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素补充剂标示值等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以红曲等为原料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以红曲等为原料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05•【文号】国食药监许[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以红曲等为原料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以红曲、硒、铬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工作,保障食用安全,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就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注册以红曲为原料的保健食品,除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红曲菌种及原料红曲的桔青霉素检测报告和产品洛伐他汀的检测图谱。
(二)红曲推荐量每日暂定不超过2g。
产品中洛伐他汀应当来源于红曲,总洛伐他汀推荐量每日暂定不超过10mg。
如超过上述限量规定,应提供充分的食用安全性依据。
(三)产品中增加桔青霉素指标的测定,限量暂定为50μg/kg。
(四)产品说明书中不适宜人群增加“少年儿童、孕妇、乳母”,注意事项增加“本品不宜与他汀类药物同时使用”。
二、申请注册以硒为原料的保健食品,除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为营养素补充剂,硒的食用量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
(二)作为功能性保健食品原料,硒的食用量不高于100μg/d,同时,如果食用量超过18岁以下人群、孕妇、乳母2/3RNI,应当在不适宜人群中予以注明。
(三)注意事项中应注明高硒地区人群不宜食用。
三、申请注册以铬为原料的保健食品,除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为营养素补充剂,铬的食用量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
营养素补充剂

营养需要。钙、铁、锌、维生素A、D、C
03
儿童 青少年:钙、铁、锌、维生素D、A、
04
叶酸、B12、B1、B2
05
孕妇:钙、铁、维生素D、叶酸、B12
06
老年人:钙、铁、锌、硒、铬、维生素E、
07
C、D、叶酸、B12
08
剂量
标示值:按配方、工艺确定检测结果
配方量:与稳定性检测结果相符
质量标准:包含配方量和标示值
A
F
B
D
E
C
只能宣传补充营养素
标示最小食用单元的营养素含量 (应为确定值,
进行审评
据配方、工艺、稳定性试验等对确定值的合理性
不得标示范围值)
标签、说明书
01
02
本品是由维生素和矿物质为主要原料制 成的保健食品,具有补充人体每日必需的维生
标签及说明书(样稿)
主要原料:维生素、矿物质和各种辅料具体名称。 功效成分和含量:参照稳定性试验和配方标示 最小食用单元的各种营养素含量。
3
维生素E:生育酚当量
1
某些营养素的单位换算
6
烟酸:烟酸当量
5
叶酸:叶酸当量
4
维生素D:国际单位---微克
食物中视黄醇当量的换算
类胡萝卜素
RE(ug)
β-胡萝卜素
1:6
1:12
α/γ-胡萝卜素等
1:12
1:24
视黄醇当量(ug)=视黄醇+1/6 β-胡萝卜素
食物中生育酚当量的换算
生育酚亚型
α-Tes(mg)
1
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 (DRIs)
2
Chinese Dietary Reference Intakes
营养素补充剂 定义 国家标注

营养素补充剂定义国家标注
营养素补充剂的定义在不同国家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它是指用来补充膳食中缺乏的营养素的产品。
这些营养素可能包括维生素、矿物质、抗氧化剂等。
营养素补充剂通常以片剂、胶囊、口服液等形式存在,可帮助人们满足其日常营养需求,并预防营养缺乏。
在国家层面,我国对营养素补充剂的管理归入保健食品范畴,而不是作为非处方药(OTC)或普通食品管理。
我国对营养素补充剂的定义是:以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而不以提供能量为目的的产品。
其作用是补充膳食供给不足,预防营养缺乏和降低某些慢性退行性疾病的危险性。
同时,对于营养素补充剂中的营养素,其推荐量一般要求控制在我国居民营养素推荐摄入量(RNI)的1/3-2/3水平,补充的营养素应为中国居民缺乏的营养素。
营养素补充剂的营养素原料一般应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标准GB14880》中的品种。
含有三种以上(含三种)维生素、矿物质的营养素补充剂,可称为复合或多种营养素补充剂。
请注意,虽然营养素补充剂可以帮助人们满足其日常营养需求,但它们不能替代健康饮食。
在选择和使用营养素补充剂时,应遵循医生或专业人士的建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的解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3.10.0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解读文件一、原料目录解读文件制定背景为了推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制定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在前期开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招标研究基础上,结合既往产品的配方、功能、安全性、质量控制等实际情况,以及中国营养学会对酪蛋白磷酸肽+钙、DHA藻油的保健功能和用量等研究成果,制定了新版营养素补充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于2023年6月2日发布了上述目录。
为使原料目录正式实施后,产品备案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市场监管总局结合已批准注册产品情况,联系生产实际,对产品备案时的原料使用、产品名称等细化了要求。
二、此次调整更新的营养素补充剂原料目录内容1.增加2个新化合物氯化高铁血红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附录B《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中,铁化合物来源包含“氯化高铁血红素”, 2022年3月7日已发布实施GB 1903.5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氯化高铁血红素》,目前已有含该原料作为补充铁的保健食品获得批准证书。
维生素K2(合成法):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12月28日发布了公告(2020年第9号),增加维生素K2(合成法)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
2.更新5个国家标准磷酸二氢钙等5个原料的标准依据已经更新,此版原料目录中替换已作废了的标准。
3.对7个原仅有《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的原料增加食品标准富马酸亚铁等7个原料在原仅有的《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基础上,增加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1个原料在原有卫生部公告基础上增加食品标准柠檬酸锌(三水)在原有卫生部公告基础上,增加了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卫生部关于营养素补充剂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营养素补充剂的管理,规范营养素补充剂评审⼯作,现就营养素补充剂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以补充维⽣素、矿物质为⽬的的产品,列⼊营养素补充剂进⾏管理。
⼆、以膳⾷纤维、蛋⽩质或氨基酸等营养素为原料的产品,符合普通⾷品要求的,按普通⾷品进⾏管理,不得宣称具有保健功能;如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按保健⾷品有关规定管理。
三、营养素补充剂应符合以下要求: (⼀)营养素补充剂不得以提供能量为⽬的。
(⼆)营养素补充剂只能宣传补充营养素。
(三)营养素补充剂必须取得保健⾷品批准证书后⽅可⽣产销售。
(四)营养素补充剂由⼀种或多种维⽣素或矿物质组成;产品形式为⽚剂、胶囊、冲剂或⼝服液;冲剂每⽇⾷⽤量不得超过20克,⼝服液每⽇⾷⽤量不得超过30毫升。
(五)营养素补充剂包装应便于消费者⾷⽤和保持产品的稳定性,并在其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每种营养素含量、推荐摄⼊量、贮藏⽅法和注意事项等。
(六)营养素补充剂中所加⼊的营养素及每⽇推荐摄⼊量应在《营养素补充剂中营养素名称和⽤量表》(见附件)规定的范围内,所加⼊的辅料应主要是以提⾼产品⼯艺性能或者改善产品的⼝味为⽬的。
(七)营养素补充剂中的营养素原料和辅料应提供其来源及质量标准;化学合成的营养素原料应为《⾷品添加剂使⽤卫⽣标准》、卫⽣部有关通告或药典中规定允许使⽤的营养素原料种类,并符合相应的规定,否则,应参照对⾷品新资源的要求进⾏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并提供⼈体安全摄⼊量的科学证明。
(⼋)申报者应提供营养素补充剂中营养素的定量检验⽅法。
(九)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质量标准中维⽣素含量范围值 标⽰值是指⽣产企业在其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所标⽰的该产品中某种营养素含量的确定数值,不得标⽰为范围值。
(⼗)含有三种以上(含三种)维⽣素、矿物质的营养素补充剂,⽅可称为复合或多种营养素补充剂。
附件:营养素补充剂中营养素名称和⽤量⼆O O⼆年六⽉⼗七⽇ 附件: 营养素补充剂中营养素名称和⽤量 ---------------------------------------------------------- 名称最低量量 钙,Ca 300mg/天 1000mg/天 镁,Mg 100mg/天 300mg/天 钾,Ka1000mg/天 3000mg/天 铁,Fe 5mg/天 20mg/天 锌,Zn 5mg/天 20mg/天 硒,Se 20µg/天 100µg/天 铬,Cr3 50µg/天 150µg/天 铜,Cu 0.5mg/天 1.5mg/天 视黄醇当量 400µgRE/天 800µgRE/天 维⽣素D,VitD 2.5µg/天 10µg/天 维⽣素E,VitE(以α-⽣育酚当量计) 10mg a-TE/天 300mg a-TE/天 维⽣素K,VitK 40µg/天 100µg/天 维⽣素B1,VitB1 1mg/天 20mg/天 维⽣素B2,VitB2 1mg/天 20mg/天 维⽣素PP 烟酸 5mg/天 15mg/天 烟酰胺 5mg/天 50mg/天 维⽣素B6,VitB6 1mg/天 10mg/天 叶酸 100µg/天 400µg/天 维⽣素B12,VitB12 1µg/天 10µg/天 泛酸 2mg/天 20mg/天 胆碱 150mg/天 2000mg/天 ⽣物素 10µg/天 100µg/天 维⽣素C,VitC 50mg/天 500mg/天 --------------------------------------------------------------- 注:1、此表的⽤量指成⼈⽤量。
《医疗机构能否销售保健食品》

医疗机构能否销售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作为食品药品监管的重要领域,与人们群众的健康密切相关。
药品和医疗器械在医疗机构中很常见,那末保健食品能否在医疗机构面向公众销售呢?我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妇幼保健院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药房存放着一定数量的福施福胶囊(营养素补充剂),该产品标示批准文号为“卫进食健字[1998]第 009 号”,系原卫生部批准的进口保健食品。
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着“尤其合用于孕期和哺乳期妇女”及“出生缺陷干预工程产品”等蓝色字体,生产日期为 2022/07/27。
执法人员根据线索,查验了上述产品的供货资质证明材料及进货单据,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调查得出以下结论: 1、上述保健食品是医院从外地某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以每盒 60 元的价格购进的;2、医院收款人员凭医生处方,以每盒 95 元的价格销售给患者共计 63 盒。
医疗机构经营保健食品等非药品的行为如何定性,不同人员有以下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医院在未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下擅自经营保健食品,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殊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应由负责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该医院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医院凭处方使用“保健食品”应认定其为药品,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是保健食品若与药品同名,则视为“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依照被冒充药品的标准进行检验,并载明检验结果”。
二是保健食品与药品不同名的,则视为使用未获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即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 项,认定为假药,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移交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院是从事人类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由于保健食品等非药品并不具有诊断、治疗疾病等功用,因此医师不能在处方上开具保健食品等非药品。
国家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标准

国家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标准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在国家标准中起着重要作用。
它们被广泛用于食品加工和生产中,以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和保健功效。
然而,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就国家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等内容。
一、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概念和分类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是指在食品中添加的具有营养功效的化学品,以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和改善其品质。
根据不同的营养功能,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可以分为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盐类等几类。
1.维生素类:包括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等,主要用于补充人体所需的维生素或预防维生素缺乏症。
2.矿物质类:包括铁、锌、硒、钙等,主要用于补充人体所需的矿物质或预防矿物质缺乏症。
3.氨基酸类:包括赖氨酸、苯丙氨酸、色氨酸等,主要用于增加食品蛋白质的营养价值。
4.盐类:包括碘盐、氟化盐等,主要用于预防碘缺乏症和牙齿病。
二、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法律法规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规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范围、审批程序、标签标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对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标准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综合规范的重要技术文件,包括了对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标准和要求,对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种类、用量、安全性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标准化要求为了保障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安全有效使用,我国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标准化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配方和用量: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其配方和用量的规定,包括了各类食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最大使用量、禁用物质等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17•【文号】国食药监许[2011]210号•【施行日期】2011.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规范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保证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保证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技术审评要点。
第二条本技术审评要点适用于保健食品产品注册技术审评工作。
第三条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应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按照风险评估原则进行。
第四条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按照保健食品进行管理并开展技术审评工作。
第二章技术审评要点第五条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合法,其内容及形式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研发报告应当是产品整体研发思路和过程的反映,应当详细阐述研发思路,包括保健功能的筛选、剂型选择、工艺路线设计及工艺参数确定过程。
应从市场需求状况、立项理论依据、原辅料及用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与不适应人群的选择等方面,对配方进行综合筛选,筛选方法应当科学,依据应当充分,结果应当可靠。
产品剂型选择、工艺路线设计及工艺参数确定应当科学、合理,中试生产验证数据及自检报告应当完整、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并与申报资料中相关内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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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素补充剂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营养素补充剂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营养素补充剂是指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保健功能而不以提供能量为目的的产品。
其作用是补充膳食供给的不足,预防营养缺乏和降低发生某些慢性退行性疾病的风险。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营养素补充剂种类和用量》、《营养素补充剂化合物名单及质量要求》、《营养素补充剂名单及质量要求(婴幼儿)》、《保健食品允许使用的辅料名单》。
鼓励保健食品企业、行业协会、学会、专家等参与修订完善工作。
第四条营养素补充剂的样品试制应当连续规模化生产三批样品,生产车间和生产过程必须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
进口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当已在中国境外生产销售一年以上,并符合中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及当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保健食品企业应当将三批样品或者进口产品及与检验有关的资料送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应当按照企业提供的适用的检验方法对样品进行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的稳定性检验。
第六条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营养素的种类和用量应当符合《营养素补充剂种类和用量》的规定。
(二)营养素的化合物种类和质量要求应当符合《营养素补充剂化合物名单及质量要求》的规定。
适宜人群为3岁以下婴幼儿的营养素补充剂,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种类和质量要求应当符合《营养素补充剂化合物名单及质量要求(婴幼儿类)》的规定。
从食物的可食部分提取的营养素,不得含有达到作用剂量的其他生物活性物质。
鼓励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原料质量要求。
(三)辅料应当仅以满足产品工艺和质量需要或改善产品色、香、味为目的。
辅料及其用量应当符合《保健食品允许使用的辅料名单》的规定。
(四)产品主要形式为片剂、胶囊、颗粒剂、粉剂或口服液等。
固体制剂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20克,液体制剂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30毫升。
第七条产品配方应当明确营养素的化合物名称、种类、用量(或比例)以及辅料的名称、用量(或比例)。
第八条产品生产工艺采用简单实用、合理成熟的工艺,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不得使用影响产品安全、质量的不合理生产工艺,如不得使用纳米级原料、维生素不得使用不合理的干燥灭菌工艺。
第九条保健食品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研发情况,科学制定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当包括生产工艺、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效成分含量测定、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原辅料质量要求等以及依据产品原料、剂型、工艺的不同规定应增加的项目。
产品技术要求中的项目指标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要求。
鼓励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中应当提供规范、完整、适用的功效成分以及与产品安全稳定有关的相关指标的定性、定量检验方法,保健食品企业应当选择国家标准、规范或国家有关部门正式公布且适用于保健食品的检测方法。
上述检测方法不适用或无相关检测方法的,保健食品企业应当自行对检测方法进行研究并提供详细的检测方法。
自行提供功效成分检测方法的,还应当提交方法学研究结果及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出具的方法学验证报告和复核检验报告。
产品技术要求中功效成分指标值范围应当科学合理。
其中维生素指标值范围限定在说明书标示值的80%-180%,矿物质指标值范围限定在说明书标示值的75%-125%。
根据产品每日推荐摄入量分别对指标值上下限进行折算,营养素每日用量不得超过《营养素补充剂种类和用量》的规定。
第十条补充的营养素种类、所用辅料,为《营养素补充剂化合物名单及质量要求》、《营养素补充剂化合物名单及质量要求(婴幼儿类)》、《保健食品允许使用的辅料名单》之外的原料、辅料,以及使用特殊生产工艺的,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原料、辅料的用量依据、安全性资料、质量要求等证明其安全有效,或生产工艺不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性的相关证明资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组织专家研究评价,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营养素补充剂标示值是指产品说明书中[功效成分及含量]项所标示的该产品营养素含量的确定数值,不得标示为范围值。
营养素补充剂标示值应根据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稳定性试验检测值以及技术要求等内容综合确定,标示值和稳定性试验检测值应当符合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限值要求。
第十二条除辅料外,产品应当声称具有补充配方中所有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功能。
第十三条产品名称应当符合《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原则上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名称应当以补充的营养物质命名,不得以辅料名称命名。
含有三种及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的营养素补充剂,方可称为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补充剂。
第十四条适宜人群与不适宜人群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根据产品每日推荐摄入量、我国居民膳食营养状况和流行病学调查情况、食用安全性、剂型选择等综合确定,人群划分应当科学、准确、清晰,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二)产品研发针对的特定人群为适宜人群,涉及食用安全问题的人群应当列入不适宜人群;(三)非针对婴幼儿及孕妇、乳母研发的产品,应当将上述特殊人群列入不适宜人群。
第十五条产品应当采用定型包装,便于消费者食用和保持产品的稳定性,直接与营养素补充剂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卫生要求的规定。
第十六条产品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明以下内容:(一)“营养素补充剂”字样;(二)营养成分应当标示最小食用单元的营养素含量;(三)食用方法及食用量,应当明确不同人群具体推荐摄入量和食用方法;(四)注意事项应当明确“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宜超过推荐量或与同类营养素补充剂同时食用”。
补硒的产品应当标明“高硒地区人群不宜食用”。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
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营养素补充剂种类和用量营养素补充剂种类及用量(续)*18岁以下人群、孕妇、乳母等特殊人群补充维生素A的产品,以β—胡萝卜素为原料时,维生素A、β—胡萝卜素合计计算,均以“微克视黄醇当量μgRE”标示,即维生素A(μgRE)= 维生素A(μg)+ β—胡萝卜素(μg)/2。
附件2营养素补充剂化合物名单及质量要求备注:1. 本名单中化合物所引用的相关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发布情况,以最新版本为准。
2. β-胡萝卜素:适宜人群为孕妇、乳母的,配方中β-胡萝卜素作为补充维生素A 的化合物来源。
附件3营养素补充剂化合物名单及质量要求(婴幼儿类)备注:本名单中化合物所引用的相关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发布情况,以最新版本为准。
附件4保健食品允许使用的辅料名单(以拼音为序)A 阿拉伯胶阿斯帕坦B 巴西棕榈蜡、白砂糖、β-环状糊精、倍他环糊精、苯甲酸、苯甲酸钠、丙二醇、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菠菜干粉、菠萝汁C 茶黄色素、茶绿色素、赤藓红及其铝色淀、赤藓糖醇、醋酸钠、醋酸酯淀粉D D-甘露糖醇、DL-酒石酸、DL-苹果酸、大豆磷脂、大豆浓缩粉、大豆色拉油、大豆油、蛋白糖、蛋黄粉、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油酸、亚油酸、亚麻酸、棕榈酸、山嵛酸、硬脂酸、月桂酸)、单糖浆、低聚异麦芽糖、低取代羟丙纤维素、淀粉、靛蓝及其铝色淀、丁基羟基茴香醚(BHA)、对羟基苯甲酸甲酯、对羟基苯甲酸甲酯钠、对羟基苯甲酸乙酯、对羟基苯甲酸乙酯钠E 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二氧化硅、二氧化钛F 蜂蜡、凤梨粉、富马酸G 改性大豆磷脂、柑桔黄、橄榄果汁冻干粉、橄榄油、甘露醇、甘油、瓜尔胶、果胶、果葡萄浆、果糖H 海藻酸钾、海藻酸钠、核桃油、黑豆红、黑氧化铁、红花黄、红曲黄、红氧化铁、糊精、葫芦巴胶、花生油、滑石粉、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黄氧化铁、黄原胶(又名汉生胶)J甲基纤维素、交联聚维酮、交联羧甲基纤维素钠、焦糖色、结冷胶、精制玉米油、酒石酸、桔粉、聚丙烯酸树脂Ⅱ、聚丙烯酸树脂Ⅲ、聚丙烯酸树脂Ⅳ、聚甘油脂肪酸酯、聚葡萄糖、聚山梨酯80、聚维酮K30、聚氧乙烯山梨醇酐单油酸酯(又名吐温80)、聚乙二醇、聚乙二醇400、聚乙二醇4000、聚乙二醇6000、聚乙烯吡咯烷酮、聚乙烯醇、枸橼酸、橘子果汁浓缩粉K 卡拉胶、可可粉、可可壳色、可可脂、葵花籽油、喹啉黄L L(+)-酒石酸、L-苹果酸、辣椒橙、辣椒红、蓝莓果汁粉、酪蛋白磷酸肽(CPP)、酪蛋白酸钠(酪朊酸钠)、荔枝浓缩汁、炼乳、亮蓝及其铝色淀、磷酸氢二钠、磷酸氢钙、磷酸三钙、磷脂、柳橙果汁、六-偏磷酸钠M 麦芽糊精、麦芽糖、麦芽糖醇、麦芽糖醇液、玫瑰茄红、明胶、木糖醇N 奶油、柠檬黄及其铝色淀、柠檬浓缩粉、柠檬酸、柠檬酸钾、柠檬酸钠、浓缩橙汁P 苹果浓缩汁、苹果酸、普鲁兰多糖、葡萄皮红、葡萄糖Q羟丙基淀粉、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羟丙基甲基纤维素(HPMC)、羟丙甲纤维素、羟丙纤维素、氢化植物油、氢化棕榈油、琼脂、全脂奶粉R 日落黄及其铝色淀、乳酸、乳酸钙、乳酸钠、乳糖、乳糖醇S 三聚甘油单硬脂酸酯、三聚磷酸钠、三氯蔗糖(蔗糖素)、沙棘黄、山梨醇、山梨酸、山梨酸钾、山梨糖醇、山楂粉、水蜜桃果汁粉、羧甲淀粉钠、羧甲基淀粉钠、羧甲基纤维素钠T 碳酸钠、碳酸氢钠、糖精钠、甜菜红、甜橙粉、甜菊素、甜菊糖苷、甜炼乳、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脂(阿斯巴甜)、天然可可液块、天然苋菜红、脱水菠萝粉、脱水草莓粉、脱脂奶粉W 微晶纤维素、维生素C、维生素EX 苋菜红及其铝色淀、香橙果汁、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Y 1,2-丙二醇、胭脂虫红、胭脂红及其铝色淀、胭脂树橙(红木素,降红木素)、氧化淀粉、氧化羟丙基淀粉、氧化铁黑、氧化铁红、羊乳粉、叶绿素铜钠盐、乙基纤维素、异麦芽酮糖、乙酸(醋酸)、乙酸乙酯、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樱桃粉、硬脂酸(又名十八烷酸)、硬脂酸镁、油茶籽油、诱惑红及其铝色淀、预胶化淀粉、玉米黄、玉米糖浆、玉米油Z 藻蓝(淡、海水)、蔗糖、植物炭黑、植脂末、栀子蓝、栀子黄、紫氧化铁、棕氧化铁附件5功效成分检测方法备注:本名单中所引用的相关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发布情况,以最新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