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丽江文化研究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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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丽江文化研究会章程

证书后,在银行开立社会团体一般存款帐户,本会所有经费收入支出,须经此帐户结算;本会所有财务开支须经会长审批,专项业务及1000元以上开支须由理事会研究决定,财务开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本会建立完整的财务收支档案,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适时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二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二十五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意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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