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残疾人扶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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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11•【字号】怀政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5]50号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7月2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1日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以及国家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其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性融资;(三)其他财政性资金。

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上项目的预算评审、结算审计适用本办法。

100万元以下项目的预(结)算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具备资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实行“管、评、审”相分离。

(一)财政部门履行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负责确认中介资质,制定委托程序,明确评审标准,严格时限管理,实施考核评价。

(二)工程预算实行委托社会中介评审和财政直接评审相结合。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实施的国有土地项目征收费用预算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市征收安置办公室实施的集体土地项目征拆、市国土资源局实施的土地储备项目成本费用预算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市融资平台公司(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交通建设投资公司、水务投资公司、市林业投资公司等,下同)实施的项目工程预算由市融资平台公司委托中介机构评审。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2.06
•【字号】怀政发〔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6.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政发〔201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宣布《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2008年-2015年教育强市发展规划>的通知》(怀政办发〔2008〕13号)等11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二、确认《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的通知》(怀政发〔2012〕7号)等8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上述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应当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程序重新制定。


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发布后,依法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附件:1.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6日附件1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怀政办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怀政办发[2009]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七日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二○○九年六月十六日)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0号)精神,决定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制度。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临时救助制度是对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

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以“救急救难”为主;(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三)公开、公平、公正;(四)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五)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一)临时救助的对象。

凡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原则上为本地户口),可享受临时救助。

主要包括以下对象:1、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难以维持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2、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05•【字号】怀政办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23〕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5日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规范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以及国家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政府性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其资金来源包括:(一)中央、省级投资补助资金;(二)市本级预算资金;(三)主权外债资金;(四)以本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政府债务资金。

以上资金来源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含土地收储项目中工程项目),各融资平台公司1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工程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预算评审、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适用本办法。

投资额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和各融资平台公司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工程项目,预、结算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开展审核或根据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复核),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审核把关。

怀化市残疾人联合会、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怀化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怀化市残疾人联合会、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怀化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怀化市残疾人联合会、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怀化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1.03•【字号】怀残联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怀化市残疾人联合会、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怀化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怀残联发〔2023〕3号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为做好我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现将《怀化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怀化市残疾人联合会怀化市财政局2024年1月3日怀化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贴对象、标准及方式第三章适配流程第四章服务机构和产品第五章资金保障第六章组织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用于预防、代偿、监护、减轻或降低损伤、防止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的产品(包括器具、设备、仪器、技术和软件)。

第三条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内容包括:需求调查、信息咨询、服务转介、适配评估、购买配送、设计定(改)制、使用指导、适应性训练、效果评估、回访跟踪、维修更换、展示体验、租赁借用、回收利用、创新研发、知识宣传、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和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以保基本、广覆盖、规范化为目标,以实物补贴为主要方式,支持有需求的残疾人接受辅助器具适配。

第五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加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为残疾人提供高质量辅助器具适配。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怀审改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怀化市“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怀化高新区、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中央、省在怀单位:《怀化市“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进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怀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7月15日怀化市“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进方案为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营造更加便利的营商环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5号)及《湖南省政务管理服务局关于印发〈“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市州推进方案》(湘政务函〔2019〕5号)文件精神,现就全市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一次告知,一次表单,一次联办,一次办好”的工作要求,一事一攻关、一步一突破,2019年12月底之前,全面落实省首批公布的100项“一件事一次办”改革。

到2020年底,全市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全覆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重点任务(一)梳理事项清单。

1.公布责任清单。

依照湖南省首批100项“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目录,公布市本级与各县市区事项清单。

8月底之前,县市区落实单独的50件“事”(第51-100项)改革,10月底之前市本级完成50件“一揽子事”(第1-50项)改革,其中,8月底前完成12件试点(见附件1:市本级“一件事一次办”改革12个试点项目责任清单)。

2.再造办事流程。

聚焦每件“一件事”,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要全环节、全链条、全要素进行梳理,打通关节、归并流程,形成“一件事一次办”新的流程规程和办事指南。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7•【字号】怀政办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7〕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7日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怀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安排政府性资金(含市级预算资金、中央投资补助、省投资补助、市级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市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且建设责任主体为市本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环节简化归并为四个环节,即立项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用地及工程规划证审批、施工许可证审批四个环节,由相应部门牵头,分阶段推进并联审批。

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一律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一)已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二)已列入国家、省、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03•【字号】怀政办发〔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3日怀化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深入实施“五新四城”战略,以高水平开放推动全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支持外贸企业做大做强。

对外贸企业为拓展外贸业务在产品研发、设备购置、技改升级、货物仓储等领域产生的实际费用,根据其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海关、外汇信用管理等级情况,分类分档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条支持开拓海外市场。

对企业为开拓海外市场以参展商名义实地参加境外展会或境内重点国际性展会的展位费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对企业以采购商名义实地参加境外展会开展国际采购且签订采购合同的,对发生的实际人员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

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供应链促进博览会,对参会企业(专业观众或采购商)按照1000元/次/人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单次展会支持不超过3人;对参展企业(参展商)的展位费、特装费、运输费等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企业单次展会年度支持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对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境外经贸考察对接活动所产生的交通住宿费,由牵头单位同级财政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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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残疾人扶助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怀政办发[2010]29号
【发布部门】怀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25
【实施日期】2010.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残疾人扶助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残疾人扶助办法》已经2010年8月24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怀化市残疾人扶助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向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提出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政府的委托,积极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并承担相应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对残疾人的扶助实行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各级地方留成部分要按照使用宗旨,安排本级留成资金部分的15%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全市新闻媒体单位应当无偿刊登、播放反映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广告。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为残疾人扶助工作提供捐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按照规定对贫困残疾人康复经费给予补贴。

社区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站(室),并配备必要的康复器材,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免费开放。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符合手术条件的贫困白内障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实施免费复明手术。

第六条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按照规定补助寄宿生活费等费用。

实行统一校服和统一发放作业本的,由学校免费提供校服和作业本。

根据方便监护的原则,残疾人可以就近就便入学,不受学区限制。

对接受高中以上阶段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由学校减免30%的学杂费。

对考入大中专院校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和参加自学考试取得学历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残疾学生可以申请免试与本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的体育项目。

听力残疾学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免试外语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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