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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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5•【字号】常政办发[2010]134号•【施行日期】201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13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组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制定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的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四)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职责,健全完善从就业到养老全程保障的服务体系。

(五)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收入分配改革和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促进就业工作。

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来我市就业的管理政策。

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指南+-+武进201709

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指南+-+武进201709

常州市武进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指南201709一、参保人员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武进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一)长期居住异地并且时限不低于6个月的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二)长驻异地工作、学习连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职工医保在职人员。

二、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采用哪些方式结算?办理备案手续的“长期驻外人员”结算方式有两种,需要申请者在办理备案手续时事先确认。

1、刷卡直接结算:参保人持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在异地的联网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刷卡直接结算。

医疗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现金支付或个人账户支付,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就医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向医院先行支付,再由参保地和就医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定期清算。

2、先垫付后报销:参保人先自己全额垫付医疗费,再凭门诊病历和、出院总结、费用发票、发票清单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三、怎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长期驻外人员携带以下材料到武进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手续。

①本人江苏省社会保障卡;②本人身份证,如由人代办还需要代办人身份证;③异地居住证明材料:长期居住外地并已取得当地户籍的,携带户口本;未取得当地户籍的,携带有效期内的异地居住证;④在职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必须提供单位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证明材料;注意:备案时必须选择异地就医结算方式(①刷卡直接结算;②先垫付后报销),选择先垫付后报销的还须选定就医地3家定点医院;四、异地的联网医疗机构名单在哪里可以查到?1、省内异地就医:江苏省内所有市、县、区都与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联网,实现了江苏省13个地市之间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具体名单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官网进行查询。

官网地址:2、跨省异地就医:跨省医疗机构开通情况可登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险网上查询系统。

常州市本级、新北和武进实现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

常州市本级、新北和武进实现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

常州市本级、新北和武进实现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2016常州市本级、新北和武进实现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明年1月1日起———常州市本级、新北区和武进区实现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昨天,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进一步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市本级、新北区和武进区将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

年内完成管理体制整合常州市明确各辖区年内完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整合工作,统一由人社部门管理和经办,各地制度名称统一规范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居民医保政策“五统一”2016年1月1日起,新北区城乡居民医保并入市本级统筹区,武进区城乡居民医保与市本级统筹区接轨。

统一后,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继续实行首诊、转诊政策,逐步实施、不断完善住院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的医保支付政策。

统一后的政策将覆盖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近110万参保居民。

新政策主要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一是个人出资标准实现了统一,也就是缴费义务上实现了统一;二是门诊待遇实现了统一,包括统一的“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定病种”、“门诊大病”等待遇;三是住院待遇实现了统一,包括执行统一的住院起付标准,自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四是就医结算服务实现了统一,参保人员持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或《常州市居民医疗保险证》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将实现实时联网结算,不再需要个人先垫支再回所在乡镇卫生院报销;五是管理和经办服务实现了统一,整合后居民医保统一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和经办。

政策统一后,现新北区、武进区参合人员医保待遇总体上将有一定幅度的增长。

明确居民医保筹资标准2016年度,“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150元/人,“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350元/人。

提高居民医保待遇在住院待遇方面,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非从业人员”和“老年居民”,在一、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400元/次降低至300元/次;统筹兼顾武进区、新北区原参保人员的就医习惯和医疗机构地域分布特点,将在市第四人民医院(新北院区)、武进人民医院、武进中医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次降低至500元/次。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125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125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12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就调整本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提高部分参加居民医保人员的政府缴费补助标准“非从业居民”、“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政府缴费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个人缴费标准不变,筹资标准相应调整;“老年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政府缴费补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特困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由政府按照调整后的筹资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二、提高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年提高至20万元/年。

三、提高居民医保住院和门诊大病等医疗费用补偿标准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由基金支付85%,其他人员由医保基金支付70%;参保人员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由医保基金支付95%,其他人员由医保基金支付80%;参保人员患重症精神病在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白内障在门诊进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参照其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医保基金支付标准补偿。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24年度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24年度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24年度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常政办发〔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24年度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23〕3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持续稳定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促进医保基金可持续运行,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7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全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71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24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2024年度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按照2023年度筹资标准执行。

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根据市级统筹基金管理规定补足。

二、自2024年度起,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按照高等院校做法,由学校统一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登记,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代收代缴。

三、教育、人社、大数据等部门与医保、税务部门及时做好在校学生学籍信息共享,合力推动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告知等工作。

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医保、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21日。

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一、总则二、参保范围1.常住常州市的城镇职工和其他参保人员,经申请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参保人员包括在常州市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雇主,及其雇佣的在岗职工、退休职工、离休职工、退职职工及其他参保人员。

三、基本医疗保险内容1.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内容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特殊医疗、急诊医疗、康复护理、家庭病床护理、医疗补助等。

2.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为先行后付,参保人员在就医后主动结算医疗费用后,可按规定程序报销医疗费用。

四、保险费及补助标准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雇主和职工共同缴纳,具体比例由常州市人社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2.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扣除,具体标准由常州市人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参保人员在医疗费用报销中,按照不同项目和区域划分,享受不同的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五、基金管理机构及监督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常州市人社部门设立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2.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使用的合规性;3.监督机构对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协助处理有关医疗费用报销的投诉和纠纷。

六、参保人员权益保障1.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益,必须参加常住常州市,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2.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益,必须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并按规定程序报销医疗费用;3.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在遵守所在医疗机构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报销,不得私自向医护人员支付费用;4.参保人员有权监督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并提出建议。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其中,涉及保险费用的违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并追缴相关费用。

八、附则1.本办法由常州市人社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2.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医保办理及报销的有关规定解读(

常州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医保办理及报销的有关规定解读(

常州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医保办理及报销的有关规定解读(2012.2.15)一、关于常州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09年起,我市对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

从新生入学开始,即由学生所在高校统一办理参保,学生在校期间享受各项保险待遇。

二、参保费用及保险期间:(一)2012年开始,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高校大学生资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30元,其中学生个人出资仅30元,其余为政府补助。

(二)每年的9月份办理下年度医保申请,医保参保期间一般为交付保费后次年起的1月1日—12月31日。

(三)当年新生入学新学期(即9月1日—12月31日)为赠送的保险,学生免交保费,所以,当年入学新生在参保后实际的获保时间为当年9月1日—次年12月31日。

(四)低保家庭学生及常州市各区的重度残疾(指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智力、肢体、精神残疾中的一级、二级)学生可免费参加医保。

三、保险待遇: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览表注:1、三级医疗机构包括常州市第一、第二、第三人民医院、市肿瘤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儿童医院、市中医医院、解放军102医院。

其余均为一二级医疗机构2、民营医院包括常州华山医院、仁爱医院、激光医院、瑞金医院、丽华医院、兰陵医院、博爱医院四、报销方法及流程:(一)普通门诊:1、学生可在常州市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除民营医院外)门诊就医,付费时直接向结算处出示医保卡,结算时仅需支付个人自负部分。

(注: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费用总额在200元以下的不予赔付,但金额可累计。

)2、学生在生源地和实习地医院(必须是地级市医院)门诊就医可凭相关材料到社保中心报销。

3、学生如果就医时没有带医保卡,可以事后再拿着卡找医院结算处退费重新收费,但拖延时间不宜长,过了医院的月结算后就很难办理了。

常州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常州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常州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常州市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常州市现行的医保制度下,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

具体来说,个人账户的划入标准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居民个人应缴费用,二是居民家庭应缴费用。

首先,居民个人应缴费用是指居民本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

具体来说,每个月每位居民应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按照本市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每月应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约为月平均工资基数的8%。

其次,居民家庭应缴费用指家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具体来说,每个月每个家庭应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照本市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每月应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约为月平均工资基数的2%。

最后,个人账户划入方式是指居民个人应缴费用和居民家庭应缴费用,均由本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并经由社会保险机构转入其个人账户。

综上所述,常州市现行的医保制度下,关于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

每位居民应按照月平均工资基数的8%缴纳医
疗保险费用,每个家庭应按照月平均工资基数的2%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经由社会保险机构转入其个人账户。

希望大家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积极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自己和家人提供充足的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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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法规
目录
一、常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3)
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6)
三、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暂行规定 (8)
四、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 (10)
五、常州市本级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13)
六、关于调整常州市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相关标准的通知 (16)
一、常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常州市《关于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旨在为完善常州市市本级(指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范围)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提高参保人员保障待遇水平。

《通知》从扩大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居民医保各项待遇等方面着手,多措并举,对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又作调整,调整政策的主要内容除部分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外,其他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此项政策的调整将覆盖到市本级约110万名参保人员。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扩大
据常州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政策调整前: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医保药品目录外的准字号药品费用;对个人账户结余金额超过1500元的部分,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可用于支付本人以个人名义参保者参加职工医保的保险费用,或用于支付本人、配偶或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保险费用,也可用于购买本人的商业医疗保险。

政策调整后,从明年1月1日起,《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中的丙类自费项目,例如:挂号费、体检费等,将纳入个人账户刷卡使用范围。

本次政策调整后,个人账户使用的范围将大大扩展,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不论是否在医保范围内(仅有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除外),参保人员均可通过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释放渠道将进一步满足。

《通知》明确,居民医保个人账户原有资金余额的使用范围与职工医保一并调整。

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整
据介绍,此次调整追加了2012年度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

将“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政府缴费补助标准,由原规定的每人每年20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标准不变;“老年居民”“非
从业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缴费政府补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据初步测算,上述筹资标准调整后,2012年度居民医保基金在个人缴费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将追加政府补助资金约780万元,提高了居民医保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见表一)
对于2013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通知》规定,2013年度政府对居民医保基金的补助标准将在下一步国家、省公布标准基础上,结合常州市经济发展水平另行确定。

另外,随着政府补助标准下一步的调整,个人缴费标准相应适当提高,“老年居民”由原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240元、“非从业居民”由原每人每年330元调整为450元、“未成年居民”由原每人每年75元调整为90元、“高校大学生”由原每人每年30元调整为60元。

符合规定的特困居民参保费用由政府全额承担。

今年9月1日起至今年11月20日止,参保人员须按前述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2013年度个人应承担的保费。

居民医保生育补偿调整
人社局介绍说,常州市自2010年起,将符合条件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疾病住院的办法进行医保补偿。

每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约有10例左右,目前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平均补偿比例约在60%以上。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生育补偿待遇水平,《通知》规定,自今年12月1日起,按现行规定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进行补偿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如低于70%的,补足至70%。

医保支付上限提高2万
明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0万元/年调整为22万元/年。

明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由原规定的“超过200元至1200元以内的费用”提高至“超过200元至1500元以内的费用”,起付线、支付比例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举例来说:一位“老年居民”,一年门诊医疗费用约2000元,其中医保范围内约1600元。

政策调整前,如在基层医疗机构
看病,最多可报销500元;如转诊在二、三级医疗机构看病,最多可报销400元。

政策调整后,如在基层医疗机构看病,最多可报销650元;如转诊在二、三级医疗机构看病,最多可报销520元。

(见表二)
门诊大病待遇提高
自今年12月1日起,参保“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由原规定的70%提高至72%;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由原规定的80%提高至82%。

据统计,今年1-5月份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剔除医保范围外费用后,医保报销比例平均约为68%,政策调整后预计将平均达到7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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