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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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处罚条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处罚条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处罚条例一、总则1.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处罚条例。

2.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处罚原则1. 处罚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公开。

2.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违规行为及处罚1. 无证经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 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3. 虚假宣传:对食品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 卫生条件不达标: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 使用违禁物质:在食品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6. 记录不完整: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原料、添加剂、产品检验等记录制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 应急处理不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隐瞒不报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处罚程序1. 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2.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附则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条例未涉及的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其他1. 本条例不适用于家庭自用食品的制作和分享。

2.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鼓励公众进行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对一起食品违法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的分析

对一起食品违法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的分析
案例
FUJI AN QUALI TY & TECHNOLOGY SUPERVI SI ON
分析
对一起食品违法案件
定性及法律适用的分析
■文/ 吴振祥 柯仕龙 叶美震
案 情: 根据监督 抽查计划,某县质监局于 2011年8月10日 对该县甲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的酥性饼干进
行抽样,执法人员从标注为“合格品”成品仓库,按照抽样规定抽取样品送检,市质检所依据GB/ T 2098 0-2007《饼干》国家标准检 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该报告 判定本次抽检不合格,不 合格项为菌落总数超标,标准要求≤750cf u/g,实测值4, 300cf u/g,其他检验项目合格。县质 监局根据《检验报告》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查明以下事实:甲公司认可检验结果,不 申请复检; 该批不合格 产品于2011年8月2日生产,共 生产80箱(5kg/箱),至立 案时已全部出厂销售,出 厂价50元/箱,成本价45元/箱,违法所得400元,货值金额4, 000元。
第三种 意见认为,菌落 总数属致病性微生 物,酥
30 2012年 第8期
案例
FUJI AN QUALI TY & TECHNOLOGY SUPERVI SI ON
分析
吴振祥 柯仕龙 叶美震
案 情: 根据监督 抽查计划,某县质监局于 2011年8月10日 对该县甲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的酥性饼干进
分 析:
究竟 哪一种意见是正确 的?食品菌落总数超标 , 能否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定性与处罚?
菌落总数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如需氧情况、营养条 件 、培养温度和时 间等)每克(每毫 升)检样所生 长 出来的细菌菌落总数。国家标准将其规定为:在需氧情 况下,37℃培养48h,能在普通营养琼脂平板上生长的细 菌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 并不表示实际 所有细菌总数 , 它 不能区分其中细 菌的种类,其测定 是用来判定食 品 被 细菌污染的程度 ,它反映食品在生 产过程中是否 符 合 卫生要求,以便 对被检样品做出适 当的卫生评价 。 在 食品标准里要求 检验菌落总数的, 一般会同时检 验 大 肠菌群和几种常 见致病菌,若致病 菌未检出,菌 落 总 数超标就不是严 重问题,其超标只 是反映了生产 过 程 卫生状况。如果 操作人员洗手消毒 不彻底,杀菌 效 果 不好等都有可能 造成菌落总数超标 ,但一般不会 对 人体健康造成实质危害。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适用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适用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适用目录第一条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第二条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与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者经营上述食品。

第三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与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四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与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第五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者感官性状特殊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六条违法情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第七条违法情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八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九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十一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十二条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

第十三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十四条违法情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十五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第十六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2023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2023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2023 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2023 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裁判要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其次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担当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包括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

此处经营者“明知”的认定,应限定为“有意”和“重大过失”。

对于进口食品而言,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已经对进口食品作出“检验合格准予进口”的行政许可后,该行政行为对食品经营者具有信任利益。

食品经营者在依法履行了相关查验义务及与其经营范围、经营力量相适应的必要审查义务时,不能认定食品经营者构成“明知”,不应担当 10 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视治理。

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一百四十八条其次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 10 倍或者损失 3 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缺乏 1000 元的,为 1000 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情概况】2023 年8 月23 日,刘某在南京苏宁易购公司购置了 25 盒沃格尔浆果麦片,消费总计 1220 元,该麦片外包装标示配料中写明含有亚麻籽。

在中国药典 2023 版第一部中记载了亚麻籽为药材。

亚麻籽不在我国国家卫生和打算生育委员会公布的食品原料、一般食品名单中,也不在该委员会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

刘某遂以涉案麦片添加亚麻籽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起诉要求苏宁易购公司退货退款并担当 10 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适用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适用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适用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适用引言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本文旨在探讨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法律。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遵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同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食品安全和公众的生命健康。

除了食品安全法,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文件对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

这些法律文件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依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二、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在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到一些,例如:1. 生产者生产者是指从事食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者有义务确保所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 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营者有义务确保所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应当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标识、包装等。

3.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生产者或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例如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生产过期食品、销售伪劣食品等。

4.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者采取的一种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等。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行政处罚也有不同的程度和方式。

三、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适用在处理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法律适用。

具体的法律适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行为的认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处理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判断。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规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规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规定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罚款规定。

一、罚款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

二、罚款标准1. 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3)未按照规定保存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进货凭证和产品批次、检验报告等资料;(4)未按照规定报告食品生产、经营情况;(5)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2. 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1)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避食品安全监管;(2)未按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3)未按照规定公告或者设置食品安全标识;(4)未按照规定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5)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3. 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1)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严重后果;(2)故意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或者使用非法添加物,造成严重后果;(3)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4)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体现了中央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的要求,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罚款的起点。

近期,有些地方就如何准确理解《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严格依法行政等问题,希望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适用意见。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食品安全法》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及实施的基本法律。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具体执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运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严重违法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统一执法尺度,避免畸轻畸重。

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以下四种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的具体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以及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同时,该法还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可以按照上述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规定执行。

四、《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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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适用目录第一条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第二条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第三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四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第五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六条违法情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第七条违法情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八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九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十一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十二条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三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十四条违法情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十五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第十六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十七条违法情形: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十八条违法情形: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第十九条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二十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第二十一条违法情形: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违法情形: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二十四条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第二十五条违法情形: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第二十六条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违法情形: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二十八条违法情形: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违法情形: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第三十条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法情形: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法情形: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第三十三条违法情形: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

第三十四条违法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违法情形: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第三十六条违法情形: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第三十七条违法情形: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三十八条违法情形: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第三十九条违法情形: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

第四十条违法情形: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

第四十一条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

第四十二条违法情形: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第四十三条违法情形:聘用法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违法情形: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十五条违法情形:一年内受行政处罚达到三次(除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七条违法情形: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第四十八条违法情形: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违法情形: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第五十条违法情形: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

第五十一条违法情形: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第五十二条违法情形: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六个月。

第五十三条违法情形: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违法情形: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

第一条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案件名称:1.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1.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1.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二条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件名称: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1.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1.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1.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第三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案件名称1.1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1.2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1.3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1.4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1.5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1.6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7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1.8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1.9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1.10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1.11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1.12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3.处罚依据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四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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