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全文(10篇)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全文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一、目的与定义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管理职权的一种具体措施。
学校、教师可以采取教育惩戒措施,旨在教育学生遵守纪律,纠正不当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全日制的普通中小学,不适用于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三、基本原则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尊重和保护相结合;公正、公平、公开;依照校规校纪和程序。
四、教育惩戒的类型口头警告;书面检讨;短暂隔离教室;校园服务;禁止出入特定场所;停学、停课;其他必要的教育惩戒措施。
五、教育惩戒的实施学校应当制定具体的校规校纪,明确教育惩戒的实施程序和标准;教师应当根据校规校纪和教育需要,适时实施教育惩戒;教育惩戒应当与学生违规、不当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教育惩戒应当注重教育效果,以纠正学生行为为目标,防止过度惩罚。
六、教育惩戒的监督与保障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的监督机制,定期检查、评估教育惩戒的实施情况;教师应当接受专门培训,学习教育惩戒的法律规定、实施程序和方法;学生及其家长有权对违反规定的教育惩戒行为提出异议或投诉。
七、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教育惩戒行为,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依法依规处理;对违规教师,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处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全文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一、目的与定义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管理职权的一种具体措施。
学校、教师可以采取教育惩戒措施,旨在教育学生遵守纪律,纠正不当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全日制的普通中小学,不适用于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三、基本原则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尊重和保护相结合;公正、公平、公开;依照校规校纪和程序。
四、教育惩戒的类型口头警告;书面检讨;短暂隔离教室;校园服务;禁止出入特定场所;停学、停课;其他必要的教育惩戒措施。
五、教育惩戒的实施学校应当制定具体的校规校纪,明确教育惩戒的实施程序和标准;教师应当根据校规校纪和教育需要,适时实施教育惩戒;教育惩戒应当与学生违规、不当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教育惩戒应当注重教育效果,以纠正学生行为为目标,防止过度惩罚。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文档模板: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版本号:教育部发文【2020】号发布日期:20年月日生效日期:20年月日签署单位:教育部一、前言1.1 简介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是为了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行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推动中小学教育优质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小学教育惩戒工作。
1.2 定义1) 教育惩戒:指学校对学生不当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惩处的行为。
2) 学生不当行为:指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纪律行为准则以及校园公共秩序的行为。
1.3 目的与原则目的:确保学校教育惩戒工作的公正、科学、规范和有效,最大限度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原则:1) 追求公正:教育惩戒应公正对待每一位学生,不偏袒、不歧视。
2) 注重教育:教育惩戒应以教育为主导,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
3) 限制权力:教育惩戒权力应受到限制和监督,避免滥用和不当行使。
二、基本原则2.1 权责一致原则教育惩戒的实施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教育惩戒能力。
2.2 公开透明原则学校应将教育惩戒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师生及其家长进行公开,并及时通知学生的教育惩戒决定和结果。
2.3 报告告知原则学校应当及时向学生和其家长报告教育惩戒的具体内容、原因和依据。
2.4 适度合理原则教育惩戒应当依据学生不当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采取相应的教育和惩处措施。
三、教育惩戒行为及措施3.1 纪律处分措施学校可以对学生的不当行为进行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记过、留校察看、勒令停课。
3.2 行政处分措施学校可以对学生的严重不当行为进行行政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降级、开除学籍等。
3.3 其他惩戒措施根据学生不当行为的情况,学校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教育惩戒措施,如限制活动、责令认错、参加心理辅导等。
四、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附件1:教育惩戒记录表2、《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附件2:学生违纪行为分类及相应措施表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学生违纪行为:指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纪律行为准则以及校园公共秩序的行为。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序言:中小学教育惩戒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规范、引导和约束的一种行为方式。
为了保障学生的权益,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教育部制定了本《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旨在提供详细的指导方针,帮助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正确实施教育惩戒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小学教育惩戒应坚持以德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重视教育、引导和激励相结合。
第三条中小学教育惩戒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积极向上、遵纪守法的品质,提高学生的自觉约束和自律能力。
...第二章:教育惩戒的种类和程序第四条中小学教育惩戒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1. 口头警告2. 书面批评3. 记过4. 谈话教育5. 引导和矫正6. 组织适当的学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第三章:教育惩戒的适用范围和规定第七条中小学教育惩戒的适用对象为在校中小学生。
第八条学校应制定相关的教育惩戒制度,明确惩戒对象、程序和尺度。
第九条教育惩戒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2. 适度、有节制、有分寸3. 矫正、教育为主......第六章: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中小学教育惩戒操作指南2. 中小学教育惩戒记录表3. 中小学教育惩戒申诉处理流程图...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教育法 - 简介...2. 学校条例 - 简介...3. 论文抄袭 - 简介......第八章: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1. 学生家长对教育惩戒措施的意见和反对解决办法: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充分解释教育惩戒的目的和原则,争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2. 教师对教育惩戒措施的执行困难解决办法:提供相关培训,加强教师的专业素养,提升教师的惩戒执行能力。
...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1. 中小学教育惩戒操作指南2. 中小学教育惩戒记录表3. 中小学教育惩戒申诉处理流程图...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教育法 - 简介...2. 学校条例 - 简介...3. 论文抄袭 - 简介......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学生家长对教育惩戒措施的意见和反对解决办法: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充分解释教育惩戒的目的和原则,争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工作,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小学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教育政策和教育教学规律,遵循教育规律和心理发展规律,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安全稳定,提高教育育人水平和教育品质。
第三条中小学教育惩戒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注重教育,以矫正为辅,严格规范手段,落实责任,确保教育惩戒工作科学、公正、有效。
第四条中小学教育惩戒应当遵循科学、人道、公正原则,使学生学会自律、守法、遵纪守纪,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章惩戒规则第五条学校应当对中小学生不守纪律等违法行为进行教育惩戒,但教育惩戒不得侵害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条教育惩戒的方式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训诫、组织学生检查、让学生写检查、责令赔礼道歉、表彰奖励好学生等,但应当根据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和性质及其影响,科学、合理地选择教育惩戒方式。
第七条因学生违法违纪行为需作出处分的,应当及时确定处分依据和处分程度,并告知涉事学生及其家长。
第八条学校教育惩戒工作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学生及其家长应当依法参加教育惩戒工作,对教育惩戒工作有异议的,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章教育惩戒监管第九条学校教育惩戒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加强对教育惩戒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避免教育惩戒工作中出现滥用惩戒和不当惩戒的现象。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教育惩戒档案,完整记录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教育惩戒情况。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则、滥用惩戒和不当惩戒的,应当取消教育惩戒资格。
对涉嫌从事学生虐待、体罚和以赚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则所涉及违法违纪行为和教育惩戒手段的具体说明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简要注释如下:1、本规则旨在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工作,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并提高教育育人水平和教育品质。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文档】: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文档正文】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旨在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行为,促进优质教育环境的建立与发展。
为确保规则的有效执行,特制定,详细说明《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的相关内容,供各教育部门和教职工参考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学校管理,把握适度教育惩戒的界限,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育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小学教育惩戒的管理,包括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教育惩戒应坚持以德育为中心,立足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培养学生的品德修养和行为习惯。
第四条中小学教育惩戒应遵循严格依法、公正公平、文明教育的原则,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附件2:中小学教育惩戒记录表格附件3:中小学教育惩戒申诉表格附件4:中小学教育惩戒工作总结报告模板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法律名词1:《教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律法规,包括教育法及其相关修订条款。
法律名词2:《义务教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包括义务教育法及其相关修订条款。
法律名词3:《未成年人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相关修订条款。
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困难1: 学校管理人员对于教育惩戒规则的理解不一致。
解决办法: 建立明确的培训机制,定期组织教育惩戒规则的培训,提升管理人员对规则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困难2: 学生或家长对教育惩戒决策存在异议,申诉途径不畅。
解决办法: 设立申诉机构,制定明确的申诉流程,及时受理并处理学生或家长的申诉,并公开结果。
困难3: 学校资源有限,无法满足教育惩戒工作的需求。
解决办法: 配置专职教育惩戒人员,合理调配资源,确保教育惩戒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12.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2020年12月23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
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文档范本一、引言教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行为,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制定了本规则。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本规则的目的是确保教育惩戒在合法、合理、公正、文明的范围内进行,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2. 原则:教育惩戒应坚持以下原则:(1) 感情教育原则:秉持爱、关怀、尊重的理念,关注学生的身心发展和人格塑造。
(2) 公正原则:依法、公正、公平地实施教育惩戒,不偏袒,不刁难学生。
(3) 适度原则:教育惩戒应合理适度,避免过度惩罚或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4) 教育导向原则:教育惩戒应以教育为主,注重引导和培养学生正确行为习惯与价值观念。
(5) 有备而来原则:教师和学校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惩戒措施,并在实施前做好准备工作。
三、范围和定义1. 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所有中小学校及其教职工、学生以及与教育有关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2. 定义:本规则中涉及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1) 教育惩戒:学校教育过程中,为了纠正学生不良行为而采取的组织和实施的行为。
(2) 不良行为:学生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纪律、欺凌他人、故意破坏学校财产等行为。
(3) 惩戒措施:对学生不良行为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停课等。
四、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1. 基本原则:(1) 不得使用肉体惩戒:禁止对学生使用体罚、虐待等形式的肉体惩戒。
(2) 保护学生权益: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禁止对学生进行歧视、侮辱、体罚、变相惩戒等行为。
(3) 依法行使权力: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惩戒过程中应依法行使权力,严禁滥用职权、超越权限或违法惩戒。
(4) 重视个别差异:根据学生的特点和差异,因材施教,对特殊学生给予更多关注和支持。
五、教育惩戒的实施程序1. 个案研判:教师和学校应对学生不良行为进行个案研判,探究背后的原因和动机,并将情况记录在案。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教育中的惩戒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小学的教职工、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在中小学教育中的惩戒行为。
第三条中小学教育惩戒应坚持以下原则:1. 依法、公正、合理的原则;2. 尊重学生人格,保障学生权益的原则;3. 紧急、必要、适度的原则;4.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5. 个案分析、个别化处理的原则;6. 符合实际、可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惩戒的适用范围第四条惩戒适用的范围包括以下情况:1. 违反学校纪律或规章制度的行为;2. 社会公德缺失、不良习惯或不文明行为;3. 学习不进步或作业不完成的行为;4. 暴力、欺凌、歧视、侮辱等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5. 造谣、诽谤、淫秽、传播不良信息的行为;6. 涉及违法犯罪及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章惩戒方式及程序第五条惩戒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 批评教育;2. 恢复行为方法;3. 莫须有的惩戒行为;4. 书面警告;5. 组织教育;6. 咨询辅导;7. 处罚;8. 暂时或永久开除学籍。
第六条惩戒程序应遵循以下流程:1. 收集、固定、整理证据;2. 制定惩戒方案;3. 通知学生及其家长;4. 进行听证;5. 决定惩戒措施;6. 执行惩戒措施;7. 监督跟踪,落实教育辅导。
第四章教育惩戒的限制第七条在执行教育惩戒时,应注意以下情况的限制:1. 严禁歧视、虐待、体罚或任何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和权益的行为;2. 严禁使用任何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惩戒方式;3. 严禁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4. 严禁打骂、侮辱学生的言行。
第五章惩戒悬挂及解除第八条班级、学校可以对惩戒措施实行悬挂并设定解除条件。
第九条针对特殊学生,可以制定个别化的惩戒措施,但应符合学生特点及教育需求。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育惩戒工作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对教育惩戒工作进行评估,并及时进行整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经充分调研与广泛征求意见,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规则内容: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称学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第四条(职责要求)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
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第五条(实施原则)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育人为本。
应当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符合育人规律,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
(二)合法合规。
应当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遵循法治原则,程序正当、客观公正。
(三)过罚适当。
应当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个性特点、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实现最佳教育效果。
(四)保障安全。
应当事先了解学生行为动机、判断行为性质,并注意方式、场所和环境的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六条(一般惩戒)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四)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五)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
(六)课后留校教导;
(七)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暂时隔离。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应当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要求家长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七条(较重惩戒)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并应当通知家长:
(一)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二)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
(三)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四)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五)要求家长到校陪读;
(六)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八条(严重惩戒)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
(四)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
(五)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生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因违法、轻微犯罪行为但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建议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九条(强制措施)教师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或者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予以制止、暂扣并通知家长,情况严重的,应当报告学校。
暂扣的违规物品应当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
违法、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教师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违规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或者对其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学生行为损害公共财物或者他人物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第十条(制定校规)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教师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意见。
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学校可以结合本校实际,在校规校纪中规定本规则之外的其他适当教育惩戒措施,但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并听取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以及专家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校规执行)学校校规校纪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执行。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讨论确定可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八条所列教育惩戒措施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必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帮教措施)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帮扶,注重惩戒与教育效果的统一。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学生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司法以及心理、社会工作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专门的辅导、矫治。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构成犯罪但未受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应当依法协同、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管教、帮扶,并要求家长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禁止情形)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三)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
(六)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四条(教师权责)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三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对因重大过失导致学生身体伤害的,学校承担相关赔偿等责任后,可以向教师追偿。
第十五条(家长责任)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对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学生进行管束教育。
家长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的,学校应当引导家长通过正当渠道,合理表达诉求;对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师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惩戒解除)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学校可以提前解除惩戒措施。
学生被解除教育惩戒或者处分的,其获得表彰、奖励的权益应当予以恢复。
第十七条(校内申诉)学生及其家长对教师实施的第七条、第八条教育惩戒或者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委员会、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组织复查。
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纪律处分或者处理措施的决定。
第十八条(救济途径)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指导监督)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行为的指导、监督,采取措施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权的意识与能力,并纳入师德考核范畴。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第八条所列教育惩戒的信息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或者指导学校制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