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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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执法办案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派出所执法办案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加强队伍建设
培训与教育
加强派出所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确保依法、公正、文 明执法。
考核与奖惩
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执法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表现优秀的执法人员进行奖励 ,对存在问题的执法人员进行惩戒。
持续推进整改工作
制定整改计划
根据总结的经验教训和队伍建设情况,制 定详细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目标、措施 和时间表。
执法程序不规范
由于制度不健全,导致派出所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容易出现执法 不公、不透明的情况。
人员素质不高
01
文化素质不高
部分派出所执法人员文化素质不高,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掌握不够
深入,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误解、误判等问题。
02
职业道德素质不高
部分派出所执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素质,存在执法不公、不文明等问
社会公众对于派出所执法行为的监督往往存在不到位、不积 极的问题,导致一些明显的执法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
03
整改措施
完善执法办案流程
建立标准化办案流程
制定详细的派出所执法办案流程,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 查等环节,确保民警按照标准流程进行操作。
强化内部监督
建立派出所内部的监督机制,对执法办案过程进行全面监督, 确保民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
通过积极履行职责、加强 宣传和拓展服务,派出所 的社会认可度和影响力得 到了提高。
量化指标
与整改前相比,派出所的 群众满意度提高了10%, 社会效应得到了显著增强 。
05
总结与展望
总结经验教训
总结问题
对派出所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问题的性质、原因和影响。
经验教训

公安机关执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公安机关执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公安机关执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和国家治理能力提升,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面对公安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依法办案不够严谨作为国家最基层的执法机构,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但现实中仍有一些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一些无辜者受到牵连甚至不正当刑事处罚。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收集不完整:部分执法人员在快速立案的压力下,未能全面搜集证据材料或未确认其真伪性。

这种偷懒行为会导致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链断裂,从而使得合乎规定认定被告人罪与否变得困难。

2. 确认嫌疑人身份流程混乱:部分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未按规定进行身份核实,导致嫌疑人身份交叉混淆,可能引发错误的指认和不公正的刑事处罚。

3. 强制措施合法性审查欠缺:执法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容易忽视对措施合法性的审查,从而导致一些无辜者被非法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况的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公安机关应加强内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执法人员的依法办案意识。

同时,在立案、证据收集、嫌疑人确认等环节设置严格流程,并建立监督机制来确保依法行事。

二、文明执法意识待提升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具备高度的文明素养,但现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 言语暴力与恶劣态度:个别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不文明用语频出或态度恶劣,给当事人带来心理伤害,损害了公安形象。

2. 不合理使用武力手段:极少数警察在执行职责时滥用职权,不合理使用武力手段,给当事人带来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

3. 执法过于“粗暴”:少数执法人员面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居民群众的抵触情绪时显得无礼、高傲,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容易引发冲突甚至恶性事件。

为解决上述问题,公安机关应加强组织文明执法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沟通能力。

同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与问责机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公安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安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安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维护的重要力量,执法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否认,公安执法领域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问题分析1. 执法权威不够彰显在公安执法中,有时候办案民警无法充分展示自身的职务权威,给犯罪嫌疑人造成错误认识,从而导致了一些暴力抗拒行为。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打击黑恶势力等重大行动中,当地公安机关可能面临与非法组织斗争时所带来的困难。

2. 执法过程中权益保护不完善公安执法涉及到侦查、逮捕和审判等各个环节,在处理案件时需要确保相关当事人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但由于缺乏统一而明确的制度规范以及专业化能力不足等原因,有时候会出现严重违背合法性原则的事件,导致一些无辜者受冤枉。

3. 反腐败力度不够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构,应当坚守廉洁自律之道。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仍有部分公安干警存在腐败现象,如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

这不仅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还削弱了人民对其的信任。

4. 效率与公正问题并存在执法过程中,既要确保案件的高效办理,又要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但由于一些制度缺陷和执法水平等方面的问题,在实践中难免存在着时间拖延、收取“速费”等不正当行为。

这种情况不仅导致了人民群众对执法部门失去信心,并且也妨碍了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

三、对策建议1. 强化职业素养和执法技能培训为有效彰显执法权威,公安机关需要加强警察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

通过提升干警们的法律素养、专业技能和情绪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使其在执法过程中不仅有足够的自信,还能严肃而公正地履行职责。

2. 完善权益保护机制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范。

特别是在侦查取证工作中,要提高办案民警对于依法搜查、讯问及嫌疑人尊严的认识,确保符合程序规定,并通过录音、录像等手段进行有效记录。

3. 健全反腐败机制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从严治警原则,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培训。

对公安机关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的调研

对公安机关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的调研

当前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为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机关一手抓打击、一手抓办案质量,对刑事案件保持严打的同时,始终把执法质量作为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放在首要的位置,在打击能力提高的同时,执法质量亦如芝麻开花节节提高;但是当前在刑事执法办案环节尚存在不少问题;现就发现的问题、形成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对策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一、存在的问题1、接处警不作为:一是不及时处警,案情就是命令,接到报案后处警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开展工作,而有的处警人员常常是不慌不忙,有的甚至在报警人再打电话催促才出动现场;二是不及时开展调查访问工作,调查访问是刑侦破案工作的起点,是公安机关发动群众、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但有的民警在处警时只是简单地做了一份事主的报案笔录后就坐等现场勘查人员勘查现场结束,不去查访其他目击证人,致使事后找不到目击证人,给工作造成被动;三是携带装备不全,不是缺了录音笔就是忘带照相机,或者是电池没电,给取证及固定证据造成不必要的麻烦;2、不如实立案:立案是侦查的开始,是采取侦查措施、开展侦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诉讼的重要环节;但日常工作中常发现不及时立案、不如实立案、不破不立的现象存在;3、不按法定程序办案:一是违规讯问,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不在专门的审讯场所讯问;二是违规扣押、辨认,有的不办理呈批手续,未经负责人同意或批准就进行扣押、辨认,事后在补办手续;三是拘留、逮捕后讯问简单,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都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此时进行讯问形成全面透彻的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更有证明力和说服力;大多侦查员对此认识不清,往往对24小时内的讯问走走过场,简单地做一下笔录,有时就一张笔录纸的字;4、不及时搜集固定证据:一是取证的目的不明确,有的侦查员在办案过程中取证工作抓不到点子上,在使用证据证明事实的方法和能力与办案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二是证据未形成锁链,有的侦查员收集证据后缺乏分析、整理,只是简单的罗列,证据间缺乏逻辑性,形不成证据锁链,证明力大打折扣;5、结案处理粗糙:一是法律文书制作粗糙,有的引用法律条款错误,有的涂改处不加盖校对章等;二是法律手续不够完善,如未制作侦查终结报告或制作不规范,起诉意见书词不达意等;三是涉案物品处理不当,有时在移送起诉后对涉案物品不及时移送或不完全移送等;二、存在问题的原因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因案件多、警力少、办案经费短缺、考核不科学等,但是从主观上看有以下几个方面:1、执法理念不到位;少数民警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的思想不牢固,表现在办案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破案轻办案,先抓人后取证,只取有罪证据,不取无罪证据等,背离了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的理念;2、民警素质不到位;一些民警平日忙于事务,不注重业务学习,同时单位对培训抓得不够,主要靠传帮带,致使民警业务素质提高不快,对侦查、取证、审讯等一知半解;3、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未能使案件倒查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到实处,流于形式;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对于刑事执法办案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各职能部门采取了多种方法在解决之中,如开展新警培训、卷宗抽查评比、固定的政治、业务学习等,以切实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的理念;但笔者认为督察部门作为一支专门的监督办量,应当发挥自身的作用,积极开展随警督察、跟踪督察、明查暗访和倒查等多种督察手段、方法,确保刑事执法质量;一是加强对案发初期的督察;通过不定时的开展模拟报警、跟踪接警、事后回访受害人、打防控系统的抽查和通过接受群众信访举报等方法,及时发现查纠民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防止接处警不作为及推诿拖拉现象;二是对立案情况进行督察;主要是检查能否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地按法定程序进行受理、审查并如实立案;重点督察:1办案单位是否依法接受公民扭送、报案、控告或犯罪嫌疑人自首并及时进行初步审查和处理;2办案单位是否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手续,有无该立不立、不及时立案、插手经济纠纷等情况;工作中,特别要注意发现查纠越权管辖或推诿、不作为等问题;三是对刑事侦查环节开展督察;通过办公场所、审讯室检查结合视频监控的每日巡查,核查民警在办案中是否严格、文明执法,有无存在单独办案,协警员参与办案现象,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对象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在讯问过程中,有无存在动手动脚、刑讯逼供现象;同时不定期地通过查阅案卷的方法,检查勘验、搜查等环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扣押冻结财物是否超过范围时间,刑事强制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核查民警调查取证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四是对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及处理情况的督察;主要检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认定是否准确,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破销案手续是否符合要求,结案时有无报告;。

公安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公安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公安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引言:公安执法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全的重要职能,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探讨公安执法中普遍存在的几个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一、执法力量管理缺失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其内部对于执法力量的管理机制依然有所欠缺。

首先,在一些地区部分公安机关对人员配备及岗位职责规划上存在问题。

由于资源分配不均导致某些地区警力严重匮乏,无法有效履行基本任务。

此外,一些基层派出所负荷沉重,缺少必要技术支持,对于新型犯罪手段应对能力较弱。

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大对各地区警力资源配置的监督力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提高基层派出所科技装备投入,加强培训与信息共享,在快速反应和案件侦办方面提供必要支持。

二、执法规范性待完善公安执法的规范性是执法工作的基础,然而现实中,一些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反执法规定、超越权限、滥用权力等问题。

这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整个社会对于公安机关的信任度。

为确保公安执法行为规范性,应加强以下方面:一是完善执法规章制度,并进行必要修订,以减少模糊处和主观解释空间;二是推动建立并严格执行执法程序和规范化操作指南,规范各类执法行为;三是加强对全体警察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与培训,提高其自我约束和遵纪守法意识。

三、信息技术应用滞后当前信息化发展日新月异,但部分公安机关在信息技术应用方面仍然滞后。

例如,在犯罪侦查过程中,采集、储存和处理相关数据仍然存在困难。

同时,在跨地区协作上也出现了一些不便利之处。

为更好地适应信息化时代发展需求,并提高办案效率与水平,可考虑以下改进措施:一是加强对警务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的投入,提升数据采集和存储能力;二是推广使用新技术,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以实现更高效的犯罪侦查与预防。

四、对特定群体执法不公在公安执法中,时有发生对特定群体的执法不公问题。

这可能导致一些非正当行为产生以及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

公安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

公安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

公安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中具有重要职责和特殊任务的部门,在社会治安维护、刑事侦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公安执法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给社会治理带来了困扰。

本文将从运行机制、人员素质、制度建设等角度进行剖析,探讨公安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运行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现实中,公安执法工作出现了一些不规范操作和滥用职权的情况,这与其运行机制密切相关。

首先,很多地方对公安干警履职过程缺乏有效监督。

一些地方政府过于倚赖公安力量来解决各类问题,导致对公安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容忍度较高。

同时,在某些地方基层政府和公安机关之间缺乏协调配合、信息沟通不畅等问题也普遍存在。

其次,目前还没有完善健全的由内外部力量共同参与监督公安执法活动的体系。

主要是由于监督机制相对薄弱,导致公安执法过程中缺乏有效约束,容易形成一些违规行为。

此外,公安干警的工作任务压力较大、责任重大,而在某些情况下却存在着配套资源不足和经费投入不均衡等问题。

这对其开展执法工作造成了困难和限制。

二、人员素质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公安执法人员是维护社会治安、实施刑事侦查以及解决群体性事件等重要力量,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个别公安干警素质较低或道德观念淡薄。

有些干警主观能动性不高,思想意识淡薄、纪律意识淡漠,民众对他们的滥用职权和暴力执法现象进行举报后未能受到严肃处理。

其次,在聘用机制上仍然存在一定问题。

某些地方招聘岗位缺乏透明度,在录取普通警务人员时注重外貌身材或择优录取的同时忽略了专业技能与素养。

另外,公安执法人员的自我约束和职业道德教育不够。

虽然已经建立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培训与考核制度,但对于个别干警来说却常常缺乏执行力。

三、制度建设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公安执法工作中下属机构中制度建设也是存在问题的重要因素。

首先,相关执法规范与标准过于宽泛而模糊。

在具体案件执法时,部分民警往往根据主观臆断进行操作,给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公安行政执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治安以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发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围绕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很多,以下是其中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首先,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

一些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经常出现执法不公、不合理的情况,不按法律程序进行执法,缺乏执法的程序性和规范性。

有些执法人员还存在权力过大、滥用职权的问题,甚至有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其次,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还包括执法证据不充分、不准确以及执法行为不公正等。

在一些案件中,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不全面、不合法合规,导致案件的审判结果不公正。

还有一些执法人员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或利益集团,选择性地规范或解决问题,而忽略了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此外,公安行政执法中还存在的问题是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能力不足。

有些执法人员缺乏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对于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了解不够,执法行为缺乏专业性和针对性。

这些问题与执法人员的教育背景和培训措施等方面都有关系。

那么,造成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问题存在的原因及对策如何呢?首先,造成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问题存在的原因是执法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监察机构对于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不够,执法人员缺乏有效的约束措施,容易出现违法执法行为。

对此,应建立健全执法监察机制,加大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问题。

其次,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问题存在的原因是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不足。

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应加强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提供专业的培训和进修机会,增加执法人员的实践经验。

同时,加强执法人员队伍的建设,选拔和培养一批素质高、能力强的执法人员。

新时期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成因及对策调研报告

新时期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成因及对策调研报告

新时期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成因及对策调研报告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负有重大的历史责任。

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利益密切相关。

笔者就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及对策做一粗浅分析,不妥之处,还请大方之家批评指正: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一是受经济利益驱动,滥施罚款和以罚代拘,导致案件降格处理。

由于受当地政府财力限制,公安机关办公、办案经费不能正常保障,导致一些基层公安机关视治安罚款为一种“创收”,尤其是办理赌博、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等案件中,办案人员抓住当事人不愿张扬的心理情况,常以罚代拘、以罚代惩。

这些做法偏离了立法精神,忽视了社会效益,在群众中造成了“犯罪犯法可以赎买”的错觉。

二是个别民警法制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甚至办人情案、关系案,执法中随意性、盲目性较大。

有的在办案中随意行使裁量权,对于二人以上和共同违法案件,不考虑从轻或从重情节,不进行综合平衡,处罚畸重畸轻,显失公正,造成情节轻重与处罚力度的失调;有的随意扣押、没收财物,甚至扣押财物而不出具合法的手续,特别是对外来人口违法的案件,暂扣物、暂扣款管理混乱,对赃款赃物、违禁品的没收不上报审批,自行决定;有的强调形势或专项斗争需要,凑人头数而随意“顶格”处罚或降低办案要求;有的随意盲目执法,随意传审嫌疑人,动不动就给当事人戴手铐罚跪罚站,甚至动手动脚,造成群众投诉,执法被动。

在执法检查中,随意性较大,想检查就检查,不注重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民、干扰经营者正常活动的现象突出;有的搞行政不作为,对该发放的许可证、执照卡着不办,在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时,敷衍塞责,引起行政诉讼。

三是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较为普遍。

这方面的主要表现为:立案重视不够;告知、听证程序流于形式的多;留置盘问和传唤混淆使用,手续不全,超期留置;送达执行重视不够,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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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摘要: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政府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在依法治国中处于重要位置,公安机关能否严格执法,提高执法质量,达到依法行政,将直接影响依法治国的工作进程。

如何提高执法质量,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亟需解决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每一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必须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这几年,各级公安机关先后组织进行了新老“三项治理”,特别是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端正执法思想,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培训,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有了较大提高。

但是公安执法工作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人民群众还有很多不满意的地方。

因此,怎样理性地看待公安执法工作现状,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发生问题的根源,探究改革、完善和加强公安执法工作的措施,是每个公安民警应当高度重视、深入思考、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

下面笔者结合驻马店本地的执法工作现状,就当前公安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看法。

关键词:公安机关;公安行政执法;依法治国一、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执法不规范、执法质量不高,一直是长期困扰我们公安执法的一大顽症。

就如何根治这一顽症,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都高度重视,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制订了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各项规定,狠抓了规范执法,严格依法行政,公安机关把开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作为工作的重点,强力推进了公安执法工作。

从整体上看,公安执法工作和执法质量有了明显地进步和提高。

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些多年形成的、旧的执法习惯和执法观念还依然存在,公安执法工作特别是行政执法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还相当突出。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受经济利益驱动,以罚款代替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导致案件降格处理的情况相当严重。

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视治安罚款为一种“创收”手段,对治安案件不注重调查取证,不分情节轻重,个别案件交钱走人,不拿钱关起来。

有的地方片面规定罚款指标,执法办案要看是否有“油水”可捞。

因而常常以罚代拘,在群众中造成犯了罪、违了法都可以赎买的错觉,忽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忽视了处罚的社会效益,群众对一些案件处理不公意见较大,反映强烈。

有的办案单位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往往先责令当事人交款或扣押当事人财物,当事人如交纳了,就将暂扣款用作罚款处理;如不交纳或交不出,就予以治安拘留处罚,以致对有些违法事实、责任相当的案件,出现罚款或拘留两种不同的处罚。

有的甚至当事人不交暂扣款,就又罚款、又拘留,特别是在办理卖淫嫖娼案件中,办案人员抓住当事人不愿张扬的心理,以罚款代替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或劳动教养的现象尤为突出。

据调查,个别单位办理的卖淫嫖娼案件,有不少是应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的,还有部分行为人触犯了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有的单位往往是一罚了事。

还有的地方用罚没款项发工资,造成了执法的不严肃性,影响了公正执法。

(二)部分民警法制观念淡薄,基本素质较差,特权思想严重,甚至办人情案、关系案,在执法中随意性大,不严格执法,主要表现为:越权处罚。

一些办案单位越权办案,办案过程中缺少报批手续,该报批的不报批。

有的派出所擅自处50元以上甚至几千元的罚款,既不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又不依法出具有关法律文书,只开一张白条,有的还多收少开;还有的不按法定的处罚幅度量罚,如对应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有的却处以400元罚款,对卖淫嫖娼、赌博等案件,擅自提高罚款数额。

办案显失公正,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

有些办案单位或民警办人情案、关系案,对于二人以上的共同违法案件,有的“顶格”处罚,有的则按最低限处罚,造成情节轻重与处罚力度不相当。

有些案件因为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执法人员随意罚款,张口说罚多少就是多少。

对案件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随意定案。

特别是比较复杂的案件,明显还有同案犯及其它违法行为,而不作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该进行鉴定的证据不送请鉴定,有些案件不作全面取证调查,仅凭当事人的口供定案,致使一些违法犯罪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打击处理。

滥用强制性手段。

一是留置超范围,留置后不按规定通知家属。

如对经济案件、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赌博、卖淫嫖娼案件等明显不符合留置条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适用留置,或在刑事、行政立案后仍延长留置。

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留置后,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家属。

二是适用刑事强制措施随意性较大。

对刑拘延长30日的对象超出刑诉法第69条规定的三种对象范围,犯罪嫌疑人刑拘后,基本上都延长至30日;有的刑拘期满后,没有继续侦查必要的,也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并且保而不审,监而不审;对监管对象监管措施不落实,情况没有及时掌握,如某县局一取保候审对象,起诉到检察院时,才发现已死亡;刑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转处率不高,特别是监视居住直接释放率高。

三是随意扣押、处置涉案财物。

暂扣、证据登记保存以及发还财物未按规定审批,有的甚至还在打“白条”;收取预交款超范围;有的对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连同车上货物一同暂扣,久拖不予发还等。

利用处罚权送人情,不依法办案。

一些办案单位在处理赌博、卖淫嫖娼时,对卖淫女、嫖客实施罚款、拘留、劳教,而对容留、介绍卖淫嫖娼的老板大多处以较低数额罚款或根本不予处理。

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的十四项职责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但当前一些基层公安机关没有很好履行这些法定职责,主要表现为:一是对群众报警不出警或不及时出警处置,案件该立不立、该查不查。

二是对公民要求保护人身、财产权利的求助,不理不睬,拒绝履行。

三是对公民申领许可证、执照,该办不办、故意刁难或无故拖延等。

如在办理伤害案件中,一些基层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往往不管案情大小,先叫治保会或协警队去处理。

有的派出所即使受理了,也不及时立案,认真调查取证,因而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无法处理。

有的则违反规定,将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轻伤以上案件也作调解处理,有的轻伤害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派出所不肯移交有关案件材料,致使加害人逃避制裁、处罚,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依然存在。

各地区之间、各部门之间,为了自身和局部利益,互相推诿本应管辖的案件,特别是在退赃和处理涉及本地区经济利益的案件时,非但不予配合,反而多方阻挠,有的还搞幕后交易,退赃即放人;还有的对异地公安机关到本地办案协查不闻不问,索要好处费或不按管辖分工乱办案等等。

(三)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较为普遍,办案中不按法定程序办理或程序违法现象比较突出。

违反法定程序办案。

一是执法主体不合法。

协警、保安参与办案、制作笔录,有的单独上路检查扣证罚款;民警单人调查取证、检查和进行询(讯)问。

二是违反地域管辖、警种管辖规定执法办案。

如涉及本地企业被骗的经济犯罪案件,不管有无管辖权,都立案侦查;派出所跨管辖区域查赌、查嫖;刑侦部门办理治安(行政)处罚案件;派出所上路查处交通违章行为等。

三是违反法定程序办案。

先侦查(调查)后立案;先处罚后裁决;先告知后取证;当场处罚未出示证件,未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诉权,未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没收财物、50元以上罚款和重大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处罚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罚告知和听证权利告知书同时送达,处罚决定书不送达或送达不及时,有的甚至在制作笔录时就交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等。

四是超越职权审批。

警务区、中队审批治安行政案件立案;科所队长审批刑事案件立案、延长留置和以县级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案件等。

执行听证程序不到位。

部分民警对听证制度认识不充分,故意规避法律;有的告知程序执行得不够准确、规范。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或以种种理由劝说当事人,收回请求,不进行听证;当场处罚较为混乱。

不应当当场处罚而实施当场处罚。

有的实施当场处罚,不依照法定程序填写裁决书,民警口头说了算。

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填写时有的用词不规范,对认定事实没有必要的时间、地点、情节等要素描述,有的因此败诉。

罚缴分离制度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试行实施外,其它部门实施不规范,罚缴分离制度坚持不好,个别单位形同虚设。

(四)执法方式简单、粗暴。

一是办案中动手动脚、变相体罚,刑讯逼供。

如在审讯中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长时间不让睡觉、罚站、罚跪等手段逼取口供。

二是在治安管理中,动不动搞“零点行动” 、“地毯式清查”,深更半夜上门查验证件,蔑视弱势群体;在查处治安案件、调处治安纠纷中,不会做、不愿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动辄使用传唤手段,将双方当事人带到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不注重思想教育、引导,而采取强制驱散等方法,造成警民关系不和等。

三是采取“跟踪”、“盯梢”等方法查处赌博、卖淫嫖娼案件,随意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的“小姐”带到公安机关审讯等。

二、对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的分析造成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主要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执法观念落后。

目前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执法指导思想有偏差,执法观念不适应。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但一些民警的思想和观念没有及时跟上改革步伐,一些不合时宜的传统的执法观念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特别是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没有很好确立。

具体表现为:一是在把握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力至上观念根深蒂固。

部分民警习惯于按长官意志执法和领导批示办事,以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满意不满意作为执法工作好坏的标准,忽视法律要求;当权力需要与法律要求发生冲突时,往往取权舍法,以权代法。

二是在用权与维权的关系上,权力本位思想严重。

习惯把权力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漠视公民权利,没有认识到保护公民权利是执法工作的最终目的。

认为只要是打击违法犯罪,就可以不顾违法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抓住坏人,抓错好人也不要紧”,“为了稳定大局,侵犯一些人的权利在所难免”。

三是在处理警民关系上,定位不正,主仆颠倒。

忘记了人民警察的宗旨,忘记了人民群众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基础,模糊了“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分水岭;特权思想严重,惟我独尊,对群众缺乏感情,对群众的呼声无动于衷。

(二)民警整体素质不高,业务不精。

一是部分民警缺乏应有的法律、业务知识,对新形势下执法办案要求不了解、不掌握。

不少新民警对法律和业务知识缺乏系统的学习,尤其是近几年刚从地方和转业军人中录用的新民警,只进行一二个月的短期培训,没有经过系统地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对办案有关程序要求知之甚少,不能适应岗位执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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