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行政执法的特征及其理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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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一、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执法的概念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执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具体地说,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依法取得行政权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影响其权利义务,以及对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三个方面理解:1、行政执法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同时还包括一些非行政机关的组织。

2、行政执法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执法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

(二)行政执法的特征1.行政性和强制性2.职权性和单方性3.广泛性和多样性4.程序性和效率性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二) 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符合比例原则(三)正当程序原则(四)高效便民原则(五)权责统一原则(六)以人为本原则(七)社会监督原则三、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责任的概念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表现:(1)超越、滥用法定职权(2)行政不作为(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适用法律错误(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6)违反法定程序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方式(对外)1 金钱赔偿2 返还财产3 恢复原状行政执法主体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含义和特征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或实施者。

具体地说,它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执法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能否独立承担行政执法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衡量一个组织是否属于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的重要条件。

基本特征:1,行政执法主体是一个组织2,行政执法主体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3,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4 ,行政执法主体直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相关概念的区别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依据的种类和效力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7,国际条约二、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原则(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原则(二)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原则(三)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是指同一机关就同一问题制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执法依据,如果有矛盾,就应该执行颁布时间在后的新的依据(四)就高不就低原则就高不就低原则是指当不同效力层次的执法依据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一致时,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执行效力层次较高的执法依据,而不能按照效力层次较低的依据执行。

行政执法讲义讲解

行政执法讲义讲解

六、行政执法监督
重点:《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一)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 政府对其所属部门、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对下级行政执法主体 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内 部对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的评判、督促和制约。 特征: 1.主体实施者:上级行政机关; 2.对象: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授权、受委托组织及 其行政执法人员; 3.内容: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4.法律关系:基于行政层级关系; 5.核心:行政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案例)徐某与唐某系夫妻,婚后徐某精神失常。二人提出离婚,某县 民政局准予离婚。徐某哥哥认为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县民政局准 予离婚行为违法,提出行政诉讼。县民政局向法院提交了县医院对徐某 作出的间歇性精神病的鉴定结论。徐某哥哥申请法院重新进行鉴定。 (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A.某民政局准予离婚;B.县民政局提交了鉴定结论 C.徐某哥哥申请法 院重新进行鉴定 D 徐某与唐某提出离婚
第二讲 行政执法基础理论篇 (第4-6章)
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执法主体 三、行政相对人 四、行政执法依据 五、行政执法行为 六、行政执法监督 七、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

(一)合法性原则

1.法律优先:法律优先于行政,即“法已规定者不可违”。

2. 法律保留:Βιβλιοθήκη 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即“法未授
(判断)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可以是符合条件的事业组织。
三、行政相对人
(一)概念与特征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互有权利

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培训

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培训

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是指对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公职人员进行的全面系统的培训。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执法的范围和深度不断扩大,对于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公职人员,要求其掌握更加全面、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因此,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综合行政执法包括了很多行政执法的基本内容,例如: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劳动保障、城建和交通等等。

其中,每一项基本内容下还包含着许多细节和注意事项。

这些都需要行政执法工作者掌握和熟悉,以做好相关工作。

二、综合行政执法的特点综合行政执法的特点主要有人性化、规范化和效率化。

所谓人性化,就是要求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要注重人的权利和利益,合理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让当事人感到尊重和公正;规范化,就是要求行政执法的过程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行使与执法权力相关的程序、措施和决策,遵守法律、遵循程序,不得滥用职权;效率化,就是要求行政执法工作不仅要认真、严肃、负责,更要快速、高效、科学,以提升政府行政执法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综合行政执法的培训内容在进行综合行政执法业务的培训时,应该注重以下几点:1、法律法规培训这是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的必须内容。

只有深入了解和掌握了法律法规,才能有效地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并且,也可以将职务风险降到最低。

2、执法技能培训执法技能培训是指具体的执法方法、案例分析以及执法流程等等。

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也是提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效率以及质量的关键。

3、素质培训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也应该注重从业人员的素质培训。

素质培训要注重行业的文明礼貌、行为规范、安全意识以及职业道德建设,以达到行业良好氛围氛围。

四、培训方式现代化技术为人才培养带来了诸多变革以及便利,同样的,在行政执法语境下,亦可应用多种方式进行培训:1、现场讲解式教学一些职业人员需要在实际场景中接触行业教程,从而明确必要程序。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与比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与比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与比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是指在城市管理中,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和协调各部门间的工作,采取了一种综合行政执法的制度安排。

本文将从分类和比较两个方面,对城市管理综合执
法体制进行讨论。

一、分类
1.中央主导型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由中央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央政府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由其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地方的综合执法工作。

各地方政府负
责具体的执法行为,并按照中央政府的要求进行工作。

这种体制可以确保统一的执法标准
和效果。

3.合作共治型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由各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各部
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参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形成一种合作的管理模式。

各部门
通过协商、协作等方式,共同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问题。

这种体制可以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提高城市管理的综合效能。

二、比较
1.中央主导型体制 vs 地方主导型体制
中央主导型体制更加注重统一的执法标准和效果,能够确保各地方政府的执法工作更
加一致。

地方主导型体制更加贴近实际情况,能够更好地适应地方的特点和需求。

两种体
制都具有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体制。

中央主导型体制由中央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能够确保统一的执法标准和效果。

合作共
治型体制通过各部门的合作共治,可以发挥各自的优势,提高城市管理的综合效能。

两种
体制都能够提高管理效率,但中央主导型体制更加注重统一性,而合作共治型体制更注重
协同性。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课件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课件
第一节 依据的概念及特点
2、行政执法依据是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 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认可的法律文 件;
3、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后及力,特殊情况 可有前溯及力;
4、具有国家强制力; 5、表现为实体性(职责、权力义务)规
范与程序性(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间) 规范相互交织的规范体系。
第二章 行政执法依据
(3)具体性;(4)强制性。
第一章 行政执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行政执法概念及特征
(1)主动性。 行政执法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 管理职能的一种活动,它必须依职权积极自觉 地采取行动,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行政执 法,否则,就可能失职或是玩忽职守。
(2)广泛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在国家的 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国 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因而也就 决定了行政执法内容的广泛性。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第一章 行政执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行政执法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 行政执法原则 第三节 行政执法合法要件 第四节 行政执法效力
依法行政基础知识
第二章 行政执法依据 第一节 依据的概念及特点 第二节 依据的种类和效力 第三节 依据的适用 第三章 行政执法主体 第一节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种类 第二节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第一章 行政执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行政执法概念及特征
(3)具体性。与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 遍性特征相比较,行政执法具有具体性 和个案性等特征。
(4)强制性。行政执法是法定的行政机 关实施、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 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因而它必 然具有国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规范的 执行力。
(4) 所有行政行为,包括无效行政行为, 都具有公定力。只是无效的行政执法行 为缺乏拘束力、执行力、确定力。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与比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与比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与比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是指在城市管理中,通过综合执法机构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执法的一种体制安排。

根据不同的管理模式和管理需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
制可以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种模式,并且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些其他的变体。

本文将
对这些分类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

集中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是一种较为传统的管理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市级政府
通过设立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协调管理和执法工作。

综合执法部门集中管理各类执法力量,并统一制定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

这种体制的特点是权力集中、操作便捷,能够有
效整合资源、提高执法效率。

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权力过于集中可能导致
滥用职权、责权不清等问题。

除了集中式和分散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外,实际中还存在一些其他的变体。

例如
一些城市将综合执法机构设立在市政府和区级政府之间,形成市区两级的管理体制;还有
一些城市将综合执法工作交由专门的政府机关代为承担,形成委托代管的管理体制。

这些
变体体制在实际操作中各有利弊,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和适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分类主要是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种模式,并且在具体实施中还
有其他变体。

选择何种体制取决于具体的管理需求和城市发展的阶段,需要考虑到权力分配、责权明确、执法效果等方面的因素。

未来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应该更加注重权力
的合理分配和监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提高城市管理的效能。

综合行政执法的特征及其理论类型

综合行政执法的特征及其理论类型

综合行政执法的特征及其理论类型2008年第9期(第l0卷第9期)辽宁行政学院JournalofLiaoningAdministrationCollegeNo.9,2008(V o1.10.No.9):::::::::::::::蔓壤囊黪渗瓤要??:t:::::::t:::?:::t综合行政执法的特征及其理论类型李国旗(天津行政学院,天津300191)[摘要]从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推行为始端,我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断推进,至今业已扩展到文化,交通,农业等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经过十余年的实践探索,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特征和类型的研究和提炼,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关键词]综合行政执法;特征;理论;类型[中图分类号]D631.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53(2008)O9—O043—02综合行政执法是相对于分散执法而言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产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和执法方式,所谓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由依法成立或依法授权的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的行政机关所具有的行政权的一种制度,具体说就是通过依法建立新的执法主体或依法授权一个原有行政机关并购相关行政执法权,实现行政执法权综合行使的一种新型行政执法体制.一,综合行政执法特征综合行政执法同任何事物一样,都有其自身的特点,综合行政执法的特征应主要体现以下三方面:1.合法性与创新性.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又是在现行法律规范指引下重新配置和确认行政执法权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合法性与创新性共同构成综合行政执法的基本特征.而两者的关系,正如国务院政府法制办协调司司长青锋同志在第二届全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发展论坛上论及的那样,”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上,必须贯彻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由上可见,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将合法性与创新性有机地结合起来,统一起来.这是一条十分重要的经验”.2.广泛性和综合性.广泛性是指综合行政执法不仅涉及到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内容,还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综合行政执法不仅将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实施处罚等职能进一步综合起来,而且据此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进行相应调整,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许多弊病,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体而言,综合性的主要表现:在执法权上不是专门执法,而是政府部门之间执法权的综合;在执法内容和范围上,不按系统执法,而是打破行业和部门及领域的界限. 直接跨地区,跨领域执法;在机构设置上,不是多头设置机构,而是统一设置政府执法机构,以达到精简机构和人员,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目的.3.独立性和长效性.独立性主要表现在综合行政执法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专属权力(其权力自专业执法部门移交后,原专业执法部门不再行使这些权力),并独自承担相应责任,具有行政主体地位.长效性主要是指执法活动是长期固定的,而非追求短期效应,综合执法具有完整的执法体系,权利清晰与社会发展同时并存.当然,综合行政执法作为一种全新的行政执法现象,目前尚处于摸索阶段,它需要长期实践中体会了解其特征,才能更好地促进这一创新体制的规范化,法治化,保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的发展,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与公正.二,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分类由于综合行政执法的起步较晚,加之缺乏法律或政策的详细规定,因此,对于综合行政执法类型的研究,更多的来自于对实践的观察和总结.我们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实践发展中先后呈现的不同式样,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依据法律来源不同,分为行政授权综合行政执法和地方法规授权综合行政执法上个世纪9O年代,我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起步时期主要由两种模式.一种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l6 条规定,并经国务院法制办批准进行试点;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由省级人大以地方性法规方式授权进行试点,如上海市最初就是如此;深圳市罗湖区的试点也是由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来授权的,其缺陷是只能执行本市或特区的法规,同时,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由国务院批准或授权的法定程序,因此,随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全面推进,第二种模式已经不存在了.(二)依据权力配置的不同,分为相对集中行政权的综合执法和部门内部执法权集中的综合行政执法.(收稿日期】2008一O1—17[作者简介]李国旗(1970一),男,天津行政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注]本文系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我国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与实践》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TJ03一FX041).432008年9月第lO卷第9期李国旗:综合行政执法的特征及其理论类型Sep.2008V o1.10.No.9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综合行政执法,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将不同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或行政许可权进行”二次分配”,并相对集中授予给一个原有的部门或一个新组建的部门.这种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和权限的重新调整,自然难度比较大,涉及的问题也比较多.另一种类型则不进行跨部门的权力配置.仅仅是在本部门,本系统内部将同一行政权进行重组,赋予一个原有机关或新的机关,原有的执法主体丧失该行政权,甚至被取消,这种综合行政执法不叫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而是部门内部执法权的集中,因为它不改变行政处罚权的行使主体.例如,交通部门的综合行政执法,就是将交通管理部门的所有或大部执法队伍进行合并,保留或组建一支执法队伍,原有的执法队伍予以撤销.农业,文化,卫生等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均是如此.(三)根据行政行为种类的不同,分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综合行政执法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启动了我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改革,该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来行使”.自此在较长一段时期,我国的综合行政执法主要就是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并经历了从试点到全面推进的过程.但随着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又在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领域开展了积极探索,该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这样,从实践形态上,我国综合行政执法就包括两种模式: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综合行政执法.当然,随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在内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也可能成为正式制度安排.两者都是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的重要举措,也都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它们在理论基础,目的,原则等方面都基本相同.但是,两者的区别也非常明显,一是两者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已经从试点发展到全面推进阶段,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刚刚开始试点不久.二是设立方式不同.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有两种模式:一是直接获得国务院批准设立,二是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设立.而《行政许可法》只规定了后一种,即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设立.三是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由于整合的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权力,因而相应实施机关的设置和权力适用的领域也有较大区别.(四)依据综合行政权是按照地域还是按照领域配置的不同.分为区域型综合执法与领域型综合执法所谓区域型综合执法就是以地域为行使权力的对象而设立的综合执法机构,在某一区域内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 其他行政机关不得无端干涉.其特征为:主体是单一的,既可以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组成,又可以由政府授权组建;管理范围限于在其所确立的区域内;其权利与义务明确,承担法律责任明确具体;管理区域内行政权是统一行使,其他机关不得行使同类行政权.例如某市某风景区,数十个行政机关在区域内拥有行政处罚权,包括卫生,环保,绿化,规划,物价,消防,交通等,在管理上十分混乱,建立区域型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后,该主体行使上述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这样责任清楚,管理便利.上海人民广场综合行政执法即是如此.所谓领域型综合执法,也称职能统一型综合执法,则不以地域为标准来配置行政权的相对集中,而是按照相关领域的不同来配置行政权,如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文化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农业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 交通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等.(五)根据综合领域不同,分为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与其他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我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是率先在城市管理领域,适用对象是那些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行为,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但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有关”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也可以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这项工作”的规定,为其他领域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提供了政策依据,自此,上海等地开始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探索进行处罚权相对集中的改革.目前主要有:(1)文化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如上海市于2004年下发了《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并建立了综合执法机构. (2)农业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我国2003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87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为落实该法,各地根据《行政处罚法》积极推进相应改革,建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综合执法,例如青岛市颁布的《关于农业管理领域试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通知》.(3)卫生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重庆等地全面推进卫生综合执法.(4)交通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例如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6月发布了《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推行交通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上海也成立了上海市城市交通综合执法总队.两者相较:其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集中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如有的地方成立了综合执法大队,集中行使市政,环卫,工商,城市规划和公安交警等不同部门的部分处罚权;而交通,农业等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只是在本部门内进行的权力调整.其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政府的独立行政执法机构,不属于政府部门的内设或下设机构.交通,农业等综合行政执法是在各级交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执法机构,集中交通,农业系统内各执法门类为统一执法形式.◇[责任编辑:文哲]。

行政执法的知识点总结

行政执法的知识点总结

行政执法的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执法的概念及特点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成员实施行政管理措施的一种行为。

其特点包括:行政性、强制性、独立性、监督性等。

行政执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秩序,是保障社会安全、保护人身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行政执法不仅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之一,也是国家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行政执法的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合理。

2. 公正、公平原则:执法人员要做到公正、公平,对待每一位当事人都应该一视同仁。

3. 限权原则:执法机关行使权力必须遵循限制和抑制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

4. 保护个人权益原则:在执法活动中,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合法的范围内采取合法的行政执法措施。

5. 程序正义原则: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正当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和申辩权。

三、行政执法的类型1.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对特定活动或者行为进行管制的许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即可进行。

2. 行政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强制措施,以实现法律目标并给予惩罚。

3. 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采取的直接实施强制措施。

4. 行政裁量: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及具体情况对特定行为进行自由裁量。

四、行政执法的程序1. 立案:执法机关接到案件后,根据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确定案件性质、主要事实、证据、当事人等。

2. 调查:执法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搜集证据,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和事实。

3. 证据收集:在调查过程中,需要搜集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为案件判断提供依据。

4. 处理:经过调查和证据收集,执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或者其他必要的行政执法措施。

5. 法律程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依照程序规定进行,包括通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等。

五、行政执法的责任1. 法律责任: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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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的特征及其理论类型2008年第9期(第l0卷第9期)辽宁行政学院JournalofLiaoningAdministrationCollegeNo.9,2008(V o1.10.No.9):::::::::::::::蔓壤囊黪渗瓤要??:t:::::::t:::?:::t综合行政执法的特征及其理论类型李国旗(天津行政学院,天津300191)[摘要]从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推行为始端,我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断推进,至今业已扩展到文化,交通,农业等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经过十余年的实践探索,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特征和类型的研究和提炼,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关键词]综合行政执法;特征;理论;类型[中图分类号]D631.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53(2008)O9—O043—02综合行政执法是相对于分散执法而言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产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和执法方式,所谓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由依法成立或依法授权的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的行政机关所具有的行政权的一种制度,具体说就是通过依法建立新的执法主体或依法授权一个原有行政机关并购相关行政执法权,实现行政执法权综合行使的一种新型行政执法体制.一,综合行政执法特征综合行政执法同任何事物一样,都有其自身的特点,综合行政执法的特征应主要体现以下三方面:1.合法性与创新性.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又是在现行法律规范指引下重新配置和确认行政执法权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合法性与创新性共同构成综合行政执法的基本特征.而两者的关系,正如国务院政府法制办协调司司长青锋同志在第二届全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发展论坛上论及的那样,”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上,必须贯彻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由上可见,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将合法性与创新性有机地结合起来,统一起来.这是一条十分重要的经验”.2.广泛性和综合性.广泛性是指综合行政执法不仅涉及到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内容,还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综合行政执法不仅将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实施处罚等职能进一步综合起来,而且据此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进行相应调整,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许多弊病,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体而言,综合性的主要表现:在执法权上不是专门执法,而是政府部门之间执法权的综合;在执法内容和范围上,不按系统执法,而是打破行业和部门及领域的界限. 直接跨地区,跨领域执法;在机构设置上,不是多头设置机构,而是统一设置政府执法机构,以达到精简机构和人员,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目的.3.独立性和长效性.独立性主要表现在综合行政执法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专属权力(其权力自专业执法部门移交后,原专业执法部门不再行使这些权力),并独自承担相应责任,具有行政主体地位.长效性主要是指执法活动是长期固定的,而非追求短期效应,综合执法具有完整的执法体系,权利清晰与社会发展同时并存.当然,综合行政执法作为一种全新的行政执法现象,目前尚处于摸索阶段,它需要长期实践中体会了解其特征,才能更好地促进这一创新体制的规范化,法治化,保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的发展,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与公正.二,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分类由于综合行政执法的起步较晚,加之缺乏法律或政策的详细规定,因此,对于综合行政执法类型的研究,更多的来自于对实践的观察和总结.我们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实践发展中先后呈现的不同式样,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依据法律来源不同,分为行政授权综合行政执法和地方法规授权综合行政执法上个世纪9O年代,我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起步时期主要由两种模式.一种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l6 条规定,并经国务院法制办批准进行试点;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由省级人大以地方性法规方式授权进行试点,如上海市最初就是如此;深圳市罗湖区的试点也是由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来授权的,其缺陷是只能执行本市或特区的法规,同时,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由国务院批准或授权的法定程序,因此,随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全面推进,第二种模式已经不存在了.(二)依据权力配置的不同,分为相对集中行政权的综合执法和部门内部执法权集中的综合行政执法.(收稿日期】2008一O1—17[作者简介]李国旗(1970一),男,天津行政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注]本文系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我国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与实践》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TJ03一FX041).432008年9月第lO卷第9期李国旗:综合行政执法的特征及其理论类型Sep.2008V o1.10.No.9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综合行政执法,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将不同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或行政许可权进行”二次分配”,并相对集中授予给一个原有的部门或一个新组建的部门.这种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和权限的重新调整,自然难度比较大,涉及的问题也比较多.另一种类型则不进行跨部门的权力配置.仅仅是在本部门,本系统内部将同一行政权进行重组,赋予一个原有机关或新的机关,原有的执法主体丧失该行政权,甚至被取消,这种综合行政执法不叫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而是部门内部执法权的集中,因为它不改变行政处罚权的行使主体.例如,交通部门的综合行政执法,就是将交通管理部门的所有或大部执法队伍进行合并,保留或组建一支执法队伍,原有的执法队伍予以撤销.农业,文化,卫生等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均是如此.(三)根据行政行为种类的不同,分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综合行政执法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启动了我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改革,该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来行使”.自此在较长一段时期,我国的综合行政执法主要就是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并经历了从试点到全面推进的过程.但随着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又在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领域开展了积极探索,该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这样,从实践形态上,我国综合行政执法就包括两种模式: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综合行政执法.当然,随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在内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也可能成为正式制度安排.两者都是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的重要举措,也都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它们在理论基础,目的,原则等方面都基本相同.但是,两者的区别也非常明显,一是两者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已经从试点发展到全面推进阶段,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刚刚开始试点不久.二是设立方式不同.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有两种模式:一是直接获得国务院批准设立,二是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设立.而《行政许可法》只规定了后一种,即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设立.三是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由于整合的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权力,因而相应实施机关的设置和权力适用的领域也有较大区别.(四)依据综合行政权是按照地域还是按照领域配置的不同.分为区域型综合执法与领域型综合执法所谓区域型综合执法就是以地域为行使权力的对象而设立的综合执法机构,在某一区域内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 其他行政机关不得无端干涉.其特征为:主体是单一的,既可以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组成,又可以由政府授权组建;管理范围限于在其所确立的区域内;其权利与义务明确,承担法律责任明确具体;管理区域内行政权是统一行使,其他机关不得行使同类行政权.例如某市某风景区,数十个行政机关在区域内拥有行政处罚权,包括卫生,环保,绿化,规划,物价,消防,交通等,在管理上十分混乱,建立区域型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后,该主体行使上述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这样责任清楚,管理便利.上海人民广场综合行政执法即是如此.所谓领域型综合执法,也称职能统一型综合执法,则不以地域为标准来配置行政权的相对集中,而是按照相关领域的不同来配置行政权,如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文化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农业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 交通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等.(五)根据综合领域不同,分为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与其他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我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是率先在城市管理领域,适用对象是那些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行为,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但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有关”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也可以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这项工作”的规定,为其他领域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提供了政策依据,自此,上海等地开始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探索进行处罚权相对集中的改革.目前主要有:(1)文化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如上海市于2004年下发了《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并建立了综合执法机构. (2)农业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我国2003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87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为落实该法,各地根据《行政处罚法》积极推进相应改革,建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综合执法,例如青岛市颁布的《关于农业管理领域试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通知》.(3)卫生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重庆等地全面推进卫生综合执法.(4)交通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例如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6月发布了《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推行交通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上海也成立了上海市城市交通综合执法总队.两者相较:其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集中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如有的地方成立了综合执法大队,集中行使市政,环卫,工商,城市规划和公安交警等不同部门的部分处罚权;而交通,农业等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只是在本部门内进行的权力调整.其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政府的独立行政执法机构,不属于政府部门的内设或下设机构.交通,农业等综合行政执法是在各级交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执法机构,集中交通,农业系统内各执法门类为统一执法形式.◇[责任编辑: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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