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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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浅谈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浅谈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难点及对策司法行政机关是国家政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担负着刑罚执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法律服务、普法和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等重要职能。

司法行政工作恢复30多年来,在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下,广大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同心同德,励精图治,努力开拓,与时俱进,奋力拼搏,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依法治理进程,实现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也应该看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司法行政事业的不断发展,也存在着一些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就影响和制约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主要因素及对策,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1、司法行政机关实权小,工作难开展。

司法局虽然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但相对其它部门来讲,毕竟实权小,在一些人的眼里,以为司法局只是管律师和普法宣传,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权力,即使在政法部门,也是懈在第四位“小弟弟”,难怪有人一讲政法队伍,只讲公、检、法,不讲司。

从司法行政的职能来看,服务性的工作多,行政执法职能少,平时也无人把我们称之为“司法干警”,因此办事求人多,被人求少,导致一些工作难开展。

2、法制宣传教育对象多,普法教育组织难。

跟踪帮教更是一句废话。

4、律师工作不规范,律师管理教育难。

律师的体制改革后,律师所成为合伙所和合作所、律师成为纳税的个体户。

目前律师所的体制和律师执行的特点也给律师的管理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一是《律师法》对律师的管理存在缺欠。

只规定了律师执业的条件、业务、权利和义务,律师所的设置要求及应承的法律责任,但如何对律师实施管理,比如组织关系——公律科,也只是负责每年的注册,有投诉后的查处。

二是律师所规模小,人员素质低,内部管理松懈。

《律师法》对律师所的开设标准低,只要人个合伙人,有名称,住所,10万资金就可以申请办所,由于标准低,造成律师所数量众多,但规模甚小,有的律师所开办后,就自行“招兵买马”,造成律师业务杂而不精。

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工作体会

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工作体会

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自**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来,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明显改善。

在城管执法收到这些显而易见的成果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城管执法队员自身存在一些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老同志,他们工作热情高,有着丰富的城管工作经验,但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相对缺乏,在法制意识渐强的今天,这与执法者身份不符,更与法制社会不符;还有一部分是新城管,他们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法律意识,同样有着满腔的工作热情,然而由于执法的特殊性,也使得这些执法队员产生了一些心理问题。

如:自卑心理:部门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群众对城管工作的不理解都不同程度的给城管执法者带来了自卑心理;矛盾心理:城管执法的对象一般是下岗职工、无业人员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这部分人中很多一家子就靠一个无证小摊点谋生,境况十分困难,这就使得执法队员在对他们执法时同情心与职责与法律相矛盾;厌烦心理:由于城管工作反复性较大,经常是反复清,清反复,时间一长,就会对工作失去兴趣,丧失信心,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特权心理:执法队员执法时间长了就会觉得执法就是简单的处罚,自己头顶国徽,身穿制服,可以高高至上;不安心理:城管执法中常见的暴力抗法给城管队员心理上蒙上了一层阴影。

二、行政执法相对人存在的一些问题。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大批外来工涌入**,有些外来务工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私开无证诊所,私设摊点,占道经营等行为屡见不鲜。

在他们想来,他们是靠劳动来养家糊口,既不偷又不抢,城管就管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当城管队员在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依法教育时,他们表面接受教育,实则跟城管队员玩起了游击战术,反正摊照摆,你城管队员到东,我就到西,你到西我就到东,这样对他们长期教育无用后,城管队员对他们的执法方式就容易变的简单粗暴的怪状中去。

对他们来说,一个小摊点可以是他们一家的主要收入来源,所以城管队员在对他们取缔时,会表现出强大的抵触情绪,“谁断我生路我就与谁拼命”的想法就会产生,这就又陷入了暴力抗法的怪圈。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浅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在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中,行政执法是极为重要的方面。

从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来看,几乎所有的行政纠纷都是因为行政执法活动而产生的。

所谓行政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对其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以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法执政是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基本途径,行政执法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是行政法律、法规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是实现行政管理、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的前提。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只有实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才能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加强行政机关组织和行政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保证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和防止滥用;保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规范和改进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及依法行政的贯彻执行,行政执法整体状况明显改观: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作风进一步转变;执法效率和质量明显提高。

行政执法活动扩大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影响,提高了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培养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赢得了民心,树立了政府的威信,初步展示了现代公务人员的新的文明形象。

但是,与社会预期相比,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行政执法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从根本上消除,从而影响和制约了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因此,如何理性地把握和分析这些矛盾和问题及其根源,并积极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是当前行政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课题,也是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于把国家的行政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即法律的规范性、民主性、科学性来约束行政行为的随意性、集权性、主观性,建立依法行政的执法体制。

浅谈我国当前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我国当前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我国当前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中文摘要】当前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人大监督零碎化、检察监督单一化、行政监督分散化、社会监督滞后化等问题,产生问题主要有人大监督力不从心、检察监督力量不足、行政监督各自为政、社会监督间接属性等原因,提出了突出人大的统一协调作用、突出检察机关的重点监督作用、突出发挥行政执法部门的整体合力、突出发挥社会监督的广角效应等有针对性的对策。

【中文关键字】行政执法监督;问题;原因;对策【全文】一、我国行政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虽然取得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人大监督零碎化、检察监督单一化、行政监督分散化、社会监督滞后化等问题。

1、人大监督零碎化。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肩负着对“一府两院”监督的神圣职责,对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是人大的职责之一。

但当前受种种条件限制和影响,人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还存在零碎化的问题。

基本停留在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审议一个或者数个行政执法机关专题汇报,另加上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某个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的零碎化层面上。

各地人大常委会听取行政执法机关专题汇报一年才一个或者几个,相比于庞大的行政执法机关而言,监督面实在太小太小。

上级人大常委会蜻蜓点水式的调研监督本身次数很少,此类零碎化的监督效果自然也不能过分乐观。

2、检察监督单一化。

虽然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对包括行政执法在内所有国家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是一直以来,我国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履行基本的查办预防职务犯罪、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都捉襟见肘,根本没有更多的力量和时间去监督庞大的行政执法活动。

当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主要表现在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

对公安机关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尚且不是很全面深入,更遑论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其他行政执法的监督也仅仅是对该机关涉嫌渎职或者贪贿犯罪的查处,外加上级检察机关偶尔组织开展的专题监督活动上。

浅谈当前城管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当前城管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当前城管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浅谈当前城管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XX年十七大过后,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这不仅为我们勾画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而且对于如何加强新时期城市管理与执法工作具有特别重大的指导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得到了日益的提高,城市化的进程也有了快速的发展,城市的内涵日益丰富,城市的规模正在日趋的扩大。

对于政府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来打造好城市、管理好城市已成为一个新的课题。

一、城管执法的概述(一)城市管理的概念城市管理是公私个人和机构用以规划和管理城市事务的许多方法的总和。

它是一个连续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可以使相互冲突或彼此不同的利益都得到考虑,并且可以采取合作行动。

它包括正式机构和非正式安排以及市民的社会资本。

(二)城管执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上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的几年,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天翻地覆变化最大、经济最为平稳、快速发展的几年,随着经济的高速运转,城镇化的步伐也日益加快。

在这种情况下,城市规模急剧增大,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随之而来的城市管理中出现的矛盾也愈来愈多,越来越繁杂。

然而,由于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滞后,加之各行政机关“为己争利”的思想,致使城市管理过程中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或执法空档等现象屡见不鲜,各部门“分兵把守,各管一摊”的行政管理体制已显得力不从心。

为了解决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难题,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部署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

(三)城管执法的作用自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全面推行以来,在我国城市管理方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其地位也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肥乡县工商局法制科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限将国家法律规范付诸于实施的活动。

我们工商机关也是行政执法机关,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活动是我们的主要职责,因此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是基层工商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

一、目前基层工商行政执法能力中存在的问题1、部分基层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不强。

一是有法不依。

在日常执法中,一些干部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使执法工作混乱,动摇了执法根基。

具体表现为:有少数执法人员以言代法、人情执法;有的甚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有的习惯于以个人意志、行政手段解决处理问题,不遵循法规法则。

二是执法不严。

它主要体现为:在运用法律法规的尺度上表现出很大伸缩性,有的甚至脱离了法规规定的限度和原则。

如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使用、避重就轻使严重违法行为与所受到的制裁不对称、越权办案等;在执法程序和行为上表现出随意性,不能完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使命,执法行为不规范,重实体轻程序,案件取证调查不充分,案件定性不准确,随意执法问题突出;缺乏强制执法手段和措施,对违法者的打击力度不够。

三是违法不究。

表现为:一些违法案件阻力重重,难以研究,最后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些交叉管理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由于缺乏制裁的法律依据,而不能追究当事人违法责任。

2、基层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结构不合理、各项能力要素参差不齐。

综观目前的行政执法现状,从横向上看,基层工商机关行政执法能力结构较为单一,主要集中于业务行政管理能力方面,而与行政执法直接相关的其他能力相对薄弱或根本不存在。

从纵向上看,各能力要素较以往已有相当大的改变,但与实际的工作需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例如,当前许多专项整治、联合执法都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合作才能顺利有效地开展,一旦关系协调不好,执法工作将难有进展。

而工商部门在联合执法中协调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一些集中整治行动成效未完全尽人意。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的发展困境及对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一直以来都是政府公共职能的热门话题之一,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管理执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更体现了当地政府对于城市管理和城市建设的理念和态度,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规范城市秩序的有效措施,却也是城市管理中的焦点和难点。

近十多年来,城管暴力执法的负面报道不断地成为新闻媒体追逐的对象,使得政府的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影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把现代化过程中的城市变成了新的战场。

有关城管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成为新闻报道不足为奇,城管队员不文明执法、暴力执法、被执法者暴力抗法、城管打城管、等等案例屡见不鲜。

由这些案例可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仍旧存在一系列突出矛盾问题,如城市管理执法地位不够明确、管理网络不够健全,管理基础相对薄弱;城市管理的执法保障体系尚不健全,规范管理和长效管理相对薄弱;政出多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等局面还没有根本改观;多个部门、区域间统筹协调不够,职责不清,职能不到位,督促检查不力和措施不落实的情况时有发生等。

如何争取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实现执法的最佳社会效果,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实行和谐执法,是我们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源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改革。

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提出综合执法的政策。

从同年起,国务院陆续批准了北京宣武区、广州市、南宁市等城市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试点工作。

但在实践中这些城市试点的进度并不一致,有的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的比较早的,积累了一些经验,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有的城市试点虽然被批准,但在实践中遇到较大阻力。

1为了解决试点工作所出现的问题,1999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再次强调:“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行罚款‘罚缴分离’制度,继续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

浅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 0 1 3 . 0 3
西部大开发・ 中 旬
法学社会 学
浅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孙 丽香
( 梨 树 县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吉 林 梨 树 1 3 6 5 0 0 ) 摘 要: 城 市管理是 依 法治 市的基 础 , 长期 以来 , 城 市建 设与 管理 却存 在 着诸 多矛盾 。在 新形 势 下 . 如 何 改革 现行 的城 市管理 体制 和运 行 机制 , 是 当前 迫切 需要解 决的 难题 , 本文提 出要 有效 克服 城 市执 法随 意性 , 杜 绝 不文 明执 法 , 防止暴 力抗 法等 , 并提 出 了如 何 改进 的措施 及 对策。 关键 词 : 城 市管理 ; 行 政执 法 ; 存在 问题 ; 措施 及 对策
中图 分类 号 : F 2 9 9 . 2 7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8 6 3 1 ( 2 0 1 3 ) 0 3 — 0 0 4 7 — 0 1 公 务罪 , 应依 法严 惩 。但公 安部 门在 处理 此类 事件 时 . 往 往适 用法 律 欠妥 , 打 击力 度 不 够 , 无异 于隔 靴 搔痒 , 难 让 其 有 切肤 之 痛 , 对 违 法 者 不能 起到 警示作 用 。 ( 三) 城 管立 法。 目前 , 城 市管 理方 面还 缺乏 大法 。 只 限于一 些 条 例、 地方 规章 办法 和会议 精 神 。而执 法起来 缺 乏可操 作性 , 没 有形 成 科 学 的城 管法 律 法规 体 系 , 从 而不 能行 之 有 效 、 正 常走 人 城 市 管 理 执 法轨道 上来 。 ( 四) 滥 用职权 。 自1 9 9 6年颁 布《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政 处罚 法》 以 来, 行政 执 法有 了 明确 的法 律规 范 , 但城 市管 理执 法 尚不 明确 , 出 现 行政 处 罚 主体 错位 , 违反“ 处 罚法 定 ” 原则 , 也 就 是 说行 政 处 罚应 有 法律、 法规 或者 规章 为依 据 , 没有 法定依 据 , 行政 处罚无 效 。另 如 : 城 管见 到 占道 小 贩就 没 收 , 也 没 有扣 留单 , 罚 款 不 开票 据 。 少开票据 . 不仅 找 不到 法律 依 据 . 本 身 就是 违法 违规 行 为 , 而 且 行政 听证 、 行政 复议 的法 律救 济途 径形 同虚设 。 ( 五) 作风 粗暴 , 霸 气十足 。市 民对城 管执 法普 遍不 满 意 , 主 体是 城管 人员特 权 思想 严重 , 不文 明执 法 。对在 纠正 制止违 章 行为 时 , 很 少对 当事 人 进行 说 明教 育和 宣传 法律 法 规行 为 . 态度 极不 友 好 。滥 用职 权 , 执 法 违法 。某 些城 管 执法 人 员 法 律 意识 淡 薄 . 违 反 执法 程 序, 常常 在 不 出示 任 何 处罚 决 定 和扣 押 手 续 的情 况 下 , 强 行 收缴 摊 主、 店 主 的商 品 , 甚 至连 营业执 照 、 税务 登记证 也拿 走 。随 意收 费 , 任 意罚 款 。城管 监察 部门 受利益 驱 动 , 巧立 名 目乱 收费 , 寻找 借 口乱罚 款, 收费 项 目 、 收 费标 准 由着他 们 人 员 的性 子 来 , 当事人 如不 同 意 , 罚 款额 随之 而 变 , 不 知罚 款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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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肥乡县工商局法制科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限将国家法律规范付诸于实施的活动。

我们工商机关也是行政执法机关,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活动是我们的主要职责,因此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是基层工商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

一、目前基层工商行政执法能力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基层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不强。

一是有法不依。

在日常执法中,一些干部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使执法工作混乱,动摇了执法根基。

具体表现为:有少数执法人员以言代法、人情执法;有的甚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有的习惯于以个人意志、行政手段解决处理问题,不遵循法规法则。

二是执法不严。

它主要体现为:在运用法律法规的尺度上表现出很大伸缩性,有的甚至脱离了法规规定的限度和原则。

如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使用、避重就轻使严重违法行为与所受到的制裁不对称、越权办案等;在执法程序和行为上表现出随意性,不能完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使命,执法行为不规范,重实体轻程序,案件取证调查不充分,案件定性不准确,随意执法问题突出;缺乏强制执法手段和措施,对违法者的打击力度不够。

三是违法不究。

表现为:一些违
法案件阻力重重,难以研究,最后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些交叉管理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由于缺乏制裁的法律依据,而不能追究当事人违法责任。

2、基层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结构不合理、各项能力要素参差不齐。

综观目前的行政执法现状,从横向上看,基层工商机关行政执法能力结构较为单一,主要集中于业务行政管理能力方面,而与行政执法直接相关的其他能力相对薄弱或根本不存在。

从纵向上看,各能力要素较以往已有相当大的改变,但与实际的工作需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例如,当前许多专项整治、联合执法都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合作才能顺利有效地开展,一旦关系协调不好,执法工作将难有进展。

而工商部门在联合执法中协调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一些集中整治行动成效未完全尽人意。

又如,在一些职责不清的交叉管理领域中,工商部门找不准自己的准确定位,又苦于无法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无法有序开展。

3、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执法的能力令人堪忧。

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为数不少的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不配合,调查取证难开展;对执法程序不清楚,听证复议不出席;对执法强制手段不理解,干扰扣押、没收强制措施的实施。

并且,甚至还会出现谩骂、殴打、围攻执法人员等现象,致使
行政执法无法进行,工商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也难以保障。

行政相对人之所以出现上述阻挠执法的行径,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他们法律意识薄弱,法律法规知识有限,接受行政执法的能力不足,才会造成这样的局面。

二、基层工商行政执法能力现存问题的原因剖析
造成目前基层工商行政执法整体能力不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日益繁重的市场监管任务。

由于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各类市场主体林立、监管任务层出不穷,行政执法工作量逐年加大。

与此同时,群众法律意识增强,反映经济违法违规的举报、投诉、信访逐渐增多。

但实际上,现有的工商执法装备与人员力量同目前的监管任务严重失衡,难以承担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导致工商行政执法的内容、范围、质量及执法检查的频次都大打折扣。

对工商违法问题的发现、解决和处理呈现滞后性,甚至出现工商执法“真空地带”。

2、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缺陷。

众多的工商行政执法实践表明,来自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已严重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能力,导致行政执法工作难以纵深开展。

一是,现行的工商法律法规不完全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

第一,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工商部门的权力、执法手段及
强制措施有限,对某些违法行为软弱无力或无能为力。

例如,对于蓄意阻挠工商行政执法的行为、商品质量抽检的法律效力等问题,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措施与手段,一些工商监管职能难以到位。

第二,由于立法盲区未出台新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造成这些领域的监管无法可依。

例如,对金融、证券、科技等要素市场的监管,难以找到确切的法律法规作指导。

二是某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

例如,《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规定的弹性太大,自由裁量权不好把握,给实际操作增加了难度。

三是法律法规条文交叉。

对于同一问题,往往不少的法律法规都做了规定,工商执法人员很难把握,极易出现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

3、工商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较低。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整个执法队伍素质不高、业务不精、行政执法能力不强的问题仍然存在。

究其根源,我们认为主要是由于法律法规知识薄、执法实作能力弱以及公务员素质低造成的后果。

工商行政执法涉及市场经济的方方面面,相关的法律法规种类繁多,一直以来,由于历史及人员结构的因素,一些工商执法人员对工商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不够透彻,又加之近两年,《行政许可法》、新《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继出台,使原本就不甚牢固的法律根基更显薄弱。

从现有的工商行政执法实践来看,不少工商执法人员即使掌握了法律法
规的条文内容,但由于缺乏适当使用法律的能力,执法实作技巧差,很难做到法律合法性与合理性统一,执法不严、执法过度的现象屡见不鲜。

并且,个别基层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的服务理念陈旧、社会服务能力不济,行政执法方式野蛮,言行举止粗暴,酿成了行政执法进程受阻、群众暴力抗法以及工商形象受损的严重后果。

4、相关部门缺乏配合。

工商部门自实行省以下机关垂直管理以来,就从地方政府的管辖中脱离出来,与政府各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在某种程度上略有减弱。

实际运行中,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限制,部门间难以建立互帮互助的协作机制,使相关部门间的联合执法、专项整治难以取得实效。

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工作脱节,给工商执法带来了人为的困难。

在出现问题、发生事故时,部门之间又相互推委,不能协力合作,不能形成执法合力,大大削弱了工商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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