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软件企业会计管理制度汇编

软件企业会计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软件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保障企业财务稳健运作,依法合规开展财务活动,特制定本会计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软件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包括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税务会计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软件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得夸大其词,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五条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确保及时、准确地提供财务信息。
第六条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会计凭证、账簿、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软件企业财务部门。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八条软件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软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报告体系,按月编制并上报。
第十条软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健全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确保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软件企业应当合理划分会计科目,建立科目表,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十二条软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科目、账簿、凭证和报表等核算工作程序,确保财务会计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软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管理、投资决策、融资管理、风险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软件企业应当合理调配和管理企业的资金,确保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软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预算和现金流量预测制度,定期进行资金计划与分析。
第十六条软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收支的监控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软件企业应当加强投资决策的风险分析,确保投资行为符合企业的战略规划和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软件企业应当合法合规开展融资活动,加强对融资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作。
第十九条软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科学评估和有效管理。
中国(南京)软件谷优惠政策

中国(南京)软件谷优惠政策汇编一、企业所得税1、新办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
4、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增值税1、对经认定的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2、软件出口、服务外包(离岸)根据合同,享受出口减免。
三、营业税乙方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
四、个人所得税1、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中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由同级财政对其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或汽车给予奖励,额度为其上年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市财政实际留成部分。
世界5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软件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中国软件1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总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同等条件的,可连续3年享受奖励。
2、区内软件企业软件研发人员、管理人员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主动申报纳税人员范畴),从其交纳的上一年度个调税区所得部分中,给予30%的交通房租补贴。
3、对引进的国内外重点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其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在南京居住的,其子女可由所在地政府优先安排实验学校和重点中学就读,同时,其家属就业、医疗保健、户籍迁移、出入境管理等项服务优先安排。
4、对软件企业领军人才,经认定,可享受区优秀科技人才津贴;可吸收为政府咨询顾问,参加政府的一些活动。
【最新精选】重庆市高新企业优惠政策

【最新精选】重庆市高新企业优惠政策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有关优惠政策汇编一、高新技术企业(一)税收1、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两年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216号)2、大学科技园区内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减免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渝府发[2001]4号)(二)国土房管1、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给;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公示地价标准的50%-70%计算,并可以挂帐处理,但转让时须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涉及新增用地的,免收公路建设附加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收益部分,可作为国家股全额注入该企业。
----《重庆市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意见》(渝府发[2001]3号)2、北部新区执行灵活优惠的土地出让和房屋租赁政策。
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出口加工型企业,工业用地实行优惠地价。
需要租用厂房从事科技开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向北部新区主管部门申请享受房租补贴。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渝委发[2001]26号)(三)投资及融资1、北部新区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投资入股、定额补助、发行企业债券和贷款实行贴息等方式,扶持设立在北部新区的软件产业、光电子产业、生物医药及新药、农林畜优势资源增值转化等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加工型企业发展。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渝委发[2001]26号)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本扩张。
2016年税收政策汇编

2016年税收政策汇编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6]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消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双喜(喜百年)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1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金圣(软瑞香)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2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玉溪(细支庄园)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3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4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娇子(宽窄自在)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4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黄山(硬天都)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5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增值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六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6]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7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七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营改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二手房交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代征业务需求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上)(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下)(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一次性业务办理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6]4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码”上知道营改增推广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8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请配合营改增后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开具工作的函税总财行便函[2016]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迅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税总发[2016]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货物劳务税司对《关于提请货物劳务税司明确发票打印相关问题的函》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涉税风险防范和稽查工作的通知(摘要)税总函[2016]2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7月份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营改增高风险企业开展专项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6]3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国发[2016]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发票认证”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3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3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出口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A版的通知税总函[2016]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B版的通知税总函[2016]1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玉米深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6]92号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C版的通知税总函[2016]4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D版的通知税总函[2016]5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6]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E版的通知税总函[2016]587号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意见财税[2016]130号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批复税总函[2016]2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企业所得税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5年通过认定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函[2016]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16]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印发《人民铁道》报社等6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6]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0号科技部关于北京奥宇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等331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2015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2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6]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15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6年第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进口天然气增值税返还收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6]6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数据校验规则》的通知税总信息办便函[2016]342号特别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函[2016]112号总局关于开展定向采集主要公开证券交易市场国际税收信息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16]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利息所得税收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税总际便函[2016]467号税收协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修订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及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对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丹麦发展中国家投资基金享受中丹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
武汉东湖高新区优惠政策汇编(新)

武汉东湖高新区主要优惠政策摘要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财税字[1999]273号文)。
(四)设立投融资担保基金,光谷基金、创业基金和政府种子基金,鼓励对光电子信息产业的风险投资。
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以不低于三分之二的比例支持区内光电子信息产业。
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高金平:最新税收政策疑难解析_-_企业所得税篇

1.软件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我公司系双软企业,成立于2005年,2007年9月取得第一笔收入,主营业务为楼宇智能软件等多种软件的开发与生产、应用晨务。
我公司于2007年7月17日取得本市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为“×R-2007-000×”。
我公司从2006年6月15日至今取得该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共7个(包括飞龙ERP、飞龙航运系统、飞龙票据系统、监控多媒体软件、交换机许可、摄像机应用、音视频报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我认为我公司符合上述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l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曹于2007年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此优惠,税务机关要求我们获利年度再来申请,我公司于2008年将进入获利年度,并于2008年11月4日向税务机关申请自2008年起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但税务机关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已废止,现在只能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规定,须2008年新办软件企业并经过认证才能享受此项优惠。
请您分析一下,我公司是否可享受此项税收优惠?并提供税法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中明确的优惠都是以前就有的,包括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第五条明确:“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政策汇编

政策汇编政策汇编:房租补贴:租金35元/月/平米,物业费7元/月/平米,新入驻高新区三创载体的科技创业企业,自入驻之日起可享受三年房租补贴,具体标准为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的补贴,第一至三年单位面积产出分别为1.5万元/平米、2.5万元/平米、3.5万元/平米。
税收政策:对入驻高新区三创载体的扶持产业内的企业,自开票之日起,以企业对高新区地方财力实际贡献份额的80%予以补助,补助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
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市530企业、新区规模企业、产业化企业补助可延长至3年。
若企业营业总收入、单位面积产出和上缴税收均比上年度同比增长30%以上,可继续享受次年度补助,最长不超过五年。
项目新区留成比例返还比例增值税9.30%7.44%营业税84.60%67.68%企业所得税26.20%20.96%领军人才:为支持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按与企业申报时注册资金中创业团队到位货币资本的总和1:1比例兑现,最高为500万元;为领军人才提供100平米工作场所、100平米公寓,期限三年;在无锡购房,提供100万元安家补贴,分5年支付。
(东方硅谷项目)人才补贴:首次在新区就业,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分别给予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人才每人每月1000元、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职称人才每人每月2000元的薪酬补贴。
应届毕业生在无锡租房补贴,博士每人每月800元、硕士每人每月600元、学士每人每月500元,从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在外租房之月起。
软件政策补贴:对于当年度获得省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于取得国家科技部“中国软件出口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于取得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资质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取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资质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当年度获得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软件产品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最新)中国(南京)软件谷优惠政策

方米年平均税收 房屋年租金补贴标准 备注 1 400元/㎡ 20 房租共补贴2年 时间 按周年计算 已在园区、街道享受过减免政策的不再享受 老企业扩大租房面积考核
其增量部分。 2 600元/㎡ 30 3 800元/㎡ 40 4 1000元/㎡ 50 5 1200元/㎡以上 房租和 装潢补贴实行一事一议 装潢补贴最高不超过300元/㎡ 6 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软 件企业入驻实行一事一议 2、国内外大型软件企业在区内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研 发中心、数据中心等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企 业团队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七、企业认定 1、对通过CMM2级以上评 估的企业分别给予20-60万元的定额奖励。 2、鼓励和支持软件企业申请相关的国家 或者国际评估和认证对其认证维护费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 3、信息系 统集成资质4级以上认证分别给予2-5万元的补助。 4、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 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 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认证费用50的奖励 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并资助软件企业开展个体软件过程PSP认证。各级政府奖 励累计不超过认证费用成本。 5、对获得“中国优秀软件产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 励金额不低于5万元。积极开展“南京市优秀软件产品”评选对获得“南京市优秀软件 产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不低于3000元。 6、对列入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采 取分阶段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7、对被有权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2 万元补贴对认定的“软件产品”每件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贴。 八、知识产权保护 1、 软件企业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合同。 2、对国 际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含中国、国外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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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台区国家税务局 王咏东
一、企业所得税类
1、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 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 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 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 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
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 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 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 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 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 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 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 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 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 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 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 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 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 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 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 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类
自2000年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 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 产品, 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 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 即征即退政策。
三、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 三、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
5、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 、自2008年 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 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 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 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 少于5年的,按80% 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 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谢谢! 谢谢!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 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 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 年。 4、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 、自2008年 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 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 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 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 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 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 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 款。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 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 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 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 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 短可为2 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 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 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 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 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 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 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 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 当期已征税款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 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 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 动漫软件的范围,按照《 动漫软件的范围,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关于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优惠 政策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2008年前已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 、对2008年前已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 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原享受两年免征所得税的, 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 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 税收优惠的,其优惠年度从2008年度起算。享受 税收优惠的,其优惠年度从2008年度起算。享受 至期满的原高新技术企业按《 至期满的原高新技术企业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被认定为高 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被认定为高 新技术企业的,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新技术企业的,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 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 惠政策。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 和认定程序,按照《 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3、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 艺而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 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 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 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 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 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3、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 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 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4、 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 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 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 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 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 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 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 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 续享受至期满为止。(财税【2009】 续享受至期满为止。(财税【2009】第069 号)
2、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 训费用,根据《 训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 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 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 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 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 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 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 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 《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实施条例》 (2.5%)。(国税函【2009】第202号) 2.5%)。(国税函【2009】 202号)
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 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 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 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抵扣。
5、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小型微利企业,可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仅限查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仅限查 帐征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