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件看法官的整体回避和法院的管辖权

合集下载

民诉管辖案例分析

民诉管辖案例分析

一原告李某于199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宋某于1986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200元,租期3年。

现租期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

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某想不通,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件,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起诉。

[问题]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答案与分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一定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由于它们各自的职能不同,所担负的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不同,因而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案件”。

本案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对区法院的审判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所以本案应由区法院管辖。

[小结]管辖权的规定,其依据是审判权合理分工,充分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

级别管辖的划分,就管辖案件的数量而言,构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情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少。

二裁定管辖案例:1991年5月,某市南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于某搬家至南区某街15号居住,正位于南区市民戴某的房屋后面,于某靠近戴某房后屋檐搭建一间9平方米厨房,严重影响了戴某家通风采光。

法官任职回避规定

法官任职回避规定

法官任职回避规定
法官任职回避规定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官需要主动申请回避不参与特定案件审理的制度。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官的中立性和廉洁性。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官任职回避规定可能存在差异,本文将重点介绍一般意义上的法官任职回避规定。

首先,一般来说,法官需要回避的情况包括:对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与案件有关的亲属、好友或者其他特定关系;对案件有偏见或者偏倚的情况;曾经参与过案件的调查、审理或者上诉过程;与案件当事人有利益牵连的情况等。

在这些情况出现时,法官应当主动向有关审批机构申请回避。

其次,法官的回避申请通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比如,如果法官认为自己对案件当事人存在偏见,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或者示意信函。

这些证据和理由应当能够证明法官的回避是必要的,有助于确保公正审判和司法中立。

第三,对于法官回避的审批机构,一般为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

在审批法官回避申请时,这些机构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包括法官的回避请求、案件的特殊情况、公众对司法的期望等。

审批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回避申请,并做出合理的决定。

最后,当法官的回避申请被批准后,他们将不再参与相关案件的审理。

这样可以确保案件的审判不受到法官个人因素的影响,从而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另外,法官回避也有助于防
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

总之,法官任职回避规定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中立的重要制度。

它能够确保在相关情况下,法官不参与具有利益冲突或偏见的案件审理,从而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各个国家和地区可以根据自己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在法官任职回避规定上进行不同的具体规定和实施。

从王成忠案看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从王成忠案看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从王成忠案看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作者:李倩倩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2期李倩倩【摘要】王成忠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二审直播视频引发网络热议,争议焦点在于“法官面对昔日的同事是否应当回避?”之所以存在争议主要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存在弊端和漏洞,无相关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及整体回避制度的规定等。

本文针对此案的争议点展开了分析,通过广泛搜集相关文献资料和阅读相关书籍,案件分析,所学程序法知识相结合,总结出现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的缺陷的同时提出几点对应的完善回避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王成忠案回避制度程序正义刑事诉讼一、研究背景起因是一个因合同价款数额而导致的林地林权纠纷的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因不服判决结果而上诉,而王成忠就是该上诉案的主审法官,他认为双方代理人所为的行为根据规定理应由其被代理人承担,并且认为二审中被告提出的鉴定意见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故不予采纳,于是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在上述案件还没有做出定论的时候,该案的主审法官--王成忠就被检察院提起了公诉,指控他与当事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经授意而做出不法裁判,对于应当采纳的鉴定意见不采纳,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害。

一审中,王成忠表示他是凭他的本心判定的案子,并没有任何人授意他如何判决,并且表明如果再给他一个机会他也还是会这么判。

但是辽源市西安区法院根据已有的事实和证据,最终判决王成忠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自认为公平审判的王成忠不服一审判决,将案件上诉到指定法院--辽源中院,而辽源中院是他的原工作单位。

由此便出现了风靡网络的二审直播视频,11月8日上午,王成忠在他原供职的单位--辽源中院,接受原同事的审判。

而王成忠及其辩护人徐昕律师申请合议庭回避的请求被当庭驳回!庭审只坚持了40多分钟,即宣布休庭。

该二审庭审直播视频立即传遍法律圈“大街小巷”,引发无数法律人感慨愕然。

因为在庭审直播中,主审法官无视被告及其辩护人的请求,直接驳回回避请求,好像无论他们的申请理由有多么的充分,该法官都会给他两个字—驳回,要不就是庭审后提交书面报告。

探讨我国刑事回避及管辖权异议制度——以王成忠案件为例

探讨我国刑事回避及管辖权异议制度——以王成忠案件为例

2019年4月第22卷第2期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Xi'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Apr.2019Vol.22No.2【政法论坛】收稿日期:2018-11-23作者简介:郭沙沙(1994—),女,河北邯郸人,深圳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讼诉法研究;郝世坤(1984—),男,河北承德人,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文法学院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法学研究。

①《刑事诉讼法》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条。

探讨我国刑事回避及管辖权异议制度———以王成忠案件为例郭沙沙1,郝世坤2(1.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1;2.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摘要:王成忠案件说明回避制度并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完全得到执行,同时暴露出我国回避制度在审判阶段中存在的缺陷: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程序缺失;审判管辖权异议制度不完善。

对此,需结合域外经验,填补审判委员会成员回避的决定主体及相应救济程序的法律空白;进一步细化我国刑事审判管辖权异议制度,以达到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目的。

关键词:回避制度;管辖权异议制度;程序性权利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77X (2019)02-0084-05一、案情评析2018年1月8日,吉林省辽源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一案,该案面向全国人民进行直播。

在王成忠的庭审现场中可以了解到:被告人王成忠原来是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辩护律师提出的回避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三位法官(合议庭)回避;考虑到该案件可能经本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时申请审判委员会的全体委员回避。

辩护律师同时也提出了关于申请回避的诸多理由。

法院当庭驳回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回避申请,认为辩护律师提出的回避申请属于申请要求法院“整体回避”,其实质属于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管辖权异议进行规定。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内容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内容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内容
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防止利益冲突,而对法官执行公务时应当选择的行为、事项和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职业或职务等予以限制的制度。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亲属回避。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避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形。

如果法官是上述人员的近亲属,需要回避的,可以主动提出申请或者由当事人申请回避。

2. 地域回避。

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不能在自己的家乡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的辖区内办案,以避免因个人情感等因素影响公正司法。

3. 管辖回避。

对于不属于自己所在法院管辖的案件,法官不得受理或者审理该案件,以避免因对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4. 公务回避。

法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涉及自己的案件不属于自己主管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请求回避;如果发现其他人员涉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也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怎么确定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怎么确定

一、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怎么确定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

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管辖权二、行政诉讼的效力范围是什么空间效力空间效力又称地域效力,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中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中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中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此外在公海中的中国籍船只以及飞行器一般也认为是中国领域。

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活动,均应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

但也有例外:一是中国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不适用中国(内地)行政诉讼法;二是有关行政诉讼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时间效力行政诉讼法时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

如中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明确规定:“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里的施行日期即为该法生效日期。

同时,中国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行政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

中国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采用属地原则确定对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均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70条规定,这些当事人包括:中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中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进行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以及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以及基本原则

一、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的确定要根据以下相关规定:
1.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3.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辩论原则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三、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
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关于回避与管辖制度

关于回避与管辖制度
正文:回避与变更管辖问题之研究
从2000年法官杨清秀故意杀人案到2010年李庄案,在这十几年中,期间许多案子的发生和解决不断的凸显着我国回避和变更管辖的缺陷和不足。对回避和变更管辖问题的研究,在这里主要是结合上述的两个典型的案子展开的。对回避和变更管辖的研究,首先要知道回避和变更管辖的含义,思考两者间的关系,其次结合这两案例分析我国的回避和变更管辖,最后简要的谈谈我对我国的回避与管辖制度的看法。
一、回避和指定管辖的含义及关系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法律规定的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为了避免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发生、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指定管辖属审判管辖的一种,其一般适用与两类刑事案件:一类为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另一类为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者不能审判的刑事案件,避和变更管辖制度有一定的缺陷:1、法律未规定集体回避或者整体回避管辖,也未做出有关的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就有许多人对此有所疑惑或者是有些人会利用这一法律漏洞来违背公平正义。2、指定管辖中只是规定了对法院的指定,而未规定在侦查阶段即对侦查机关的指定,具有一定的缺陷。李庄案的侦查机关与龚刚模的侦查机关为同一个,如果李庄被判无罪也就说该侦查机关某些人员犯刑讯逼供罪,二者选其一,所以李庄案和龚刚模案的侦查机关与被告人李庄存在的利害关系,但却未回避。而且侦查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也是应该有待商榷。在法律上指定管辖只对法院,可在审判前还有侦查、起诉阶段,在这些阶段有时也需要被指定,我认为这是法律上的缺陷。虽然在刑诉课上老师说:“法院的管辖确定了,那么公检机关的管辖也就确定了。”但是审判在侦查和起诉后的。公检机关的个别人若不能参与可用回避,但对整个侦查机关或是检察院都不得参与的就应让上级指定。”3、管辖权异议可以促进我国对人权的保障,促进刑事诉讼文明的发展和程序公正的实现,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管辖权异议,只是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一起案件看法官的整体回避和法院的管辖权
从一起案件看法官的整体回避和法院的管辖权发表时间: 2019年01月20日 07时35分
阅读次数: 240
张庆为某区某村主任,因该村换届后前任村干部不及时交接帐目、财务,以及非法卖地,非法采沙,老人补助不发放等问题得不到妥善处理,在一次发放老人补助款时,前任
干部将帐薄抢走撕毁,造成无法正常发放。

报案后警方迟迟不予出警,导致矛盾升级,部
分村民自发到区政府、区人大上访解决,甚至包括一位年过八旬的老太太。

在区政府、人大门前事逢该区人大主任下午上班,村民要求人大主任解决,该主任采
取躲避态度。

张庆随要求主任给予解决,认为人大是监督机关、选举机关,村里选举问题
应该由人大解决,抓住该主任不让走。

后该主任在保安护送下进入办公楼,十余村民到办
公楼内寻找该主任,没有找到。

后到一楼休息室等待解决问题,随后到信访办。

此时政府
报警,公安机关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将张庆拘留,后被依法逮捕。

经某区人民法院7个
多月的审理,认定张庆系首要分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该案的问题是由该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司法人员的整体回避问题,也即管辖权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
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
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
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陈瑞华认为回避制度设立
的宗旨是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或确定罪与非罪提供一个正当的程序, 使当事人在心理上服从
司法的权威, 使裁判获得正当的基础, 具备强制执行的充分条件,程序的正义才能保证实
体的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
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
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一百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官法》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该区法院院长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与罢免,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并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人民法院工作。

本案受害人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区委、政府,该区人民法
院全体法官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因此本案由区法院审理有失
偏颇。

律师接受被告人委托后,当即提出整体法官回避申请,主审法官受理申请后,认为需
要提交院长审批,让我们等待结果,后如当初所料,申请未得到批准,并且也未出具书面
决定,理由不外乎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
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的规定。

法律条文既
然没有规定整体回避制度,所以本案申请无法得到批准。

后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该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
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管辖权
异议,法院也未予以考虑。

现行诉讼法规定的审判人员的个人回避,对于集体回避法律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
只是在非常时期将案件移送至有关法院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采用了管辖制度变通的做
法弥补回避制度之不足。

既然该法院无管辖权,合议庭中的个别法官可以抵制,抵制的结
果是“回避”,但整体回避就无法可依了。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良知的法官们也无能为力,错误的程序就可能导致错误的结果。

2019年4月14日由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到6月开庭两次后
等待判决,直至 2019年11月14日才公开宣判。

《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有本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
以再延长一个月。

而本案审理过程却历时整整7个月。

为了“其它情形”---保障案件的公正审判或者说维护程序正义,必须使法官回避制
度与管辖权制度联系起来并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一旦经正当程序启动了集体回避,原审
法院应立即连同卷宗交上级法院审查,而上级审查所采取的措施是裁定驳回或将案件指定
其下级的同级法院管辖,于是回避制度便与管辖制度发生了联系。

裁定管辖制度是确立法
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但由于诉讼法对于管辖制度规定的过于原则,为一些法院争取管辖
提供了条件,再加上地主保护主义严重,管辖制度就像一个四边行,虽然有了框架,但不
具有稳定性。

譬如本案法院严重地规避回避制度而“获得”管辖权,归根结底是立法上
忽视了法院程序正义的理念,未能将回避制度与管辖制度衔接起来。

因此改革的重点是将
回避制度与管辖制度有机地衔接起来,对于法官个人回避的适用现行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要求整体回避的交上级法院裁定。

总之,中国人民的司法制度从创立那天起就是为人民解决纠纷,司法的权威性也正基于此,司法程序目的是为当事人提供一个中立而公正的裁决者,在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下维护人民的权利。

只有把回避制度与管辖制度有机的组合起来,才能建立起一套符合公认正义法律程序来规范在“法治的阴影”下的行为,使之更加有力的服务于发展中的和谐社会。

2019年1月18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