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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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行政主审法官会议纪要(第1卷)》读书笔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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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行政机关重复处理行为的判定标准 24善意抵押权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撤销虚假登记行为确认违法保留效力 25行政行为内容正确只是缺少形式要件的属于程序违法 26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自我纠错的权力 27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可以同时恢复原行政行为法律效力 28审理山林权属行政裁决案件可适用变更判决 29不动产转移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30行政复议决定应当符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
11行政裁决案件中的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 12被告未履行举证义务的判决方式应考虑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13申请再审中的新证据应当予以质证 14对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应予实质审查 15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分析证据认定违法强制拆除主体 16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适用优势证据规则 17复议决定可能对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利后果的应当将其列为复议第三人 18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应当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根据 19公民代理资格的审查及对虚假陈述的司法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行 政主审法官会议纪要(第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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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认定
法官
裁判
行政案件
第三人
效力
行政
法庭
案件 行政
机关
主审
行为
合法权益
证据
利害关系
范围
案件
内容摘要
2020年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以下简称第一巡回法庭)成立5周年。自2015年成立以来,第一巡回 法庭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始终牢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 出的改革初衷,坚持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坚持就地解决纠纷,坚持方便当事人诉讼,审理审结了巡回区内大量行 政案件。与此同时,第一巡回法庭注重充分发挥主审法官会议在研究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统一裁 判尺度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办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的行政案件。主审法官会议关于这些案件的讨论意 见,是第一巡回法庭对行政审判实务中部分重点和难点问题的基本裁判观点,是法官集体智慧的结晶,我们在其 中选取了35篇具有参考指导价值的会议纪要,按照一定体例编写后汇编为本书,一为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实 践;定行政赔偿数额要结合当事人主张和在案证据综合确定 32违法强制拆除案件中赔偿范围及数额的认定 33未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安排宅基地相关损失的赔偿标准 34未及时支付赔偿金的利息损失属于应予赔偿的直接损失范围 35对超征收范围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可依法判决一并予以行政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办法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办法(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公布实施)第一条为了更加有效地接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社会监督,确保法官严肃执法、公正裁判,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下称举报中心)。

第二条举报中心受理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机关其他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正、副院长以及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一)贪污受贿;(二)徇私枉法;(三)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隐瞒或者伪造证据;(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秘密;(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七)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八)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十)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十一)乱收费、乱拉赞助等违反诉讼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十二)为案件指定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十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举报中心设立接待室、公开举报电话和公开举报信箱。

受理举报人采用电话、电报、信函、面谈等方式进行的举报和代为他人进行的举报。

第四条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举报工作秘密。

第五条举报中心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举报必须接受。

对下列举报,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对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关审判庭申诉或申请再审;(二)对不属于本院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受理的法院举报中心举报;(三)举报人向其他法院举报中心举报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本院举报中心转办。

最新版浙江省法官惩戒暂行办法

最新版浙江省法官惩戒暂行办法

最新版浙江省法官惩戒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法官惩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和《浙江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章程(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惩戒工作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体现司法职业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责任与过错相适应,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法官存在以下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应按照本办法予以惩戒:(一)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二)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重大过失是指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未达到法律法规对法官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或者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裁判错误是指案件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

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等。

第四条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惩戒。

第五条违反审判职责,终身追责。

不因工作变动、身份变化而免除。

被追究责任时已经不具有法官身份的,应当明确被追究人的责任和应当受到的惩戒,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选择适当的方式给予应有的处理。

违反审判职责的人已经被判处刑罚的,不再给予惩戒。

第二章·惩戒种类及适用第六条法官的惩戒种类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执行,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必要时也可作通报批评、诫勉、责令退额、免职等处理。

第七条受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或二个法官等级。

受降级处分前的法官等级为最低法官等级的,按该等级晋升上一级的最低年限时间予以延期晋级。

受撤职处分的,包括撤销其行政职务和法官职务,并在退出员额的同时,应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法官等级相应的行政级别确定待遇,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官员额退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官员额退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官员额退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湘高法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5.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官员额退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高法发〔2021〕17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机关各部门: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湖南省法官员额退出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5月26日湖南省法官员额退出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省法院法官管理制度,不断深化法官员额制度改革,建立能进能出的法官员额动态管理机制,推进全省法院法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办法(试行)》(法发〔2020〕2号)等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员额退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二)人岗相适;(三)业绩导向;(四)能进能出;(五)公开、公平、公正;(六)依法依规严格监督管理。

第三条法官退出员额,包括申请退出、自然退出、应当退出三种情形。

第二章申请退出员额第四条法官自愿申请退出员额,具备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后可以退出法官员额。

第五条对申请退出员额的法官,所在法院政治部应当与本人谈话,详细了解申请退出员额的原因,充分解读退额政策,做好思想工作。

第六条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批准退出员额:(一)入额不满三年,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担任重要案件的主审法官,案件尚未审结,且不宜更换办案人的;(三)其他不得申请退出的情形。

第七条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因个人意愿申请退出员额的,应向所在法院政治部提出书面申请,列明退出员额具体事由等内容,由所在法院政治部审查提出意见,经所在法院党组研究后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省高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申请退出员额的,应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提出书面申请,列明退出员额具体事由等内容,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审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04•【文号】法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2.0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法发〔2015〕3号党的十八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现制定《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并将之作为《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贯彻实施。

一、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原则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法官职业道德准则

法官职业道德准则

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完备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是完善法官制度的重要内容。

从国外的立法规定和经验来看,一方面注重对法官实行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另一方面,也注重制订法官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每个公民从其担任法官的第一天开始,便应当知道自己应当做什么,不应做什么,违反法官的行为准则将受到何种惩戒。

以美国为例,1924年美国律师协会便为法官制订了《司法道德准则(Canons of judicial Ethics)》,当时制订这一准则的原因是,联邦法官迪士(Kennesaw Mauntain Landis)担任了联邦棒球协会的委员以后,拒绝辞去法官职务,美国律师协会认为该法官已违反了职业道德,但当时议会并没规定法官的职业道德准则,美国律师协会便制订了《司法道德准则》。

该准则一直成为美国法官的行为准则。

1972年美国律师协会在该准则的基础上通过修改,而制订了《司法行为准则》,1982年、1990年又对该准则多次作出修改,并成为约束法官行为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美国的法官极少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在公众中始终保持良好的形象,与其严格受到《司法行为准则》的约束是不无关系的。

我认为,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尽快制订出一部《法官职业道德准则》。

制订该准则的必要性在于:第一,对法官应提出特殊的职业道德要求。

法官作为维护正义和稳定的重要力量,其承担的职责强大,可谓“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显然不可仅采用一般公民的道德标准。

如一般公民只需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即可,而法官不仅应守法而且要严格执法、在办案中,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清正廉洁。

再如一般公民可以自由出入歌厅、舞厅、酒吧等各种合法的娱乐场所,而法官出入这些场所应受到限制,不可丧失和降低法官的尊严。

一般公民可以合法地兼职,法官的兼职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总之,正如美国《司法行为准则》所规定的,法官以及司法的行为不得“使人们对其作为一名法官的公正的裁判能力提出合理怀疑”,不得“贬低司法机关的形象”,有损法官的尊严。

关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问题的探索与思考

关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问题的探索与思考

关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问题的探索与思考崔永东【摘要】在西方国家,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主要包括审判监督、院庭长监督及司法官行为调查委员会或司法官惩戒委员会对司法官行为的监督等等.目前,在我国推进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中央决策部门和中央司法机关都非常关注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问题,因为内部监督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成败,并影响到司法公正能否实现及司法公信力能否提升这样的大问题.中国要建立司法官监督制度既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也要结合中国司法实际.鉴于弹劾制度成本较高,中国可不采用该制度.构建中国司法官监督制度应当以司法官惩戒制度为主,通过建立严格的司法官行为准则和规范的司法官惩戒程序来完善中国的法官监督制度.【期刊名称】《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13)003【总页数】6页(P61-66)【关键词】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国际经验【作者】崔永东【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上海2016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4在目前我国进行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也被提上了日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另外,该《决定》还提到了审级监督问题:“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审判权威。

”[1]应当指出,我国宪法和法律均有法院内部监督工作的规定。

如《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1990年3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事实,正确适用纪律,保护法院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纪律为准绳;对于违犯纪律的法院工作人员在适用纪律上一律平等。

在纪律面前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人员。

第三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分级调查,分级处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监察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回避:(一)是本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该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查处的。

第六条监察人员的回避由监察室主任决定;监察室主任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第七条被监察人有权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监察部门应当保证其辩解的权利。

第八条被监察人对于监察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监察室或监察员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主任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中级人民法院及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以及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管辖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三章受理、立案、调查、审理第一节受理第十四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群众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用书面或口头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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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办法(试行)
---郭信主
本院各部门:
2014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我院为全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8月、9月,我院到辽宁葫芦岛法院、广东深圳法院考察学习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经验,9月成立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组建了法官会议,对我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相关方案调研、起草,创建内网专题版块、微信群等讨论平台,广泛听取吸收意见,召开三次法官会议研讨方案,讨论稿公布内网征求意见,五易其稿。

历经2个月,在全院干警的努力下,终于形成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主审法官遴选工作方案》、《主审法官考核实施办法》、《主审法官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办法》、《关于法院工作人员能级岗位津贴保障试行办法》五个方案的初稿。

11月5日,我院召开党组会认真细致讨论并通过了法官会议提交的五个方案,当天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送了这五个方案。

2015年1月7日,我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征询五个方案的审批事宜。

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回复“你们按方案做即可,我们不单独回复了。

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随时联系。

”1月22日,我院召开党组会,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精神,讨论并决定实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相关方案。

因《关于法院工作人员能级岗位津贴保障试行办法》涉及经费保障等问题,非基层法院一家之力所能解决,故暂且不予公布,但我院仍在努力争取之中,待条件成熟时予以公布实施。

现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
施方案》、《主审法官遴选工作方案》、《主审法官考核实施办法》、《主审法官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某县人民法院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审法官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主审法官行为,促进主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审法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惩戒。

第三条对主审法官的惩戒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处分与违纪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设立由本院纪检组长及有关人员、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和其他社会人士等组成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加强对主审法官廉洁司法的监督和违纪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由本院纪检组长担任法官惩戒委员会主任。

第五条对主审法官的惩戒,应当依据行为人的法定职责、违纪违法事实、主观过错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进行。

第六条主审法官有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按规定不得从事的行为的,应当根据行为严重程度,依次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扣除相应的考核分值2分、3分、4分;情节严重的,免除主审法官资格。

因涉案违反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纪律行为被警告以上处分的,免除主审法官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惩戒范围
第七条主审法官有下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规定行为的,免除主审法官资格:
(一)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的;
(二)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的;
(三)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的;
(四)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的;
(五)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的。

第八条主审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免除主审法官资格:
(一)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
(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
(三)接受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安排的娱乐、旅游或者其他消费活动的;
(四)向其他审判、执行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的;
第九条主审法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
(二)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对不应当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代理人的;
(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或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财产保全工作中有过失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依据规定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故意不予收集,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或者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并
损害其利益的;
(十一)因过失导致错误裁判,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故意违法执行第三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的;
(十三)故意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故意严重超标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财产的,但因被执行财产不可分割,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适当地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财产的除外;
(十四)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五)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和解,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十六)擅自变更执行标的和数额的;
(十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采取扣押、拘留措施的;
(十八)对委托执行的案件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的;
(十九)工作过程中有其他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主审法官在业外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在家中、餐厅、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私密场所私下单独接触本人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或参与企业营利性活动,谋取私利的;
(三)向涉案的当事人、代理人及相关人员借贷、借车或有其他经济往来的;
(四)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打牌、打麻将等活动的;
(五)不当披露自己的工作细节、涉及办案秘密或当事人隐私等内容的;
(六)在业外活动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主审法官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纪检监察部门报
告备案,依照规定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

未及时报告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与当事人的代理人或相关人员发生经济往来的;
(二)因继承、赠与、财产分割等原因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与法官身份发生冲突的;
(三)亲友以沟通案情为由擅自将当事人带到家中的;
(四)发现当事人将礼物留在家中,因故未能及时归还的;
(五)受亲友、长辈、领导、老师或同学邀请聚餐,入席后发现有当事人在场的;
(六)其他应当报告备案的情形。

第十二条因工作过失对法官进行惩戒时,按照以下规定划分责任:
(一)独任法官违法审判的,由该法官承担责任。

(二)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在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出现违法审判的,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责任;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情况下出现违法审判的,持正确意见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情况下虽未出现违法审判,但故意持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应承担责任。

(三)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委员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决定错误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委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发表错误意见的委员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惩戒程序
第十三条监察部门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或者控告检举的违纪违法线索,或者有关机关、部门移送的违纪违法线索,经初步核实,认为法官具有违纪违法事实的,应当层报院长批准后正式立案。

第十四条监察部门在立案后,应当组成案件调查组进行案件调查。

第十五条调查组在案件调查时,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
法官的陈述和辩解。

第十六条对于可能给予法官惩戒的案件,调查组结束调查后应当交由法官惩戒委员会审理。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理案件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纪、违法事实不存在的,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立案的程序予以销案,并告知被调查法官。

第十八条法官惩戒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应当根据违纪、违法事实和相关规定,作出予以惩戒或不予惩戒的建议,提请院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对法官作出惩戒决定后,政治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将有关材料归入受惩戒法官的档案。

第二十条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受惩戒法官自收到惩戒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院党组申请复议,院党组应当自受理复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院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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