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摘要】

食品安全是保护公众健康、提高公众生活质量的基础。从食品安全监管领

域考察,监管冲突和监管不力等现象的存在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诸多问题凸显

的原因之一。其根源在于食品监管法律体系、监管体制和监管保障体系的不完善。比较发达国家监管模式、总结其先进经验,从统一认识、完善法律体系、

强化监管体制、健全保障体系、依法监管等方面着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正文】

行政执法是现阶段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最主要的内容和环节之一。一个时期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五大和新宪法确立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

本方略后,政府各部门在积极运用各种手段开展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社会预期相比,行政执法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

未从根本上消除。

在食品安全领域,2003年至2004年,阜阳劣质奶粉、龙口有毒粉丝、四

川敌百虫泡菜等一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被媒体曝光;2005年,国内又出现了亨

氏“苏丹红一号”事件、雀巢“超典奶”事件、光明“变质奶”和“早产奶”

等事件,件件触目惊心。一些老百姓用“蔬菜傍农药、陈米着靓装、面粉兑尿素、海鲜泡甲醛、硫磺熏银耳、激素喂甲鱼、火锅添罂粟、矿油喷饼干”描述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是对各级政

府相关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的严峻考验。

本文从食品安全监管现存的突出问题为例,通过分析、比较并提出相应对策,为解决现阶段我国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典型标本。

一、食品安全监管概述

(一)食品安全的内涵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是指

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

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是保护公众健康、提高公众生活质量的基础。目前,食品安全已

成为全球性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并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消费者的高度重视。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较高速度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

品安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关于食品安全,国内外不同的文献有不同的定义。伴随不同的社会生活水平,食品安全从最早的避免中毒、保护生命,继而发展为营养、卫生、有利于

健康、有利于保持生态平衡的可持续发展,其内涵在不断地丰富和延伸。

1、狭义的食品安全概念,主要是食品卫生。即食品应该无毒、无害,保证

生命安全、维持身体健康需要。

2、广义的食品安全概念,则是持续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环境生

态质量,使人类社会可以持续、长久地存在与发展。这个意义上的食品安全,

包含了卫生安全、质量安全、数量安全、营养安全、生物安全和可持续安全等

六大要素。

3、从我国现阶段行政执法的具体实践来看,食品安全的着眼点主要还是卫

生安全、质量安全和营养安全;本文所指的食品安全,除了特别说明,一般都

是指这个意义上的食品安全。

(二)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1、食品安全明显改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安全有了明显改善。

卫生部的监测表明,食品卫生平均合格率不断提高。《食品卫生法(试行)》前的1982年,我国食品卫生监测总体合格率为61.5%;《食品卫生法》实施后,1994年、2000年和2002年,食品卫生监测总体合格率分别达到了82.3%、88.9%和93.4%。在2003、2004两年,全国食品卫生监测总体合格率继续保

持稳步提高,在2003年一季度还达到97.1%。

农业部的监测表明,我国对蔬菜高残留和高毒农药控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特别是对畜产品中“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的控制成效十分明显,出口食

品质量不断提高。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2、食品安全现状令人忧虑

长期以来,中国的食品供应体系主要是围绕增加食品供给数量问题而建立

起来的。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中国在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以及销售等

环节仍然存在安全隐患,假冒伪劣食品屡禁不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有发生。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总体上看。据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2005年3月出具的分析报告,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微生物引起的食

源性疾病是影响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二是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源头污染对食品

安全的威胁。三是食品生产经营中严重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问题。

四是食品工业应用新原料、新工艺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五是环境污染对食品

安全构成的严重威胁。

(2)卫生安全方面。按照卫生部提供的统计数字,中国最近几年的食品安全问题呈现出波动趋势。2003年卫生部共收到全国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379起,12876人中毒,323人死亡。与2002年比较,重大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

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分别增加了196.1%、80.7%、134.1%。2005年前三季度,卫生部又收到全国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202起,7124人中毒,196人死亡。

(3)质量安全方面。据国家质监总局的报告,从种养殖等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看,农户生产规模狭小,经营分散,农产品分级和包装技术水平低,溯源

管理困难;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上,我国食品加工企业绝大多数规模比较小,

全国现有的700多万家小型食品加工作坊、摊点中80%以上为10人以下的手工

作坊,工艺落后,20%-30%没有达到行业标准,五分之一无标生产,三分之二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近一半食品出厂不检验,四分之一对进厂原料不进行任何

把关,60%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在流通过程,由于包装、储藏、运输等设施落后和管理不善,造成食品的二次污染,难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4)营养安全方面。据中国营养学会的调查显示,近10年来,我国居民营养状况虽有明显改善,但营养不良问题仍相当突出,表现为营养缺乏和营养

失衡并存,营养缺乏同样是造成食品不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2004年阜阳劣质

奶粉所造成的“大头娃娃”事件正是突出的表现之一。

(三)食品安全监管概况

1、行政执法与食品安全监管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

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使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在本文中,行政执法并非行政行为之全部,仅指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和采

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实务界习惯上认定的行政执法。

在食品安全领域,虽然行政执法已经逐步走出以政策代法、以命令代法、

以言代法这类行政管理层次的执法,但由于历史沿革、业内惯例,本文仍然以“食品安全监管”代替“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来使用。即食品安全监管是指各

行政执法机关对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所进行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采

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概况

(1)在中央,依照法律行使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有多个部门,包括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商管理总局、农业部、商务部、

公安部、科技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按照2004年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

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

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

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职责分工

的原则是“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

(2)在地方,现行食品安全实行由各省级政府相应主管部门对口管理,在本辖区形势相应的监管权限。2004年以来,为加强食品监管,北京、浙江等部

分省市在地方政府食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了由地方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监管部门组成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分管副省长

担任主任,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并将这一做法向各市、县延伸。在

强化整治的基础上,各地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监管。

(3)从总体上看,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多部门、多层次分工协作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政府各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理、行政处罚

和行政强制执行等方式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进行着监督管理。

具体监管部门、环节分工及法律依据见下表:

监督管理环节监督管理部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种养殖等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质检部门动物防疫法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检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试行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门食品卫生法

食品流通环节工商部门(负责)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广告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质检部门产品质量法

卫生部门食品卫生法

商务(经贸)部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条例

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卫生法

质检部门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

工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进出口质检部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卫生部门食品卫生法

海关海关法

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尚无法

律可依。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及中央编办《关于

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获取职责。

(4)除此以外,从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制度上看,我国已经形成食品安全监

测体系基本构架;已初步建立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

准的标准体系框架。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存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存的突出问题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2004年全国共查处有关食品违法行为39万多起,货值超过14亿元。其中,立案查处12万余起,移送司法机关1585起,涉案人数5640人。一方面,这些数字表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绩效;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食品安全形势的严峻。

食品生产企业(包括农户)、食品经营企业、消费者等食物链中的各个环

节都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问题。但从行政执法角度,从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考察,

监管冲突和监管不力等现象的存在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诸多问题凸显的主要原因。

第一,“七八个大盖帽管不了一头猪”——监管冲突问题严重

理论上,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各个部门不论在纵向间,还是在横向间都应当为实现食品安全这一管理目标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

与支持。而在现实中却并非完全如此,监管重叠、缺位、推诿等形式的冲突严

重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整体效能。有关我国鲜肉监管的一份调研报告指出,

鲜肉流通市场目前是一个主体经营,多个主体重复监管:卫生部门负责肉品的

卫生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肉品的质量检查和认证;农业畜牧部门负责

肉品的检疫工作;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的主管部门对上市鲜肉进行复检,对掺杂

使假行为予以处罚。但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生产领域,对非法屠宰加工行

为监管常常因各种困难而缺乏监管,出现监管真空。一旦生产、加工领域的众

多问题凸现在鲜肉流通市场内时,各个监管部门则经常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七八个大盖帽管不了一头猪”是现行食品监管体制的生动描述。

第二,“十几个执法的管不了一个违法的”——监管不力现象突出

1、从监管环境看,近几年由于各地政府为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但没有正确树立以公众生命与健康利益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安全监管和发展地方

经济对立起来,对招商引资企业,重保护,轻监管,甚至人为地设置食品安全

的执法障碍,有的甚至不管其产品及质量,只要能上税,就发给当地党委、政

府的保护“绿卡”或牌匾。在实行领导负责制后,有的地方给各监管部门施加

压力,出现问题不得向外界上报、公布,间接导致部分违法犯罪分子逃脱惩罚。

2、从监管条件看,部分部门和地区食品安全监管专业人员少、检验设备落后、执法费用没有保证,无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监控,难以追究违法责任。据调查,截止2003年底,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具有食品类专业学历的人员仅有83名。据卫生部有关资料,基层的食品卫生监督条件基本不能适应工作的开展,有的地区不仅缺乏执法所需的交通、通讯、取证和检测设备,就连销

毁不合格食品的费用都难以支付。而在部分地区的工商部门连简单的检测手段

也没有,只能查“三无”、商标侵权和过期食品。

3、从监管力度看,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都缺乏应有的力度,没有彻底剥夺违法犯罪分子再次违法犯罪的条

件和能力,没有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连带责任,法律的威慑力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十几个执法的管不了一个违法的”是现行食品监管体制的又一真实写照。

(二)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的原因分析

第一,现行食品安全立法上的原因。

1、立法空白。

尽管我国治理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及其基本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形成,

在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经济发展、公众需求不

断提升的背景下,立法上的空白一定程度上导致的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的局面。

(1)从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来看,现有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散见于《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和《动物防疫法》和《进

出口商品检验法》等几十部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欠完善,相互间协调和配套

性差,未能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留下了许多执法空隙和隐患。例如

对于分散的农户食品生产的监管法规、对因食品安全问题致人财产与人身损害

的归责原则等方面,都尚属空缺。

(2)从各政府部门监管职能的分工来看,有些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并没有有关法律的授权,其监管行为尚无法律依据。例如,2003年3月10日,国务院

宣布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时希望该局能履行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

和依法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等职责,但目前尚没有法律予以规范与

保障,以至于难以发挥预期效能。

(3)从食品安全监管的内涵来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食品数量安全、卫生安全和

质量安全的定义不够完善,食品营养安全、生物安全、可持续安全等重要内容

尚未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因此,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制度还存在很大的

空白。

2、立法滞后。

在新形势下,现有法律中的部分对食品安全仅做了一些概要性规定,没能

充分反映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因而在遇到一些实际情况时可操

作性不强,造成难以追究违法责任的局面。

例如,《食品卫生法》及其配套法规构成了我国食品监管的法律基础之一,它的实施对我国食品卫生水平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食品卫生法》部

门立法的痕迹十分明显,单纯的“卫生”概念已无法涵盖当前食品安全的各类

问题,法律滞后已显而易见。

又如,例如,我国早在1996年就针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剂量出台了国家强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但由于我国对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法律

责任缺乏明确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法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目前

滥用食品添加剂已经成为产品不合格的重要因素。

3、立法冲突。

(1)从法律体系的层次角度看,法律结构层次不清造成监管冲突。一个科学、高效的体系应当由核心规范和配套规范构成,但食品安全法律的问题恰恰

在于未能形成法律的核心。法律冲突尤其表现在《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之间。食品与产品的概念是种属关系,《产品质量法》是调整普通产品的

法律规范,当属一般法;《食品卫生法》是调整食品卫生的专门法律,当属特

别法,应当优先适用。但我国的现状却是《产品质量法》在法律适用上不断延伸,一步一步地介入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而应当成为食品法律体系的核心的

唯一一部调整食品生产经营的专业法,在实施过程中被不断地弱化,适用空间

不断压缩,无法对体系内的其他法律规范发挥指导作用。两部并行的法律各自

形成其配套规范和标准,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标准体系,都在不断角力,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层次完全打破。由此造成卫生部门与质检部门间的冲突不

断。(2)从各部门法律协调性较差造成监管不力:

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对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

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而《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只要足以造成严

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即构成犯罪。前者要求为结果犯,而后

者要求为危险犯,两者的脱节容易造成监管部门无所适从,放纵违法犯罪分子。

又如,对市场上发现没有经过检疫的猪肉的处理,《动物防疫法》、《食

品卫生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三种力度不同的惩罚措施,经

常产生同类案例有不同处罚结果的情况。这就必然给执法带来困难。

第二,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上的原因

根据本国现阶段情况合理设定监管体制是政府实施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的

保证。监管冲突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归咎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未能适应当前

食品安全形势发展的需要。具体表现在:

1、部门间职能职责划分不清,权力交叉、模糊,缺乏协调配合。如上所述,分段管理下的管理格局,既可以形成“多头分散、齐抓共管”的局面,也不可

避免地造成类似鲜肉市场的“多头有责、无人负责”的现象。

2、同一部门上下级之间职责不清。由于大多数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法的级别管辖无明确规定,造成执法部门的职权上下一般粗,上级能管的,下级在

本区域内也可以管,下级能管的,上级也可以管。这种职能、职责不清的状况,直接导致监管工作低效运作,甚至有利争着做、无利没人管、发生问题互相推

责任的混乱局面。

3、部门内部工作制度不健全。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没有制定有效的监管制度,监管工作未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对一些食品安全监管中出现的

问题往往靠搞突击检查“紧急救火”。这样,日常的监管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日常的违法行为也就难以得到有效的追究与遏制。

第三,现有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上的原因。

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监管的有效开展需要得到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的有力支撑。

1、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上看,标准欠协调、标准不完善是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的重要原因。

(1)现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由各政府部门、各行业分别制定,形成了一

个内容多个标准、多种要求、多方管理的局面。依据未能协调一致的各种标准

开展监管,各监管部门间必然会发生监管冲突。

(2)现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未将一些重要指标纳入体系中来,造成食品

安全问题出现后,监管部门无法追究责任人的现象。“苏丹红”事件就是在这

样的情况下发生的。

2、从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上看。多个监管部门各自执法、检测手段落后也造成了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现象。

(1)我国有四个监管部门拥有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队伍:卫生部门在全国拥有一支20万人的卫生技术支撑队伍,目前已在全国部分地区设置食品污染物监

测网络;农业部建立了13个国家级质检中心和179个省级质检中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全国设置的食品质量检测机构更是超过3000个;目前,工商部门也考虑建立自己的检测队伍。多部门分工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在缺乏强有

力的协调时,就常常发生互不认帐的监管冲突。

(2)各部门检验检测部门虽然都拥有一定数量的检验检测设备,但在实

施监测时,常常由于缺乏先进的检验方法和手段,无法快速对食品进行有效检测,造成监管人员无法取证、难以追究违法者责任。

三、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况及经验

(一)部分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概述

随着疯牛病、二恶英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

管责任凸显。目前,许多国家分别结合本国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完善食品安全

监管体系。

下表为部分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比较:

国别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环节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 负责肉类和家禽产品以外食品的安全《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FFDCA)》、《公共卫生服务法》、《正确包装与标示法》、《婴儿食品配方法》、《营养标识与教育法》、《膳食补充剂与教育法》

农业部(USDA)负责肉类、家禽及不带蛋壳产品有关的食品安全《联邦肉类检验法(FMIA)》、《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EPIA)》

环保总署(EPA)负责饮用水的监管及相关标准的制定《国家环境政策法》、《化学品安全信点和燃料释放法》、《清洁水法》

加拿大食品检察署主要牵头复杂动植物健康和监督执法《食品药品法》、《肉品监管法》、《鱼产品监管法》、《加拿大农产品法》、《消费品包装和

标签法》、《植物保护法》、《种子法》、《清洁水法》

卫生部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工作《加拿大卫生法》、《食品药品法》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管理部长委员会统一负责制定涵盖整个食物链的食品安全政策

奥新食品标准局(FASNZ) 制订食品法典、食品标准;向奥新食品标准委员会提出合理的建议《舆新食品标准局条例1991》、《食品标准管理办法1994》

卫生部牵头奥新食品标准局的工作

农业部负责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建议、协调、监督各部门监管工作 2003年成立厚生劳动省负责加工和流通环节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

卫生法》

农林水产省负责加工和流通环节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植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法》

英国食品标准局负责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的监控《食品标准法》

韩国农林部负责种植业产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负责农产品、畜产品的进口检疫《农产品质量管理法》、《植物防疫法》、

《畜禽传染病预防法》

海洋渔业部负责水产品生产环节的安全

管理和进口水产品的安全性检查《水产品质量管理法》

卫生部负责进口和流通领域种植业产品的安全性检查,并指导上市水产

品的安全性检查《食品卫生法》、《畜产物加工处理法》、

《农产品质量管理法》、《水产品质量管理法》

(二)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起步较早,积累了值得我们

借鉴的经验。

1、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共同认识

(1)各国政府认为,食品安全首先是食品生产者、加工者和居于食物链中的其他人(包括消费者)的责任。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就是最大限

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风险。政府担负食品安全管理重任,各下属部门相互配合,

对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方面进行严密的全程监控,明确管理部门和食品生产经

营者的责任,切实维护公众健康。

(2)政府有服务功能。当前的很多食品安全问题需要通过强大的科研力量、有效的控制措施和食物链中种植者、饲养者、加工者、销售者直至消费者间的

充分合作来解决。这种充分的合作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

2、各具特色的监管体系和中央、地方政府明确监管分工,加强监督检查

(1)各国根据本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地域范围、人口数量和文化背景等具体国情,建立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多部门型监管模式、以英国为代表

的单一部门负责型、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综合型监管模式等不同类型的食品安

全体系。

上述三种模式也在相互借鉴,不断完善。从国际经验来看,加强食品安全

管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是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这种协调表现为两种

类型:一类是以加拿大、丹麦、爱尔兰、澳大利亚为代表,为了控制风险,将

原有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到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机构,由这一机构对食品

的生产、流通、贸易和消费全过程进行统一监管,彻底解决部门间分割与不协

调问题。另一类是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虽然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依然分布在

不同的部门,但却通过较为明确的分工、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构来

避免机构间的扯皮问题。美国根据食品类别作部门分工,并于1998年专门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作部门和地区间协调;日本按照环节进行分工保证对

“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并于2003年通过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在内阁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专门对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管理工作进行协调,两者在应对日常监管和处理突发事件时都有不俗表现。

(2)各国中央政府负责指导政策和标准的执行,并设立有专门的监测机构进行全国性的和区域性的定期监督和抽查;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直接负责食

品安全的具体监督执法工作。

(3)加强监督检查。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有关法律均授权监管机关可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场所进行检查,并规定检查人员有权检查、复制和

扣押有关记录,并可取样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食品,监管机关可以采

取查封、扣押和禁止移动、禁止销售等强制措施。在严厉的法律责任下,通过

这上述食品安全监管手段的运用,确保了有关法令、标准得到严格遵守。

3、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严厉的法律责任

(1)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各国政府都重视以风险分析为基础,建立互相配合而又各有侧重各项法律法规,覆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形

成比较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这就为具体监管行为提供法律保障和执

行依据。

(2)严厉的法律责任: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食品安全的违法者不仅要承担对于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要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制裁。这些

制裁措施除罚款外,主要还有没收和销毁违法产品、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营业

执照等,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判处监禁。在欧美国家,维护消费者权益

方面有个“最低赔偿制度”。消费者哪怕仅仅是为了一包瓜子去投诉,也有可

能至少获得数十美元的赔偿。以美国为例,各个州都建立了“最低赔偿制度”。夏威夷的最低赔偿金额是1000美元,一些经济不太发达的州,最低赔偿金额也达到25美元。

(3)这些制度与措施又在不断完善中,主要体现在削减不必要的、重复的、具体性的法规和标准;实现部门间、中央与地方间法律法规的平衡等方面。

4、不断完善标准、检测等监管保障体系。

(1)完善标准体系:当前,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并予以强制执行被认为是各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首要的和最广泛的职能。这些标准既包括对掺杂、掺假食品的一般禁令,也包括对食品中不同化学残留容许量的具体限制;

既包括对产品本身的标准规定,也包括对加工操作规程标准的规定,具有一定

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2)健全检验检测体系。例如,欧盟国家政府着重是围绕HACCP(危害分

析与关键控制点)建立检验检测系统,监管部门可以在可能发生危害的任何一

个环节进行食品检验检测。又如,加拿大食品监督署拥有22个实验和研究机构,负责提供科学咨询、发展新技术、提供检测服务和进行研究。

四、规范和改进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通过分析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等问题出现的原因,借鉴上述其它国家的经

验教训,我们可以从统一认识、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监管体制、健全保障体系、依法监管等方面着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以此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

国食品安全。

(一)统一认识,树立服务公众、服从全局、依法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的理

1、从政府角度,各级政府和各相关监管部门应统一认识,认准前提和目标,服务公众,围绕切实维护公众生命与健康这一宗旨来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摒弃

地方保护主义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干扰,克服现有体制上、法律上仍然存在的不

完善所带来的弊端。

2、从监管人员队伍角度,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应加强自身的素质建设。监

管人员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当时当地食品安全的现实状况,树立“违法

必究、依法监管”的观念,通过自身实践和同行交流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能力。有了正确观念的指导,有了应对实际问题的经验,再隐蔽、再难查处的违法行

为都将得到更有效的监管。

(二)从法律层面上,要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和立法质量、完善已有法律

法规体系。

1、制定统一的基本法。

立法部门应该参考日本等国的经验,及早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基本法要明确食品安全的定义,能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要对食品安

全监管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明确各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责任,明确协调办法和协

调机制。这样,我们就能确保立法空白、立法冲突等现象的产生,并在根本上

防范监管冲突与监管不力的现象产生。

2、制定相应的部门法。

在行政部门积累一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立法部门应以宪法和食品安全基

本法为依据,制定专门的法律保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

等部门履行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等职责。

3、整合修改现有法律,提高立法质量。立法部门应以基本法为基础,结合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现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补充

和完善。对于不利于实际操作的概要性规定作出进一步的阐释,增强其可操作性;解决法律规范的冲突,保持规则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尽可能减少和避免因

立法冲突造成的执法上的相互冲突。

4、加大惩处力度。

提高惩处力度至少是三个方面:第一、加大违法经营者的刑事责任,第二、加大违法经营者的行政责任,第三、加大违法经营者的民事责任。通过加大惩

处力度,监管威慑力将大大增强,有效减少监管不力现象。

(三)改革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在体制层面,鉴于美日两国新设的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在应对日常监管和处

理突发事件时的不俗表现,我们有必要尽快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或尽早组建

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成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一机构专门负责组织协调政府

各主管部门对中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并为政府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提供建议,为

企事业单位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才和提出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进行食品安全政

策法规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调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并提出改进措施。

1、现阶段,从我国国情出发,在部分省市试点的基础上,在国家层面上成立相对独立的、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成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全部工作。委员会由一位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

责同志参加,以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下设办公室,可放在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同时,在部分省市地方现有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联

络员制度、例会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建立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监管机制,包括各部门定期召开会议统筹监管力量的联席

会议制度和在行动中加强信息沟通,实施紧密、有效的协调机制,遏制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的问题继续出现。

2、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下,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明确分工。首先,对监管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复之处进行明确的重新分工,一个环节或一个类别只

能由一个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必须退出;其次,要对无人管理的盲区进行明确

的分工,确定哪个部门负责哪些尚无人监管的盲区,以此防止新的监管冲突、

监管不力现象的出现。

3、充分发挥地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

中国地域辽阔,地区间差异明显。应借鉴美国经验实行食品安全机构联合

监管制度,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网,在县市、省区和全国全面监督食品的生产与流通。由于中国尚缺乏完整的由上

到下独立的垂直监管系统,只有质检总局的商检系统属于垂直管理,其余的均

为分级管理,各级监管机构的组织和任命由本级政府决定,因此必须充分发挥

地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由各级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以此防止地方上新的监管冲突现象的产生。

4、从提升食品安全、节约监管成本的角度,中远期我国应整合执法力量,将卫生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等执

法部门承担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任务合并,在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食品监管部门,全权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从根本上杜绝多头管理的弊端、大大降低因重复执法形成的监管成本。

(四)统一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息网络。

1、按照上述思路,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应首先着手整合中央和地方、食品行业各项标准,制定符合公众对食品安全需求的统一的标准体系,确保各监管

部门在所依据的食品安全标准上保持良好的协调。国家标准的领先性和及时修

订是确保全国各地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相互配合的重要前提。凡是存在国家标准的,地方监管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监测。食品在地区间的流通,以

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进行监管,各地不能变相设置阻碍或降低标准。没有国家

标准的,各地可以按照地方标准进行监管。

2、加强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合理布局、布点,充分利用利用全国有关的实验室、检测中心、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设备、情报、技术、

人力资源,积极开展食品检验检测标准实验室认证工作,整合、完善监控监测

网络,在投入较少的情况下达成提高现有检验检测水平和检测效率的目的,确

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3、组建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可以在卫生监督员制度、《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部分省市最近试行的联络员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食品安全生产与消费的各个环节的信息收集和处理,保证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和进出口等各个环节,即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

实行全程监控和管理,以便能对食品突发事故及时反应并准确追查到事故来源

和相关责任人。

(五)依法监管

在法律体系、监管体系和监管保障体系调整的同时,在操作层面上,各食

品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应通过以下工作防范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的现象:

1、加强对监管工作的综合管理,推行监管责任制,规范各项监管行为。

(1)责任是法律的生命,也是政府管理的核心。各级政府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监督管理权限,把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各级食品安

全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以此加强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

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心。

(2)各级监管部门应从公众健康与国家安全的利益角度出发,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避免越权执法、相互推诿,防止监督工作出现“盲区”,切实做到

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保障食品监督执法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在法定的权限内合理运用法律手段打击各种食品制假、销假等违法行为,保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培养监管人员依法办事、依法监管的能力。在食品安全执法过程中,应尽量排除外来压力和不必要的干涉,不以小失大,严

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要求,保证执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3、食品安全监管既有很强的法规政策性,又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在现有监管队伍技术水平有限的情况下,必须要积极培养、引进人才,提高业务技术

水平,以适应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肥乡县工商局法制科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限将国家法律规范付诸于实施的活动。我们工商机关也是行政执法机关,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活动是我们的主要职责,因此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是基层工商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 一、目前基层工商行政执法能力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基层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不强。一是有法不依。在日常执法中,一些干部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使执法工作混乱,动摇了执法根基。具体表现为:有少数执法人员以言代法、人情执法;有的甚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有的习惯于以个人意志、行政手段解决处理问题,不遵循法规法则。二是执法不严。它主要体现为:在运用法律法规的尺度上表现出很大伸缩性,有的甚至脱离了法规规定的限度和原则。如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使用、避重就轻使严重违法行为与所受到的制裁不对称、越权办案等;在执法程序和行为上表现出随意性,不能完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使命,执法行为不规范,重实体轻程序,案件取证调查不充分,案件定性不准确,随意执法问题突出;缺乏强制执法手段和措施,

对违法者的打击力度不够。三是违法不究。表现为:一些违法案件阻力重重,难以研究,最后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些交叉管理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由于缺乏制裁的法律依据,而不能追究当事人违法责任。 2、基层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结构不合理、各项能力要素参差不齐。综观目前的行政执法现状,从横向上看,基层工商机关行政执法能力结构较为单一,主要集中于业务行政管理能力方面,而与行政执法直接相关的其他能力相对薄弱或根本不存在。从纵向上看,各能力要素较以往已有相当大的改变,但与实际的工作需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例如,当前许多专项整治、联合执法都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合作才能顺利有效地开展,一旦关系协调不好,执法工作将难有进展。而工商部门在联合执法中协调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一些集中整治行动成效未完全尽人意。又如,在一些职责不清的交叉管理领域中,工商部门找不准自己的准确定位,又苦于无法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无法有序开展。 3、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执法的能力令人堪忧。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为数不少的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不配合,调查取证难开展;对执法程序不清楚,听证复议不出席;对执法强制手段不理解,干扰扣押、没收强制措施的实施。并

自身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解决问题的措施

自身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解决问 题的措施 一、自身存在的问题 政治思想意识不够强。表现在:对党的思想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和执行缺乏应有的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不具有一种时不我待的使命感和危机感。在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来武装自己的头脑还存在差距,在培养自己从不同的角度来观察、分析问题,认识事物上还有些停留在表面,未透过现象看本质,对事物的理解不深刻、不全面。 宗旨观念不够牢固。从思想上来看,自己对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认识还不够深入,总以为自己对公安工作比

较熟悉,有时对待来访群众不能始终保持热情服务的态度,当手头工作稍多时,就嫌麻烦,性子就有些急燥,态度不够好,有时过多考虑个人得失,存有“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以致自己为民服务的意识淡化,未切实做到为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 对业务知识不够钻研。表现在:对待工作不够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给的任务,在工作中遇到难题,不善于思考,动脑,常常等待领导的指示,说一步走一步,未把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对业务知识的掌握不够重视,认为自己已有 的一些业务知识可以适应目前的工作了,不注重业务知识的全面性,等到问题的出现再想办法解决。对自己所干工作的业务和知识的学习放松了要求,没有自我加压和扩展自身价值的前瞻性。 工作作风不够扎实。表现在:对待

工作有时报有应付了事的态度,没有做到脚踏实地,总想在工作中找到捷径,最好不要花费太多的精力就可以把事情做好。有时由于私心作怪,存在“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态度,除了自己必需完成的以外,可以不做的就不做,省得惹祸上身。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对政治学习“走过场”。停于形式,敷衍了事,在政治学习时存在应付心理,没有把参加学习和主动接受思想作为一名党员干部的必修课来认真对待。因此,在看问题、想办法上敏锐性不强,前瞻性不够,只是立足目前,不能放眼未来。在大是大非面前还尚能正确把握,但在小节方面就得过且过,不能从严要求自己。平时虽然经常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理论,但思想上未引起高度的重视,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学习时缺乏思考,只从字面上理解毛泽东思想,没有意识其思想的精髓,使自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实际脱钩,没有发挥理论

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及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及存在的问题 一个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基本合法性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那就是实体的公正性、程序的正当性和文书的规范性。 一、执法的实体公正性 法的公正性,是法本身的属性,也是法的首要价值所在。 执法者做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要实现实体的公正性需做到以下四点: (一)主体合法:主体合法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条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确认公告;履行执法职责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且须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另外还要求对具体行为针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也确认准确。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是执法行为的重中之重,也是困扰很多执法人员的难题。 (三)依据正确。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依据必须适用正确。 (四)内容适当。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要求内容合法,而且要求内容适当,内容适当因各种行为的性质不同而有差异。 二、执法的程序正当性 程序的正当性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法律、法规关于程序的规定。 (一)立案程序。立案就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不是由我们来管辖的一个环节。案件来源应当按照有关人员申请、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违法行为人交待等情况据实填写,同时附有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 (二)取证程序。调查取证程序尤其重要。具体行为中,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在取证程序里,制作询问笔录很常用的方式,在制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笔录中明确记载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权利等内容。

浅谈水行政执法与水资源管理

浅谈水行政执法与水资源管理 针对近年来水行政执法与水资源管理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分析与探讨,目的是提出我国当前水政执法与水资源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制定出相应的改善措施和办法。确保水资源的利用以及开发保护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水行政执法;水资源管理 水资源管理是以实现水资源的持续开发和永续利用为最终目的。自20世纪80年代可持续发展被明确提出以来.可持续发展思想已经广泛为世人所接受。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把是否有利于持续发展作为衡量自己行为是否得当的最重要的出发点之一。实现水资源的持续开发和永续利用是保证实现整个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的物质支持基础之一。 一、近年来我国水资源管理中的不足及其管理模式分析 1、在水行政执法和水资源管理队伍中,由于受编制限制,工作人员严重缺少,加之偏重水利工程业务,轻视了水政水资源工作,有的县(市)水利部门混岗严重,人员偏重水利工程上。基层的水行政执法和水资源管理人员普遍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知识欠缺。一些小的水事案件文书也整不出来,在水资源管理上更是如此。最终所有工作压力全部集中到县(市)水利部门。这样就导致水行政执法水资源管理部门在进行相关的管理工作时,往往都只注重面上的日常工作,常常会为了应付面上眼前工作而轻视了水政执法水资源管理实质性的工作。正因如此使得大量宝贵的水资源被人为的破坏及损耗,就从大的方面说,是导致我国一些原来就缺少水资源的地区更是雪上加霜,出现水资源不足的问题,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 2、水务供水单位的管理人员缺乏民主意识。这是从小的方面说的。在目前这个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有些欠发达地区对于水资源的使用以及调度都仍然还是通过相关的命令以及控制的方式进行实现的,这样一来就导致集中管理的水资源很难顾及到所有用户的需求,进而对部分用户的用水造成不好的影响,严重的激化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除此之外目前阶段在水资源的控制以及分配方面的决策中还仍然存在民主意识缺失的问题,進而错误地导致水利行政部门的水政水资源的管理工作行政不作为,而事实有并非如此。 3、少数欠发达地区水资源调控效率过低。目前阶段由于发展的限制,导致许多的城市在水资源的利用以及开发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其中最为明显的一个问题就是水资源的开发程度过于低下,而且再加上其调度开源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使得城市用水情况变得越来越严峻,严重的激化水资源的供需毛肚,进而使得原本就极为紧缺的水资源变得更加紧张,最终导致人们的生活用水受到极其不利的影响。

当前教学分析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教学分析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笔者探讨了教学分析与教学的关系,分析了教学分析的本质属性,指出了在教学分析中存在的对教学的分析缺乏充分的理论依据、对不同类型的分析模式没有进行严格区分、造成可应用于分析不同类型及功能教师及学生的分析模式混用、对教师和学生的分析偏重于关注教学过程中的行为等问题,并提出了教学分析的改进策略。关键词:教学分析;教学;问题;策略一、教学分析的含义<一)教学分析的定义“分析”一词在《辞源》中解释为“判别、区分”的意思,因此教学分析可以说是对教学的判别和区分。严格地讲,教学分析是系统地收集与教学相关的所有信息,并基于所获得的信息,根据培养目标和要求对教学活动的相关因素依据合理的评价方法进行衡量和价值判断,以探索教学活动的本质和规律,丰富和发展教与学理论,为教育、教学决策提供依据,从而实现对教学活动的调控,以期达到预期目标的过程。“所谓教学,乃是教师教、学生学的统一活动;在这个活动中,学生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能,同时,身心获得一定的发展,形成一定的思想品德。”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理解到:教学永远是教和学的统一活动;教学是共性与多样个性的统一。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作为一个过程展开的,教学也是一个过程。教学作为一个过程,乃是一种特殊的认识过程。教学作为认识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它是学生个体的认识,是间接的认识,有领导的认识和教育性的认识。关于教学过程,讲的最为完整的要算《中庸》中提出的“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教学的基本规律正是体现在教学过程的发生、发展中。因此,教学分析是对教学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因素的分析。“教育就是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就是个体的社会化的过程。”教学作为人类社会教育活动的一部分、一种形式而存在。所以,我们不仅要分析教学的社会功能,更要分析教学与人的发展的关系。事物的发生、发展是在一定的具体环境中进行的,教学也不例外。所谓环境,从其广泛的意义上来说,就是环绕在人们周围的一切生活条件,即是生物学家所说的有机体的生活圈。它包括人化的自然和复杂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包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人与人之间复杂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等。因此,教学分析是对教学活动所处环境的分析。通过教学分析,我们探索教学活动的本质和规律,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教与学理论,为教育、教学决策提供依据,从而实现对教学活动的调控,以期达到预期目标。因此,教学分析是一个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过程,以促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认识为宗旨,它最终要落实在教学的最优化上。(二)教学分析的本质在探讨教学分析的本质这一重要问题上,马克思主义哲学观,尤其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关于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观点是我们解决这一问题的思想武 器。“教学过程本质上是一种认识过程。这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应该坚持”。既然教学分析基本对象是教学过程,它是针对教学实践过程中的问题采用某种分析技术对其加以分析从而进行描述、解释、价值衡量与判断的过程,那么教学分析是一种认识活动是显然的,它是对认识的认识。分析是全面的、系统的,只有用认识过程才足以概括教学的各种成分、各个方面、各种属性,同时认识过程也体现了分析的方法性。教学认识的特殊性,也决定了教学分析的特殊性。虽然在分析的过程中随着分析视角的不同可能有所变

浅析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对策

浅析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民行检察机关如何强化对这些问题的法律监督 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燕红李林民事检察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对于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办案工作稳步发展,机制建设不断加强,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监督不到位、监督不力、监督不能的现象,下面就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民行检察机关应采取的对策作简单的阐述。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民行检察机关如何强化对这些问题的法律监督。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不履行职责的问题。一些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敢管理、处理过轻或简单地以罚款了事,以及执法者对行政相对人寻求权益保障的要求应作为而不作为,随意放弃职责等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比较严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失职时有发生。从现实情况看,在土地、山林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此类问题比较突出。

2、执法主体不合格的问题。一些未得到授权的组织变相实施检查、处罚等违法行为,在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方面问题也比较突出,表现为委托、聘用的人员文化不高,素质低下,不依法行政,暴力执法,或为一己私利,滥用职权,乱作为。 3、越权。所谓"越权",即超越职权。越权的形态可分为以下几类:根本无权、层级越权、事务越权、地域越权、内容越权。根本无权,是行政机关实施了根本就不具有的职权行为。层级越权,即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越权。事务越权,即行政机关超越本机关的主管权限范围行使权力。地域越权,即超越管辖地域范围行使职权。内容越权,即超越法定的范围、程度等内容行使职权。另外是以权谋私、贪污受贿问题。一些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为自己及亲朋好友谋取私利,乱作为、不作为等现象普遍存在。 4、送达程序及手续不完备。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形式履行相关手续等。不按法定程序送达问题比较突出。应当直接送达的文书不送达当事人或送达后没有送达依据;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的文书不直接送达当事人,而让其他人代收转交;文书能够送达到当事人却以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遇当事人拒收,留置送达不规范等等。进入执行程序后,相对人要么拒绝履行,要么

浅析公证在水行政执法中的运用

浅析公证在水行政执法中的运用

公证在水行政执法中的运用初探 陈建东 卢氏县水利电力局 在水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执法人员在检查、勘验现场和送达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当事人拒绝在笔录和送达回证上签字的现象,致使取证和送达的法律效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近年来,我们在水行政执法中尝试运用由公证机构予以公证(下简称公证取证和公证送达),取得了较好效果。下面笔者就公证在水行政执法中的运用作一初探。 1、公证的概念和特征 1.1公证的概念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1.2公证的特征 1.2.1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的一种证明活动。由公证机构代表行使公证职能与其他机关的活动和行使的职能不同。如公安机关的治保活动和职能,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职能,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和职能,公证活动和职能与这些机关的活动和职能是相区别的。 1.2.2公证证明活动的根据是当事人的申请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不能主动进行公证。但是,并不是说当事人

想为什么证明就能证明什么,还必须根据我国法律公证。 1.2.3公证的权利主体是公民和法人,即申办公证的当事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机关、工厂、企业、事业单位)还可以是非法人团体。但公民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1.2.4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 1.2.5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真实性是指公证的对象必须是客观存在的,通过直观或人证、物证能为公证人员感知的而且事实的内容与公证证明的内容是相符的。合法性指公证对象的内容,形式取得方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违反有关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真实、合法是统一的,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1.2.6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具有直接证明力,可以不经质证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 1.2.7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它主要是通过公证活动预防纠纷,避免不法行为的发生,减少诉讼。它通过公证活动来消除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2、公证运用于水行政执法的意义和作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城市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城市的和谐发展系于有效管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肩负着重要职责。本文首先介绍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接着分析了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管理模式、管理法制以及管理人员等方面,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城市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城市的和谐发展系于有效管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肩负着重要职责。可以说城市管理水平代表着城市的发展水准,城市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关键性工作。 当前,我国不少地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还存在不少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为此,本文就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做一探讨,以期望对我国城市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起到些许作用。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性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国际化、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民群众对高质量生活、居住环境的追求,给城市环境管理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城市管理贯穿于城市发展的全过程。城市管理是城市化的重要内容,应有之义。城市管理的好坏,影响城市化的速度和质量,城市化程度的高

低彰显城市管理水平状况。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不但要注重通过工业化、信息化及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给城市化提速,而且要注重强化城市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提升提高品位,从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化质量,最大限度地释放城市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为了更好的探讨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对策,在此首先介绍我国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 2002年,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划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工作,这就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综合执法”正是适应了城市管理体制由分散到集中,由单一到综合的发展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核心是,由经过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成立的综合执法组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集中行使城市过去若干个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由最初的试点城市的星星之火,到现在全国大部分城市的燎原之势发展非常迅速。截至 2006 年底, 除经国家批准的 23省、自治区的 79 个大中城市和 3 个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外, 一些省、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 又批准了 200 多个地方开展此项工作。城管综合执法队伍如今已发展到几十万人。

浅谈基层水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37039522.html, 浅谈基层水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 作者:朱永忠 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03期 摘要 : 本文通过对基层水行政执法过程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加强法制宣传,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加强协调等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执法;问题;建议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water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process, put forward to strengthen the publicity of legal system, improve the quality of law enforcement personnel, strengthen coordination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proposal. Keywords: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problems; suggestions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自从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以来,我国水资源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实现了由“多龙管水”向“一龙管水、多龙治水”质的飞跃。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不断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进一步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这是对水资源进行科学管理的内在要求,也是水资源更好地为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外在要求。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高速发展,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这都对水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水行政执法起步较晚,时间较短,目前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一、水行政执法的含义 水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法规的规定,在社会水事管理活动中对水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其权利的行使或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1]。其主要特征:1、水行政执法是围绕调整社会水事关系而实施的行政执法; 2、水行政执法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法规对水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特定人具有特定的拘束力而无普遍适用性和向后拘束力; 3、水行政执法的客体并非解决水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水事纠纷,也不是解决水行政管理相对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水行政争议; 4、水行政执法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单方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受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志影响。水行政执法要求:1、主体合法:即实施水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的地位;2、权限合法:即水行政执法必须在水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作为;3、行为真实;4、内容合法:即水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必须既符合水法规规定,又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5、执法程序合法:即水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6、执法行为符合法定形式。水行政执法主要内容:水行政执法中,各级水利部门作为同级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水资源的产权代表,有其法定的职权,因此水行政执法内容极其广泛,但最主要的是监督检查和对违法案件的查处。

企业培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企业培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基于员工心理角度 刘泳健 【内容摘要】:企业培训是一个系统地帮助受训人获得概念、知识、规则、技能、态度的过程。有效的企业培训,其实是一种“能量”采集、传输、倍增放大从而提升企业整体活力的过程。然而在具体的企业培训中,存在着诸多心理现象和心理要素问题,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到企业培训的效果。本论文主要通过描述企业培训和员工心理的现状,将培训内容、形式等与培训对象的心理要素相结合,从深层心理进行挖掘和引导,从而构建一个有效的培训体系。这一培训体系在培训计划、培训实施和培训评估等各环节都能体现出价值,对广大企业开展培训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企业培训员工心理培训效果 一.完善企业培训对企业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上商业竞争的加剧,企业越来越认识到人才的重要和学习的重要。人是一个企业最重要的资产,不断提升员工素质,满足职位对员工技能的要求是创建一个学习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利于不败之地的法宝。所以,“培训”成为了很多企业实现目标的有利帮手。 在一个生产型的企业中,机器需要维护,设备需要保养,这是因为硬件设施在原材料转化为一味损耗、一味付出,自身劳动力价值必将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不断降低,所以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来加以弥补。

而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增加个人价值和能力的最好的方式是学习新知识和新技能,而培训就是满足这种要求的一种有效方式。 培训是维持人力资源这架巨大机器运转的润滑油。在企业运行的每时每刻,企业都有可能要通过培训来使员工的能力与企业文化、职业要求相适应,如新员工入职、转岗、晋级,新业务上马、推行新的管理制度等情况。可以说,在企业运作过程中,每当环境出现了变化,工作提出新要求,但员工的状态和能力又不能与之良好匹配的时候,就需要借助培训去弥补二者之间的差距。如果把企业比作一个庞大的机器,培训就像大大小小的齿轮之间的润滑油一样,使员工的技能和态度与企业的发展要求相匹配相适应,并能够产生足够的动力。 企业员工培训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人的一种投资。因此,为了实现企业组织目标和员工个人目标,必须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培训。 21世纪,企业间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谁拥有并用好人才,谁就能在竞争中取得主动,赢得竞争优势。培训是企业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员工对职业的满足程度,以组织、计划和实施的形式对企业各类人员进行的一种教育投资活动,是通过员工对培训内容转化为工作行动以有效地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过程。大量研究表明,企业组织对教育和培训的投资,对改善员工态度、提高员工能力、更新员工观点都有积极影响,与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也密切相关。企业培训是一个系统地帮助受训人获得概念、知识、规则、技能、态度的过程。有效的企业培训, 其实是一种“能量”采集、传输、倍增放大从

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摘要】 食品安全是保护公众健康、提高公众生活质量的基础。从食品安全监管领 域考察,监管冲突和监管不力等现象的存在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诸多问题凸显 的原因之一。其根源在于食品监管法律体系、监管体制和监管保障体系的不完善。比较发达国家监管模式、总结其先进经验,从统一认识、完善法律体系、 强化监管体制、健全保障体系、依法监管等方面着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正文】 行政执法是现阶段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最主要的内容和环节之一。一个时期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五大和新宪法确立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 本方略后,政府各部门在积极运用各种手段开展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社会预期相比,行政执法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 未从根本上消除。 在食品安全领域,2003年至2004年,阜阳劣质奶粉、龙口有毒粉丝、四 川敌百虫泡菜等一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被媒体曝光;2005年,国内又出现了亨 氏“苏丹红一号”事件、雀巢“超典奶”事件、光明“变质奶”和“早产奶” 等事件,件件触目惊心。一些老百姓用“蔬菜傍农药、陈米着靓装、面粉兑尿素、海鲜泡甲醛、硫磺熏银耳、激素喂甲鱼、火锅添罂粟、矿油喷饼干”描述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是对各级政 府相关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的严峻考验。 本文从食品安全监管现存的突出问题为例,通过分析、比较并提出相应对策,为解决现阶段我国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典型标本。 一、食品安全监管概述 (一)食品安全的内涵

浅谈水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及程序

浅谈水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及程序 水行政执法监察程序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行政执法人员对特定的,具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必须严格遵守的程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所规定的法定形式,步骤和时限的过程。水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有:水行政检查监督、水行政许可、水行政处罚、水行政调解。正确掌握水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及程序,对水行政执法监察机关及水行政执法人员至关重要。 1水行政检查监督 水行政检查监督是水行政机关依法对水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水法规情况所进行的检查监督活动。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水行政检查监督包括防汛防洪、河道管理、水工程管理、水土保持等方面的内容。 2水行政许可 水行政许可是县级以上水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水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依相对人申请,准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水事活动的水行政决定。水行政许可包括取水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沙许可等。其程序是: 2.1提出申请申请相对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申请理由;当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应附具第三者承诺书或说明情况的文件。 2.2审查申请水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要及时进行审查。对申请内容不全的,要求申请人加以补充。审查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完成。 2.3批准申请水行政机关决定批准申请的,应当立即办理手续,发放许可证。许可证中应规定较为详细的有关权利、义务及注意事项,以便持证人遵照执行和发证机关检查管理。对不予批准申请的,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2.4许可的终止由于自然特殊原因,无法实现许可内容,就要终止许可。如非常缺水时期,水量只能保证生活用水。那么,就要终止或者削减有关工业部门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工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摘要: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在行政管理领域内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国家法律的“活动”,其特征是(1)必须是行政机关的行为;(2)必须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活动;(3)对违法者在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制裁维护法律程序;(4)制裁必须严格程序,履行手续。 关键字:行政执法法律法规问题原因对策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广依法行政的决定》1指示,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的重要环节,是新形势下保证政府实行有效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和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公民、法人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各级行政机关也日益重视依法办事,在城市管理中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已成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核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在促进城市规划实施,保障市政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容貌秩序,改善城市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城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城市的主力军,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违法行政、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政府形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已成为阻碍队伍健康发展,影响依法行政的“绊脚石”。正视这些问题,及时采取对策,对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队伍执法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执法的盲目性 执法不严、意识落后,工作随意性大,有的执法队员碍于权势和关系不敢依法办案;法律法规应该管的不去管或不认真去管;麻烦的事互相推诿,使问题久拖不决,只收费不管理,只处罚不服务或以罚代批,问题时有发生,不知道罚款的最终目的,为罚款而罚款,在实际工作中被罚款者把罚款一交了事,至于违法现象是否消除,违法行为是否停止,执法者一概不管了,违法现象,违法行为依然如故,某些违法人员为了追求罚款,甚至变本加厉,使执法机关处于被动地位,例如某交通站把一名不交养路费的专业户的车扣了,既不办理手续, 1百度文库 https://www.360docs.net/doc/237039522.html,/link?url=ku2RBAk7Y4CUdLfjxpXHrAdzHIbsmpbabhy1NOLwWvmvG_5kIiehOb2mbLix REefdR3jFZ2QzQoUiV3ZXf6nUBviB0lyHrmXgIKK8VzIg5ha4FJWdy0fm88ASWKk5GpFlwhG4h-n0QTQMWm9TyVeQoM3 TYBivEZNVxUty9J-bvuCBZky1Wx-dgczDjcHUEap6jugY4iJjgoho59H-C-xKBY_wdZt_MqjnuSm_Voj1Ex-SNn5Y_fy dXUQQOCE1IJHgt_M6GPg6Ydy05AY7hlNuK

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的十个问题

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的十个问题 行政处罚程序,就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定。它的主要目的是对整个执法处罚过程进行监督控制,以保证行政实体法的正确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目前,执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很多,按照执法程序的先后顺序简单归纳出以下10个问题: 1、执法人员不亮明身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表明自己的执法身份。我们很多执法人员没有这个意识,这样既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也给被调查人员不配合、不正面回答问题留下了口实,造成调查取证不能顺利进行的情况出现。 2、滥用行政强制措施。如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办案、执行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些执法人员不能根据执法程序正确实施,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行为简单粗暴,甚至还有动手打人、非法拘禁当事人的现象;再比如实施查封、

扣押等行政财产性的强制措施时,不开具物品清单,也没有两名以上见证人的签字,对行政强制措施不严格按照程序,在行业内外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3、不履行法定的告知程序。告知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对于重要事项的告知,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完全不履行告知程序的只是极少数。问题在于有些执法人员为了省事,对一些重要事项,比如听证的告知、强制的告知、执行的告知等都仅以口头告知的形式,使当事人有可乘之机,无法证明已履行告知程序,由此造成执法被动,甚至引起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 4、不重视证据,只凭口供办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只凭当事人口供办案有两个弊端:一是口供是当事人自己对案件的陈述,有虚假的可能性,如果仅以当事人口供定案,没有别的证据,当事人无论在什么时候翻供,案件都会处于定案无据的被动状态;二是把注意力集中在口供上,办案人员为了获取口供,尽快结案,容易导致刑讯逼供。在烟草专卖执法中,还有一些执法人员工作缺乏责任心,不愿意做艰苦细致的取证工作,对案件不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只要当事人承认了就处罚结案。事后当事人一翻供,我们的处罚决定就失去了依据,必然引起诉讼。

培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员工培训对中小企业的重要意义 1.可以增强企业竞争力。通过培训,员工能够掌握正确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使他们的工作质量大幅度提高,企业的成本也会因此得到进一步的降低。通过培训,可以加强企业员工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减少部门间的摩擦和冲突,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大大提高整个企业的工作效率。因此,员工培训会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绩效。通过培训,使员工获得或改进了与工作有关的知识、技能、态度,员工的个人绩效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企业的绩效是员工个人绩效的集合,员工个人绩效的提高势必会带动企业整体绩效的提高。 3.有利于满足员工个人的需求。很多员工,尤其是优秀的员工,如果在很长时间内能力得不到提高,将会产生茫然感和失落感,在这种情绪的影响下,可能会促使他们离开企业另谋他就,企业将失去大批优秀的人才,因此企业管理论文,企业应及时对员工进行相应培训,以满足员工的培训需求。 二、中小企业员工培训存在的问题 1.管理者对培训缺乏正确的认识。很多中小企业的管理者由于自身素质不高,缺乏对培训的正确认识。第一,有的管理者担心,员工经过培训后,技能提高的同时会不断要求企业加薪,而增加企业的成本;第二,有的管理者担心,员工培训后离开企业,企业将白白浪费培训成本;第三,有的管理者担心,员工培训会耽误企业的工作。而企业的人才非常注重自身能力的提高,如果在很长时间内没有学习机会的话,他们就会产生强烈的茫然感和失落感,在这种情况的驱动下,他们可能就会寻找其他的就业机会而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 2.对培训的重视程度不够。很多中小企业认为,培训对于企业是可有可无的事情,因此,对培训缺乏足够的重视。很多中小企业不仅没有专门的培训机构,甚至将人力资源部门也归入后勤或其他部门。一些中小企业由于资金紧张,只对员工进行入职培训,缺乏对员工的中远期培训,一些效益不好的中小企业甚至取消了对员工的培训投入。培训投入的严重不足势必会影响培训工作的正常运行。 3.轻视对中高层管理者的培训。很多中小企业的管理者认为,培训只是针对基层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的工作,中高层管理者是企业的人才,自身能力和素质较高,没有必要进行培训,因此,很多中小企业的培训主要是针对基层员工,对于管理者的培训少之又少。中高层管理人员是企业的中坚力量,决定着企业未来发展的战略和方向,他们决策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不断地提高管理者的能力和素质对企业尤为重要,企业应将中高层管理者的培训作为企业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 4.缺乏培训需求分析。培训需求分析是指了解企业员工需要参加何种培训的过程。培训需求分析在整个培训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只有进行培训需求分析,企业的培训才能有的放矢,才能使培训的结果与企业的需求不相背离,才能真正解决企业存在的问题。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对员工进行培训前没有进行培训需求分析企业管理论文,哪里出现问题就培训哪里,培训工作既没有计划,也没有形成良好的制度和规范,使得员工认为培训是可有可无的事情,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不高,导致企业的培训效果十分不理想。 三、完善中小企业员工培训的对策 1.树立对培训的正确认识。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应转变观念,形成对培训的正确认识。第一,管理者不应认为,员工参加培训就是为了涨工资,其实,很多员工希望通过培训提高自身的技能,使自己的素质和能力得到不断地提高,因此,适时地对员工进行培训会满足员工的培训需求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第二,管理者不应因担心员工存在跳槽的可能性,而减少对员工的培训。可能有的员工正是因为企业缺乏对他们的培训,而导致他们的流失。因此,企业应及时满足员工的培训需求,避免人才流失。第三,管理者不应因担心对员工的培训会耽误工作而减少对员工的培训,从另外的角度来看,员工经过培训后,个人绩效会得到一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自我国部分城市相继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以来,这些城市的面貌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城市管理工作也是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不断的创新中发展起来,走的并不平坦。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发展与升级,城市人口流动性的增大,以及国家某些管理政策法规方面相对滞后等原因,使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暴露出来,亟待解决。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罚不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十分繁重 城管一顶“大盖帽”却集中了多项行政处罚权,涉及市容、市政、规划、绿化的全部处罚权,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处罚权,管的“多”、管的“杂”,就像一个城市的大管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执法局负责实施后,其它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多或少对自己本来应该履行管理职责的职能范围,不再进行日常管理,致使执法局也承担了相应的日常监管工作。这样,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执法局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影响了执法效果。例如,关于市容方面的店外店管理,通过几年的城市管理工作我个人认为是市容和工商齐抓共管。行政许可的原则就是“谁许可、谁管理”,不能

重许可,而轻管理。工商营业执照不是市容部门发的,所以那些店主无顾忌可言。如果说有工商部门参与,你不符合规定店外经营、占到经营就吊销你的执照,那么行政相对人是不是要考虑自己的成本了,进而管理的成本和效率也提高了。 (二)少数执法人员粗暴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目前,确实存在少数执法人员素质确实不高,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不能真正做到很好地约束自己。处罚行政相对人时凭主观,随意性比较大,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的自由裁量度,不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使行政执法偏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执法过程中不能做到冷静和理性,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粗暴野蛮执法现象时有发生。这样,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执法人员自身和政府形象,都无疑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三)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 有些行政相对人也存在不服从执法人员的执法管理,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有时仗着人多势众,干扰执法人员工作,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甚至实施暴力抗法,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干扰政府对城市的管理。有摊主小贩的抗法、也有工程老板的抗法。

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word版本

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行政执法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政府法治建设最主要的内容和环节之一。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经过几年的实践,我国基本形成了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行政执法制度体系。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依法执法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对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要求也日益强烈,这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当前,依法行政已不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口号,它既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整个社会对政府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正视并顺应这种新形势、新要求,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效能和水平,提供良好的执法保障。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行政执法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消极执法、违法不究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一)趋利执法问题 行政执法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应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但一些行政机关的权力与利益仍没有完全脱钩,一些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把执法权当成机关、个人谋取利益的手段,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执法利益部门化。作为公共权力的异化,个别执法部门以行政执法的名义,乱收费、乱罚款、乱审批、乱摊派,搞变相创收,形成利益集团进行权力寻租。二是行政执法利益私人化。有的行政执法部门甚至给执法人员定指标,将收费、罚款完成情况与个人奖金挂钩。三是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滥用。部分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根据个人意愿、好恶进行裁量,甚至以人情、物质等利益作为自由裁定的交易砝码,使行政执法失去了应有的公平性和恰当性。严重扭曲了行政执法既定的目标追求,不仅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还产生了大量的行政违法行为,滋生了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 (二)执法冲突问题 执法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理应为实现政府的管理目标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与支持。但在实践中,行政执法的状况却并非完全如此,执法不协调和冲突已成为一个严重影响行政效能和政府形象的突出问题。目前,一些行政执法权在横向上交叉较为严重,部门之间职责不清,进而导致执法冲突;在纵向划分上也缺乏明确分工,执法重叠较为严重,常常造成上下两级行政执法机构同时对一个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处罚,并发生冲突的现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三)执法方式相对滞后的问题 随着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行政机关要善于运用现代化、电子化管理手段更新行政执法方式和方法。但现实中,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仍多采用简单执法方式。例如,有的执法部门不注重日常管理,仍然习惯采取突击执法的方式,甚至使一些违法现象与集中整顿执法变成了“游击战”,不仅执法效率低下,而且社会效果不理想,有损行政执法行为的严肃性。 (四)执法监督乏力问题 1.责任追究不到位。责任追究是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执法监督强制力和约束力的体现,同时也是目前执法监督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只纠正错案,不惩戒责任人;只追究单位责任,不追究个人责任”的现象。这就需要建立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惩教结合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2.监督主体未形成有效监督合力。权力缺少监督,必然造成异化和腐败。当前,行政违法案件之所以屡屡发生,最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对行政权制约和监督不力。虽然我国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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