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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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企业税收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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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m企业税收政策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城镇污水处理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法定税率由16%降为13% (20XX年4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稅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率3%不变。

优惠政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污水处理企业,污水处理劳务收入享受即征即退70%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XX年内失去增值税减免资格。

例如:某8万吨/天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一个月需缴纳的增值税约为20万元,即征即退70%的退税收入约为14万元。

如果因为超标排放受到环保部门1万元以上的罚款,企业三年时间累计的退税损失约达504 万元。

附加税费(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费率2%)计税依据是应纳增值税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的一般纳税人己缴纳的附加税费是不予退还的。

对于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费也是免征的。

其他不符合免征条件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也可在50%的税额幅度内了以减征(财税(20XX年1月1日后购进的100万元以下的研发设备、仪器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进成木费用。

(财税(20XX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XX年版)》节能节水设备、环保设备投资额抵免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XX年2 月1日至20XX年12月32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木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税(20XX年版)》规定的安全设备可以抵免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XX年1月1日后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前五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弥补年限为10年。

(财税(20XX年纳税所得额〃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100万元〈年纳税所得额酌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5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XX) 13号第二条)。

污水处理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污水处理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精品文档污水处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梳理1所得税“三免三减半”1.1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10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 1 月 1 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 号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应该满足下列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污水处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污水处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污水处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污水处理是现代城市生活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污水处理企业的发展,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推动污水治理和资源利用。

本文将从税收优惠政策的背景、措施和效果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分析,以期为相关部门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策提供参考。

一、背景污水处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与我国污水治理工作的紧迫性和迫切需要密不可分。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压力不断增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成本也在不断提高。

部分地区由于资源匮乏、环境污染严重等原因,使得投资者对污水处理项目的投资意愿较低。

针对以上问题,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激励企业投资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推动污水治理和资源利用。

这些政策不仅可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经营成本,还能促进投资者的积极性,推动污水处理产业发展。

二、措施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各级政府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1. 减免税费。

对新建或扩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免征增值税和相关税费,降低企业建设成本。

2. 税收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污水处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固体废物处理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3. 财政补贴。

政府为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可以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以帮助企业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

4. 奖励机制。

建立健全的奖励机制,对于技术先进、运营效益良好的污水处理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企业提升技术水平,提高治污效率。

5. 转化利用税收优惠。

对于将污水处理中产生的资源进行有效利用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在污水处理过程中进行资源化利用。

以上措施为污水处理企业提供了各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降低企业建设和运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积极投资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三、效果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对于推动污水处理企业的发展,提高污水治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1. 促进投资。

污水处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污水处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污水处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随着城市发展和工业化的进程,污水问题已经成为了严重问题之一,必须得到重视和解决。

为了促进污水治理行业的发展,政府对污水处理企业进行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便更好地支持企业的发展,同时也能够保护水环境和人民健康。

一、政策背景二、相关优惠政策1.企业所得税减免政府对于具有一定创新性、科技含量高的污水处理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也能促进企业的发展。

2.降低增值税税率对于污水处理过程中,固液分离、深度处理等环节的设备,政府给予进口其所需设备的加工材料和配件,给予一定的退税政策,同时也可以降低企业进口和生产成本。

政府对于污水处理企业所用的土地和物业进行减免物业税的政策,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4.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对于污水治理创新性和研发方面的支持,政府可以允许企业在计算所得税前,将其研发费用等作为费用进行扣减,以便企业能够更好更有效地投入研发,提升技术含量。

三、政策对行业的影响1.刺激企业的研发与创新政策的出台能够让企业从财务上更有动力去投入到技术升级、研发之中,以更好地提升业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2.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政策可以为企业降低进口和生产成本,减轻企业运营成本压力,从而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3.减少企业资金流动风险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加速企业投资,并在企业收益及河湖水质改善方面带来重要的经济收益。

对于中小企业的投资则提供了资金流动的保障,满足了市场需求。

总体而言,污水治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推行,促进了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提高了政府和企业的协同程度,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前水资源短缺的情况。

政府应该继续加强政策宣传,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为环境和人民健康问题做出更大的贡献。

污水处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污水处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2021.2A98制度解读污水处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文/尚玉敏摘 要:近年来,我国尤其提倡环保事业的有效发展,国家为支持污水处理企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通过给予企业优惠税收政策的方式扶持企业发展。

文章分析了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如何利用当前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发展效能,以供参考。

关键词:环保事业;污水处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0 引言有效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是当前促进环保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也是促进环保产业进一步发展的有效举措,能够使我国环保企业拓展业务发展领域,成功实现企业转型的目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整体发展,国家针对不同环保企业有效发展而出台的鼓励政策,能够使环保企业更加高效、平稳地发展。

并且在当前阶段,我国污水处理产业仍急需国家给予多方面的帮助与支持,以提高环保工作效率和质量,为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对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污水治理环保优势政策,并通过开展系统评价,定义污水处理产业发展现状,确保污水处理事业能够高效开展,从而可以真正满足我国可持续发展道路建设的要求。

1 污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1.1 增值税免征政策早期阶段,政府部门一般会委托自来水公司代收污水处理费,这一类污水处理业务既属于公益事业,也属于国家纳入营业税管理范围的相关业务,通过明确免征营业税能够降低自来水公司的运营成本。

随后,该项业务又被纳入增值税管理范围,同样也表明了免增值税政策的应用。

随着我国企业整体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以及民营污水和外资企业处理厂污水量的不断增多,严重加剧了污水现象。

因此,国家为了规范税源管理工作,出台了相关政策,并规定污水处理企业均属于生产性企业,征收增值税。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环保事业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的应用,进一步扩大了优惠范围;同时,将免税范围由以往的委托管理改为业务处理费用,并扩大到全部污水处理业务上,能够确保该项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应用可以真正落到实处,从而推进污水处理企业的工作开展可以满足当前污水处理的具体需求。

污水处理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污水处理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污水处理税收优惠政策梳理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污水处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梳理1所得税“三免三减半”1.1《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应该满足下列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分析第一篇: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分析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分析随着城市污水处理率的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后产生的污泥最终处置问题日趋严重。

为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处置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国家曾发布建城[2009]23号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同时先后出台若干税收文件,对污泥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业务给予政策扶持。

一、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涉及的增值税政策1、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财税[2008]156号文《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只规定对污水处理业务免征增值税,而未涉及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处理处置业务的增值税政策。

随着国家对污泥污染防治的重视,建城[2009]23号文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目前污泥处理设施尚未满足处置要求的,应加快整改、建设,确保污泥安全处置。

为此,财税[2011]115号文《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也明确,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2、符合条件的污泥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传统的污泥处置方式主要有填埋、堆肥、直接焚烧等,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而且极易造成二次污染。

为实现污泥减量化、无害化的安全处置,目前很多污水处理厂引进了污泥干化技术,通过一定的工艺,将污水厂含水量较高的的湿污泥干化成符合一定标准的干化污泥。

有些地方将污泥干化工程就建在当地水泥厂内,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收集后送入厂内干化车间,利用水泥窑的余热,采用热干化工艺,对污泥进行干化处理,干化产品直接投入水泥窑,做为掺和料与水泥厂工艺用料一同进入水泥窑系统进行最终处置,制成砖等建筑材料。

此外,干化污泥还被广泛用于土地改良、园林绿化、燃料等。

8污水处理行业税收政策分析

8污水处理行业税收政策分析

污水处理行业税收政策分析一、各税种政策及影响分析(一)增值税2015年7月1日开始生效执行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78号文”),将再生水及污水、垃圾、污泥处理劳务的增值税由免征改为部分即征即退,其中,再生水业务为即征即退50%,污水、垃圾、污泥处理劳务为即征即退70%。

污水处理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政策。

污水处理行业从免征增值税过渡到增值税即征即退70%,给企业带来了如下影响:1.企业利润下降由于78号文的影响,行业税负增加。

由于2015年从下半年才开征增值税,使用模拟数据测算,假设全年增值税由免税改为即征即退70%,看出发生如下变化:水费收入将下降15%左右;净利润下降10-15%;毛利率下降3-5%。

2.税率较高且无法转嫁污水处理劳务的税率为17%,税率较高,由于污水处理企业的下游是政府,增值税无法转接,全部由污水处理企业承担。

3.惩罚力度较大78号文的惩罚力度较大,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如果出现单笔超过1万以上的税收、环保罚款,将三年之内停止适用该项优惠政策。

(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基数是污水处理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三项税费大概是企业缴纳增值税金额的10%-12%,这部分税费是不能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是企业实打实的税收负担,较之前的污水处理行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造成企业利润率的下降。

(三)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污水处理企业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政策,但是大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增值税退税不属于“投资经营所得”,不能享受污水处理“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这部分退税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三、改进建议1.对于存量项目给予调价补偿或者政府补贴建议政策制定部门,在政策制定和执行时,要充分考虑产业的发展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应该有一个缓冲期,让污水处理企业能有时间,按照新的交易结构,适当调整交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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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税收优惠政策
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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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梳理1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1《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
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应该满足下列条件:
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对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满足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条件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
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
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二)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三)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根据《优惠目录》只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项目能享受优惠,其中不包含污水处理类项目。

2增值税即征即退
2.1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
税[2015]78号)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同时废止。

上述文件废止前,纳税人因主管部门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者因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文件的原因,未能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的,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环保核查证明文件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继续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2.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和对符合财税[2015]78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规定的,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按70%退税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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