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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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3•【字号】三府[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三府〔2011〕3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上来,从关注民生、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建设三亚国际热带滨海旅游城市出发,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给,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落实各镇、区管委会和各有关单位的责任,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做好住房价格调控工作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积极采取有效调控措施,切实将我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控制在合理水平,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成立市房地产市场调控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统计局、市规划局、市银监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负责房地产市场调控日常工作。

实行市人民政府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各镇、区管委会和各有关单位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将房地产调控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三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三发〔2010〕6号)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2010年6月28日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党委机关、行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下统称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是市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列入市委机构序列。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牌子挂在市编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根据本市人口、地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的供养能力等因素设置机构和核定编制。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1•【字号】三府办[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07〕34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36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的行政事业单位、党的机关、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司法部门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收益,具体包括:(一)运用行政事业资产自营所取得的收益;(二)运用行政事业资产通过出租、出借等行为所取得的收益;(三)行政事业单位出售资产所取得的收益;(四)行政事业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益;(五)其他按规定应上缴市财政的行政事业资产收益。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收益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维护和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将行政事业资产用于出租、出借等用途的,应办理有关报批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用于出租、出借等活动的,按规定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将单位的资产用于出租、出借等赢利用途。

三亚同心家园项目(花了一天业余时间搜集到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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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同心家园项目(花了一天业余时间搜集到的资料)一、声明本文全部内容来自互联网复制粘贴,仅做简单排版,不对数据、原文做任何修改,不发表个人意见,不对真实性负责。

此表本作自我学习用,因涉及面广,特来三亚版分享。

不带政治立场,谢绝人肉。

2013.8.13二、百度百科保障性住房百科名片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我国定义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

[4]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双重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廉租房介绍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

在房价疯涨、经济适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难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能成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

公共租赁房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

其目的是解决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标准而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这个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炉的“租赁型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以租代售,可以说是将经济适用房变成“扩大版的廉租房”。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三府办[2010]55号【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3.19【实施日期】2010.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0〕5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为及时摸清我市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合理规划、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真正做到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琼府〔2007〕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及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二、工作原则本次申报工作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工作机制,采取“统一表格、统一审核、统一公开、统一标准”的方式实施。

村(居)委会或申报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申报资格的初审工作;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属主管单位负责对村(居)委会、市属国有企业、下属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和市民宗委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和简易房改造申报资格进行终审。

三、申报对象下列家庭户,可以申报保障性住房:(一)符合租赁廉租房的低收入家庭户。

(二)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户。

(三)市属国有企业无住房的困难职工家庭户。

(四)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三亚市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1年10月28日七届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规划和实施要求第三章个人建房第四章集中建房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三亚市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三亚市域范围内垦区职工、居民建房的行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垦区国有土地资源,保障垦区企业、职工及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垦区职工、户籍在垦区的居民改建、重建和新建自住住房的管理。

垦区职工、居民在生产用地自建的生产管理用房不在本实施细则管理范畴。

第三条垦区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

集中建房是指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垦集团)及其二级企业组织职工、居民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行为。

个人建房是指垦区职工、居民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垦区建房以集中建房为主,个人建房为辅。

除了符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原址改建、重建和新建住房以外,垦区原则上实行集中统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

个人新建住房仅限于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

第五条垦区建房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应集约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减灾,体现地域特色的原则。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三府[2011]109号•【施行日期】201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1]10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7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0〕1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及《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政府组织建设、企事业单位自建和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等方式建设(筹集)的各类政策性租赁住房,包括集体宿舍、农民工公寓、青年公寓、教师公寓、人才公寓、周转房等。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管理、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7日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建设、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建设、统一维修、统一处置。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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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 办

65
社保费征稿局

66「
红十字会
:无
67
残联

68「
爱卫办
:无
69
民政局

70:
市社会福利院
休闲中心
红沙欧家园
P1000
张晋龙
P04.01
10
130,000
71
总市工会

72—
发展改革局
房屋
河东一路21号
r168
印刷厂
:04.01.01
7年
30,000
-01
房屋
河东一路21号
46
万观土
05.07.01
10年
18,000
-021
房屋
河东一路21号
24
彭珊
06.04.30
3年
13,200
-03:
房屋
河东一路21号
10
陈奕
06.01.01
5年
4,800
-04
房屋
河东一路21号
「18
陈爱珠
04.04.01
3年
6,000
73
粮食局
房屋
解放二路
50
正德机电
07.03.01
1年9个

50,400
房屋
胜利路
18
祝建雄
08.01
1年
13,200
-02
房屋
胜利路
30
三亚锦昌水暖 五金店
07.10
1年
14,400
35
教育局

36「
河东区
:无
37
河西区

38:
财政局
:房屋
河西路67号
:200
黄松
:04.10.27
3年
84,000
39
审计局
粤华大厦
解放二路
299
梅耐冬
02.09.30
5年
24,000
40—
岭北新村
2520
三亚一中
05.08
3年

-01
综合楼
岭北新村
2356
三亚一中
05.08
3年

83
国土局
房屋
河东路19号
150
人防办
07.05.08
1年
60,000
84
水务局

85
渔政渔监处
房屋
水产码头
553
三亚添发
07.01.01
3年
24,000
86:
海洋与渔业局
:土地
胜利路和平街
:4800
三亚湾海鲜城
3年
96,000
-01
中心大楼
河东教育巷
100
三泰彩色印业
05.08.03
3年
15,600
28
科信局

29
口岸办

30「
文体局
:房屋
解放一路
;729
三亚振龙
P1992
20年40,ຫໍສະໝຸດ 0031图书馆房屋
凤凰路68号
2600
聚茗阁
03.11.15
3年
260,000
-01
房屋
凤凰路68号
250
外语学校
06.05.01
60年
10年后分成
89
农机办
土地
解放二路
600
恒盛大酒店
05.05.01
40年
115,200
90—
林业局
:无
91
国资委
1无
92
科技工业发展
1100
个人
r06.01
1年
19,800
50
人劳保局

51:
档案局
:无
52
社会保障事业 局

53
就业局
房屋
友谊122号
50
黄海
02.09
5年
14,400
-01:
:房屋
友谊122号
:250
胡昌瑶
r06.01
3年
86,400
-02
房屋
朝阳一巷
200
陈献劳
06.06
3年
21,600
54
农村养老保险
「无

55
鹿回头广场
:30
王四妹
:06.05「
1年
8,400
-02
场地
海月广场
200
许林燕
06.03
3年
18,000
-03「
:场地
白鹭公园
:118
牛志光
r06.04
1年
9,600
-04
场地
白鹭公园
550
三亚扬帆
06.06
3年
12,000
78—
物价局
:无
79
综合执法局

80—
交通局
:无
81
贸促会

82
房管局
A4幢
3年
54,000
-02
房屋
凤凰路68号
60
书画院
07.03.01
3年
48,000
-03
房屋
凤凰路68号
50
奥教培训
06.01.01
3年
12,000
32
群众艺术馆
:无
33
博物馆
房屋
解放一路
50
瑞金职业技术 培训中心
07.01
1年
9,600
34
业余体校
房屋
胜利路
30
林幼贤
06.12
1年
11,400
-01
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出租出借情况公示表
序号
单位
资产名称
地点
数量(M2
承租方
起租时间
租(借)期 限
年租金(元)
1
纪委

2
市委办

3
党校
教室
月川一环
不定
不定
4
组织部
:无
5
宣传部
:无
6
政法委
:无
7
编委办
:无
8
台办

9
直属机关工委
:无
10
老干局
老干局大

河东路10号
50
李建红
05.05.01
3年
19,200
P06.10.01「
3年
80,000
87
农业局
房屋
河东教育巷
1540
山河宾馆
03.09
10年
36,120
88「
农机学校
房屋
凤凰羊新路
:2332
三亚二建
r04.04.01
10年
80,000
-01
土地
羊栏农贸市场
5000
三亚二建
96.03.25
50年
闲置
-02「
:土地
羊栏新农贸市场
:3600
三亚二建
04.05.16

河东路10号
180
个人
07.08.16
3个月
96,000
11
人大

12
政协

13
公安局
场地
月川居委会北侧
「801
三穗汽修
05.09
3年
30,000
-01
「铺面
羊栏所
150
07.04
3年
46,800
14
司法局
「无
15
基层司法所

16
市中级人民法 院
房屋
金鸡岭路
5766
刘天泽
04.12.01
20年
200,000
-01
老干局大

河东路10号
150
中星冲印
03.09.10
5年
50,000
-02
老干局大

河东路10号
180
林丽卿
06.07.01
5年
24,000
-03
老干局大

河东路10号
50
于雪峰
06.08.06
2年
24,000
-04
老干局大

河东路10号
25
吴启光
07.03.06
1年
12,000
-05
老干局大
17
城郊法院
:场地
天涯镇
150
个人
临时
9,600
18
市检察院

19
城郊检察院
:无
20
凤凰机场公安 局

21
妇联

22
政府办
房屋
商品街89号
240
个人
06.01
1年
201,600
23
地震局

24
旅游局
:无
25
统计局

26
计生局

27—
计生服务中心
:中心大楼
河东教育巷
P1600
埃德瑞酒店
r05.06.01
外事办
:兴华宾馆
河东路
:2000
黎庆华
P02.01
10年
1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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