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_公人世界_中的官吏共生与制衡
宋仁宗朝的政治平衡:君权相权谏权间的良性互动

宋仁宗朝的政治平衡:君权相权谏权间的良性互动本文摘自:《北宋官员政治型贬降与叙复研究》2008年河南大学历史系博士学位论文,作者:杨世利关于宋仁宗朝相权和谏权的关系,在北宋士大夫中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相权重,一种观点认为谏权重。
认为相权重的以欧阳修和司马光为代表,欧阳修在嘉祐六年(1061)说:“方今言事者,规切人主则易,欲言大臣则难”,“自范仲淹贬饶州后,至今凡二十年间,居台谏者多矣,未闻有规谏人主而得罪者,臣故谓方今谏人主则易,言大臣则难。
”治平四年(1067),司马光说:“自仁宗皇帝以来,委政大臣,宰辅之权诚为太重,加以台谏官被贬者,多因指大臣之过失,少因犯人主之颜色,是威福之柄潜移于下。
”认为谏权重的以苏轼为代表,他在熙宁四年(1071)说:“自建隆以来,未尝罪一言者,纵有薄责,旋即超迁,许以风闻,而无官长,风采所系,不问尊卑。
言及乘舆,则天子改容,事关廊庙,则宰相待罪,故仁宗之世,议者讥宰相但奉行台谏风旨而已。
”两种观点看似对立,实际上他们的立场倒是惊人地一致,即都是站在台谏一方,替台谏辩护,反对贬降台谏。
抛开他们说话的具体背景,从他们的话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信息:其一,宋仁宗朝宰辅大臣权力很重,以至于很多台谏因弹劾他们而被贬;其二,宋仁宗朝台谏势力也很大,虽然屡次被贬但仍然坚持弹劾宰辅,遭到弹劾的宰相照例要居家待罪。
也就是说,宋仁宗朝宰辅和台谏的势力旗鼓相当、势均力敌。
元祐元年(1086)右司谏苏辙的一段话证明了笔者的这个判断,他说:“臣窃见仁宗皇帝在位四十余年,海内乂安,近世少比。
当时所用宰相二三十人,其所进退,皆取天下公议,未尝辄出私意。
公议所发,常自台谏,凡台谏所言,即时行下。
其言是则黜宰相,其言妄则黜台谏。
忘己而用人,故赏罚之行如春生秋杀,人不以为怨。
终仁宗之世,台谏不敢矫诬,而宰相不敢恣横,由此术也。
”同年,同知枢密院范纯仁的一段话也表达了大致相同的意思,他说:“臣昔见仁宗皇帝推委执政,一无所疑,凡所差除,多便从允,而使台谏察其不当,随事论奏,小则放行改正,大则罢免随之,使君臣之恩意常存,朝廷之纪纲自正,是以四十余年,不劳而治。
最新岳麓版高二历史必修三第一单元测试题及答案全套

最新岳麓版高二历史必修三第一单元测试题及答案全套含本单元综合测试题第1课孔子与老子[基础达标]1.复旦大学的校训来自“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仁在其中矣”这句经典。
按语义判断,复旦大学的校训应当出自以下哪部典籍()A.《荀子》B.《墨子》C.《老子》D.《论语》2.孔子主张“克己复礼为仁”,他所指的“礼”是指()A.周礼B.和谐的人际关系C.礼貌待人D.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3.有人说:“要研究中国古代思想史,不能不研究孔子。
”其主要依据是()A.孔子开创了中国古代私人讲学的风气B.儒家思想一直被古代统治者奉为正统思想C.儒家思想成为历代政治家改革图治的理论武器D.儒家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居主流地位4.孔子主张人在修养的过程中,其来自内部的自由、自律和来自外部的他由、他律,应当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孔子主张的“他律”指的是()A.君主意志B.“爱人”之心C.“无为而治”D.礼乐规范5.孔子有一个教育思想:就是把“性相近,习相远”的各种人群,通过教育来消除他们之间的差别。
我们可以把这个思想归纳为()A.温故知新B.有教无类C.克己复礼D.因材施教6.孔子看到鲁国季氏用了天子规格的乐舞,便愤然谴责道:“是可忍,孰不可忍!”这则材料反映出孔子的思想之一是()A.仁者爱人B.忠恕之道C.克己复礼D.中庸之道7.老子的思想中既有精华也有糟粕。
其思想中最有价值的精华部分是()A.无为而治的政治主张B.小国寡民的理想C.朴素唯物主义思想D.朴素辩证法思想8.下图人物的思想对后世产生的消极影响是()①无为而治,知足不争②克己复礼,主张正名③小国寡民,结绳而用④有教无类A.①②B.②④C.①③D.③④9.“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
民之难治,以其上有为,是以难治。
”老子实际上主张() A.民贵君轻,实行仁政B.事物是对立和统一的C.杜绝浪费,勤俭治国D.无为而治,缓和矛盾10.某学生为了记忆方便,称我国古代史上一位著名思想家为:思想上“矛盾”,政治上“无为”。
宋元明清官员管理制度

宋元明清官员管理制度宋代官员管理制度宋代官员管理制度是中国古代官员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时期,宋代的官员管理制度与其他朝代有很大的不同。
宋代官员管理制度包括了官员的选拔、考核、任免等方面,对于官员的管理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制度性。
下面就对宋代的官员管理制度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一、官员选拔宋代的官员选拔是根据科举制度来进行的,科举制度是从唐代开始逐渐发展起来的。
宋代的科举制度分为乡试、省试、殿试三个阶段。
通过这个过程选拔出的官员才有资格成为官吏。
科举制度的选拔方式,使得官员管制过程中,选拔的官员比较公正,各地的官员能力也有所提高。
但是,科举制度选拔出来的官员往往过于书本上的知识而缺乏实际经验。
这也是宋代官员管理制度较大的缺陷。
此外,宋代的科举制度也受到世族占据导致的人才浪费和权贵世族的垄断等问题。
二、官员考核宋代的官员考核主要是通过提拔和降级来进行的。
官员的升降主要由皇帝、政府机构和地方首领等来决定。
对于官员的考核主要是通过官员的工作表现来进行的,如职勤、廉洁、政绩等。
宋代各级官员之间也进行了相互考核,对于表现优秀的官员进行提拔,对于表现不好的官员进行降级或罢免。
这种考核制度也使得官员的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规范。
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形式主义等。
三、官员任免宋代的官员任免是由皇帝、政府机构等权力机构来决定的。
对于官员的任免也是通过考核来进行的。
考核合格的官员可以得到提拔和升迁的机会,不合格的官员则可能面临降级和罢免的风险。
宋代的官员任免也受到世族、权贵的影响,例如荫补制度等,这使得官员的选拔和任免往往不是十分公正和公平。
但总体而言,宋代的官员管理制度在选拔、考核、任免等方面已初步形成了一定的规范性和制度性。
元代官员管理制度元代建立了蒙古贵族政权,开始了对汉式官员制度的改革。
元代的官员管理制度因袭唐宋的官员制度,但也在选拔、任免等方面有所改革。
下面就对元代的官员管理制度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宋代监察权运作的制衡法理及价值

宋代监察权运作的制衡法理及价值作者:张本顺来源:《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19年第05期关键词:宋代;监察权;制衡摘要:相较与西方“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政法传统,宋代监察法理的意蕴在于“权力分工与制衡”。
宋代构建了上至中央台谏、中至路级监司、下至州郡通判之相对独立、异体制衡的权威监察体制。
宋代监察系统内部形成了纵向垂直监察、横行平行制衡之相互交叉的监督制约机制;其外部则受到尚书省、中书省的监督与制衡。
宋代监察机关在对中央、地方独立行使行政、司法监察的同时,其自身亦受到严密制衡。
宋代监察权运作中所践行的权力制衡之法理,根基于中央集权和国家公利之间,其不仅利于形塑宋代之政治清明和官民和谐,而且对当代监察权的理性构建,亦不乏启迪与资鉴。
中图分类号: D929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2435(2019)05-0094-08Key words: Song Dynasty;supervisory power; checks and balancesAbstract: Compared with the w estern political and legal tradition of “separation of powers and their checks and balances”, connotative meaning of supervisory jurisprudence in Song Dynasty lied in “division of powers and their checks and balances”. The Song Dynasty established an autho rit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including central censorate, lu supervisor, county official, which was relatively independent, aliently restricted and balanced. The supervision system in Song Dynasty formed the intersecting mechanism of supervision and restriction, which was vertical supervision in portrait and horizontal balance in orientation. Its exterior was supervised and balanced by minister and secretariat. The supervisory organs in Song Dynasty independently exercised administrative and judicial supervision over the central and local. Meanwhile, they were also under strict checks and balances. The supervisory jurisprudence during the operation the in Song Dynasty was based on the centralization of power and the public interests of the state, which not only helped shape the political clarity and the harmony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eople, but also provided historical enlightenment and reference for the rational construction of the supervision power in the contemporary era.2019年第47卷 ;嚴复剀切指出:“古人好读前四史,亦以其文字耳!若研究人心政俗之变,则赵宋一代最宜究心。
宋朝的官吏管理制度

宋朝的官吏管理制度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其官吏管理制度也是非常完善的。
宋朝时期,官吏是以科举制度选拔的,而且有详细的考核和监督制度,以确保官吏的廉洁和能力。
同时,宋朝还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官吏管理制度,以保障官吏的职责履行和政府的正常运转。
一、科举制度在宋朝,科举制度是选拔官吏的主要途径。
宋朝的科举制度包括乡试、县试、州试和殿试四个阶段。
通过这四个阶段的选拔,最终能够选拔到合格的官吏。
这一制度确保了官吏的选拔公平和能力。
同时,科举制度也为士人提供了一个进入官场的途径,为社会的流动和士人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机会。
二、官吏的职责和禁令宋朝对官吏的职责和禁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制度。
宋朝的官吏必须遵守《宪章》、《律令》等法律法规,以及明君教化,守法廉政,廉洁奉公,出任职务。
对于官吏的失职、贪污、徇私等违法行为,宋朝设有相应的监督和处罚制度。
例如,宋朝设立了盐铁使、刑狱使等机构,对官吏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他们恪守职责。
同时,宋朝也严禁官吏与商人、地主等特权阶层勾结,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违反规定者,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这些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政府权威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官吏的考核和晋升制度宋朝设立了特殊的官员考核机构,对官吏进行考核和评定。
这一制度确保了官吏的素质和能力。
宋朝官吏的晋升严格按照官阶和资历进行,不会因为家世或者贵族地位而晋升。
这就给了更多的人机会,也使得官员选拔足够公平。
同时,宋朝还设立了特殊的官员监察机构,对官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只有表现优秀,廉洁奉公才能得到晋升。
官吏的选拔和晋升制度为官员的能力提供了一个有效的保障。
四、官吏的薪酬和奖惩制度宋朝的官吏薪酬和奖惩制度相对完善。
宋朝设立了特殊的官员薪酬标准,对官员的薪酬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职务和能力,对官吏进行了相应的薪酬发放。
同时,对于表现优秀的官员,宋朝也进行了相应的奖励,如加官晋爵等,以激励官员努力工作。
同时,宋朝对官员的失职、贪污、徇私等行为也采取了相应的处罚。
论宋代司法官员的角色意识

论宋代司法官员的角色意识宋代司法官员的角色意识,是指宋代司法官员对他们的职业责任和地位心存的态度。
他们认丆自己作为宋朝社会的一部分,不仅要保护宋朝的法律,还要协助维护宋朝的社会公平正义。
宋代司法官员的角色意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宋代司法官员的角色意识是追求公正的。
宋代司法官员认为,他们应该以公正的态度和尽职的责任来处理司法案件,让当事人都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结果。
宋徽宗《开元新书·章台宰相》中明确规定:“司法官员要当心,勿落入贪污、冤枉、欺压和恶意之境,勿受外人影响,勿偏袒特定利益者,要按照法律进行裁判,让当事人都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结果。
”可以看出,宋代司法官员的角色意识,就是追求公正的。
其次,宋代司法官员的角色意识是认真负责的。
宋代司法官员认丆自己担负着重要的使命,因此应该认真负责的处理每一件司法案件,不能敷衍了事。
宋代司法官员的责任很大,他们要牢记自己的责任,时刻警惕自己的行为,不能有丝毫疏忽。
宋徽宗《开元新书·章台宰相》中提到:“司法官员要严把公道,尽职尽责,不可疏忽,不可执著,不可放肆,要坚持公正,只求公平。
”可以看出,宋代司法官员的角色意识,就是认真负责的。
第三,宋代司法官员的角色意识是尊重社会道德的。
宋代司法官员要认清自己的身份,尊重社会道德,不可乱作为。
宋徽宗《开元新书·章台宰相》中明确规定:“司法官员要恪守公道,尊重社会道德,不可越俎代庖,不可乱作为,要断情断义,行公道行义,用正义来审判案件。
”可以看出,宋代司法官员的角色意识,就是尊重社会道德的。
以上就是宋代司法官员的角色意识的主要内容。
宋代司法官员的角色意识,是他们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所追求的心态,是宋朝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
宋代司法官员的角色意识,是宋朝司法官员的心态和行为规范,他们应该以公正的态度和尽职的责任来处理司法案件,让当事人都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结果,认真负责,尊重社会道德,为宋朝司法官员做出贡献。
宋代的权力制衡术

宋代完备的官场制衡机制,使五代以来“朝纲混乱,武将乱权”的传统被迫终止。
大宋朝的开国皇帝赵匡胤是马背上夺取的天下,靠一个“陈桥兵变”摘走了后周小皇帝的皇冠,这个以武力和玩弄权术起家的能人一上台,便马上充分暴露了对武将的不信任和对权力失衡的无法容忍。
不单是反感而已,赵匡胤连同他的后代们一起建立起堪称皇朝时代最为完备的官场制衡机制,使五代以来“朝纲混乱、武将乱权”的传统止于宋。
不再独大的丞相赵匡胤夺取天下后做了一件著名的事情。
公元964年,他一次性罢免了同为后周旧臣的3个丞相范质、王溥、魏仁浦,以谋士赵普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完成了从后周到赵宋的宰相人选过渡期。
同时皇帝又发现跟他多年的赵普也不可靠,竟背着自己收受吴越王钱缪的贿赂,于是设立了一个叫“参知政事”的职务作为副手进行掣肘。
这件事情,意义深远,标志着宋王朝中央形成了“两府”格局:一个是宰相,另一个参知政事。
而在统兵的将领们被解除军权后,皇帝特设了一个“武府”枢密院作为全国最高军事机构,“枢密使”为其最高长官——这个“枢密使”却规定不得由武将担任,只授予文职,连同其副手“枢密副使”也基本由文官充斥。
这两府分管文武,在宋代中央王朝有效实现了对宰相力度最大的分权——另立了一个规格与之完全对等的最高军事机构,两府的正副首脑合作“执政”。
宋代的权力制衡术文/朱韬为政56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不仅如此,宰相与参知政事的关系也体现了权力制衡的要则。
在宋代的历史上,曾出现过二相二参、二相三参,二相四参的现象。
因此朝廷之上政见不同常会导致两种声音,皇帝便能够进行权衡与制约。
而宋代数次官制变革的总趋势又使参知政事的功能不断增强以削弱相权。
到了治道年间(公元995年),参知政事得以和宰相轮日执事,处理重大公务时更可与一把手同升于公堂。
最典型的例子是北宋杰出的政治改革家王安石,早年便“议论高奇”,“果于自用”,“慨然有矫世变俗之志”,宋神宗未登基便久闻大名,即位后便起用他主持改革。
论宋代皇权—吏员体制向士大夫文官体制的演变

论宋代皇权—吏员体制向士大夫文官体制的演变【关键词】:士;文官政治;宋代【摘要】:在我国历史上,虽然自皇权-官僚政治体制诞生之日起就开始了士与官僚相结合的进程,并由此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的士大夫政治形态,但士大夫政治形态的最终确立,却是在宋代完成的。
宋代士大夫文官政治的确立,不仅改变了自汉代以来主要代表世族门阀阶层利益的政权性质,扩大了统治基础,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官僚集团的整体文化素质,有利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Combinationofscholarsandbureaucracy:theestablishmentoft hescholar-officer’scivil ianpolityintheSongDynasty GUOXue-xin(CollegeofHistoryandCulture,LiaochengUniversity,Liaocheng2 52059,China)Keywords:scholar;civilianpolity;theSongDynasty Ab stract:InChinesehistory,theprogressofthecombinationbetweensc holarsandbureaucracyhasstartedsincethedaywhenthepoliticalsys temofimperialpowerandbureaucracywasborn.Butthefinalestablis hmentofscholar-officer’spolitywascompletedintheSongDynasty.Thisestablishme ntnotonlychangedthecharacterofregimewhichstandsforthebenef itofpowerfulstratumsincetheHanDynasty,butalsoraisedculturalqu alityofthewholebureaucracygrouptoalargeextent,andwasconseq uentlybeneficialtothedevelopmentandprogressofthecauseofsoci alculture.在中国古代社会,对于庞大的士人阶层而言,由士而仕,跻身宦海,进而参与政治是实现其治国平天下理想的主要途径;对于封建统治者而言,如何把那些属于社会文化层次顶端之上,同时又深切地关怀着“一切有关公共利害之争”的士人阶层吸纳进各级政府机构,以建立起一定的社会秩序,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则是他们思虑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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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年 法 苑法学杂志・2010年第3期作者简介:廖峻(1978-),男,汉族,湖北恩施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讲师。
① 沈括:《梦溪笔谈》卷二十二。
② 陆九渊:《陆九渊集》卷五,《与徐子宜二》。
③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十五,《选举八》。
④ 同注1,卷十二。
⑤ 胡太初:《昼廉绪论》,《御史篇第五》。
宋代“公人世界”中的官吏共生与制衡Analysis About The OfficersWorking T ogetherW ith Nobody &ChecksAnd Balances I n The OfficialWorld Of S ong Dynasty廖 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60)内容提要:司法活动离不开特定的场域以及与这一场域相关联的特定主体,“公人世界”和始终置身于其中的宋代官员、胥吏,就是宋代司法活动的特定场域和特定主体。
官员与胥吏在“公人世界”中形成了既共生又制衡的关系,究其原因,在于宋代国家制度设计和运行中“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对于宋代的法律制度和官员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公人世界 宋代官吏 共生 制衡 一、概念“公人世界”一语,见于陆九渊、叶立二人文集。
一般而言,宋代的“公人”是胥吏中地位较低的阶层,多从事与体力相关的杂役,但是从陆、叶二人使用“公人世界”一词的语境来分析,两宋时国家法律制度的解释、判断和执行,甚至南宋法律制度的重建都依赖于“公人”,故“公人”的含义与“胥吏”含义大致相当。
所谓“公人世界”,据陆、叶二人所述,则是指藉由宋代官员和胥吏的活动所呈现的二者之间的特定态势,在“公人世界”中,官员在处理政务时,往往惟胥吏是听。
以宋代官员与胥吏为主体所构成的“公人世界”始终都处在受特定条件限定的共生与制衡状态之下。
二、“公人世界”中官、吏之关系如前所述,陆、叶二人认为“公人世界”实际上为胥吏所左右,与之相应,宋人言及“公人世界”,往往与“胥吏之害”并论。
胥吏之害最烈者,当数胥吏蒙蔽甚至操纵官员,其流毒广布,自京城而至州县,皆未能免:包拯尹京,虽号为明察,仍不免为吏所卖,①而“县邑之间,贪饕矫虔之吏,……,与奸胥猾徒,餍饫咆哮其上。
巧为文书,转移出没,以欺上府。
操其奇赢,与上府之左右缔交合党,以蔽上府之耳目。
”②此类记述固然勾勒出“公人世界”中官员与胥吏关系的一个侧面,但是据此简单地判定“公人世界”中的官吏关系呈现出吏强官弱的态势,则不免失之偏颇。
事实上,官员与胥吏二者并非一方独强,而是既共生,又制衡。
(一)共生宋代“公人世界”中官员与胥吏间的共生,是既互斥又互补的共生,其主要表现为相互勾连的两个方面:宋代国家制度设计下官员对胥吏的贬抑和胥吏弃官员而去职,以及这一制度运行中官员对胥吏的倚仗。
宋代官员对胥吏的恶评,实因于总体上贬抑胥吏的宋代官僚制度。
要言之,约有三点:一则胥吏难以入官,他们很少有机会通过科举考试获得出身,跻身于官僚之流品,偶有特例,亦被皇帝重新打回胥吏行列,不得参加科举考试;③二则胥吏少有常禄,北宋胥吏素无常禄,迟至宋神宗熙宁三年“始制天下吏禄,”④而南宋胥吏中身处基层但人数庞大的县吏“无廪给之资”,⑤宋代官僚制度始终法学杂志・2010年第3期青 年 法 苑将绝大多数胥吏置于“居无廪禄,进无荣望”⑥的境地;三则胥吏始终只能作为官员的附翼,而无法获得与官员同等的政治地位。
与此相适应,官、吏之间的流品判若天壤,加之吏无常禄而多有受赇,因此官员称胥吏“以啖民为生”、“以受赇为生”,对其愈加贬斥,苏洵对此形容说“今之吏胥……始而入之不择也,终而遇之以犬彘也。
长吏一怒,不问罪否,袒而笞之;喜而接之,乃反与交手为市。
其人常曰:‘长吏待我以犬彘,我何望而不为犬彘哉?”⑦胥吏既受此等侮辱,于不得已时亦会“集体逃亡”。
⑧然而两宋官吏之间亦呈现出互补的态势。
质言之,其国家制度设计上的原因大致有三:其一,尽管宋代官员与胥吏在身份上高下分明,但胥吏和官员同为官府中人———至少胥吏被认为是“庶人在官者”。
⑨事实上并非所有胥吏都无法入官,部分胥吏可通过“出职”的方式任官, λυ这为宋代胥吏将其身份转换为官员提供了机会。
其二,宋代官少吏多,而人事、狱讼、钱谷等细事杂役滋繁,故官员难以每事躬亲,只能仰仗胥吏完成,同时这些细务关乎官员考课及其仕宦荣进,故官员寻求胥吏的支持,在所难免。
其三,宋代士人任官长则三年,少则数月即转别职,且任职须回避原籍,官员异地行政,又累于案牍,自然不免假借胥吏了解民情、处理事务,而胥吏多为本地人且长期甚至累世担任固定职务,自然熟悉民情、素习律令,故官员不得不倚赖胥吏。
以第二、三点而论,官员若得胥吏相助,于仕宦荣进往往大有裨益。
此类例证,并不鲜见。
比如京师老吏对翰苑学士行文不审慎之处的指点令官员“悚然亟易之” λϖ,基层的县官们不得不仰赖于胥吏运作诸务以求仕宦荣进 λω,更有老谋深算的官员巧用胥吏,从而化解仕途危机,竟至“皇帝恩眷日隆” λξ。
与此相应,宋代官员如洪迈曾称赞京师老吏“识事体、习典故”,亦有官员体谅胥吏要解决“仰事、俯育、丧葬、嫁娶”等问题,提出“责吏须自反”的说法 λψ。
事实上,在“公人世界”中,如果官员有志于仕宦荣进,那么谨慎地处理好自身与下属胥吏之间的关系,不失为明智之举。
(二)制衡与官吏共生的形成相一致,宋代“公人世界”中官与吏的相互制衡,亦根源于宋朝国家制度的设计和运行,其主要表现有二:一是官员对胥吏的督惩,二是胥吏对于官员的告劾。
宋朝自立国之初,就将“纠贪吏”规定为宋代官员的职责,并以能否节制胥吏作为官员考课的标准之一,都官员外郎何白甚至认为“苟一郡之内得一良吏(此处指官员),则万事皆集” λζ。
鉴于两宋胥吏即使有俸禄,亦不过微薄之资,其受贿贪污渐成流弊,积重难返而至蠹国病民,两宋皇帝和士大夫对此认识至为深刻,故上至皇帝下至官员对胥吏的违法之举亦不吝纠惩,甚至有官员超出法定界限“纠贪吏”却无碍仕途。
比如张咏任崇阳令时,因一吏出库房时鬓傍巾下有一枚库中钱而将其杖责,该吏勃然出言挑衅,张咏遂亲自仗剑下阶斩吏首,并申台府自劾,但是张咏后来仍然官至礼部尚书,宋仁宗时士大夫阶层甚至将他与赵普、寇准并列。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案例中,与其说是胥吏凌长官,毋宁说是长官凌胥吏,因为小吏之所以敢于勃然作色,是因为以一钱论赃值,则按律不当斩,然而张咏却在没有证据支撑“一日一钱,千日一千”的有罪推定的情况下仗剑斩吏。
又如官员与其属吏共同违法犯罪时,胥吏所受处罚远比官员要重,这在《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载案例中表现得尤其明显。
值得一提的是该书卷之十一《人品门》的公吏一类共计26个案件中,诸如都吏、典押、乡司、配吏犯罪隐约都与官员相涉,但胥吏多受重判而官员并未依法处断。
然而宋代“公人世界”中胥吏并非纯然受制于官员,其主要原因大致有三:一则胥吏可以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制衡官员,官员因胥吏申告而丢官的事例并不鲜见;二则相比于官员的期满迁转和奔走仕宦,胥吏的土生土长和荣进无望反而是一种优势,也正是他们藉以制衡官员的最大资本;三则宋代法律日益繁密,官员难以尽知其详,不得不依赖长期与法律实务打交道的胥吏,故胥吏很大程度上独占法律知识,甚至可能左右司法判决。
故胥吏与官员相较,并非全然处于弱势,官员作为猾胥奸吏的上司,稍有不慎也会蒙冤。
对于“公人世界”中的官员而言,一方面国家关防渐密令其对胥吏的倚赖渐重,另一方面“道德沦丧”的胥吏多奸猾弄权之举令其顾忌重重,加之宋代官员尤其是州⑥⑦⑧⑨ λυλϖ λω λξ λψ λζ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九十六,“嘉祐七年五月丁未”。
苏洵:《嘉祐集》,《广士》。
参见张正印:《宋代司法中的“吏强官弱”现象及其影响》,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5期,第147页。
同注3卷六十五,《职官考十九》。
赵升:《朝野类要》卷三,《入仕・年劳》。
“内外百司吏职及诸州监司吏人,皆有年劳补官法,俗谓出职是也,免铨试,径注差遣。
”但这部分胥吏仅限于州以上和中央机构吏胥。
洪迈:《容斋随笔》卷十五,《京师老吏》。
刘馨珺:《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第342页。
同注10,《杨存中逐吏》。
陈襄:《州县提纲》卷一,《责吏须自反》。
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七十九,《戒饬官吏》。
见于宋孝宗淳熙元年七月二日诏书。
青 年 法 苑法学杂志・2010年第3期县官的工作和生活多与胥吏相涉,故有官员相当注意洁己平心,亲躬职事,同僚贵和,约束子弟,宴会宜简等可能关乎为官原则的繁琐事宜,唯恐稍有纰漏而为胥吏所乘,终至祸延己身。
概言之,宋代“公人世界”中的官员与胥吏之间既共生又制衡,这一状态的形成应归因于宋代国家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之间的悖反———尽管国家制度设计把宋代“公人世界”中的官员和胥吏加以区别甚至是剖分,但其实际运行却不得不将二者捆绑以至于弥合,正是这一悖反造成了宋代“公人世界”中官员、胥吏间的共生与制衡。
三、宋代“公人世界”与“祖宗家法”既然宋代“公人世界”中官、吏的共生与制衡实因于国家制度设计和运行间的悖反,那么这一悖反何以形成?追根溯源,实因宋人所谓“祖宗家法”之中“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思想。
宋人所谓“祖宗家法”起于宋太祖,宋太宗。
宋太祖于五代之乱中建立宋朝,习知五代地方割据势力隳废中央王朝统治的弊患,遂行“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之策,以压制武人,瓦解藩镇,将五代以来为各镇将领所掌握的权力收归中央,形成“内重外轻”的政治格局。
这一做法为宋太宗所承袭,宋太宗即位之时下诏说“先皇帝(即宋太祖)创业垂二十年,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纪律已定,物有其常,谨当遵承,不敢逾越。
咨尔臣僚,宜体朕心” λ{。
此后,历任宋代皇帝将“事为之防,曲为之制”奉为“祖宗家法”,并贯彻这一思想创设出种种“委曲防闲”的分权制衡之策,其中,科举授官之法将人才选拔权收归中央,磨勘转官之制令官员难以长年盘踞一地,植立党羽,自此,隋唐、五代以来的地方政府私人授受的人事体系被彻底摧毁。
然而,如此一来,胥吏集团亦脱离了官员集团的钳制。
至宋徽宗时,六曹之奸胥猾吏居然于中央政府“酬赏稽违”之事上下其手,其势已然凌驾于官员之上。
尽管在宋朝国家制度设计的框架下,胥吏社会地位远远低于官员,况且宋代官员制约胥吏更有皇权和国家法律的支持,如宋仁宗于天圣七年诏令百官上奏“纳受货财,潜行请托,或恃凭权势,敢肆贪残”的郡国庶吏,并亲览奏报,对奏报属实的官员予以褒升,对奸胥猾吏重法处断 λ|,但是胥吏之势大张,上自中央,下至州县皆不免于胥吏之害,加之胥吏毕竟数量庞大,而且直接地与平民百姓打交道,倘若枉法为害,势必动摇宋朝立国的根基,因此,胥吏集团的发展对宋朝的法律制度和官员集团产生了深刻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