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办法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办法 为完善深圳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办法,下⾯是详细内容。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完善深圳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深圳市⼈民政府《关于进⼀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作的若⼲意见》(深府〔2007〕262号)及国家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市范围内从事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准⼊、退出、监督管理等活动,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积和出租价格,按照合理标准筹集,主要⾯向低收⼊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规划、统⼀计划、统⼀筹集标准、统⼀对象、统⼀合同范本、统⼀价格标准、统⼀时间安排和统⼀管理的要求实施。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计⽣、统计、地税、⼯商(物价)、建筑⼯务以及⾦融办、信息办、⼈民银⾏、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职责。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资格审核、配租和管理等⼯作。
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作站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并进⾏初审。
第⼆章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与房源筹集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利⽤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产业政策、⼈⼝政策和⼈才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地供应和资⾦安排。
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观察-政策法规OBSERVE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以下简称公租房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租房资产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公租房资产.是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持有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公租房资产包括公租房项目中的住宅.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位、设施设备用房等房屋建筑物)企业所有的公租房及行政事业单位所持有的非保障性质的住房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公租房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公租房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财务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权限办理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相关预算、资产相关收入收缴、处置事项审核,以及组织资产报告编制、审核、汇总等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权限办理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的登记入账、配置、使用、处置、信息管理以及编制资产报告等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障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公租房资产管理原则:(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二)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五条公租房资产配置方式包括建设(含改扩建)、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第六条公租房资产配置依据主要是:(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或年度计划;观察-政策法规OBSERVE(二)公租房实际需求;(三)公租房资产存量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四)政府财力及债务状况等。
第七条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包括当年公租房资产的增减套数、面积、资金需求和来源、上一年度资产存量以及配置方式、经营维护等情况: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随同部1'J预算一同上报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匸第八条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公租房资产相关预算.第九条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采用建设、购买等方式配置公租房资产的.应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公租房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公租房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根据相关企业公租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公民在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资格之后,不得擅⾃转借、转租或者擅⾃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也不得擅⾃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途,否则就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企业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第⼀章 总则第⼀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退出和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平,⾯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房职⼯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持、社会⼒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对违反本办法的⾏为都有权进⾏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章 申请与审核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地⽆住房或者住房⾯积低于规定标准;(⼆)收⼊、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为外来务⼯⼈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条 申请⼈应当根据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应当书⾯同意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公共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使用和运营。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责任制度(1)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用水安全、房屋结构安全等。
(3)租户应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
2. 消防安全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租户不得擅自改动消防设施,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3)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3. 用电安全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应安装合格的用电设施,确保用电安全。
(2)租户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电炉、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
(3)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用电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用电安全。
4. 用水安全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应安装合格的用水设施,确保用水安全。
(2)租户不得擅自改动用水设施,不得私自改动水表。
(3)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用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用水安全。
5.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应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
(2)租户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不得在房屋内进行违规装修。
(3)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6. 应急救援管理(1)物业管理企业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租户应熟悉应急救援知识,掌握逃生技能。
(3)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人员安全。
四、监督检查1.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3. 租户有权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

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
是指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专门用于安置低收入群体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为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需要,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租赁资格:低收入群体包括低保家庭、无房家庭、困难职工等,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会规定低收入群体的租赁资格范围及申请条件。
2. 租金标准:单位公租房的租金通常会根据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以确保低收入群体能够负担得起。
3. 申请程序: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规定低收入群体的申请程序,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
4. 分配原则: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会制定公平合理的分配原则,以确保低收入群体有公平的机会获取公租房资源。
5. 租期管理: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规定租赁合同的租期及续租条件,以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权益。
6. 维护管理: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规定了公租房的维护管理要求,包括低收入群体的居住行为规范、公共设施的维修等。
7. 监督机制: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以确保租赁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
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提供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减少低收入群体的居住困难。
同时,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也需要注重对公租房的配套服务、社区
建设、租户培训等方面进行综合管理,以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居住品质和生活水平。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通过购买或委托建设等方式,以供低收入群体居住的住房。
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和提高住房的利用率,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非常重要。
下面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取和配置1.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取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低收入人群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域。
2.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置应根据低收入群体的人口规模和居住需求,合理安排房屋类型和户型。
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等,应有相应的适配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1.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严禁虚假申报。
2.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应按照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家庭人口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家庭。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和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应根据住房的装修、面积、地段等因素合理定价,确保低收入群体能够负担得起租金。
2.公共租赁住房的居住期限应根据住户的实际需求和住房资源的供需状况合理确定,通常为3-5年。
3.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和管理应由房屋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维修费用可以适当从租金中扣除,保证住户居住环境的良好。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和续租1.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应分为正常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情况。
正常退出包括租约到期、家庭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等,强制退出包括违反租房规定、住房需求减少等情况。
2.公共租赁住房的续租应根据低收入人群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于经济困难的家庭,应给予续租优先权。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评估1.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确保住户按规定使用住房,维护住房的正常秩序。
2.公共租赁住房的评估应定期进行,对住户的居住满意度、住房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为后续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以上就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通过制定明确的管理细则,可以更好地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权益,提高住房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促进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者社会组织依法建设、出租并进行管理的、价格适中的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均衡布局、统一标准、分层管理、规范运营的原则予以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社会监督。
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遵循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主体应当是政府或者社会组织。
政府搭建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平台,提供必要的土地、资金和管理保障措施;社会组织则以商业运营为主体,兼顾社会效益的特点,加强与政府的合作和协调。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和价格开展建设工作,并落实好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章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应当遵循规划、统一、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安全、卫生的原则。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有健全的保障措施和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租户的管理,包括租房登记、入住审查、租金收缴、维修保养等工作。
第四章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安全合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文明和谐的原则。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定,闲置房屋应当及时收回。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保养应当由管理单位统一组织,并及时进行。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退租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进行,保证租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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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租房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租住本公司公租房的员工及其家属。
3 职责
本制度由生活服务部执行,由生活服务部的分管领导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4 内容
4.1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公租房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11申请人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
4.1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4.13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5 租赁期限和用途
5.1每一租户租赁期最长为五年,入住人须与申请人一致。
5.2该房屋限符合入住条件的职工单独或与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允许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合租一套。
(以下简称“入住人”)。
5.3符合申请条件的入住人需与公司签订《职工租住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相关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
6 租金标准与缴交方式
6.1整体租赁租金按照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租金标准执行,员工每月租金与物业管理费由公司将于员工每月税后工资中代为扣缴。
6.2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或其他情形时,租金结算不足一月的,按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7 房屋保证金
7.1员工须按照两个月的实付租金标准缴交房屋保证金,员工收到入住通知书后,将房屋保证金以现金的形式交到生活服务部。
7.2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员工如无违约行为并结清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使用该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公司收回房屋后2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房屋保证金本金。
8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8.1与该房屋有关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规定应由公司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8.2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见附件《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损耗,维修责任及维修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本规定附件《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划分。
8.3因入住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入住人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8.4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使用承租房屋相关的费用,包括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网络、物业管理及垃圾清运等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水电分摊费用,以及有关按相关规定应由入住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9 房屋的交付
公司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将该房屋交付员工,确保交付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能正常使用,保证房屋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安全条件。
10 房屋的使用和管理要求
10.1出租与入住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安全消防义务。
10.2入住人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不得私自改变供电线路,不得违规安装电器设备、不得违规使用附属设施等。
10.3入住人不得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扩建、加建、改建或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不得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
10.4入住人不得以个人或集体名义在房屋外装设晾衣架、卫星及其他信号接收器、太阳能设备以及任何附设于房屋外墙的附属物,如确需加装或增设空调应经公司批准后按规定安装。
11 房屋续租、腾退返还
11.1初次租赁期满,入住人可以申请续租一次,总租住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11.2公司对入住人租赁需求进行评估审核、批准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11.3入住人因离职、购房等原因丧失承租资格的,应当提前报告并办理退租、退房手续,逾期未报告的,房屋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
11.4租赁期满后,入住人应在30日内腾空该房屋,结清租金及因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款项,将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返还公司,并通知公司共同验房。
11.5公司检查发现住房及设施有损坏或丢失,其维修费用从入住人房屋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入住人补齐。
腾退返还房屋后,入住人遗留的物品视为入住人放弃所有权,公司有权自行处置,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1.6未按约定退房,或强占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公司有权采取停水、断电等方式,并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该地段同类型房屋年度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公司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入住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2租赁合同解除和房屋收回
12.1 公司延迟交付租赁房屋超过3个月或公司交付的房屋经有关机构鉴定不符合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房屋维修义务,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入住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12.2入住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取消入住人承租资格,收回房屋。
12.2.1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12.2.2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2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12.2.3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6个月及以上的;
12.2.4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或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12.2.5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12.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12.3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13 制度的效力
本制度从2018年月日执行,由生活服务部进行解释。
附件:
1、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
2、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