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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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员第三章组织登记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三)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作,促进其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章程进行解读。

一、章程的主要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和业务内容。

2.组织机构、职权和职责。

3.会员资格、权利和义务。

4.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财务报告。

5.组织章程的制定、修改和解散。

6.其他有关事项。

二、章程的意义和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的出台,对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该章程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作,明确了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和业务内容,有利于组织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其次,该章程明确了组织机构、职权和职责,规定了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和效率,保障会员的利益。

第三,该章程规定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财务报告等方面的内容,有利于加强组织的财务管理和监督,防止财务风险,提高组织的经济效益。

最后,该章程还规定了组织章程的制定、修改和解散等方面的内容,有利于保障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稳定发展。

三、章程的实施和推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的实施和推广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首先,需要政府的积极推动和政策支持,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

其次,需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培训和指导,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

第三,需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组织的健康发展。

最后,需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群众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识和支持度。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提高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质量。

同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推动该章程的实施和推广,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附件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与运作,维护本社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定名为___________股份经济合作社。

社址设在杭州市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社由_______镇、乡(街道)原________村经济合作社改造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均属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第六条本社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等。

第七条原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按照杭政办〔1999〕8号文件确定的办法和标准量化到本社股东,并颁发股权证。

第二章股东第八条股东资格。

(一) 本社撤村建居时一次性农转非人员,为本社股东;(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吸收为本社股东:1、2、3、第九条股东权利。

(一) 本社年满16周岁的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 本社股东享有对本社资产状况、资产营运、资产处臵、收益分配方案的知情权;(三) 本社股东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四)本社股东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十条股东义务。

本社股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所持股份份额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三章股权设臵与量化第十一条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计_______万元,其中待核销坏帐_________万元,待核销不良及不实资产__________万元,“三证”不全的经营性资产_________万元,留作社会保障资金_________万元。

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一、总则
本合作社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起,以村民为主体,自愿入股,按照民主管理、共同发展、共享成果的原则,为促进本村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而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二、组织机构
本合作社设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理事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

本合作社设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

本合作社设立股东代表大会,代表由村民选举产生,负责审议和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三、成员资格和入股方式
本合作社成员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成员可以以资金、土地使用权、实物等方式入股。

入股方式须经合作社理事会同意。

四、财务管理
本合作社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按照入股比例进行分配。

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合作社的财务状况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五、解散和清算
本合作社因故需要解散时,须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本合作社解散后,须进行清算,清算结果须经监事会审核。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入股比例进行分配。

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

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

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在人民公社体制时期是××大队××大队××生产队,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后至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前为××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的全称:。

名称缩写:。

本社住所:。

第四条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产产权和股权设置第七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林地、草场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属于本社集体所有;(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XX 县(市、区) XX 乡镇(街道) XX 村经济合作社(市辖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XX 市)。

本社住所:XX 县(市、区) XX 乡镇(街道) XX 村(或者XX 路XX 号)。

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辟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具体职责为:(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二) 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五)。

第五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社员第六条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六);(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留社员资格:(一) 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四);(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广东省农村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广东省农村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K2MG-E《专业技术人员绩效管理与业务能力提升》练习与答案广东省农村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的前身是人民公社体制时期的××大队××大队××生产队,从19年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改称本社。

第三条本社的名称:。

名称缩写:。

本社住所:。

第四条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本社成员提供服务;(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产第七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林地、草场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属于本社集体所有;(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了示范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了示范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了示范章程作者:陈娜来源:《农村财务会计》 2020年第12期本刊记者陈娜11月4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各地将以此为范本,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或完善章程。

示范章程共七章四十九条,分别从总则、成员、组织机构、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经营性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变更和注销、附则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示范。

标明哪些信息?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须标明成员大会通过或修订通过时间,明确本社名称、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住所等基本信息,写明清查截止时间的集体资产情况,包括本社集体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总面积、集体账面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经营性资产总额等。

在成员一章,须明确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明确将经营性资产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社成员,设置股份股,写明股金总额,每股金额,并分别标明人口股、劳龄股、扶贫股、敬老股等不同类型成员股的股数和股金总额,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

在章程结尾处,附有全体成员(代表)签名或盖章。

设置什么机构?示范章程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至少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规定成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由本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不少于一次。

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规定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

成员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本社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法人组织形式,以及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明确理事会是本社的日常决策、管理和执行机构,由若干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

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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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本示范章程中的〔〕内文字部分为选择性内容,【】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内容,或……部分为补充性内容。

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年月日成员大会通过。

〔年月日成员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规范集体资产管理,维护本社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第三条本社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本社集体资产包括:(一)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二)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三)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四)本社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五)依法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根据资产清查结果,截至年月日,本社集体土地【注: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总面积为亩,集体账面资产总额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总额为元。

经营性资产总额为元。

第五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开展以下业务:(一)保护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等资源,并组织发包、出租、入股,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等;(二)经营管理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并组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三)管护运营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四)提供本社成员生产经营所需的公共服务;(五)依法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资产对外投资,参与经营管理;(六)其他业务:。

第七条本社在党的基层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本社重大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本社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选举、罢免以及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程序决策、报批和实施。

第二章成员第八条本社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为年月日。

本社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共确认成员人(名单见本章程所附成员名册)。

基准日以后,本社成员身份的取得和丧失,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第九条户籍在本社所在地且长期在本社所在地生产生活,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经书面申请,由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取得本社成员身份:(一)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社成员的;(二)与本社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三)本社成员依法收养的;(四);……第十条下列人员丧失本社成员身份:(一)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二)已取得与本社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三)自愿书面申请放弃本社成员身份的;(四)丧失我国国籍的;(五);(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丧失成员身份的。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参加成员大会,并选举和被选举为本社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权利;(二)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四)依法依规承包经营土地等集体资产、使用宅基地及享有其他集体资源性资产权益;(五)依法依规享有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六)享有本社提供的公共服务、集体福利的权利;(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承担集体资产对外招标项目的优先权;(八)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关心和参与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三)依法依约开展集体资产承包经营;(四)积极参加本社公益活动;(五)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本社设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其他经营管理机构】第十四条成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

成员大会由本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二)审议、修改本社各项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事项;(四)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五)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六)审议、批准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任期;(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八)审议、批准本社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九)审议、决定土地发包、宅基地分配、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量化等集体资产处置重大事项;(十)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等作出决议;(十一)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应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不少于一次。

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

成员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本社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法人组织形式,以及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为选择性内容,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集体经济组织须在章程中写明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以户为单位选出成员代表人【注:一般为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代表一人,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二十人;成员在五百人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不得少于三十人】。

〔除以户为单位选出的成员代表外,本社另选妇女成员代表人。

〕成员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本章程第十五条除第一项以外的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成员大会职权。

第十八条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次,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

成员代表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至少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一)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成员提议;(二)理事会提议;(三)监事会提议;(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召集临时成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监事会(执行监事)在二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日常决策、管理和执行机构,由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名〕。

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理事会成员主持工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成员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一定文化知识、较高政治素质以及相应经营管理能力的本社成员。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并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起草本社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成员身份变更名单等,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五)起草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等方案,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六)提出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薪酬建议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员及其薪酬;(七)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资产安全;签订发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资方等履行合同;(八)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组织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三)代表理事会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四)代表本社签订合同;(五)代表本社签署并颁发份额(股份)证书;(六)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理事会形成决议,须集体讨论并经过半数理事同意,出席会议的理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载入会议决议并签名。

理事会的决议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本章程、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赞成该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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