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分析
系统讲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注意事项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是政府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涉及到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以及行政管理的规范执行。
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公正、合法的处理结果。
下面将详细讲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注意事项。
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相关法律及规定1.1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涉案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1.2 《行政诉讼法》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遵守《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行为的申诉和司法复核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
二、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程序和流程2.1 立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首先需要进行立案,确定案件的性质、主要事实和证据,形成立案决定书并通知当事人。
2.2 调查取证在立案后,需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了解案情及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2.3 处罚决定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决定书应当明确罚款数额、处罚种类、执行期限等内容。
2.4 知情告知对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处罚内容、申诉或行政行为的司法复核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三、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的注意事项3.1 依法合规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应当严格依法合规,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2 事实清楚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严格根据事实和法律予以处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处罚范围。
3.3 申辩权保障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有权进行申辩,并且有权申请听证的程序。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的申辩材料,并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3.4 公开透明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应当公开透明,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解释和说明,公正公平地对待当事人。
3.5 保密性原则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遵守保密性原则,确保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得到充分保护。
四、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途径4.1 权责不清在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中,可能出现责任不清、违法违纪等问题,需要依法明确部门的职责和权力,避免出现权责不清的情况。
行政处罚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

行政处罚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行政处罚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行政行为。
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行政处罚在社会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处罚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不规范、权力滥用等。
本文将分析行政处罚现存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问题分析问题一:执法不规范执法不规范是行政处罚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一方面,执法人员对于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掌握不够,对于相关的规定和程序不熟悉,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错误和不当操作。
另一方面,执法者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存在主观意识的干扰,容易出现将个人立场和好恶带入执法活动中的情况。
问题二:权力滥用在行政处罚中,权力滥用也是一个存在的问题。
一些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对特定利益进行保护或打压。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执法的公信力,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问题三:信息不对称行政处罚中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一方面,执法机关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而被处罚的当事人往往无法获得相应信息,导致其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权益受损。
另一方面,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决策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导致决策结果不公正。
解决对策对策一: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规范为了解决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规范。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法律法规的学习、执法程序的了解以及职业道德的培养等。
同时,要建立严格的执法规范和标准,明确执法的程序和权责,确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能够正确、合法地履行职责。
对策二:建立有效监督机制为了解决权力滥用的问题,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方面,可以设立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保障被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策三:促进信息公开和公正决策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加强信息公开和公正决策机制。
一方面,执法机关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便于当事人了解执法规定和程序。
行政处罚案卷存在问题总结

7、现场勘验图、照片、摄像、录音等证据 制作规范。 规范要求: 1.现场绘制的勘验图应当注明绘制时间 、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 2.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 注明时间、地点、过程、摄(录)制人姓 名和身份等。
8、调取复印件的要求: 调取的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 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注明出处 ,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调查取证时对被处罚人提供的相关证据 材料一般应当留存原件,留存复印件的要 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 件并签名。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规范。 易犯错误: 被检查(勘验)人未在现场检查(勘验 )笔录上签字【应注明“检查(勘验)笔 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由被检 查(勘验)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 ,如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以上 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
6、委托鉴定相关材料齐全。 易犯错误: 1.鉴定机关无资格或者无鉴定部门和鉴 定人资格的证明; 2.委托鉴定没有委托书; 3.鉴定相关材料未说明委托人和委托鉴 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 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 人签名、鉴定部门盖章。
2.当事人要求听证,未组织听证; 3.未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 知书; 4.举行听证,未制作听证笔录或听证笔录上 无听证参加人员签字或盖章; 5.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内容不完整或填写 有错误。
5、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规范要求:
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复杂案件情形的, 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是行政机关作出执法决定 的法定形式,经集体讨论后,行政机关不 得改变集体讨论结论,也无需再填写审批 表。
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2.未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 3.依法不予采纳,未说明理由。
行政处罚案件常见问题

行政处罚案件常见问题目前,在我们实际办案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主要表现如下:一、调查与立案次序颠倒。
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立案是行政机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第一个环节,是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的前提。
立案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举报材料、上级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材料等),由机关主管局长批准,同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
但是,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常是发现案件后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待案件事实清楚、取证结束后才填写立案审批表,这就导致虽然有立案,但此时的立案是在案件调查取证后进行的,已经违背了法律设定“立案”程序的本意,使“立案”失去了法律意义,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
二、调查笔录表述不清。
调查笔录是指对调查、询问所得情况的书面记录。
调查笔录制作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的和处理,在案件的查处工作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有时在制作调查笔录的时候却存在以下问题:(1)调查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拟好调查询问提纲。
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做调查提纲麻烦,摸着石头过河,心中没有数,不知道先问什么后问什么,该问什么不该问什么,该记什么,不该记什么,有时候很简单的违法事实,询问的前言不搭后语,甚至一件小事情多次找当事人也询问不清,没有目的性。
实践中,我们面对的违法当事人是十分复杂的,调查笔录一次不清楚,下次再问,有可能什么也得不到,或者得到相反的结果。
因此好的调查提纲,能使执法人员对整个案件的调查脉络清楚,调查提纲由两名执法人员共同起草,能够使两人在案件调查时做到互相沟通,在询问的时候,不论谁问谁记录,都能够按照同一思路询问、记录,做到配合默契。
(2)询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表明身份。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办案人员执法证件。
具体到执法办案过程中,主要是执法人员在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调查询问当事人、调查询问证人之前必须向相对人表明身份。
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关于行政处罚的现状和建议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报送行政执法情况的通知》(豫政法〔2011〕40号)要求,现将我市行政处罚的现状和建议报告如下:一、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说市县两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都能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都能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恰当,但是我们在对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程序及实体处理上仍存在不少瑕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威信和依法行政进程的推进。
(一)行政处罚的证据存在瑕疵。
有的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等在改动处未经被调查人捺手印,在尾部没有被调查人签字(即无“看过,同我说的一样”或者“以上情况属实”的字样),有的未注明调查时间、地点;有的行政机关在实施没收、扣押后没有制作没收、扣押清单,即使有没收、扣押清单的也未记载扣押物品的品名、数量、状态或者没有当事人签字确认;有的行政处罚案卷,只有询问笔录,没有其他证据;有的将照片作为证据,但未用文字加以说明,使人不明白你要证明什么;有的帐册复印件,未经提供者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确认。
(二)行政处罚的步骤存在瑕疵。
有些行政处罚案件未经立案审批就进行调查,或者调查取证之后不制作、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还有的执法文书由他人代收,但不说明代收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三)行政处罚的告知存在瑕疵。
执法时不出示执法证件;处罚书上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起诉的期限也不是法律规定的时限;有的罚款几万、几十万元不告知听证权利,甚至还有先决定后调查的或者根本不调查就直接罚款的;一些执法单位未按照省政府要求在询问笔录、听证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行政处罚文书中体现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内容。
(四)行政处罚的执行存在瑕疵。
个别基层执法单位要求行政相对人将罚款直接交到**站、**局,这说明这些单位没有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有的执法单位罚款收据不是正规票据,而是一张白条。
行政处罚案件常见问题汇总

行政处罚案卷存在问题(一)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1、有的案件未查清违法行为发生具体时间;2、有的案件认定关键事实不准确,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出现计算错误。
3、有的案件缺少处罚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被委托人证明材料等。
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描述简单,无法体现案件调查过程。
缺少案情、违法事实(违法行为事件、地点、手段、情节)描述。
㈡在证据调取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1、有的案件证据太薄弱,甚至仅有1份当事人笔录,而无其他印证材料,一旦当事人推翻原来陈述,后果严重。
2、有的案件提取的实物证据或复印件无提供人或当事人的签字确认。
3、违法经营现场或涉案物品的照片没有文字说明,未经当事人确认。
4、有的调查笔录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名时无注明日期。
5、调查笔录中“2011年7月5日”已给予警告和责令改正的情形,该案卷中缺乏相关证据材料。
㈢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1、有的案件用错了法条的具体款项。
2、有的案件调查报告、处罚决定书拟文稿上所适用的法律条款都是正确的,但由于打印对稿不认真,导致送达给当事人的正式处罚决定书上所适用的法条错误,与审批内容不一致。
3、有的案件处罚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手段等违法情节不相当,从轻从重处罚没有说明原因,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不规范。
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属于从轻,未说明理由。
如,《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或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该卷无责令限期改正,销售数量1盒,无情节严重情形,罚款1仟元过重。
4、并处的处罚中没有引用警告、只有罚款。
5、案由不规范。
参照罚则和法律责任描述。
无证经营(四)在办案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1、有的案件时间颠倒:未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立案手续,立案报告经办人签名只有一人签名。
处罚决定书在当事人交款时间之后。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一、执法主体混乱处罚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
(一)行政机关乱设执法分支机构,不管是否合法,只要有几张办公桌,找上几个人,每人发一张执法证,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执法。
甚至有的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也设立分支机构,并委托其行使行政权。
如不少地方公安派出所设立联防队,其初衷是协助维护治安,而很多的联防队不但执行着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的职能,甚至打人、伤人,其本身成为社会治安隐患,这不能不说是行政机关乱设分支机构之害。
(二)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政执法不审慎,权限不明确。
有的组织成为执法主体无文件,无法律依据,仅凭政府部门个别头头说了算。
前一段时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某地一渔政机构的执法权问题。
该渔政部门管辖下的某农户饲养的鱼群,突然之间全部死去,该农户损失惨重,其原因为水质污染所致,该农户要求渔政部门管理此事,而渔政部门拒绝作为,无奈该农户将渔政部门告上法庭,法庭上渔政部门却说自己乃非法机构,并非正式成立,也没有相关书面文件让其成立,乃是上级行政机关口头所致,经查实,该渔政部门事实上也在行使着行政执法权。
如系非法机构,原告起诉自然有问题,弄得该农户上了战场找不见敌人,无计可施。
这个案例就暴露出行政执法主体成立的混乱、权限不确定,自然带给社会的危害是很大的。
(一)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1、有的案件未查清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和侵权商品的数量、品种和货值金额或非法经营额等关键事实,就草率结案。
2、有的案件认定事实完全错误,如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认定为商标侵权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不属工商部门管辖)。
3、有的案件认定关键事实不够准确,如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等出现计算错误,或者认定事实时使用了“金额13500余元”等不确切的词语。
4、有的案件错误确定违法行为当事人。
如,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未经登记的非法组织不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对以未经登记成立的非法组织(如无照的企业)的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时,本应以该非法组织的出资人或开办者作为处罚的当事人,却错误地将该非法组织列为当事人。
浅析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

浅析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在我国,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常见的行政手段。
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行政处罚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许多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1.处罚标准不统一、执行不规范首先,行政处罚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处罚标准不统一、执行不规范。
不同的行政机关对于同样的违法行为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罚标准,甚至同一个机关在不同的时间也会有不同的标准。
此外,由于行政处罚实行的是行政裁量权,行政机关自由决定处罚标准和处罚力度,这就导致了执行不规范的问题。
由此引发的恶性事件就屡见不鲜。
2.处罚决定违背法律程序其次,许多行政处罚决定违背了法律程序。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但经常出现的情况是,行政机关过度运用处罚权,不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或者甚至在未经充分听证的情况下就做出处罚决定。
3.处罚力度过大或过小除此之外,行政处罚的力度也经常引发争议。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会对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采取过重的处罚措施,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而在其他情况下,行政机关也可能会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过轻的处罚措施,从而对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二、出现问题的原因上面所提到的问题,有相应的原因。
我们不妨来分析一下。
1.行政机关权力失衡一方面,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之一,拥有广泛的行政权力,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另一方面,当事人在面对行政机关时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行政机关可能会过度运用行政处罚权力,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公正的侵害。
2.法律法规缺少可操作性此外,法律和法规本身也存在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法律和法规要么过于抽象,要么过于繁琐、复杂,不利于日常实践。
如此一来,行政机关就难以准确地把握处罚标准,导致处罚的不统一。
3.法律执行力度不够再者,法律执行力度不够也是导致问题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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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一、执法主体混乱处罚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
1、行政机关乱设执法分支机构,不管是否合法,只要有几张办公桌,找上几个人,每人发一张执法证,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执法。
甚至有的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也设立分支机构,并委托其行使行政权。
如不少地方公安派出所设立联防队,其初衷是协助维护治安,而很多的联防队不但执行着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的职能,甚至打人、伤人,其本身成为社会治安隐患,这不能不说是行政机关乱设分支机构之害。
2、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政执法不审慎,权限不明确。
有的组织成为执法主体无文件,无法律依据,仅凭政府部门个别头头说了算。
前一段时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某地一渔政机构的执法权问题。
该渔政部门管辖下的某农户饲养的鱼群,突然之间全部死去,该农户损失惨重,其原因为水质污染所致,该农户要求渔政部门管理此事,而渔政部门拒绝作为,无奈该农户将渔政部门告上法庭,法庭上渔政部门却说自己乃非法机构,并非正式成立,也没有相关书面文件让其成立,乃是上级行政机关口头所致,经查实,该渔政部门事实上也在行使着行政执法权。
如系非法机构,原告起诉自然有问题,弄得该农户上了战场找不见敌人,无计可施。
这个案例就暴露出行政执法主体成立的混乱、权限不确定,自然带给社会的危害是很大的。
二、其他方面(一)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1、有的案件未查清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和侵权商品的数量、品种和货值金额或非法经营额等关键事实,就草率结案。
2、有的案件认定事实完全错误,如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认定为商标侵权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不属工商部门管辖)。
3、有的案件认定关键事实不够准确,如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等出现计算错误,或者认定事实时使用了“金额13500余元”等不确切的词语。
4、有的案件错误确定违法行为当事人。
如,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未经登记的非法组织不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对以未经登记成立的非法组织(如无照的企业)的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时,本应以该非法组织的出资人或开办者作为处罚的当事人,却错误地将该非法组织列为当事人。
5、有的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如非法收购的粮食具体数量、当事人非法经营额等,在案卷中并无相关的证据来证实。
(二)在证据调取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1、很多案件欠缺当事人、证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2、有的案件证据太薄弱,甚至仅有1份当事人笔录,而无其他印证材料,一旦当事人翻供后果将很严重。
3、有的案件缺少必要的实物证据如侵权商标标识实物、印刷品广告单实物或实物照片,或者提取的实物证据无提供人或当事人的签字确认。
4、违法经营现场或涉案物品的照片没有文字说明,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取证人没有签名。
5、提取的书证复印件未经提供人签字确认。
6、有的调查询问笔录上未反映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和亮证执法情况以及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情况,未将2名以上调查人员的执法证号记录在笔录中,或者调查人员本人未在笔录的最后一页签名;有的笔录上对被询问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不是记录在问话中,而仅是在笔录纸统一印制的抬头栏中填写。
(三)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和公正性方面存在的问题1、有的案件适用了已经修改、废止、失效的法律依据,如《商标法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9月15日被《商标法实施条例》取代,但2003年仍有案件适用了《商标法实施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原先的第66条已于2000年12月1日修改为第63条,2003年仍有案件引用该《细则》第66条实施处罚。
2、有的案件用错了法条的具体款项,如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本应适用《商标法》第52条第㈢项定性却错误地适用了该条第㈠项。
3、有的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名称是错误的,如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写成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写成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有的案件调查报告、处罚决定书拟文稿上所适用的法律条款都是正确的,但由于打印对稿不认真,导致送达给当事人的正式处罚决定书上所适用的法条错误,如将《产品质量法》第39条打印为第37条。
5、有的案件未能优先适用上位法、新法和特别法,尤其是对制售不合格产品、伪造冒用厂名厂址产品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本应按《产品质量法》定性处罚,有的单位仍然喜欢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处罚;对非法收购粮食行为,本应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处罚,却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或其他的登记法规实施处罚。
6、有的案件应该转致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却没有转致适用。
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的规定,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要从其规定,只有其他法律法规均未作规定的才可以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行政处罚。
目前,绝大多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都要转致适用《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但有的单位动不动就直接适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7、有的单位对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营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登记法规行为所适用的法条搞混淆了,以致相互错用。
如对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及其营业单位违反登记法规行为错用了《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其配套规章,对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则错用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8、有的案件作出了没收侵权物品、不合格商品等非法财物的处罚决定,但却未明确所没收物品的具体品种和数量。
9、有的案件对依法应当并处的处罚种类,不按规定并处,而是单处罚款。
如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本应没收却既未没收,也未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10、有的案件无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或者虽有法定情节却在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说明此情节、没有引用减轻处罚的法律条文,或者在未经法定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处罚幅度低于法定最低幅度。
11、有的案件处罚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手段等违法情节不相当,甚至明显加重了处罚。
如案件中认定当事人经销的不合格产品货值仅5元,按照《产品质量法》最多只能罚15元,却罚了1400元。
又如在一起卫生行政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经营的商店门前树丛内的垃圾未清理干净,该市卫生行政部门竟然将其经营的店门贴上封条,弄得当事人哭笑不得,这样的行政处罚不能不让人对执法人员的素质产生怀疑,同时也影响执法机关的整体形象。
12、有的案件作出的处罚种类与法律规定的种类不相符,如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非法收购粮食行为只有“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和“罚款”两种处罚,却有案件作出了“没收粮食收购款**元”的处罚。
(四)在办案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1、有的案件未按规定办理立案手续,即先行调查取证,以至许多证据的获取时间在立案时间之前,甚至所有的证据都是在立案之前所调取的,个别案件的立案批准时间还晚于调查终结报告签署时间。
2、有的案件相关手续的签署时间前后颠倒,如举报记录上注明的举报时间是2003年2月27日,受理举报的记录人却签3月1日,受理举报的机构负责人签2月27日,其真实性令人怀疑。
3、有的案件未经法制机构核审同意,或者未经局领导批准处罚建议,就提前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有的案件未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或者符合听证的要求却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或者未见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回证》。
5、有的案件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给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期不足3天。
6、有的案件事先告知当事人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与局领导批准的处罚建议不同(最终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局领导批准的处罚建议相同),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
7、有的案件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后,经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等原因,最终定性处罚依据、所认定的违法事实等发生了变化,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却未再次告知当事人。
8、有的案件最终下达的处罚幅度和金额,较事先告知的处罚幅度和金额更轻且相差悬殊,却无任何补充说明材料。
9、有的案件在局领导批准处罚建议并履行告知程序后,未再报经局领导签字批准就直接制作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10、有的案件告知期限未满,也无当事人陈述记录,便签署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11、有的案件在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未经当事人同意,就对涉案物品作了变卖、销毁等处理。
12、有的案件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的签名,与询问笔录上当事人的签名明显不一致,有做假嫌疑。
13、有的案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五)在采取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1、引用的法律条文错误,如查封扣押商标侵权的物品应依据《商标法》第55条第一款第㈣项却错用了该法第53条。
2、有的案件实施强制措施所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如依据未授予工商部门强制措施职权的《粮食收购条例》采取扣留措施。
3、有的案件超出了法律的授权范围实施强制措施,如依《产品质量法》第18条第一款第㈣项的规定,只能查封、扣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却扣了现金。
4、采取扣留措施时,仅出具《扣留财物通知书》,而未同时出具省工商局统一制发并编有号码的《罚没财物暂扣单》(四联单)。
5、有的案件采取强制措施和解除强制措施,未见局长的批准手续;有的案件采取扣留、封存等强制措施后,未依法及时处理相关财物;对经查实相关财物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的,未及时依法予以解除,或者未向当事人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六)在法律文书方面存在的问题1、处罚决定书、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错误。
有的案件应同时告知复议权和直接起诉权,却只告知复议权或只告知直接起诉权;有的案件属于复议前臵案件,却又告知了直接起诉权;有的虽然告知了直接起诉权但未告知诉讼期限和向哪个法院起诉,或者告知诉讼期限错误(如依《商标法》、《广告法》处罚的案件直接起诉期限为15天,却错误地告知为3个月)。
2、有的执法人员用圆珠笔作记录、签名或填写取证说明。
3、有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有涂改当事人名称、处罚金额等情况。
4、有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未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注明行政处罚的证据。
5、法律文书上引用法律条文时,不够具体准确,有的只引用了相关法规的名称,没有具体到条、款、项;甚至没有引用相关法规的具体名称,而是用“国务院第**号令”来代替。
6、有的案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上未盖公章,或者未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