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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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XXX 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2019年9月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本社住所:重庆市黔江区XXX**村***组***号邮政编码:409XX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具体职责为:(一)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含林地、园地、四荒地)和水面资源;(二)运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性资产,组织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社在XXX党委和**村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XXX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成员第六条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七条成员登记基准日XXXX年XX月XX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自动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本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住居民;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3.基于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4.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5.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2019 年 9 月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 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本社住所:重庆市黔江区 XXX**村*** 组*** 号邮政编码: 409XX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具体职责为:(一)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含林地、园地、四荒地)和水面资源;(二)运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性资产,组织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社在 XXX党委和 ** 村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 XXX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成员第六条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七条成员登记基准日XXXX年 XX月 XX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自动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本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住居民;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 ( 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 );3.基于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4.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5.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村(社区)经济的发展,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一种由村(社区)居民自愿组成的互助共享经济组织,通过集体经营和利益共享,实现村(社区)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益的增加。

第三条合作社的名称为(),注册地点为()。

第四条合作社的宗旨是:自主经营、互帮互助、共同发展、公平共享。

第五条合作社依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原则,遵循合作、互助、公平、协作的原则。

第六条合作社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业、养殖、加工、销售等项目。

第七条合作社实行股份制,每个成员以购买股份的方式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和决策,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八条合作社的业务主管单位由合作社成员按照相互协商的原则选举产生,负责组织管理合作社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资格及权益第九条成为合作社的成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村(社区)居民;(二)自愿申请加入并全面了解合作社章程;(三)认同和接受合作社的宗旨和经营方向。

第十条成为合作社成员后,享有以下权益:(一)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决策并享有表决权;(二)按比例分红,参与合作社的经济收益;(三)享有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四)获取技术指导和培训的机会。

第三章股权管理第十一条合作社的股权由成员按照股份额的大小进行购买,每位成员最低认购份额为(),最高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股份可以流转和继承,但需经过合作社成员的共同决策。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股权变动应及时向合作社监事会备案,并加以记录。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四条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由成员选举产生,负责对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十五条监事会由1名主任和2名委员组成,主任由监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主任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规划,并监督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条为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规范集体资产管理,维护本社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本社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本社集体资产包括:(一)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二)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三)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四)本社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五)依法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根据资产清查结果,截至年月日,本社集体土地【注: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总面积为亩,集体账面资产总额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总额为元。

经营性资产总额为元。

第五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开展以下业务:(一)保护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等资源,并组织发包、出租、入股,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等;(二)经营管理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并组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三)管护运营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四)提供本社成员生产经营所需的公共服务;(五)依法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资产对外投资,参与经营管理;(六)其他业务:。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XX 县(市、区) XX 乡镇(街道) XX 村经济合作社(市辖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XX 市)。

本社住所:XX 县(市、区) XX 乡镇(街道) XX 村(或者XX 路XX 号)。

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辟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具体职责为:(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二) 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五)。

第五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社员第六条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六);(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留社员资格:(一) 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四);(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了示范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了示范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了示范章程作者:陈娜来源:《农村财务会计》 2020年第12期本刊记者陈娜11月4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各地将以此为范本,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或完善章程。

示范章程共七章四十九条,分别从总则、成员、组织机构、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经营性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变更和注销、附则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示范。

标明哪些信息?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须标明成员大会通过或修订通过时间,明确本社名称、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住所等基本信息,写明清查截止时间的集体资产情况,包括本社集体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总面积、集体账面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经营性资产总额等。

在成员一章,须明确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明确将经营性资产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社成员,设置股份股,写明股金总额,每股金额,并分别标明人口股、劳龄股、扶贫股、敬老股等不同类型成员股的股数和股金总额,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

在章程结尾处,附有全体成员(代表)签名或盖章。

设置什么机构?示范章程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至少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规定成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由本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不少于一次。

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规定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

成员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本社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法人组织形式,以及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明确理事会是本社的日常决策、管理和执行机构,由若干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

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不设理事会监事会设执行监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不设理事会监事会设执行监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不设理事会/监事会,设执行监事)阐明:本示范章程中旳隶书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其他字体部分为示范性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参照本示范章程制定和修正本社章程。

本示范章程由秦皇岛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编制。

转载请注明出处。

专业合作社章程(年月日召开设置大会,由全体设置人一致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组员旳合法权益,增长组员收入,增进本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注:所有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置大会。

本社名称:专业合作社。

组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组员、寻求全体组员旳共同利益为宗旨。

组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重要按照组员与本社旳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组员为重要服务对象,依法为组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旳购置,农产品旳销售、加工、运送、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旳技术、信息等服务。

重要业务范围如下:。

【注:根据实际状况填写。

如:(一)组织采购、供应组员所需旳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旳产品;(三)开展组员所需旳运送、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征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旳重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本社对由组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获得旳其他资产所形成旳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旳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旳公积金,按照组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两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组员所有旳份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01. 引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是指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

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农民群众的组织意识和自治能力。

0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自愿入股、自愿退出的农户和其他农民组成的,以生产、加工、销售农、林、牧、副产品及其深加工产品、农业物资和生活资料为主要合作对象,经济合作、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农民经济组织。

03.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的重要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的制定对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提升生产效益,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的建立也有利于加强农民群众的自治意识,增加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的积极性,提高抗风险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04.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内容分析4.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应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成立目的、业务范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以便明确社员的共同意愿和合作关系。

4.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应规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和权责分工,包括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组织机构,以及各自的职责和权利,明确权力运作机制,保证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

4.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还应详细规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决策程序、资金管理、财务管理、风险防范、纠纷解决、利润分配等方面,以保障合作社的经济效益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4.4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还应明确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市场定位、产品定位、产业布局、合作伙伴关系等,为合作社未来的发展提供战略性指导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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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XXX 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2019年9月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本社住所:重庆市黔江区XXX**村***组***号邮政编码:409XX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具体职责为:(一)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含林地、园地、四荒地)和水面资源;(二)运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性资产,组织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社在XXX党委和**村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XXX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成员第六条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七条成员登记基准日XXXX年XX月XX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自动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本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住居民;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3.基于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4.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5.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

第八条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下列人员,不因户口迁出而丧失成员资格:1.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2.解放军、武警部队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3.正在服刑期的人员;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未迁出户口的。

第九条本社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死亡的;2.已纳入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序列的;3.成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管理人员、正式职工;4.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第十条上述第七条、第八条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除上述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提出申请并经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或者保留成员资格。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凡年满18周岁并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本社经营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三)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四)按股份享受股利分红的权利;(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应承担以下义务:(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定);(二)关心支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三)根据所持股份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权设置与管理第十四条本社的资产包括:(一)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二)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三)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

第十五条本社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变集体资产共同共有为按份所有,变成员为股东,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第十六条本社清产核资登记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为***万元,债权总额**万元,债务总额**万元,其中经营性资产为xxx万元、经营性资产净额为***万元。

第十七条本社经营性资产金额全部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不设集体股。

成员股由下列股种构成:1.人口股,股权享受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按X 股设置,计xxx股;2.土地股,股权享受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参与二轮土地承包的人,每人按X股设置,计xxx股;3.扶贫股,股权享受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扶贫开发建档立卡的人,每人按xx股设置,计xxx股;……本社股金总额xxx万元,总股份xxx股,每股对应资产金额xx 元。

第十八条本社量化后的股份“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实行“确权到人、发证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的静态股权管理模式。

第十九条本社股权仅限在本社内部流转,股权转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由当事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同意,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后,到本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成员内部流转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商议决定,流转股份可以按程序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或核减本社总股份数。

单户股东持有股份不能超过本集体总股份的5%。

第二十条因成员登记错误或者股权配置错误,导致股权多头享受或者重复享受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股权,予以变更或注销。

设置扶贫股的,按照扶贫开发相关政策处理该类股权,需要收回的,予以变更或注销。

第二十一条本社以户为单位向成员出具股权证书,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

股权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如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制。

如股权证书的有关内客发生变更,应在一个月内到本社理事会办理变更手续。

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本社理事会报失并申请补发。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二十二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成员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成员大会的主要职权为: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讨论决定理事、监事的报酬: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按章程规定的其他讨论决定事项。

成员大会可以授权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讨论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作出决定或决议时,须经全体成员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成员大会与村委会换届同步,定期召开。

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必须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有2/3以上成员提议;理事人数不足章程规定的2/3时;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1/3时;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成员大会授权的事项。

但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成员代表必须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代表组成。

成员代表由成员大会以村民组为单位,每个村民组推选若干名代表方式产生。

首届成员代表由村民代表过渡或者改选产生。

第二十八条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成员代表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1/5以上的成员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是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5名理事组成,是本社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的执行机构,设理事长1名、理事x名。

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主持理事会的工作。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其他理事主持工作。

第三十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为:负责召集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制定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人员、财务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或决议:决定组织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决定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决定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保值增值方案;制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拟定组织解散方案;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理事会议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二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代表理事会定期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5名监事组成,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设监事长1名。

监事长负责监事会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的职权为:检查组织财务;对理事会或经理层成员的违法、违规和损害组织利益行为的,要求其纠正;列席理事会会议;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本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换届与村委会换届同步。

任期由章程规定,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

本社有选举权的成员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五章资产经营与管理第三十六条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自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

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九条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本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资产。

第四十条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

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

每年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应向全体成员公布并纳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

第六章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第四十一条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规范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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