金管理风险,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分为禁止的关联交易和一般的关联交易。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界定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禁止的关联交易包括:1.公司管理的基金买卖公司或该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2.公司管理的基金买卖与公司或该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3.公司管理的基金买卖与公司或该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厉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4.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定义的其他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一般的关联交易包括:1.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股东单位控股的公司发行的股票(第三条涉及的股票除外);2.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股东单位的控股公司发行的股票(第三条涉及的股票除外);3.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股东单位重仓持有的股票(股东单位是该上市公司前五大股东);4.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主要持有人发行的股票(封闭式基金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发行总数2%以上;开放式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达发行总数10%以上,该数据由风控管理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末报给投资管理部;销商或者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6.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或者该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一般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三章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与审查第五条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证券应编制公司关联交易投资名单,关联交易投资名单由风控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六条风控管理部应将关联交易投资名单上所涉及的证券列入公司投资禁选库。
第七条风控管理部应根据股权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关联交易投资名单,并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将检查纪录备案;符合条件的证券应纳入名单,不再符合条件的证券应从名单中剔除。
基金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所有基金产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二、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认定第五条关联方包括以下类型:(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基金管理人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二)直接或间接控制基金管理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关联方。
第六条关联关系认定标准:(一)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持有基金管理人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二)共同控制关系: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重大影响关系:对基金管理人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四)其他关联关系: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第七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如下:(一)关联交易事项提交给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基金管理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二)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及合理性;(三)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四)关联交易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
五、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XXX或设立的专门基金管理公司)XXX议事规则20CC年1月XXX议事规则目录2XX金融服务有限义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集会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董事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的投资决策职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投资决策议事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公司自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审核和决策。
第三条公司的投资决策实行分级、分类授权制度,公司董事会制定分级、分类授权细则。
界定董事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策的权限范围。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工作,负责审批基金投资额低于基金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投资工程。
董事会是进行投资决议审批的最高决策机构,对于单一工程累计投资额超过公司所管理基金注册资本百分之十的基金关联交易,单一项目累计投资额超过公司所管理基金首期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基金重大投资,超过基金投资范围的投资以及基金投资期内运用已处置项目回收资金进行投资的决策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需在跨越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对于重大投资及重大关联交易工程,投委会作出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终究决策,其他投资决议报董事会备案。
接受投资团队提交的投资项目股权转让、出售、上市退出等发起报告以及工程重大风险报告,审议并决策。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
其中,XXX提名两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席一位,由董事会自XXX3XX金融服务有限义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集会事规则提名的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连选能够连任。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具有投资管理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二)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本领,具有独立工作的本领。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规制研究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规制研究
我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关联 交易 规 制 研 究
范 文
( 建金融职业技术学院 福
福建福 州 3 O 0 ; 江夏 学院( ) 福建福州 5 o 7 筹
30 O ) 5 18
【 要】 我国 摘 基金 业起步晚 , 发展快 , 交易监 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也 多。针对这些 问题 , 关联 我们 应该借鉴 美国经验 , 结合 中国实际, 建 立一 个体 系完整, 内容全 面的监管制度 。1 从立法上确定我 国的监 管模式 ; 、 、 2 明确界 定关联 交 易的 范围和类型 ;、 力控 制基金公 司 内部人 3有
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对当事人来说 , 如何举证 容来看 , 我国上市规则规定的 关联方的范 围要比境外 证券监 管部 门对 事诉讼事实依据的 , 就成 了问题 。而实践中现 阶段我国各级法院基本上将基金 管理人从 事 关联方所规定的范围小得多。
这不仅使关联交易的概念非常模糊 , 且也削弱了监管 的实效性。 利益冲突交易损害投资者利益 的案件拒之门外。 而
三、 完善我 国投资基金关联交易法律制度的路径 正因为现阶段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 的法律 规范存在上述诸 人们将其 妖魔化 任何稍能找出关联 的交易就被视 为严重的关联 交 , 易, 。 如此 矫枉过正 妨碍了公司正常 的对外交易 , 对真正的关联 交易反 多缺陷 , 导致在投资基金运作实践 中 , 基金管理人运 用基金资产为大股
的关; 证券投 资基金 ; 信息披露
我 国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制度缺 陷 l 关联 交易的范围界 定不清晰 、
一
、
上的独立董事审议通过 , 但对于 独立董事在 审议上述关 联交易 时应 遵 循何种原则 以及其在未勤勉尽责时应承担何种 责任并未做出规定。中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模版

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关联交易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产或业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为公司关联交易和基金关联交易。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关联交易应符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等价有偿的原则;(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司的利益。
第四条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董事会负责审批重大关联交易,公司经理层负责审批一般关联交易。
第五条在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之存在利害关系且具有表决权或决策权的人员应当回避。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就该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法性出具意见,且至少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通过,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第二章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第六条公司关联方是指公司的股东、各级子公司、公司股东控制的企业、控制公司股东的企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等依据法律法规构成公司关联方的机构及个人。
第七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包括:(一)关联方代销公司基金支付佣金;(二)关联方委托公司理财进行分成;(三)关联方与公司为对方提供商品或劳务等行为。
第八条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关联方做出最低收益、分红承诺;(二)向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提供融资、融资性交易或担保;(三)协助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或基金资产;(四)购买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五)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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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关联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视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2. 由上述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 由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
5.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公司与第(一)款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第(一)款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款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 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