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
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长沙市民政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等关

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长沙市民政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等关于办理2016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的通告【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布部门】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长沙市民政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7.03.13【实施日期】2017.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长沙市民政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2016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的通告各用人单位: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现将我市办理2016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定对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安排了残疾人就业的市、区县(市)所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核定时间2017年3月15日至4月30日(法定工作日)。
三、核定管理湖南省地税局直属局、长沙市地税局直属局、长沙市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地税局所属用人单位和长沙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由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按照行政(或税务)管辖,由市、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核定。
四、核定内容(一)已填写好的《长沙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申报表》可到各核定地点领取或在网址:http:///44/下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职残疾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核实证明。
(四)2016年度在职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资支付原始凭证和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所安排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符合法定就业年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5•【字号】湘政办发[2005]29号•【施行日期】2005.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七月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2005年6月)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贫困残疾人,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全省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残疾人事业得到长足发展。
我省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约占全省贫困人口的1/3,由于自身障碍和外界环境的限制,他们在基本生存、生活、医疗、康复、就学、就业、权益保障等方面仍面临着许多突出困难。
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保障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7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
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9.09.05•【字号】湘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09〕20号)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湖南有各类残疾人408万人,关联1300万家庭人口。
残疾人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
各级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采取一系列举措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生活状况明显改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但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已成为“构建和谐湖南、加快富民强省”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加大资金投入与政策支持相结合,着眼于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营造残疾人事业发展良好环境,建立工作长效机制,不断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全面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目标任务。
每年扶持10万以上残疾人增收脱贫。
到2012年,基本完成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任务。
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人人享受有适度保障”,就业更加充分;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5%;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每人都掌握一至两门脱贫致富的实用技术。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湘政办发〔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3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30日湖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康中国建设和新时代残疾人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残疾预防,有效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主导、联防联控,人人尽责、共建共享,系统推进、早期干预”的基本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将残疾预防融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民动员、科学施策、依法推进,提高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
到2025年,覆盖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残疾预防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全人群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全民残疾预防素养明显提升,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得到有效防控,残疾康复服务状况持续改善,残疾预防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
二、主要行动任务(一)残疾预防知识普及行动1.推进残疾预防科普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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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残疾人补贴政策
湖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全省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1X〕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1X〕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具有湖南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第三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章补贴标准
第四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
第五条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省适时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标准。
重度残疾人依照本办法享受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总收入。
第三章申办程序。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残疾人扶贫计划(1998-2000年)》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残疾人扶贫计划(1998-2000年)》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残疾人扶贫计划(1998-2000年)》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残疾人扶贫计划(1998-200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六日长沙市残疾人扶贫计划(1998-2000年)我市现有贫困残疾人约7万人,解决这部分人的温饱,事关全市扶贫解困的全局。
为了使我市贫困残疾人与全市贫困人口同时脱贫,根据国务院1998年4月颁布的《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1998—2000年)》,结合我市贫困残疾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长沙市残疾人扶贫计划》。
一、成绩与困难(一)成绩:近几年来,由于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全社会的关心、支持与帮助,贫困残疾人群中部分残疾人生活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善,特别是1993年国家投放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以来,我市共争取到康复扶贫贷款255万元,通过各种方式扶持农村残疾人开展种、养业和家庭副业,几年来近8000名残疾人摆脱了贫困,1480名残疾人纳入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3200名残疾人享受了“五保”或“双定”救济,这部分人温饱问题得到了基本保障。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国家扶贫攻坚的深入,残疾人的贫困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特别关注。
(二)困难:我市7万贫困残疾人中,5万人有一定劳动能力,可以通过扶贫自食其力解决温饱,但是往往因残疾而被忽视,未能纳入扶持对象。
再则,由于残疾人受生理条件的制约,对其扶助的难度加大。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长政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的通知长政发〔2017〕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30日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
残疾人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残疾人的家庭。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并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或者人员,有权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政府委托,做好残疾人扶助有关工作,并可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对残疾人的扶助实行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为残疾人扶助工作提供帮助、资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公共媒体应当无偿刊登、播出反映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广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17•【字号】长政办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月17日长沙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下简称特困供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托底供养,适度保障。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困供养工作的领导,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县级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辖区特困供养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特困供养资金保障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困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统计、医疗保障、残联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特困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特困供养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信息核对、审核确认、自理能力评估、资金发放、规范管理、宣传培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供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供养受理、初审及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建立特困供养工作管理服务队伍,具体做好特困供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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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细则。
残疾人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残疾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并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细则的人员或者单位,有权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政府委托,做好残疾人扶助有关工作,并可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对残疾人的扶助实行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为残疾人扶助工作提供帮助、资助。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对学龄前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对贫困残疾人购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给予费用补贴。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负责协调联系有关医疗机构对符合手术条件的贫困白内障患者统一组织实施免费复明手术;对贫困截肢残疾人统一组织实施免费初次安装普及型假肢。
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由市、县两级财政负担。
第六条鼓励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就医适当减免检查、治疗等费用。
医疗机构在就诊、挂号、划价、收费、取药、功能检查等服务窗口可凭残疾人证优先受理。
第七条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学生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人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规定补助寄宿生活费。
实行统一校服和统一发放作业本的,由学校免费提供校服和作业本。
根据方便监护的原则,残疾人可以就近就便入学,不受学区限制。
第八条就读本市公立普高、职高、中专和中技的残疾人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由市级残联按照规定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补助,并由学校减免50%的学杂费。
第九条对考入国内全日制大专院校的残疾人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规定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补助。
对参加自学考试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由市、县两级残联负担。
第十条残疾人学生可以申请免试与本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的体育项目。
听力残疾人学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免试外语听力。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安排适合的岗位。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就业应当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在城市环境卫生、公共停车场、收费公厕等服务行业的公益性岗位中,安排不低于10%的岗位供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应当为录用的残疾人按照规定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依法减免税费、补贴经费等措施,鼓励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四条残疾人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残疾人按要求参加文化、艺术和体育演出、集训、比赛活动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照常支付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农村残疾人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残疾人,组织或者举办单位应当给予交通费和误工补贴。
误工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盲人、一级肢体和一级智障残疾人的陪护人员,参照前款规定发给交通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五条残疾人对用人单位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需求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为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帮助。
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档案托管服务。
第十七条残疾人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免除证书工本费、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并由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适当补贴培训费。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
第十八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申请安装固定电话,安装地点与其居住地、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残疾人证免收1台固定电话月租费。
第十九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每月免收4吨水费、8度电费、4立方米天然气费,在有限价气时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准购1瓶限价气。
第二十条收取残疾人家庭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照有关物价政策实施减免优惠。
盲人和聋哑人申办住宅性质的宽带网,减免一次开户费。
第二十一条依法拆迁残疾人房屋的,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地段、楼层、住宅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给予照顾。
房产部门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应当做到应保尽保。
第二十二条农村残疾人申请宅基地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宅基地并免收规划费;拆房建房的,国土资源部门免收代办服务费。
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残疾人家庭自建自住住房的,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二十三条无房的残疾人家庭首次购买二手住房的,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免收购买方应交的手续费。
对农村残疾人免收房屋、宅基地权证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进行改造。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场(馆)、文化馆(室)、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公共图书馆、动物园、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场所。
但举办专场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
前款规定场所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缆车、游园车等交通工具,对残疾人减半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公共停车场所免收残疾人车辆停放费。
残疾人免费使用城市公共厕所。
邮政部门对按平常函件寄递的盲人读物免收寄递费。
公共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辟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立残疾人专用座位。
残疾人搭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随身携带的辅助器具予以免费。
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免费搭乘城市公共汽车、轮渡、地铁、轻轨等公共交通工具。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服务性场所(政府及其部门的服务性窗口、商场、医院、宾馆、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各类文化服务单位和大型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广场、公共厕所以及道路、桥梁、地下通道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禁止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单位的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设置无障碍服务窗口,并悬挂残疾人优先的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对涉及残疾人权益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办理。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对维权的残疾人免费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特殊帮助。
第三十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本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减半收取公证费。
第三十一条残疾人夫妻互相投靠、未成年残疾人投靠父母、残疾人投靠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并免收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行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范围。
重度残疾、老残一体、一户多残等三类残疾人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仍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家庭,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护理补贴。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开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贴。
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符合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
第三十四条农村残疾人、残疾人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
第三十五条残疾人运动员获得国际、全国、全省综合性残疾人运动会奖牌的,给予健全人运动员同等的表彰奖励。
进入国家、省、市残疾人体育运动队常年训练的运动员,每人每年分别补助培训费8000元、6000元、4000元,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由市、县两级残联负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公共媒体应当无偿刊登、播出反映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广告。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不履行残疾人扶助义务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公共服务单位违反本细则,不履行残疾人扶助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的扶助办法不与其他规定重复使用,可以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