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
案析新《行政处罚法》“从旧兼从轻”原则

案析新《⾏政处罚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政处罚法》第三⼗七条明确了从旧兼从轻适⽤规则,即实施⾏政处罚,适⽤违法⾏为发⽣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新的规定。
本条处理原则有利于当事⼈。
在执法实践中,保障了执法温度,将有利于⾏政机关实施有效管理,也有利于现⾏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作者: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杨协栋怎么理解“从旧兼从轻适⽤规则”,不多谈理论。
以下,以4个检验机构相关案例说明:01举例说明案例⼀案件事实2021年6⽉1⽇前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授权签字⼈⽤⾃⼰的名字签发检验报告。
2015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三条“……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授权签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2021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或者未经授权签字⼈签发或者授权签字⼈超出其技术能⼒范围签发的。
”从旧兼从轻按照新《⾏政处罚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2021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进⾏处理。
案例⼆案件事实2021年6⽉1⽇前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引车员或外检员收受车主的礼⾦后进⾏检验的⾏为2015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三条“……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为的;”的;”2021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没有处罚条款从旧兼从轻适⽤2021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进⾏说服教育。
案例三案件事实2021年6⽉1⽇前机动车检测机构未按照要求保存检验报告6年的⾏为2015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责令其1个⽉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管理、保存的;”2021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没有处罚条款从旧兼从轻适⽤2021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进⾏说服教育。
2021年最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知识点(详细)

2021年最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知识点一、新旧法条对比二、修订亮点三、行政处罚种类四、行政处罚设定五、实施主体六、实施程序(一)普通程序(二)简易程序1.适用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2)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2.简易程序特殊之处表现在;(1)当场处罚;(2)当场送达。
(三)听证程序1.启动条件行政机关拟作出一些较重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该组织听证。
2.听证分类(1)法定听证(行政机关应该告知当事人有听证权利)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约定听证基于双方一致意见,可以约定举行听证程序。
3.程序要求(1)期限。
①申请期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②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2)回避实体:如果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该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程序:听证前已经参与处罚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不能担任听证主持人。
(3)费用:用行政机关承担。
(4)代理:可委托1-2人代理。
(5)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6)终止: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7)质证。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2021年新《行政处罚法》亮点解读--2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对听证笔 录的效力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 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行政机关既然 为正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组织了听证,就应当以听证笔录为处罚根 据,这对解决听证“走过场”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法制审核制度 03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完善了原法所规定的审核制度, 在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 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 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从而确立了行政处罚领域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二是延长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时间,将现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申 请听证的时间由三天修改为五天; 三是对听证笔录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现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二条在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时对于听证笔录的效力没有作任何规 定。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拟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为之举 行的听证及各方经听证提交、出示、质证的证据,对行政机关作出 正式处罚决定没有任何拘束力,听证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形式, 没有或者很少有实质作用。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正当程序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 一是完善行政处罚回避制度。现行《行政处罚法》仅在第三十七条 第三款对回避制度作出简单规定,明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这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之扩充为一条三款,在第四十三条 规定: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 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 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 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新《行政处罚法》实行,税务人员需要特别关注2个期限!

新《行政处罚法》实行,税务人员需要特别关注2个期限!新《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实行,这部新修订的法律亮点很多,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慢慢学习领悟。
不过,新法中有2个有关期限的规定,财税人员,尤其是税务干部需要现在就特别关注一下。
第一、立案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该法是7月15日起施行,究竟约束的是7月15日之后立案的案件?还是7月15日之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目前有不同的理解。
如果按后者理解,那说明从7月15号开始,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应该满足“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这个限定条件了。
但目前税务稽查局有很多案件,早已经超过90日了,现在一旦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马上就面临违法的窘境。
怎么办呢?这时,急需一个白衣骑士前来解救,这个白衣骑士就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在就指望着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的规章,把这些已经超期的案件豁免一下,从违法的困境中解救出来。
在等待骑士的过程中,不要轻举妄动。
第二、5日内提出听证《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原先规定的是三日内。
这个变化最主要的影响是《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每一份告知书最后一段都有这么一句话:“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从7月15日开始,下达的告知书要注意把3日改成5日。
理论上,这些范式语言,金三系统统一修改一下就可以了,但我注意了一下,7月15号一天金三系统还没反应过来。
系统反应迟缓的时候,就需要发挥一下人的主观能动性了,否则,发出去的《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都是程序违法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解读(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解读(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1月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为便于各级部门、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修订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修订的背景和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到2035年,我国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本次修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24年后的首次大修,对适应新时代要求,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体现行政执法领域重大改革要求在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之下,此次修订就是贯彻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入推进提供法律保障。
(二)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补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
同时,要求违法所得除依法退赔外予以没收,并延长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
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
同时还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非现场执法和行政处罚信息化,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体现便民原则,强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保护。
二、修订内容行政处罚法较旧版新增22条,其中对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的种类、听证范围、法制审核范围、办案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修订。
(一)首次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内容是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较为全面地反映了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也有利于将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区别。
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表

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表
摘要:
1.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表的背景和意义
2.新旧行政处罚法的主要区别
3.新行政处罚法的亮点和影响
4.新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
5.行政处罚法的意义和作用
正文:
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表是为了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而制定的。
新旧对照表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与2017 年修正版的《行政处罚法》进行了详细的对比,揭示了新旧法律的主要区别,以便公众在遵守法律和维护自身权益时能够更加明确和有针对性。
新旧行政处罚法的主要区别包括:
一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补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引入了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
对于违法所得,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要求除依法退赔外予以没收。
二是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
三是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规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坚持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新行政处罚法的亮点和影响包括:
一是强化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提高了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
二是更好地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了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
三是对行政处罚的实施和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
新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 年7 月15 日起施行,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活动。
新《行政处罚法》,听证程序有新规

新《行政处罚法》,听证程序有
新规
2021年7月15日,新的《行政诉讼法》就要实施了。
听证程序是作出行政处罚前的一个重要程序,今天我们就来为各位介绍一下新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程序。
一、听证的情形
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数额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营业等较重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听证的程序
1、当事人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2、告知听证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3、公开听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4、申请回避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案件调查人员以外的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参与
当事人可以亲自出席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应当终止听证。
6、听证内容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制作笔录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2021版《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附全文)

2021版《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附全文)本章节无明显问题,无需删除。
第十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应当根据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政处罚的目的和效果,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种类的设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十一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处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行政处罚的规范化、科学化、公正化。
第十二条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依法享有行政处罚的权力。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十三条行政处罚的管辖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行政处罚的管辖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的适用,应当根据行政处罚的种类、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政处罚的目的和效果,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行政处罚的适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依法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定程序和期限内作出,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具有明确的追溯力,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不得拖延或者违法拒不执行。
第二节简易程序第十七条对于轻微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处理。
简易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合法,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可以不进行听证程序,但是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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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简介:
《行政处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旨在规范和统一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该法于1982年首次颁布,经历了多次修订。
2021年最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2022年1月15日正式生效。
新版《行政处罚法》相较于旧版进行了多项重要修订和完善,下面对其进行详细对照:
1.法律适用范围
新版《行政处罚法》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明确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适用该法。
2.检查和调查
新版《行政处罚法》增加了对检查和调查程序的规范,要求行政
机关在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必须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
据材料,并出具相关调查报告。
3.处罚程序
新版《行政处罚法》对处罚程序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一方面,增
加了形式决定的程序,即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
规定了送达方式和期限,即行政机关应当采取适当的送达方式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并确定了送达期限。
4.处罚内容和限制
新版《行政处罚法》对处罚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除了可以处
以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照等已有的处罚方式外,还增设了在
一定范围内暂停、停止或限制行政许可、资质认定、资格审定等措施,以对违法行为加以限制和制止。
5.处罚决定的公告和撤销
新版《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供了公告的方式和范围。
同时,新版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撤销处罚决定的条件,即当事人申请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6.降低违法成本和提高违法成本
新版《行政处罚法》提出了降低违法成本和提高违法成本两个方面的要求。
对于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对于履行了行政决定但仍然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行政机关可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7.赔偿和救济
新版《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加强了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和救济的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并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赔偿;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新版《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对于规范和统一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扩大适用范围、规范检查和调查程序、完善处罚程序、明确处罚内容和限制、促进违法成本的提高和降低、加强赔偿和救济等措施,能够增加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随着新版《行政处罚法》的实施,相信能够进一步提升我国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公正性和效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