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陈村镇二龙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
顺德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组织登记

顺德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下称“股份社”)的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份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包括因分立、合并、解散等原因产生的设立、变更和注销情形,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并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下称《登记证》),依法取得特别法人资格。
第三条股份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并已领取《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下称《证明书》)的,需按规定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换领《登记证》,并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四条股份社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和住所;(二)法定代表人姓名;(三)组织类型;(四)成立日期、有效期限、发证日期;股份社的备案事项包括:(一)组织的资产;(二)股份社章程;(三)股东成员名册;(四)股东代表名册;(五)理事会成员名册;(六)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名册;(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股份社的名称应当符合《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股份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七条股份社理事长为股份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设立登记第八条申请股份社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集体资产权属关系清晰;(二)有固定住所、组织名称、组织章程;(三)成立了理事机构和监督机构,制定了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四)申请设立的股份社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申请设立股份社,应当由理事长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登记申请书;(二)成员大会关于设立股份社的决议;(三)成员大会通过的章程;(四)理事长的当选证明资料与身份证明;(五)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当选证明资料和身份证明;(六)全体股东成员花名册(股东姓名、身份号码、股份数额)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七)股份社住所证明;(八)股份社资产清产核资报告;(九)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股份合作社章程(参考样本).doc

顺德区乐从镇罗沙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本股份合作经济社组织管理,规范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跟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关于规范乐从镇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全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本股份合作经济社地址:乐从镇罗沙大道忠信段6号。
第三条本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股份社”)在镇党委、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并自觉接受镇政府、村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股份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五条股份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股份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股份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六)为本股份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股份社享有下列权利:(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二)由本股份社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股份社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组织章程;(二)保护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四)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责任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村集体经济开发公司章程

村集体经济开发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村集体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依法组建的村级经济组织,是村级集体经济统一管理的重要载体。
公司的设立旨在发展村集体经济、提高村民经济收入。
第三条公司的名称为“XXX村集体经济开发公司”,简称“XXX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区域为XXX村,根据需要,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扩大经营区域。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目标是: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村级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公司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推动村级产业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农村电商发展、村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以及承担其他村级经济管理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二章公司组织结构第七条公司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在公司的发展和经营中拥有最终决策权。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公司发起人和合作社代表自愿组成,共同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
第九条公司设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由董事会决定人选。
第十条公司设立工会和共青团组织,为员工提供相关服务和支持。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公司经济运作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审计。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公司员工和合作社代表组成,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公司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推动村级经济的有序发展。
第十四条公司依法开展各类经济合作活动,包括农业、农村电商、环保、文化创意等领域。
第十五条公司有权与其他农村企业、合作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进行合作,共同开展经济活动。
第十六条公司要积极引进高科技、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提升村级产业竞争力。
第十七条公司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为农民提供贷款、理财等金融服务。
第十八条公司要注重环境保护,积极推动绿色发展,不得从事破坏环境的经济活动。
第十九条公司要加强村民培训,提高农民的职业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和报告,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村集体经济开发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水上娱乐、观光车(自行车)租赁服务、餐饮住宿及娱乐服务、周边生态农业开发、土建工程、劳务承包。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由9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首次缴纳出资情况: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第十四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定、监事的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郭佩宜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郭佩宜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20)粤06行终1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赟潘华容王慧【审理法官】郭赟潘华容王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佩宜;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人民政府【当事人】郭佩宜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郭佩宜【当事人-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余晓东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余晓东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余晓东【代理律所】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郭佩宜【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位于其所在地的公共场所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或者电子信息平台,有条件的可以在村民小组所在地增设村务公开栏或者电子信息平台;对于区域较大或者较为分散的村,可以在其便于村民观看的公共场所增设村务公开栏。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拖延履行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为标准本股分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开展 , 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制,根据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暨 " 三变〞改革工作〔简称产改〕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本社于****年**月** 日成立。
本社名称: **县**镇**村股分经济合作社本社住所: **县**镇**村本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等〕,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分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辟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开展与效劳、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本社受上级党委、政府和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视,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折股量化资产为原村经济合作社经营性净资产。
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集体产权制度暨"三变〞改革后,因土地被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不包括安置津贴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津贴费、社会保障费用〕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经清产核资后,原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总资产****元,负债****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元,其中经营性净资产***元,非经营性资产****元。
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给有资格的股东享有。
本社依据"**县**镇**村集体产权制度暨"三变〞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年**月**日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成员资格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分。
股权界定基准日为****年**月**日**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
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工作职责和分工

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工作职责和分工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是农村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是由村民自愿组成的经济合作组织。
它的成员都是农民,通过以土地、资金、劳力等入股的形式,组成股份合作社,以实现共同发展、相互支持的目标。
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工作职责和分工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工作职责和分工。
一、理事会1.理事长:负责召集理事会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协调各项工作,代表合作社与外界联系。
2.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负责协调社员关系和管理社员的生产活动。
3.秘书:负责撰写、保存决议、报告材料,负责理事会的通知和文件管理。
4.财务负责人: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并向理事会汇报财务状况。
5.监事:负责对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事会1.主任监事:负责召集监事会,协调监督工作,监督合作社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副主任监事:协助主任监事工作,负责监督合作社相关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3.监事成员:协助主任监事、副主任监事进行相关监督工作。
三、业务部门1.生产部门:负责组织引导社员开展农业生产、农业技术推广、合作社农业信息的收集整理等。
2.营销部门:负责农产品的销售、价格调查、市场开发等。
3.财务部门:负责合作社的账务管理、资金管理等。
4.行政部门:负责合作社的会务、人事、档案管理等。
四、基层社员1.积极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认真执行合作社的决议。
2.生产队长:负责动员和组织队员进行生产,监督生产队的工作,负责生产技术的传授和推广。
3.劳动模范:为合作社的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社员,受到集体表彰和奖励。
以上就是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工作职责和分工。
通过合理的分工和明确的职责,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可以更好地协调和管理各项工作,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同时,也可以激发社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有机统一。
李润林、郭志敏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润林、郭志敏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粤行终1626-16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德敏王彩妃李永梅【审理法官】刘德敏王彩妃李永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润林;郭志敏;梁杰球;周细佬;甘伟彭;广东省人民政府【当事人】李润林郭志敏梁杰球周细佬甘伟彭广东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润林郭志敏梁杰球周细佬甘伟彭【当事人-公司】广东省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朱晓生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晓生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晓生【代理律所】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润林;郭志敏;梁杰球;周细佬;甘伟彭【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为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广东省政府作出的粤府行复〔2019〕58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证据确凿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广东省政府作出的粤府行复〔2019〕58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谓“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了实际影响,进一步说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因行政行为而受到侵害。
本案中,上诉人李润林、郭志敏、梁杰球、周细佬、甘伟彭系不服原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对陈村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顺建用地〔2012〕123号《关于顺德区2012年度第三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向被上诉人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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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陈村镇二龙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本股份合作经济社组织管理,规范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股份社的全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绀现村二龙股份合作经济社。
名称缩写:二龙股份社。
本股份社地址:陈村镇绀现村绀村大路3号。
第三条本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股份社”)在镇党委、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自觉接受镇政府、村委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四条本股份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五条股份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股份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股份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六)为本股份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股份社享有下列权利:(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二)由本股份社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股份社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二)保护集体所有的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四)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本股份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
第九条股东大会是股份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提出方案,“两委”联席会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股份社章程;(二)审议、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股份社股东的资格;(三)审议、决定股份配置、宅基地分配、征地及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四)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股东对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有异议的的事项;(五)决定本股份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重大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即股东户代表)的表决方式,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2/3以上的股东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留用地处置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流转方案,以及其自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方案的表决,需经本组织2/3以上村居股东表决通过,相关方案及表决结果应在本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
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需要时,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股东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9名股东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或罢免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成员;(三)审议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四)审议本股份社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方案;(七)审议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八)审议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工作报告;(九)审议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的报酬和本股份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任期和报酬。
(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本股份社2/3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有效;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公示5 天;公示期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
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股东代表任职期间无正当理由3次不参加股东代表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5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一)1/3以上股东代表提议;(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在30 日内没有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的,财务监督小组可以在之后30 日内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股份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 3 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 名,理事1 名。
理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股份社理事会应当自新一届股份社理事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交接由股份社换届选举工作小组主持,镇人民政府监督。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
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务,又不委托或指定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的,可由财务监督小组提出动议,经理事会其他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由指定的副理事长负责主持。
第十七条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股份社股东,必须年满18周岁或以上,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二)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三)起草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四)起草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并按决议组织实施;(五)起草集体资产量化处置(包括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六)拟定本股份社章程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七)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八)签订承(发)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监督、督促合同的履行;(九)接受、答复、处理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十)履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四)代表本股份社签订协议、合同;(五)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出席(特殊情况可例外);有1/3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理事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
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情况,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股份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会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务监督小组由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3 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 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组长负责财务监督小组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
理事会成员之间、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二条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于每月5日前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填写《理财报告书》。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租赁、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四)受邀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股份社股东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五)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按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提出动议;(六)受理本股份社股东的委托,查阅财务账目、会计报表和原始凭证等,并根据查阅情况就股东提出的事项作出必要的回复;(七)协助镇政府或以上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八)协助理事会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九)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股东参加。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股份社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依法保守本股份社商业秘密;(三)不侵占、挪用本股份社及股东的资产;(四)不擅自将本股份社资金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不擅自将本股份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六)不将本股份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
第四章股东第二十五条股东资格界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股份社股东设村居股东和社会股东两种类型。
村居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同时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
凡2001年9月30日24时止在册的农业人口已一次性获配置本社股权,承认本社章程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均为本社的村居股东。
自本章程通过实施之日起,放弃中国国籍的村居股东,须转为社会股东。
社会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不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
具体包括以下情况:(一)本章程实施前,经股份社同意,通过继承、转让、赠与等方式获得股东资格的股东,原则上登记为村居股东,但股份社章程已明确规定其不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的,应登记为社会股东。
(二)本章程实施后通过继承、转让、赠与等方式获得股东资格而又未有登记为村居股东的股东。
(三)本章程实施之日起,放弃中国国籍的村居股东,应转为社会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