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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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IOO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7)Ill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资(2021)17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经营用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萧委办(2015)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区级行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国有经营用房(包括租入房屋)的出租出借行为。

各镇(街道、平台)参照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以下简称房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且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区级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

四、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其占有或使用的房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单位将房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得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一)为本系统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S)国家、省、市、区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

2023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

2023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行政事业公有房产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确保公有房产的安全、公正、高效管理,本方案旨在制定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的统一管理措施。

一、建立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机构为了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工作,成立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机构,该机构直属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出租工作。

该机构负责制定出租政策、审核出租合同、管理租金收入等任务,并开展房产的巡查和维修工作。

二、建立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制度建立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制度,包括出租合同的签订、租金收费、维修责任等方面。

具体措施如下:1. 出租合同:所有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出租,必须签订出租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租金、租期、使用要求等内容,确保租赁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2. 租金收费:统一规定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租金标准,并建立统一的收费制度。

租金收入由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机构统一收取,并按照一定比例划归给该机构,用于维护房产的正常运营和维修。

3. 维修责任: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维修责任由出租管理机构承担,该机构负责及时维修和保养房产,确保房产的良好状态和使用功能。

三、加强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监管与执法为了确保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合法出租和规范管理,在租赁过程中,需要加强监管与执法。

具体措施如下:1. 监管机构设立:设立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监管机构,负责对出租的房产进行日常监管和巡查,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2. 定期检查:监管机构要定期对行政事业公有房产进行检查,核实出租情况,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执行。

3. 处罚措施:对于未经审批或不符合规定出租的行为,监管机构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并公示违规单位或个人。

四、加强宣传和培训为了使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实施,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具体措施如下:1. 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活动,向社会宣传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提高公众对政策的了解和支持。

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二篇)

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二篇)

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按照区政府主要领导意见,拟对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进行统一管理,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规范统一管理。

二、基本原则1.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闲置房产全部登记,交由国资办统一管理,同时将房产的相关证件资料交国资办保管。

2.各行政事业单位对交接的房产做好排查和梳理,指派专人负责房产移交工作,确保无任何纠纷,交接后如发现遗留问题,由原单位负责解决。

3.出租协议到期的房产由接收单位办理公开招租事宜,未到期的出租房产继续履行原协议至期满。

如有拟转做办公用房或其他用途的房产,原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交接内容和步骤(一)房产交接所需资料。

1.房产的产权证及土地证原件,无证的房产提供书面说明。

2.房产出租协议原件(含到期和未到期)、未到期出租房产现承租人___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___份。

3.有关房产的书面说明,如欠缴租金、房产纠纷、历史遗留、是否危房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交接步骤分两个阶段。

1.材料准备阶段。

___月___日--___月___日,各单位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准备交接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2.具体交接阶段。

___月12--___月___日,区国资办、监察局、审计局组成三个接收小组,对各单位出租房产进行逐一核查接收,包括房产、产权证等相关资料的审核验收。

四、保障措施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成立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___设在区国资办,办公室主任由国资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___,周密部署,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按规定时限完成。

2.明确责任,密切配合。

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本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领导要认真___落实好出租房产交接的准备工作,按要求如实填写交接表,提供相关资料,与接收单位密切配合,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2024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

2024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

2024年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人口持续增加,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数量也随之增多。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体制不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的出租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租金收益不明确、租赁合同不规范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公有房产的利用效率,保障公有财产的安全,制定并实施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体系,提高公有房产的利用效益,保障房产的安全和租赁双方的权益。

2. 原则: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责权明确、利益均衡、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具体措施1. 建立统一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出租管理工作,制定管理规定和操作细则,统一管理公有房产的租赁事务。

2. 完善租赁合同制度:依法制定租赁合同模板,明确租金支付方式、租期、违约责任等条款,规范租赁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3. 租金收益统一管理:建立公有房产租金收益统一管理制度,确保租金的收支情况清晰明确,并定期进行财务审计,防止收益流失和浪费。

4. 资产安全保障:加强公有房产的保安力量,确保房产的安全。

同时,建立健全公有房产财产保险制度,为公有房产提供必要的保险保障。

5. 租赁信息公开:通过互联网等新技术手段,向社会公开发布行政事业公有房产的租赁信息,提高租赁市场的透明度,避免信息不对称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6. 制定奖惩措施: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积极参与公有房产出租管理的单位、个人进行奖励,对违规操作、不合法出租等行为进行惩罚。

7. 加强教育培训: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公有房产出租管理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质,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和专业。

四、推进措施1. 制定工作计划和时间表:根据方案目标和原则,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确保方案的顺利推进。

2. 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推动行政事业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管理工作。

机关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房屋出租的管理,防止房屋租金的流失,确保单位及租房户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出租归局办公室管理,具体工作由办公室后勤管理与公司会计负责。

第三条所租房屋是指行政办公楼一楼及场地。

第四条管理人员职责:1、房租和水电暖价格由办公室按市场价确定,经主管局长审定后实施。

2、建立房屋出租档案,登记清租房人员的本人身份证号码、姓名、年龄、籍贯、单位、经济来源、房屋用途等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对身份不明者,不得租房。

3、必须经常性的检查房屋、水、电、暖的状况,防止乱接电、水、暖及偷电、偷水和使用大功率电器等现象的发生,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凡发现租房人员违反合同且不服从管理或有违法现象的,及时汇报主管领导或公安机关。

5、严格履行《房屋出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得随意提高租金或收回房屋。

第五条租用人职责1、按时交纳房租及水电费。

2、遵守局、市有关安全保卫、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规定。

3、履行《房屋出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租费及收取1、每年度提前1个月,必须与租房人员签定房屋出租合同,并收取全年房租。

2、在每季度5日前收清全部房租和水电费,3、在收取房租时,必须开支相应的票据,并如实登记。

4、每季度做好房租的统计工作,并报送办公室主任审阅。

5、房屋出租账目清晰,手续完备,单据齐全,符合规定。

第七条违约责任1、出租方未按合同规定收取房屋或提高租金,应向承租方予以赔偿。

2、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

拖欠租金超过三个月者,收回房屋。

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损坏的,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违纪事件处理管理人员瞒报租金、收受贿赂、不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出租可不是一件能随便应付的小事儿!这当中涉及的管理工作,那真是得好好琢磨琢磨。

咱就说之前我碰到过这么一档子事儿。

有个行政单位把一处闲置的房产出租出去了,本来想着能增加点收入,挺好的事儿。

可结果呢,因为前期的管理没跟上,合同签得马马虎虎,租客在使用过程中对房屋造成了不小的损坏,最后收房的时候双方扯皮,闹得不可开交。

这可给单位带来了不少麻烦,既损失了钱财,又影响了形象。

所以说啊,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的管理,首先得有一套完善的制度。

从房产出租的决策程序开始,就得明明白白,不能领导一拍脑袋就决定了。

得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评估,看看这房子适不适合出租,租金定多少合理。

出租的时候,合同一定要签得严谨细致。

啥时候开始租,啥时候结束,租金怎么付,房子能用来干啥不能用来干啥,都得写清楚。

而且,对于房屋的维护和修缮责任,也得划分清楚,别等到出了问题,双方互相推诿。

在选择租客方面,也不能马虎。

不能谁给钱就租给谁,得对租客的资质、信誉进行考察。

要是租给了不靠谱的人,三天两头找麻烦,那可就糟心了。

租金的管理也得规范。

收来的租金可不能随便花,得按照规定纳入单位的财务管理,该上缴的上缴,该留用的留用,每一笔都得有清楚的账目。

还有啊,出租期间得对房产进行定期检查。

别等到租客把房子折腾得不成样子了才发现问题。

检查的时候要认真仔细,从房屋的结构到内部的设施设备,都得看一遍。

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租客整改,确保房产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另外,得建立一个监督机制。

不能让房产出租的过程变成一笔糊涂账,要有专人负责监督,看看是不是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操作,有没有违规违纪的行为。

总之,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得方方面面都考虑到,不能有丝毫的马虎。

只有管理好了,才能既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又避免各种不必要的麻烦。

希望各个单位都能重视起来,把这事儿办得妥妥当当的!。

行政单位租房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租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行政单位出租房屋的管理,规范出租行为,保障行政单位、承租人及物业管理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单位出租房屋的行为,包括出租房屋的申请、审批、签订合同、使用、维护、终止等各个环节。

三、出租房屋的范围1.行政单位拥有的闲置房屋;2.行政单位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经批准出租的房屋。

四、出租房屋的条件1.出租房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出租房屋必须具备安全、卫生、消防等基本条件;3.出租房屋不得影响行政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安全。

五、出租房屋的申请与审批1.出租房屋申请:行政单位提出出租房屋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出租房屋申请报告;(2)房屋产权证明;(3)房屋安全鉴定报告;(4)租赁合同草案。

2.出租房屋审批:行政单位将出租房屋申请及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出租。

六、签订租赁合同1.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2.租赁合同应包括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物业管理费、维修责任等内容;3.租赁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七、房屋使用与管理1.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2.承租人应保持房屋整洁、安全,爱护公共设施;3.行政单位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确保房屋安全、卫生、消防等条件符合要求。

八、租金及押金管理1.租金标准应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2.租金应按月或按季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租赁合同约定;3.押金应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用于赔偿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失。

九、房屋终止与收回1.租赁合同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行政单位有权收回房屋;2.房屋收回前,承租人应将房屋恢复原状,并结清租金、押金等费用;3.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行政单位应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得到有效执行;2.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房屋出租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队房屋出租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屋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值,根据总队有关规定,结合我支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出租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办法,房屋出租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实施程序第三条出租房屋原则上应由支队根据其房屋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屋的租赁建议价格。

第四条承租人应是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

第五条公开招租的房屋应当由支队会议确定招租起租价。

第六条公开招租程序如下:1.信息发布。

竞标信息通过报纸公开发布。

2.公告内容。

出租房屋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房屋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等内容另行通知。

3.招租报名。

竞标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支队综合科登记报名,并交纳竞标保证金;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收款凭证,对已报名的竞标人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

4.竞价招租。

招租方式根据出租房屋规模、地段等情况,采用公开竞标,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

5.中标确认。

当场公布中标单位(个人)。

6.合同签订和鉴证。

竞标成功,承租人(中标人)一次性交纳不低于一年租金的履约保证金后,租赁双方签订统一印制的合同一式三份,原产权单位、承租人及上级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7.交房。

出租房屋的移交使用在原产权单位和承租人之间进行。

承租人按规定付清第一年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十天内,原产权单位应向承租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第七条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屋,原则上仍应以原租赁建议价再次实行公开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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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产出租是指区行政事业单位拥有或受托管理的各类房产在一定
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

职工住宅类资产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公开招租的方式有:招投标、拍租、协议租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出租程序
第五条租金底价。

租金底价应以同期、同类房产出租市场价格为参考,可以通过询价、评估等方式,综合房屋的性质、地理位置、用途等因素确定。

年租金10万元以上且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为参考底价;上述标准以下的,可以选择市场询价或评估等方式,通过单位内部决策程序,确定参考底价。

第六条出租流程。

房产面积单个或批量100平方米以下的,可自主选择现场张贴、市级媒体发布等方式公开招租信息,由出租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租,出租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单个或批量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需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媒体发布招租信息,经区财政局审批后,由出租单位组织公开招租;单个或批量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经区财政局审批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或委托第三方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公开招租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七条协议租赁。

有以下几种情形的,经区财政局同意,可以采取协议租赁,且协议租赁价格不得低于底价。

1、涉及文物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未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不适宜对外公开招租的;
2、出租单位经公开招租仅征集到一个竞租人的;
3、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拍卖机构两次公开招租失败的;
4、经区政府批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续租。

租约到期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租,若承租人有意向续租,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续租申请。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在无拖欠租金行为,且续租租金较上期有一定比例增幅的前提下,出租单位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专项说明续租情况,报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执行。

续租最多不得超过2个周期。

有拖欠租金行为的承租户到期后,不得续签租约。

其所租用的房产须由出租单位依照协议收回,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公开招租。

第九条租期。

出租房产的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年租金10万元以上、初始投入较大的特殊出租项目,经区财政局审批后,租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租期超过3年的,应建立合理的租金增长机制,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出租单位对所出租房产必须具有完全的处置权利,需做出无产权纠纷承诺书。

第三章出租管理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保证不得将其承租的房产转租、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在租赁房屋内(上)或场所内兴建违法建设。

第十二条已列入征收计划的房产原则上不再对外出租,确需对外出租的,应在不影响征收计划实施的前提下临时出租,且合同必须包含相关约定条款。

第十三条房产出租必须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统一使用区财政局拟定的合同模本,出租单位以此为基础进行个性化完善。

第十四条租金收取应与租金总额相挂钩,采取提前收取方法,按月、季、半年、年等收取。

租金收入应及时收缴入账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出租单位必须加强租金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的监督管理,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并报区财政局备案,有效提高房产出租率和租金收缴率。

第十七条出租房产管理责任由出租单位负责。

出租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全房产出租档案台账,加强对出租房产的维护等日常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国有房产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1、未经审批,擅自出租房产;
2、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租;
3、违反规定,干预社会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独立执业;
4、故意压低出租底价,无故与同类地段房屋出租价格相比明显偏低的;
5、未按合同约定收取押金、擅自降低租金、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或以租金预抵本单位费用、换取福利等;
6、租金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
7、不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
8、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土地、场地、构筑物等资产出租的,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的社会团体组织、村(居)集体资产出租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区原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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