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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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药管理制度

基药管理制度

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购销秩序和经营行为,做好我院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保障医疗机构和患者基本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湖北省基本药物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和湖北省增补的基本药物。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镇的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

第四条仙桃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心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基本药物实行全省统一网上集中采购,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不得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麻醉、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中药饮片,免费治疗的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等的采购配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基药采购中心负责组织辖区内卫生医疗机构与中标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结算方式、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

医疗卫生机构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60天。

第六条基药采购严格按照同一通用名称的药品品种,GMP层次的注射剂和口服剂型选择各不得超过两个产品,单独定价的原则上选择一个产品,基药采购严格实行一品两规,抗菌药物品种镇卫生院不得超过30品种,村卫生室不得超过15个品种,所有药品实行零利润销售。

过渡期药品必须在院委会、药事管理委员会、医务科等相关科室的共同商讨下严格限量零利润使用,过渡期过后不得使用。

第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公示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配送企业应建立配送服务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及时纠正配送环节存在的问题。

对配送过程中出现的药品质量问题及投诉举报,配送企业必须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第九条配送企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中止配送工作,应提前2个月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在未批准中止前,不得停止基本药物的配送。

第十条配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相关监管部门给予挂网警告;情节较重的,列入不良记录并取消配送资格;涉嫌违法的,中止合同,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视。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0.11•【字号】鄂食药监文[2009]94号•【施行日期】2009.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09〕9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基本药物质量,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北省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月十一日附件:湖北省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基本药物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监管,信息公开,便民惠民的原则,适应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省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配送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药品监督网的作用。

第五条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基本药物质量负全责。

第六条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主动开展药品标准研究和修订工作,完善和提高药品标准。

第七条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用药特点,在确保基本药物质量的前提下,采用适宜包装,方便使用。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基本药物制度新增试点县(市、区)卫生局,有关开发区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新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精神,省卫生厅制定了《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为促进我省新增试点地区更好地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新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精神,制定《湖北省新增试点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切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新增试点地区实施;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着力点,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促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公益性原则。

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降低药物价格,确保人民群众享受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基本药物。

(二)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

立足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做到广覆盖、可持续;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切实增强基层服务能力;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三)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部门协调作用的原则。

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和主导作用,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促进基本药物制度有序开展。

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
查看数据
资料
一票
否决
不达标一票否决
7、辖区内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
查看资料现场检查
一票
否决
不达标一票否决
二、制度
建设
(19分)
8、制定完善本级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及相关单项工作方案,内容具体,操作性强。
查阅文件
3
无工作方案和相关规定不计分;方案不详细扣1分;操作性不强扣1分
查阅考核资料
2
未组织考核不计分;未撰写分析报告扣1分
51、坚持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查阅记录
2
未组织日常考核不计分;未及时解决矛盾和问题扣1分。
52、定期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明确工作重点,制度贯彻落实措施。
查阅记录
1
未及时进行总结不计分;总结不全面、措施制订不实1分
开展问卷
调查
1
未开展不计分;满意率每低1个百分点扣0.2分
八、总结
考核
(8分)
49、按照考核细则中的指标要求,加强对本部门的全面考核,总结分析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并撰写考核分析报告。
查阅文件资料
2
未组织考核不计分;未撰写分析报告扣1分
50、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的全面考核,并撰写考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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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2
未建立分级管理制度不计分;责任和内容不明确扣1分
12、建立实施基本药物监测评价工作制度,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
查看文件
资料
2
未建立监测评价工作制度不计分;未进行绩效评估扣1分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销售现状调查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销售现状调查
e fe c t o f e s s e nt i a l me d i c i n e s y s t e m.M e t ho ds :Th e s a l e s o f e s s e n t i a l me di c i n e s o f 8 3 p ima r y r he lt a h c a r e i n s t i t u t i o n s i n Hu b e i P r o v i n c e we r e s ur v e y e d .Re s u l t s :T h e Pr o po r t i o n o f s a l e s v a l u e o f e s s e nt i a l me d i c i n e s wa s 8 9. 1 4% .Th e t o p 1 0 s le a s v lu a e we r e 1 2 5 k i n ds o f me d i c i n e s ,s u c h
湖北科技学院基础医学院, 咸宁, 4 3 7 1 0 0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 武汉, 4 3 0 0 3 0
摘 要 目的 : 了解湖北省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基本药物销售现状 , 监测和评 价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 。方法 : 湖北省 8 3 家基
层卫生服 务机构2 0 1 1 年l 一 7 月基本药物 的销售情况进行描述性 分析。结果 : 基本药物销售 金额 比例 为8 9 . 1 4 %。头孢 呋辛 、 头孢 曲 松钠 、 血塞通 、 葡萄糖注射液 、 氯化钠注射液 、 克林霉素 、 左氧氟沙星 、 血栓通等 1 2 5 种药 品居销 售前 1 O 位, 抗生素 和注射剂分别 占 前 十位药 品销售总额 的5 3 . 1 7 %和8 7 . 4 1 %。结论 : 基层 医疗机构可能存在抗生素 和注射剂 的过度使 用 , 应切 断医生收入与药 品销 售量之 间的联 系, 减少供 方诱 导需求 。应加强基层业务培训 、 用药 知识宣传教育 和用药监管 , 防止过度用药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3•【字号】鄂政办发[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2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参加。

第三条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下同)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集中批量采购的优势,招标与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

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的原则;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原则,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是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具备独立法人及采购资格的基本药物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对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1.11•【字号】鄂医保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4〕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及《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鄂医保规〔2021〕2号)要求,经医疗机构申报、专家评审并报经国家医保局备案,省医保局制定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做好支付范围调整《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收载各类制剂共961种,各地要严格执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及时将目录收载制剂,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制剂名称及品种。

二、规范支付类别及定点使用管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内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

医疗机构制剂销售的零售价不得超过申报时的零售价,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价格公示栏,接受社会监督。

三、制定支付标准各市(州、林区)医疗保障局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并报省医保局备案。

该文件自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执行。

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附件: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湖北省医疗保障局2024年1月11日。

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工作总结

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工作总结

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工作总结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工作总结1按照卫生局《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院于从5月24日起,在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行了自查。

主要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截至5月31日,临溪镇共建成新农合定点结报村室2个,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已经全部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配备补充药品的比例全部符合规定。

我院也于12月开始,对《基本药物临床使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进行了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基本能做到安全合理的使用基本药物。

二、基本药物网上采购情况我院自9月1日起,全部按规定执行基本药物网上采购且零差率销售,采购流程合理,不存在弄虚作假、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的现象。

村卫生室按照乡镇一体化管理方式,与乡镇卫生院一起实施,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结算。

三、基本药物供应配送情况中标药品供应和配送基本能及时到达。

但还存在一些问题:1、某些供应商网上确认药品至今未送达2、某些供应商网上已点击无法配送,或者过期未确认的药品,过了几个月又转至配送状态,这样我院的采购计划被打乱。

3、某些公司确认至配送间隔时间太长网上招标采购至今,某些药品一直处于缺货状态如:鼻炎康片、硫酸阿托品注射液(10MG)5月份以来,经常有药品处于断货状态如:复方丹参片、藿香正气水、奥美拉唑粉针四、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情况我院已全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绝无加价销售现象五、基本药物资金使用及货款结算情况我院对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和支付规范及时,绝无挪用和违规使用药款的现象__镇卫生院5月30日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工作总结2随着医改工作的稳步、有序推进,我院基药实施工作在院领导的关心与正确指导下,基药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我院普科及各村卫生室药品价格下降了50%,门诊工作量增加30%,医疗收入下降40%,基药购进由原来所占购药的10%增加至70%,有效减轻了农村居民就医负担,村卫生室用药趋向规范、医疗费用降低、看病负担减轻,使得常见病、多发病得到及时治疗,群众健康水平得到提高,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更加明确,从重基本医疗转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并重,逐步回归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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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附件1: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集中采购药品委托配送合同
(式样)
合同编号:
甲方(生产企业):
乙方(经营企业):
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25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卫函[2011]18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暂定年,具体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委托配送药品:
甲方将“湖北省基本药物中标通知书”(见附件1)中的下列中标基本药物委托给乙方在指定区域内进行配送:
第三条委托配送区域:
甲方授权乙方在湖北省下列区域内拥有委托配送品种的唯一配送资格,并承担配送责任:
第四条货款结算和配送费用
(一)甲方的供货价为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价,也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价,其中包括配送费用,乙方不得提高药品供货价或收取其他费用。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的基本药物货款结算方式按《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及货款收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三)甲、乙双方之间的货款和配送费用的结算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四)供货价格遇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药品价格政策性调整时,甲方有权按省级采购机构调整后中标价格重新确定供货价格。

第五条采购和配送方式
(一)《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下称“采购平台”)是省级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甲、乙双方共同使用的网上采购平台,所有采购和配送行为均须在“采购平台”中完成,交易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二)省级采购机构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基本药物采购计划(下称网上订单),乙方对网上订单进行响应后,向订单指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并协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完成验收入库和平台确认等平台操作流程。

(三)甲方须按甲乙双方的约定将委托药品发送到乙方指定的地点,保证乙方完成配送任务。

第六条配送要求
(一)乙方应在省级采购机构发出网上订单后的24小时内在“采购平台”上作出响应和确认,对确认配送的订单应在72小时内配送到订单指定的地点,并提供伴随服务;
甲方委托药品中含省级采购机构指定的应急采购药品的,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应急采购时,乙方须在4小时内送达,并在送达后的2天内协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在“采购平台”上
完成采购和入库流程。

(二)乙方在交货时应提交药品的出库单(原件)、购销发票(原件)等随货同行单;
(三)乙方应接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退货,并负责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回所退药品。

退货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距失效期限在4个月内的药品;
2、因剩余有效期不足有效期2/
3、药品质量问题、包装破损、与采购计划不符等原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拒绝验收入库的药品。

(四)乙方在接受退货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退货药款返还给省级采购机构专项资金账户,同时将退货数据录入“采购平台”。

第七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在“采购平台”中确认配送关系后,双方须签订本合同,并由甲方将合同送省级采购机构备案,同时乙方应向省级采购机构递交《湖北省基本药物配送承诺书》(见附件);
(二)甲方须保证在委托期限内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委托药品的品规和质量要求,向乙方提供满足“采购平台”中网上订单需求数量的药品,并发送到乙方指定的收货地点,确保乙方完成配送任务。

(三)乙方须按照省级采购机构的订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药品送到订单指定的地点。

(四)乙方配送的药品,如遇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配送的药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发现有质量问题或其他不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问题的,按照生产、运输、配送等流程,划分责任,并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后果,所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发出的货物发生质量问题,或发出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破损、短少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换货,但属于乙方保管不当的除外。

无正当理由,甲方应负责换货。

(二)乙方必须按照约定的供货价配送药品,不得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更不能以甲方委托的药品与其他药品生产厂家或经营企业易货,如有违背,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委托期限不受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的限制。

甲方有权报告省级采购机构处理。

(三)甲方拖延供货或不能持续供货,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完成配送任务或配送不及时,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乙方可向省级采购机构提出申诉。

(四)因乙方原因出现配送不及时或配送行为不规范或不愿配送等行为时,甲方可向省级采购机构提出变更配送关系的要求,经省级采购机构确认后,甲方可变更配送关系,委托期限不受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的限制。

(五)甲乙双方建立配送关系后,乙方必须对甲方委托的药品进行配送,不得转给其它企业配送。

如有违背,甲方有权提出中止协议,并向省级采购机构提出变更配送关系的请求。

第九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如遇国家或省政策发生调整变化,本合同将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二)甲乙双方一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履行期限均不能超出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采购周期。

(四)本合同附件(包括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省级采购机构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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