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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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提高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应当按照经济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单位工作需要,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管理水平,保障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所有办公用房。

第二章办公用房使用第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公用房,应当遵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租、招标或者协商租赁。

第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公用房使用规定,安排工作场所、设备及办公用品等,不得损坏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造房屋结构。

第六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参照相关办法对闲置、过剩、利用率低、破旧等情况的办公用房进行出租、转让或者其他处置方式。

第三章办公用房保洁第七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办公用房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办公用房的整洁、清爽和舒适度。

第八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办公用房的保洁管理工作,制定保洁计划、保洁标准、保洁流程和保洁巡查记录等,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保洁要求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和清洁用品,合理安排保洁人员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管理好保洁队伍。

第四章办公用房维修第十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办公用房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办公用房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办公用房的维修请求,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维修人员,加强维修队伍管理和维修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制定维修计划、维修预算和维修标准,开展维修管理工作,并落实维修责任、维修质量、维修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章安全防范第十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加强办公用房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物品安全。

第十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及相关措施,在紧急事件和突发情况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下关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管理办法

下关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管理办法

下关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管理办法,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2010年5月,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等经营性资产出租管理~规范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房屋等经营性资产出租是指占有、使用房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将单位闲置的各类商业服务性用房、办公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对外出租获取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下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代表区政府行使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公有房屋及土地经营、处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区监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出租:(一)依法被查封的;(二)已纳入拆迁红线范围的;(三)纳入拆迁计划~并将在一年内实施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它情形.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时~需成立至少三人组成的招租工作小组~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制订招租方案~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第六条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1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区国资办提供招租方案范本。

第七条房屋出租单位可以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房屋公开招租的底价。

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含3年,~对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的房产租赁~可由房产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区国资办备案后予以延长至5年。

如租赁期限超过5年~需经区政府批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的租赁期尚未届满的房产~允许维持原租约至租期届满~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IOO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7)Ill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资(2021)17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经营用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萧委办(2015)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区级行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国有经营用房(包括租入房屋)的出租出借行为。

各镇(街道、平台)参照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以下简称房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且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区级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

四、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其占有或使用的房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单位将房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得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一)为本系统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S)国家、省、市、区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总则一、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公共)房产(以下简称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各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四、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应当经审批后统一进入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五、房产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操办。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1、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2、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3、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所占有或使用的房产。

房产出租审批七、单位新增出租或原租赁到期的房产,应在出租或到期的三个月之前,经房产的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八、单位房产出租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1、房产出租申请报告(包括现有房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理由以及对承租人的行业要求等);2、房产出租审批表(附件);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证复印件;4、原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九、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房产,由市财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纳入公开招租程序。

招租方式和程序十、出租房产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

参与出租房产租金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市财政局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招投标方式予以确定。

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吉财国资〔2017〕8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办公用房是指除办公用房以外的房产。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办公用房1.办公室。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2.服务用房。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3.设备用房。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等。

(二)附属用房。

包括警卫用房、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对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行为应当严格控制和审核。

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

未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出租出借非办公用房。

第二章出租出借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行为由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履行资产评估、公开招租、合同签订等程序。

第六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单次出租出借建筑面积在100m2(含)以下的房产,应当报各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出租出借100m2以上的房产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3•【字号】金财资产〔2019〕219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财资产〔2019〕219号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结合市本级公房出租执行实际情况,制定《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场地有偿使用)合同金华市财政局2019年12月13日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政办发﹝2019﹞27号)对《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07﹞60号)、《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发[2010]55号)部分条款修改的意见,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活动。

(三)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且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包含土地、场地、场所及附属设施。

(四)公房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职能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将闲置的国有房产的使用权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五)各单位拟将房产对外出租的,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制定出租方案。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荆政办发[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09〕90号)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结合市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保障职能履行前提下,经批准利用闲置国有资产以出租形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的范围包括: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门面(含房产部门经租房门面)、闲置房产、办公楼、土地、仪器设备等。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出租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进行。

第七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实行统一管理,由市财政局对其拟出租资产,按照市场运作模式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承租对象。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土地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土地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土地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现将《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土地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汉政发〔2019〕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洋县人民政府2019年12月9日汉中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土地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土地的出租出借管理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出租出借国有房屋土地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出租国有房屋土地,是指在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将自身占有使用的闲置商业服务性用房、业务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房屋附属设施、构筑物、场地,采取租赁、承包等形式交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并获取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出借国有房屋土地,是指单位在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将自身占有使用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同级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超过一年的行为。

第五条单位严禁将为保障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出租出借。

第六条单位国有房屋土地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一)市、县区财政局是同级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国有房屋土地出租事项,负责审批单位的房屋土地出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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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支队房屋出租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屋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值,根据总队有关规定,结合我支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出租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办法,房屋出租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实施程序
第三条出租房屋原则上应由支队根据其房屋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屋的租赁建议价格。

第四条承租人应是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

第五条公开招租的房屋应当由支队会议确定招租起租价。

第六条公开招租程序如下:
1.信息发布。

竞标信息通过报纸公开发布。

2.公告内容。

出租房屋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房屋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等内容另行通知。

3.招租报名。

竞标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支队综合科登记报名,并交纳竞标保证金;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收款凭证,对已报名的竞标人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

4.竞价招租。

招租方式根据出租房屋规模、地段等情况,采用公开竞标,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

5.中标确认。

当场公布中标单位(个人)。

6.合同签订和鉴证。

竞标成功,承租人(中标人)一次性交纳不低于一年租金的履约保证金后,租赁双方签订统一印制的合同一式三份,原产权单位、承租人及上级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7.交房。

出租房屋的移交使用在原产权单位和承租人之间进行。

承租人按规定付清第一年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十天内,原产权单位应向承租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第七条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屋,原则上仍应以原租赁建议价再次实行公开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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