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摘要(讲义)
(完整word版)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推荐文档

(完整word版)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推荐文档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1. 简介环保产业是指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为核心内容的产业。
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各国纷纷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
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一种常见的政策手段,被广泛应用于环保产业的发展中。
本文将对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汇总和总结,以供相关企业合理利用。
2. 税收优惠政策概述2.1 增值税政策- 对环保设备和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环保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率降低2.2 所得税政策- 环保产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半- 对符合条件的环保技术开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2.3 关税政策- 对环保设备和产品的进口关税降低或免征2.4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环保产业企业减免或征收较低的税率3. 具体政策分析3.1 增值税政策- 对环保设备和产品免征增值税:环保设备和产品指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设备和产品,企业购买这些设备和产品时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
- 对环保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率降低:提供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环保服务的企业,其增值税征收率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
3.2 所得税政策- 环保产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半:符合环保产业范畴的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应纳税所得额减半。
- 对符合条件的环保技术开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符合条件的环保技术开发企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3.3 关税政策- 对环保设备和产品的进口关税降低或免征:进口符合环保要求的设备和产品可以享受较低的进口关税甚至免税待遇。
3.4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环保产业企业减免或征收较低的税率:根据地方政策,一些地方性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对环保产业企业进行减免或征收较低的税率。
4. 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和建议税收优惠政策对环保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它可以降低环保设备和产品的成本,提高环保服务的竞争力,吸引更多的企业投身于环保产业的发展。
我国环境保护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解析

政策覆盖面有限
目前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 对部分环保产业,未能全 面覆盖整个环保产业领域 。
优惠力度不足
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 力度不够,未能充分减轻 企业的税收负担。
政策执行不力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漏 洞和不足,导致部分企业 未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
提出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扩大政策覆盖面
建议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将更多环保产业纳入优惠范围 。
详细描述
通过对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环保产 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国外政 策在立法体系、优惠力度、政策灵活性等方 面具有显著优势。因此,建议我国在制定环 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加强立法保障、 加大优惠力度、提高政策灵活性,同时加强 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全球环保产业的
发展。
THANKS
税收优惠政策能够降低环 保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 其市场竞争力,从而促进 环保产业的发展。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引导社 会资本流入环保产业,增 加环保项目的投资,推动 环保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提升环保意识
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激发企 业和个人的环保意识,促 使更多人关注和参与环保 事业。
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促进民间资本参与
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促进民间资本更多地参与到环保产业中来,推动 环保产业的多元化发展。
优化环保产业投资环境
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可以优化环保产业的投资环境,吸引更 多的投资者进入该领域。
04
我国环境保护产业税收优惠政 策的解析与建议
解析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
01
02、环保服务、 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
我国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现状
01
政策支持
环保税收的优惠政策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

环保税收的优惠政策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一)培育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设备投资和科技创新主要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1.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增值税;2.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3.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继续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4.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5.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增值税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促进现代生物产业发展主要涉及增值税优惠政策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除硝酸铵外)、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5.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6.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7.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促进光电子产业发展、推动信息化建设主要涉及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我国环境保护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解析

,错过了享受税收优惠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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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经验 借鉴
发达国家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美国的税收优惠政策
美国通过制定一系列环保税收政策,鼓励企业使用清洁 能源、减少碳排放,同时对污染企业进行惩罚。
日本的税收优惠政策
日本政府通过减免税收、提供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企 业和个人购买和使用环保设备。
02
我国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税收优惠政策的定义与特点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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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税收优惠政策是 指国家或地区在税收法 律、法规中规定的,对 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 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 担的一种优待措施。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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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税收优惠政策 必须符合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导向性:税收优惠政策 旨在引导纳税人的行为 ,调节产业结构,促进 经济发展。
建立环保税收体系
逐步建立以环保税为主、其他税收为辅的环保税收体系,促进环 保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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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优化建议
完善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则
坚持公平与效率原则
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应公平对待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同时要确保政策的实施具有高效性,能够有效地促进环保产业的 发展。
公平性:税收优惠政策 应当在不同纳税人之间 保持公平,避免歧视。
税收优惠政策在环保产业中的作用
1 2
促进环保产业发展
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环保企业的成本 ,提高其竞争力,从而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引导投资方向
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引导资本流向环保产业,促 进绿色投资,改善环境质量。
3
提高环保意识
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向社会传递环保的价 值观念,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节能环保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节能环保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作为一名多年工作经验的幼儿相关工作者,我深刻理解环保的重要性。
而节能环保企业作为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
在这里,我将为大家解读一下节能环保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节能环保企业来说,税收优惠政策无疑是一大利好。
根据相关政策,这些企业可以享受到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优惠、关税优惠等多重税收减免。
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表现在减免税率和加计扣除两个方面。
减免税率方面,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到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而加计扣除方面,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75%,这对于热衷于创新研发的节能环保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大鼓励。
增值税优惠主要体现在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两个方面。
即征即退是指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政府在征税的同时,按照一定比例退还给企业。
先征后退则是指企业在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政府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关税优惠也是节能环保企业的一大福音。
对于进口节能环保设备和材料,可以享受到减免关税的政策。
这不仅降低了企业的成本,也促进了节能环保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当然,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比如,企业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及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的相关标准。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企业,才能真正享受到政策带来的优惠。
总的来说,节能环保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加大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然而,在享受政策的同时,企业也需要注意合规问题,确保自身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
对于节能环保企业来说,税收优惠政策是一把双刃剑。
虽然它能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优惠,但同时也会对企业的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企业需要做好合规工作,确保自身符合政策的要求,才能真正享受到政策的红利。
我想强调的是,税收优惠政策只是国家支持节能环保行业的一个方面。
企业还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实力,加强创新能力,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国家政策的变化。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环保产业在我国取得了长足发展,成为了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为了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在环保领域投资和创新。
本文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探讨。
一、环保产业的定义环保产业是指以解决环境问题和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提供环境产品和服务的产业。
环保产业包括但不限于节能环保技术与装备制造、资源综合利用、清洁能源利用、环境治理与保护等领域。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 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要从事污染治理、资源综合利用、节约型环保技术与装备制造等环境产业的企业,可以享受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税的优惠政策。
以某家清洁能源公司为例,该公司主要从事太阳能发电项目,根据相关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从25%降低到15%,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2. 全额扣除环境保护设施投资在环境产业投资中,企业会面临较高的环保设施投资成本,为了激励企业加大对环保设施的投资力度,我国政府规定,企业在购置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设备设施时,可以全额扣除该投资金额。
例如,一家废物处理企业购买了新的废物处理设备,该企业可以将所购设备的投资金额全额列入当年度的成本,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的实际所得税负担。
3. 免征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环境保护相关状态的收益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的规定,环境保护相关状态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些收益主要包括政府给予环保产业的奖励资金、环保产业项目的补贴资金以及其他相关的税收优惠。
例如,某家环保科技公司开发了一种新型的污水处理技术,获得了政府的奖励资金和补贴资金,这部分收入将不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1. 促进环保产业发展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环保产业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强其盈利能力,进一步激发企业的投资热情,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关于环保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环保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近日一系列税收减免政策为环保产业带来利好,尤其是有望使第三方治理企业加大在技术研发创新方面的投入。
实施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我国绿色发展战略和税收优惠原则,是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功能作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重要举措。
环保企业吃准吃透税收优惠政策,既有利于自身发展,更有利于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实现自身价值和使命。
环保技术(133)与设备税收(1024)优惠主要(3652)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财政扶持70%-90%。
(地方留存)企业所得税:财政扶持70%-90%(地方留存)环保技术与设备的税收优惠包括:在增值税方面,对提供技术研发和服务业务而创造的收入享受财政扶持。
对进口部分废气、废水治理、污泥处理等重大技术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增值税和关税,其中,涵盖17类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涉及烟气脱硝成套设备、湿式电除尘器等大气污染治理设备、废水治理设备、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
企业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相关凭证从销项税额予以抵扣。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技术转让收入500万元以下部分免征相应的所得税。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共包含水污染防治设备、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土壤污染防治设备、固体废物处置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噪声与振动控制六大类24项设备)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优惠。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部分设备、器具投资可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力度。
对环保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对环保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解析解析环保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政府为了促进特定行业的发展或推动特定社会目标而制定的一揽子措施之一。
在环保行业领域,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旨在激励企业更加积极地投入到环境保护事业中,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环保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详细解析。
一、环保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概述环保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收减免,即对环保企业的税款进行一定比例的减免或免征;二是税收优惠,即对环保投资和环保设备的采购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减免是指针对环保行业的企业,根据其环保产业的属性和社会效益,对其应缴纳的税款进行一定比例的减免。
例如,针对生态农业企业,政府可以对其所得税进行减免。
这样一来,既能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又能有效减轻企业的负担,提高生产效益。
税收优惠是指对环保投资和环保设备的采购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加大对环保事业的投入。
例如,政府可以对购买环保设备的企业给予增值税、消费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负担,提高其投资积极性。
二、环保行业税收减免政策解析1.生态农业税收减免生态农业是一种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质量安全的农业生产方式。
为了鼓励农民从事生态农业,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减免政策。
例如,对于从事有机农业、林下经济、大豆种植等生态农业的企业或个体户,在环保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2.清洁能源税收减免清洁能源产业是推动能源结构转型和环境保护的重要领域。
政府为了鼓励清洁能源的发展,对清洁能源企业给予了多项税收减免政策。
比如,对于太阳能发电、风能发电等清洁能源企业的用地和房产税可以享受减免或免征。
三、环保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1.环保设备采购税收优惠为了鼓励企业购买和使用环保设备,政府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购买环保设备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或免征。
这不仅能够降低企业的采购成本,还可以提高企业对环保设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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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企业税收减负政策摘要污水处理企业应缴纳的税种:•一、增值税:按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的17%缴纳•二、城建税:按缴纳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缴纳(市区7%,县城、建制镇5%,其他1%);•三、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3%缴纳;•四、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缴纳;•五、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六、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七、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八、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九、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种法定义务,非企业负担的税费);增值税:一、现行优惠政策:1、从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再生水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2、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二、条件:申请享受再生水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政策解读:1、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目前,中国的污水处理费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
第二种是一些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或生活污水而向企业或个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第三种是政府委托某企业或某企业与政府签订协议专门从事生产和生活污水的处理,然后,政府从财政上拨付污水处理费给企业,而且该政府拨付给企业的污水处理费构成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
3、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四、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一)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3、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4、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二)认定内容1、审定申报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或单位是否执行政府审批或核准程序,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审批或核准要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和认定申报条件;2、审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以及综合利用资源来源和可靠性3、审定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三)申报及认定程序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初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审定的制度。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每年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具体时间安排。
2、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
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自规定受理之日起在30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3、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管理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在45日内完成认定审查。
4、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根据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审核意见,对审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5、企业对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原作出认定结论的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提出重新审议,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应予受理。
企业对重新审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上一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提出论证意见,并有权变更下一级的认定结论。
6、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样式,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印制。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7、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单位,因故变更企业名称或者产品、工艺等内容的,应向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审查后,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企业所得税:一、现行优惠政策:(一)定期减免:企业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二)税额抵免: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三)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四)加速折旧: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国务院文件国发[2000]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对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购置的设备可加速折旧。
备注: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目前实行比例税率,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做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
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五)减计收入: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二、享受优惠应具备的条件:(一)城镇污水处理项目: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工业废水处理项目:1、根据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污水处理项目除外;2、专门从事工业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废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政策解读:1、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2、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4、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5、专用设备投资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文件通知,从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之日起,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6、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