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及要求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5.25•【文号】国资发规划[2005]92号•【施行日期】2005.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5]92号)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中央企业提高投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推动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我委组织编制了《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指南》是中央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中央企业可根据《工作指南》的要求,编制本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细则,对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内容和范围可有所侧重和取舍。
二、《工作指南》适用范围为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后评价,对于股权投资、资产并购、证券、期货等其他类型的投资项目,仅供参考。
三、企业是投资主体,也是后评价工作的主体。
各中央企业要制订本企业的投资项目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有目的地选取一定数量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
要加强投资项目后评价信息和成果的反馈,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实现后评价工作的目的。
四、中央企业的后评价工作由国资委规划发展局具体负责指导、管理。
我委每年将选择少数具有典型意义的项目组织实施后评价,督促检查中央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及时反馈后评价工作信息和成果,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的培训和交流活动。
附件: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一、总则(一)为加强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企业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投资决策机制,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赋予国资委的职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编制《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货物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XXX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市属国有企业。
采购人应当按照国资和企业管理有关规定,集体决策采购需求,科学合理测算并明确采购预算,报市国资部门备案。
资产评估发包招标投标程序

资产评估发包招标投标程序《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拥有单位对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企业清算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产权转让方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进行评估。
在此前的资产评估发包过程中,绝大部分是由发包方直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进行评估的。
这种直接委托的方式在实际工作中暴露出很多弊端:评估质量低下、费用较高,且极易产生腐败现象;同时,不利于资产评估交易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采用招标方式对资产评估进行发包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方法。
资产评估发包招标和其他采购招标既有相同点也存在不同之处,笔者认为资产评估发包招标投标程序主要包括:一、提交资产评估发包申请需资产评估的资产拥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产评估发包申请,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
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之日起10日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确定资产评估发包方式,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资产拥有单位按照确定的发包方式组织发包活动。
资产评估发包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2种。
二、编制资产评估发包招标文件资产拥有单位按规定编制资产评估发包招标文件,其内容主要包括:1.招标文件名称和项目名称;2.资产评估项目范围内的数量;3.完成资产评估项目的期限;4.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的要求;5.发标及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6.投标报价的要求;7.评标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8.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编制完毕后,由资产拥有单位报同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出。
资产拥有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报同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1通用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1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目录第一部分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第二部分十、境外评估或估值报告审核要点十一、其他报告关注要点第一部分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一)国有单位(释义详见本部分第九节)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1.2。
体。
减资等行为引起企业股权比4.企业产权转让;指将一个非上市公司的所有权(即国有出资人拥有对企业的出资或股份)由原出资人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5.企业整体租赁或托管给非国有单位。
(二)国有单位非货币资产处置涉及的经济行为:1.资产出资;指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行为。
2.资产转让、置换、拍卖;3.4.5.1。
2。
3.4。
济行为。
二、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1.按规定实施的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或者**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或者**之间的合并和资产(产权)置换;3。
下列经济行为经批准,可免于评估:(1)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进行的产权协议转让、非同比例增减资等行为;(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与其的.(1(2(3)三、核准备案项目范围1。
经**人民**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负责核准;2。
经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负责备案;3.经同意具有备案职能的委管企业及其**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委管企业负责备案;4。
经委托监管单位及其监管企业和**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委托监管单位负责备案;5.经其他单位(释义详见本部分第九节)及其**级子企业批准1.时,有单位应按单位性质或章程的规定做出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一般应提供国有单位经济行为批文,如按规定需经产权持有单位、相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则应提供相应批文.批文形式同上一条要求。
招拍挂管理制度

招拍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工作,促进招投标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保障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项目的招标、拍卖、竞买等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等。
第三条招标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对招标人、中标人和评标人的监督。
第四条拍卖管理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加强对拍卖物品的鉴定、评估,保障拍卖活动的公正、公平。
第五条本单位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腐败,招标、拍卖等活动中不得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招标、拍卖系统,明确招标、拍卖的程序和流程,规范相关管理人员的行为,加强对招标、拍卖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本制度为内部管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不得违反。
第二章招标管理第八条招标项目经过前期立项审批后,由招标工作组织部门统一负责拟制招标文件,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投标报价表、技术规格书、合同范本等内容,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透明。
第十条招标公告应发布在指定媒体上,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性,招标说明应对招标要求、条件、标准等进行详细说明,投标报价表应具体明确。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时投递至招标机构,未按时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招标机构应组织专家评审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分,选定中标人,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中标人应与招标人签订正式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提供相应保证金。
如有违约行为,将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招标工作组织部门应及时对招标过程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招标文件的归档工作,确保招标工作的纪律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拍卖管理第十五条拍卖物品经过前期鉴定、评估后,由拍卖机构统一负责拟制拍卖公告,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国有资产拟建项目招投标管理流程探究

国有资产拟建项目招投标管理流程探究国有资产拟建项目的招投标管理流程是指,国有资产项目的建设和维护,通常需要招标选取具有专业技能和经验背景的厂商或机构参与,并依据一定的管理程序进行评审和授予合同的过程。
国有资产的建设和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人员,因此,一套合理的招投标管理流程是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基础。
一、前期工作1.项目建议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会同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单位,分析项目的需求背景和目标,制定项目范围和工作计划,并确定项目的核心目标和实现途径。
2.立项审核:项目建议书立项后,需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的实现符合各项法律和法规,并评估项目的成本和收益。
审核通过后,需要把项目申请提交给项目管理局,进行第一批次审批。
3.项目招标委员会组建:在项目立项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需要组建一个专门的招投标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国有资产管理专家、建筑师、招商经理以及法律顾问等。
二、文件准备1.编制投标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招标委员会需要编制一份详述项目需求和招标规则的文件,即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招标通知、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投标人承诺书、投标保证金收据和评标办法。
2.投标文件审核:在投标文件发放给招标人前,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
审核包括投标人的资质、技术能力和经验、投标保证金的支付和法律文件的合法性。
三、开标过程1.投标人到齐:在开标前,需要将投标人的名单和所参与的项目信息进行记录,并确保所有投标人在开标会议室内就座。
2.开标人员到齐:招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在规定时间到达开标会议室,在签到签名后,开始开标程序。
3.开标程序:开标程序包括:投标人的身份验证、投标保证金的审核和通过的投标合同。
4.投标资料的公示:开标过程结束后,需要进行投标资料公示,这一阶段包括对投标资料的评审和把所有投标人的信息公示出来。
四、评标过程1.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评标委员会需要对投标人的投标书进行评审,并选出一个最符合需求的项目。
资产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投标)

工作方案本机构投标响应XXXXXXXX单位2017-2018年度审计机构及资产评估机构入围招标公告,根据《资产评估法》、《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资产评估各项准则、指南及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此评估服务工作方案。
一、委托方基本情况二、服务工作目的本机构遵循独立、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委托方实现经济行为目的所涉及资产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所提供服务:本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三、服务依据(一)法规类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7月2日发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1991年);5.《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2005年8月25日);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2003年12月31日);7.《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8.《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9.《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1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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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招标项目职能单位的确定:
招标项目由资产评估委托方提出招标申请。
招标项目由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或委托监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等市属一级单位担担招标人组织招标。
二、招标项目范围性质的确定
须以招投标方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招标项目:
(1)账面总资产1亿元以上的国资占有单位企业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
(2)占有单位账面资产1亿元以上的非货币资产处置涉及的经济行为。
须将招标材料向市国资委评估处报备的重要招标项目:
(1)市属一级单位和其他未纳入市国资委监管范畴的市属企业集团的企业产权发生变动的项目;
(2)市属一级单位和其他未纳入市国资委监管范畴的市属企业集团主体资产重组行为的项目。
三、项目招投标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市属一级单位公开项目信息。
(2)评估委托方向市属一级单位提出招标申请;市属一级单位将重要招标项目的招标申请材料报市国资委。
(3)市国资委审批重要招标项目;市属一级单位审批其他项目,同时将招标人告知承诺表反馈评估委托方确权。
(4)招标项目批准后,招标人公布招标公告。
(5)评估机构购取招标书,提交竞标书。
(6)招标人组织收标,建立评标委员会,召开评标会。
(7)招标人组织核标并将重要招标项目的招投标结果向市国资委报告。
(8)核标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机构发中标通知书,签定评估业务合同;向未中标机构发项目招标答复函。
(9)招标人公布中标公告。
四、项目招投标一般会涉及如下材料:
(1)重要招标项目的招标申请材料包括:招标申请表、招标书、招标公告、招标人告知承诺表。
(2)信息公开的材料至少包括:项目信息、招标公告、中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