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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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

2023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

2023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行政事业公有房产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确保公有房产的安全、公正、高效管理,本方案旨在制定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的统一管理措施。

一、建立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机构为了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工作,成立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机构,该机构直属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出租工作。

该机构负责制定出租政策、审核出租合同、管理租金收入等任务,并开展房产的巡查和维修工作。

二、建立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制度建立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制度,包括出租合同的签订、租金收费、维修责任等方面。

具体措施如下:1. 出租合同:所有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出租,必须签订出租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租金、租期、使用要求等内容,确保租赁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2. 租金收费:统一规定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租金标准,并建立统一的收费制度。

租金收入由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机构统一收取,并按照一定比例划归给该机构,用于维护房产的正常运营和维修。

3. 维修责任: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维修责任由出租管理机构承担,该机构负责及时维修和保养房产,确保房产的良好状态和使用功能。

三、加强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监管与执法为了确保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合法出租和规范管理,在租赁过程中,需要加强监管与执法。

具体措施如下:1. 监管机构设立:设立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监管机构,负责对出租的房产进行日常监管和巡查,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2. 定期检查:监管机构要定期对行政事业公有房产进行检查,核实出租情况,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执行。

3. 处罚措施:对于未经审批或不符合规定出租的行为,监管机构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并公示违规单位或个人。

四、加强宣传和培训为了使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实施,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具体措施如下:1. 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活动,向社会宣传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提高公众对政策的了解和支持。

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二篇)

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二篇)

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按照区政府主要领导意见,拟对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进行统一管理,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规范统一管理。

二、基本原则1.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闲置房产全部登记,交由国资办统一管理,同时将房产的相关证件资料交国资办保管。

2.各行政事业单位对交接的房产做好排查和梳理,指派专人负责房产移交工作,确保无任何纠纷,交接后如发现遗留问题,由原单位负责解决。

3.出租协议到期的房产由接收单位办理公开招租事宜,未到期的出租房产继续履行原协议至期满。

如有拟转做办公用房或其他用途的房产,原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交接内容和步骤(一)房产交接所需资料。

1.房产的产权证及土地证原件,无证的房产提供书面说明。

2.房产出租协议原件(含到期和未到期)、未到期出租房产现承租人___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___份。

3.有关房产的书面说明,如欠缴租金、房产纠纷、历史遗留、是否危房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交接步骤分两个阶段。

1.材料准备阶段。

___月___日--___月___日,各单位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准备交接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2.具体交接阶段。

___月12--___月___日,区国资办、监察局、审计局组成三个接收小组,对各单位出租房产进行逐一核查接收,包括房产、产权证等相关资料的审核验收。

四、保障措施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成立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___设在区国资办,办公室主任由国资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___,周密部署,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按规定时限完成。

2.明确责任,密切配合。

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本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领导要认真___落实好出租房产交接的准备工作,按要求如实填写交接表,提供相关资料,与接收单位密切配合,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五篇材料]

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五篇材料]

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五篇材料]第一篇: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吉财国资〔2017〕8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办公用房是指除办公用房以外的房产。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办公用房1.办公室。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2.服务用房。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3.设备用房。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等。

(二)附属用房。

包括警卫用房、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对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行为应当严格控制和审核。

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

未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出租出借非办公用房。

第二章出租出借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行为由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履行资产评估、公开招租、合同签订等程序。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绍市财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财资〔2023〕2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和“放管服”改革精神,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盘活利用,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局研究制定了《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产出租申报审批表(主管部门审批)2.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产出租申报审批表(财政审批)绍兴市财政局2023年6月27日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根据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和“放管服”改革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 号)和《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5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主要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用于出租的行为。

(二)房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房产包括土地、场地、构筑物以及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等(以下简称“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单位将房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而获取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2024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

2024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

2024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人口持续增加,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数量也随之增多。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体制不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的出租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租金收益不明确、租赁合同不规范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公有房产的利用效率,保障公有财产的安全,制定并实施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体系,提高公有房产的利用效益,保障房产的安全和租赁双方的权益。

2. 原则: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责权明确、利益均衡、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具体措施1. 建立统一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出租管理工作,制定管理规定和操作细则,统一管理公有房产的租赁事务。

2. 完善租赁合同制度:依法制定租赁合同模板,明确租金支付方式、租期、违约责任等条款,规范租赁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3. 租金收益统一管理:建立公有房产租金收益统一管理制度,确保租金的收支情况清晰明确,并定期进行财务审计,防止收益流失和浪费。

4. 资产安全保障:加强公有房产的保安力量,确保房产的安全。

同时,建立健全公有房产财产保险制度,为公有房产提供必要的保险保障。

5. 租赁信息公开:通过互联网等新技术手段,向社会公开发布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租赁信息,提高租赁市场的透明度,避免信息不对称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6. 制定奖惩措施: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积极参与公有房产出租管理的单位、个人进行奖励,对违规操作、不合法出租等行为进行惩罚。

7. 加强教育培训: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公有房产出租管理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质,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和专业。

四、推进措施1. 制定工作计划和时间表:根据方案目标和原则,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确保方案的顺利推进。

2. 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推动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出租可不是一件能随便应付的小事儿!这当中涉及的管理工作,那真是得好好琢磨琢磨。

咱就说之前我碰到过这么一档子事儿。

有个行政单位把一处闲置的房产出租出去了,本来想着能增加点收入,挺好的事儿。

可结果呢,因为前期的管理没跟上,合同签得马马虎虎,租客在使用过程中对房屋造成了不小的损坏,最后收房的时候双方扯皮,闹得不可开交。

这可给单位带来了不少麻烦,既损失了钱财,又影响了形象。

所以说啊,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的管理,首先得有一套完善的制度。

从房产出租的决策程序开始,就得明明白白,不能领导一拍脑袋就决定了。

得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评估,看看这房子适不适合出租,租金定多少合理。

出租的时候,合同一定要签得严谨细致。

啥时候开始租,啥时候结束,租金怎么付,房子能用来干啥不能用来干啥,都得写清楚。

而且,对于房屋的维护和修缮责任,也得划分清楚,别等到出了问题,双方互相推诿。

在选择租客方面,也不能马虎。

不能谁给钱就租给谁,得对租客的资质、信誉进行考察。

要是租给了不靠谱的人,三天两头找麻烦,那可就糟心了。

租金的管理也得规范。

收来的租金可不能随便花,得按照规定纳入单位的财务管理,该上缴的上缴,该留用的留用,每一笔都得有清楚的账目。

还有啊,出租期间得对房产进行定期检查。

别等到租客把房子折腾得不成样子了才发现问题。

检查的时候要认真仔细,从房屋的结构到内部的设施设备,都得看一遍。

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租客整改,确保房产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另外,得建立一个监督机制。

不能让房产出租的过程变成一笔糊涂账,要有专人负责监督,看看是不是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操作,有没有违规违纪的行为。

总之,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得方方面面都考虑到,不能有丝毫的马虎。

只有管理好了,才能既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又避免各种不必要的麻烦。

希望各个单位都能重视起来,把这事儿办得妥妥当当的!。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现状及对策建议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现状及对策建议

115触摸中国TOUCH CHINA中国航班CHINA FLIGHTS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现状及对策建议邵征宇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摘要:立足于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的现状,主要从居住性房产管理的角度出发,指出当前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中的主要问题,从厘清房产权属、统筹资源配置、引入企业化的规范管理等层面,提出优化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现状;对策建议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拥有的房产数量相对较大,作为其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发展条件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其管理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使得其原有的功能发挥受到抑制。

新时期,优化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特别是居住性房产管理,具有重要的价值。

1当前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工作的主要问题1.1房产权属不清晰房产权属不清晰问题在行政事业单位居住性房产管理中较为突出,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首先,部分单位领导过于关注日常的业务工作,认为房产既然建于工地自有土地上,那么权证的办理也就无关紧要,这就使得一些单位出现有账无证的情况;其次,房产建造完成后,没有同步跟进竣工验收与权属证明,使得其无法进行有效备案;再次,部分单位的房产可能出现长期被其他单位借用的情况,而因为台账的缺失,使得权属认定出现偏差;最后,在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背景下,部分单位居住性房产的价值已经远远超过了其账面价值,也在客观上中滋生了国有资产流失的空间。

1.2配置不均衡近年来,缩小地域贫富差距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点任务,但由于受长期以来区域经济条件的限制,不同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经济状况也不尽相同,一些偏远地区在房产资源配置上尤为困难,从而出现了自行扩建、增建的情况;同样,部分实力较强的事业单位,也没有有效贯彻国家的规范要求,也出现了私自库建等情况。

这种配置不均衡使得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资源划分形成了不合理的局面。

1.3管理不规范就居住性房产而言,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问题。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售管理意见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售管理意见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售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滁政办[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售管理意见的通知(滁政办〔2012〕18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售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意见要求及时传达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售管理的意见(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为加强和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和化解国有资产运行管理中的廉政风险,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含财政拨补经费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是指产权为本单位所有或虽未办理产权证但实际被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和场地等。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售是指在确保单位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经批准将闲置的国有房产出租、出售的行为。

二、房产评估各行政事业单位租售房产前应进行资产评估。

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定期公开选择3个具有相应资质、信誉好的评估机构作为备选评估机构。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委托已选取的3家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三、房产出租管理(一)统一清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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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
一房产出租范围
本意见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办公前提下将本单位占用或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对外出租,获取收益的行为二房产出租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价高者得。

三房产出租审批
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均需经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国资办审批。

房产租赁期限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各单位出租房产应提交以下审批材料:
(一)房产出租申请及拟出租房产审批表(附件);
(二)房产权属证明及招租相关资料;
(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议或会议纪要;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四房产招租内容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需持审批单到区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租。

(二)各房产出租单位确定出租房产公开招租底价,需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并公开招租底价。

(三)房产出租单位对公开招租的房产应在本房产所在地及地方媒体发布招租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征得意向承租人少于2人,不具备竞价条件的,可按招租底价实行协议出租。

(五)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由房产出租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资办审批。

经审批同意后,可降低原租赁底价重新进行公开招租,但降低的金额不得超过上次招租底价的10%。

(六)公开招租结束后,房产出租单位应及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式4份,除双方各留一份外,报区监察局和区国资办备案。

五房产出租收入管理
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房产出租登记台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及时收缴房租。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依法缴纳税金,将纳税后的租金及时足额上缴区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房产出租评估费及媒体公告费由房产出租单位承担,区财政从上缴的房租收入中予以核拨。

六房产出租监督管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房产出租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房产招租,租金收缴,档案管理,欠费二次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责成专人负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区国资办负责房屋出租及租金收缴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区采购中心指导并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公开招租具体实施,确保招租工作顺利进行。

区财政局负责房产招租过程中相关费用的预算安排及审核拨付。

区监察局审计局对房产出租全程监督,查处和纠正各单位违反房屋公开招租意见及在房屋公开招租过程中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七其他
各房产出租单位对拟出租房产需在招租前两个月到国资办履行审批手续。

对已出租未到期的房产,原则上执行原合同至租期届满,到期后如该房产继续出租,一律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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