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总则一、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公共)房产(以下简称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各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四、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应当经审批后统一进入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五、房产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操办。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1、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2、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3、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所占有或使用的房产。
房产出租审批七、单位新增出租或原租赁到期的房产,应在出租或到期的三个月之前,经房产的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八、单位房产出租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1、房产出租申请报告(包括现有房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理由以及对承租人的行业要求等);2、房产出租审批表(附件);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证复印件;4、原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九、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房产,由市财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纳入公开招租程序。
招租方式和程序十、出租房产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
参与出租房产租金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市财政局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招投标方式予以确定。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总则一、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公共)房产(以下简称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各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四、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应当经审批后统一进入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五、房产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操办。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1、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2、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3、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所占有或使用的房产。
房产出租审批七、单位新增出租或原租赁到期的房产,应在出租或到期的三个月之前,经房产的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八、单位房产出租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1、房产出租申请报告(包括现有房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理由以及对承租人的行业要求等);2、房产出租审批表(附件);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证复印件;4、原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九、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房产,由市财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纳入公开招租程序.招租方式和程序十、出租房产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
参与出租房产租金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市财政局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招投标方式予以确定。
杭州市房产租赁条例细则

杭州市房产租赁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杭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产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租赁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租赁原则房产租赁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租赁当事人第四条出租人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承租人承租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租赁合同第七条租赁合同内容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 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设施状况;3. 租赁期限、起止日期;4.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5. 押金数额、退还方式和期限;6. 房屋维修责任;7. 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网络等费用承担方式;8. 违约责任;9.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八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向杭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九条出租人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保证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租赁房屋的安全、环保等要求;2. 如实向承租人说明房屋的实际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3. 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维修、保养责任;4. 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水、电、燃气、网络等费用;5. 配合承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承租人义务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2. 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及设施,不得损坏;3. 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承担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网络等费用;4. 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5. 配合出租人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0•【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5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11月20日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的出租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
旅馆业客房除外。
本规定所称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是指按规定报送、记录、管理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是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促进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政务信息平台,整合人口综合信息、房屋出租等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实现政务信息共享利用。
第五条市、区县(市)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居住房屋的治安、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委托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等具体事务工作。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使用安全、房地产经纪、物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资〔2021〕17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5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2021年7月25日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一、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5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以下简称房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且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市级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
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房产出租范围本意见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办公前提下将本单位占用或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对外出租,获取收益的行为二房产出租原则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价高者得。
三房产出租审批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均需经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国资办审批。
房产租赁期限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各单位出租房产应提交以下审批材料:(一)房产出租申请及拟出租房产审批表(附件);(二)房产权属证明及招租相关资料;(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议或会议纪要;(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四房产招租内容(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需持审批单到区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租。
(二)各房产出租单位确定出租房产公开招租底价,需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并公开招租底价。
(三)房产出租单位对公开招租的房产应在本房产所在地及地方媒体招租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征得意向承租人少于2人,不具备竞价条件的,可按招租底价实行协议出租。
(五)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由房产出租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资办审批。
经审批同意后,可降低原租赁底价重新进行公开招租,但降低的金额不得超过上次招租底价的10%。
(六)公开招租结束后,房产出租单位应及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式4份,除双方各留一份外,报区监察局和区国资办备案。
五房产出租收入管理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房产出租登记台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及时收缴房租。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依法缴纳税金,将纳税后的租金及时足额上缴区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房产出租评估费及媒体公告费由房产出租单位承担,区财政从上缴的房租收入中予以核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杭政办[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城市住房困难家庭阶段性居住需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的保障性住房。
二、各区、县(市),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社会参与、统一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
四、市、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是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任主体,负责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顺利实施。
市住保房管部门负责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年度计划;统筹做好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和市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运营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区、县(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负责制定出台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度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正式文件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正式文件本合同目录一览1. 租赁双方1.1 出租方1.2 承租方2. 租赁房产2.1 房产地址2.2 房产面积2.3 房产用途3. 租赁期限3.1 租赁开始日期3.2 租赁结束日期4. 租金及支付方式4.1 租金金额4.2 租金支付周期4.3 租金支付方式5. 押金5.1 押金金额5.2 押金退还条件6. 维修与保养6.1 出租方的维修责任6.2 承租方的维修责任7. 保险7.1 承租方的保险责任8. 变更与解除合同8.1 合同变更条件8.2 合同解除条件9. 违约责任9.1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9.2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10. 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1. 其他条款11.1 环境影响评估11.2 安全生产管理12. 附件12.1 房产证复印件12.2 租赁合同草案13. 签字盖章13.1 出租方签字盖章13.2 承租方签字盖章14. 合同生效日期14.1 合同生效条件14.2 合同生效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租赁双方1.1 出租方:1.1.1 名称:市区路号1.1.2 法定代表人:X1.1.3 联系电话:X1.2 承租方:1.2.1 名称:X公司1.2.2 法定代表人:X1.2.3 联系电话:X2. 租赁房产2.1 房产地址:市区路号2.2 房产面积:共计平方米2.3 房产用途:仅限于办公使用3. 租赁期限3.1 租赁开始日期:2024年1月1日3.2 租赁结束日期:2024年12月31日4. 租金及支付方式4.1 租金金额: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玖拾玖万元整)4.2 租金支付周期:按月支付4.3 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每月5日前,将当月租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的银行账户5. 押金5.1 押金金额:人民币万元整5.2 押金退还条件:租赁期满,承租方按照约定退还房产,出租方在确认房产无损坏、无欠款的情况下,于租赁期满后X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方押金(扣除相关费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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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56号)、《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杭财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六月一日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
法(试行)
总则
一、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公共)房产(以下简称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各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四、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应当经审批后统一进入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五、房产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操办。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
1、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
2、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3、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所占有或使用的房产。
房产出租审批
七、单位新增出租或原租赁到期的房产,应在出租或到期的三个月之前,经房产的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八、单位房产出租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
1、房产出租申请报告(包括现有房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理由以及对承租人的行业要求等);
2、房产出租审批表(附件);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证复印件;
4、原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九、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房产,由市财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纳入公开招租程序。
招租方式和程序
十、出租房产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
参与出租房产租金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市财政局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招投标方式予以确定。
十一、市级行政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出租房产的租金评估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其评估费用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向市财政局结算。
财政适当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出租房产的租金评估可在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委托,其评估费用由各单位自理。
十二、公开招租的方式以拍租为主,一般每两个月组织一次,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与市产权交易市场内的承拍机构统一签订委托协议。
十三、承拍机构在公开拍租前的20个工作日内,就有关出租房产信息在杭州日报、杭州财税网、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等媒体进行公告。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意向参加竞拍的承租人,在交纳保证金的前提下,安排不少于2天时间的现场踏勘。
十四、公开招租的房产应当确定租赁底价。
底价在房产租赁建议价格的基础上,由单位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拍租前一小时内共同确定,确定的底价必须严格保密。
十五、房产租赁合同按规定的范本要求,由单位与承租人之间签订,并报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有特殊要求,需事先报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
十六、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对用于宾馆、超市等行业且面积较大的房产可适当延长租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十七、对于性质特殊或有特别用途的房产,应由单位书面申请,经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可以采用协议租赁等其他招租方式。
(一)出租房产坐落在杭州市区范围以外的,可暂不进入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但仍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租。
(二)出租给市级机关、财政补助及财政适当补助的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的,可按双方协议价租赁,但租金不应高于评估建议价。
(三)出租给市级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的,可按双方协议价租赁,但租金不应低于评估建议价。
(四)其他经审批同意未实施公开招租的房产,租赁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租金评估建议价。
十八、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原则上仍应以原租赁建议价再次实行公开招租。
对以原租赁建议价公开招租两次以上无人参与竞拍的房产,可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逐步降低原租赁建议价重新进行公开招租,降低幅度最高一般不得低于原租赁建议价的80%。
十九、房产招租工作结束后,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将有关招租资料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租金收入和出租房产管理
二十、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十一、房产出租收入由单位按照自然年度向承租人收取,缴纳相关的税费后直接上缴财政专户。
房产出租当年的第一期租金,在签订合同时收取(租金根据合同的租赁期限,按月计算到当年年底。
房屋使用移交之日起一个月为装修期,不计租金。
),以后在每年的11月底前收取下一年度的租金。
经市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招租的房产,第一期租金由承拍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向承租人收取,并在办理房产交接完毕的三个工作日内直接上缴市财政专户(应缴纳的税费和履约保证金转交出租单位)。
二十二、出租房产的移交使用在单位和承租人之间进行。
承租人按规定付清第一期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五天内,办理房产交接手续。
二十三、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人支付。
租赁期满后,房产的产权单位、占有或使用单位等不得认购、退回或折价收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
二十四、承租人在承租期内不得擅自转租房产。
如擅自转租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二十五、房产的产权单位、占有或使用单位应当承担对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职能,及时制止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如有必要应当终止合同。
二十六、对于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收回出租的房产,应当重新履行公开招租程序,收取的违约金按照房租收入进行管理。
二十七、因政府统一规划拆迁或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影响,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同意,将未到期限部分的租金退还给承租人。
二十八、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房产,在原出租期限已到,而新的招租工作尚未完成的期间内,如原承租人愿意继续租赁的,单位可与原承租人按月签订临时协议,租金按原合同支付,但应当向原承租人声明该临时协议在招租工作结束后即予终止。
二十九、原出租房产租赁到期不再出租的,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房产的产权单位和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将根据单位人员和房产配置情况研究确定。
三十、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房产出租的管理,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出租房产;
(二)将房产以联营等名义取得固定经济利益,逃避房产出租管理;
(三)未按合同约定擅自降低租金、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或以租金顶抵本单位费用、换取福利等方式抵交租金收入;
(四)租金收入未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未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五)未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十一、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产管理台账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本年度的房产租赁情况,书面上报其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三十二、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社会中介机构和承拍机构的独立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和承拍机构不得违规操作。
三十三、市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出租房产和招租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级财政适当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收缴全部出租所得。
三十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三十六、房产出租情况年度统计报告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三十七、对不适合办公等要求的零星房产,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批后,报市政府同意,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拍卖。
三十八、本办法自二○○九年七月一日起试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窗体底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