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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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0.07.23•【字号】长金管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长金管发〔2010〕20号)各处室、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现将《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防止公积金行政处罚权的滥用,保障行政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载量权办法》、《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规范行政载量权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行政处罚坚持有法可依、公正、公平和公开合理的原则。

第二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具体处理幅度划分如下:(一)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1)应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2)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3)成立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4)其他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形。

(二)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1)应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2)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3)成立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

(三)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1)应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2)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3)成立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一、执法事项行政处罚: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政处罚;限期缴存: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限期缴存。

二、执法主体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泰州市凤凰东路50号三、受理范围泰州市行政区域内四、执法依据国务院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咨询方式住房公积金统一热线: 0523-12329靖江分中心:靖江市骥江东路75号 84932688泰兴分中心:泰兴市国庆东路16-1号 87769139姜堰分中心:姜堰区振兴路299号三楼 88224929兴化分中心:兴化市公园路2号 83226111高港管理部:高港区扬子江南路55-23号 86969893六、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内春季、秋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各市区工作时间略有差异,具体工作时间以当地实际时间为准七、所需材料职工举报单位住房公积金违法事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劳动手册、社保缴费证明、考勤记录、仲裁裁决书、法院裁判文书等材料;工资基数证明材料:工资明细表、银行工资流水清单等材料。

注意事项:举报职工须与举报的违法行为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八、办理流程职工投诉举报或中心主动检查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调查报告—责令限期整改—听取陈述申辩意见—听证—审查作出行政决定—送达—执行—结案九、结果告知执法程序处理结束后,中心及时通过电话联系或邮寄方式告知处理结果。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行政执法主体与职责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包括:(一)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二)审核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申请;(三)查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四)指导和监督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行政执法程序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行政执法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调查取证,收集违法行为的证据;(二)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五)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自查和评估。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追缴违法所得等处罚。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具体流程是哪些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具体流程是哪些

住房公积⾦⾏政执法具体流程是哪些公司在给我们购买了住房公积⾦之后,就需要我们每个⽉缴纳⼀定的公积⾦费⽤。

如果⼤家因为缴费或者是使⽤的问题,导致账号异常的话,我们就需要申请⾏政执法。

下⾯的内容,店铺⼩编具体的跟⼤家说⼀下,住房公积⾦⾏政执法具体流程是哪些?⼀、住房公积⾦⾏政执法具体流程是哪些(⼀)受理。

案件承办部门依据职责或职⼯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中⼼通知等途径发现单位存在违反《住房公积⾦管理条例》的⾏为,应当指定受理⼈员制作《案件受理登记表》。

(⼆)核查。

案件承办部门对于受理的案件,应当确定执法⼈员作为案件承办⼈。

执法⼈员初步核查单位及其职⼯是否属于《住房公积⾦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应建应缴范围。

执法⼈员核查过程中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三)催告。

单位属于应建应缴范围的,执法⼈员应当按照催建催缴⼯作程序进⾏政策宣传,督促单位按期改正、协调单位即时纠正。

(四)⽴案。

单位经催告、协调拒不改正,能建不建、应缴不缴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依据案件材料,制作《案件⽴案审批表》予以⽴案。

《案件⽴案审批表》报市公积⾦中⼼分管主任审批。

⽴案时间以签批时间为准。

⼆、住房公积⾦⾏政执法依据《住房公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六条第⼀款:缴存住房公积⾦的职⼯,在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管理中⼼申请住房公积⾦贷款。

住房公积⾦管理中⼼应当⾃受理申请之⽇起15⽇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办理贷款⼿续。

以上的内容就是店铺⼩编给⼤家整理的,住房公积⾦⾏政执法具体的办理流程。

需要办理,可以按照上⾯的流程,去办理⾏政执法⼿续。

关于其他省份的具体办理内容,⼩编没有做过多的介绍。

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直接找⼩编进⾏法律咨询。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操作细则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操作细则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力度,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对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的权利和如实作证的义务。

被调查人应如实陈述有关事实,并负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管理中心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执法机构第五条管理中心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以下简称稽查支队)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并协调、组织分中心开展所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管理中心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系统),用于行政执法日常管理。

第六条管理中心成立行政执法案件审核组(以下简称案审组),由中心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案审组主要对下列立案查处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讨论审定:(一)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中心拟对其实施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万元(含)的;(二)涉及面较广的国有改制企业内退、托管人员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三)行政执法案件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四)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五)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案情复杂,需要提交案审组讨论审定的。

做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完善工作。

做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完善工作。

做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完善工作。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意义1. 保障职工权益。

做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完善工作,可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保障职工的利益不受侵害。

2. 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健全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可以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从而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3. 增强政府公信力。

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可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行政效能,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感。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1. 完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的研究,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健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检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2. 健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组织体系。

改革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的组织体系。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的领导和协调,提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3. 完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技术手段。

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的技术平台。

提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4. 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的人才队伍建设和培训,提供优秀的人才支撑力量,提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5. 深化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

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的改革创新,提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保障措施1. 健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提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长金管委〔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7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第三章行政执法范围和措施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第五章监督第六章附则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正和教育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五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及湖南省域内铁路系统实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公积金中心为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以下执法管理职责:(一)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履行职能;(三)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教育培训;(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授予的其他职责。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操作细则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操作细则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操作细则一、总则二、行政执法权限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工作的主体为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应当负责搜集、核实和掌握与执法对象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查封、扣押、调取相关资料、证据等措施,同时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

三、行政执法程序(一)接到投诉或发现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应及时出动,实地核实情况,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则进入行政执法程序。

(二)行政执法程序一般由以下几个步骤组成:1.执法准备:包括核实投诉举报情况、查明当事人、调取相关资料等。

3.现场调查:执法人员应进入当事人的现场进行勘验,并与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

当事人在现场调查中有拒绝配合的情况,可以依法进行强制调查。

4.聆听当事人的申辩:执法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益。

5.作出处罚决定:在依法确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执法权力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罚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诉讼的途径。

6.复查和应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查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查封或者扣押财务会计账簿、物品等。

(二)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根据执法依据、事实和法律适用原则进行决策,并在处罚决定中明确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依据、处罚方式及期限等内容。

(三)行政处罚的程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轻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同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四)当事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或者妨碍正常执法的,执法人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六、监督和执法责任(一)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和评估,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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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好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特制定《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好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检查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视情节作出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强制办理。

第三条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主体。

管理中心内设住房公积金稽查执法科室,专门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对象是晋城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遵循合法、公正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依法为本单位全部或部分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由管理中心直接办理缴存登记或账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单位不依法办理名称、地址、职工情况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单位不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托管等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单位拒绝住房公积金行政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取消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且五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退回所贷款项,且五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管理中心对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定期或不定期将违法信息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稽查执法是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检查、监督、考核住房公积金稽查执法行政执法工作。

住房公积金稽查执法按行政区域设置,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投诉举报案件受理以及对违法行为行政处理等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稽查执法科管理范围:
单位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或未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不办理单位信息变更、不为职工办理转移、封存、
启封手续的,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由单位住房所在地公积金稽查执法科室办理。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对外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投诉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信函、网络、面谈等方式;投诉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及其他通讯方式,以便核查情况和回复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投诉举报请求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中心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或被举报人(包括名称或姓名、住所地、联系电话等);
(二)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管理中心的管理职责范围。

第二十一条投诉举报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对象已注销或投诉举报事项不明确的;
(二)管理中心已作出最终处理,投诉举报人又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投诉的;
(三)投诉举报事项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及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管理中心管理职责范围的。

第五章执法程序
第二十三条立案。

管理中心检查发现或者根据投诉举报发现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

第二十四条调查。

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根据案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理决定。

调查终结后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管理中心视案情可与当事人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理决定的形式包括:限期改正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强制办理行政决定、骗取(骗贷)行政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送达。

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送达可以采取当场交付、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

第二十七条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执法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复议或执法文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履行和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管理中心应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心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按《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催告当事
人履行义务。

第二十九条结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结案:
(一)当事人在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按时缴纳罚款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并执行完毕,或人民法院裁定案件执行终结的;
(四)管理中心决定撤销案件的;
(五)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况。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权向管理中心投诉。

管理中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管理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拒绝、阻碍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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