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研究【内容提要】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结构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其共同发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准备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审前准备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
但我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这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
本文在考察各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认真分析其设立旨意和诉讼……前准备程序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到开庭审理前所运行的一系列诉讼程序的总称。
其结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其共同发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准备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审前准备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
但在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现在看来这也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
所幸的是,随着司法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已开始被关注并逐渐成为热门话题。
笔者不揣浅陋,试在考察各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认真分析其设立旨意和诉讼价值的基础上,深入检讨我国当前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及其弊端,并结合我国实际以及借鉴吸收西方各国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提出构建设想,以期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机制和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有所裨益。
一、国外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比较研究(一)国外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立法模式就国外情况来看,各国民诉法都设置了审前准备程序。
根据当事人和法官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即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和法院职权主义审前模式。
这两种模式的主要区别是看程序的启动、延续以及终止取决于谁,如果取决于当事人,则为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如果取决于法院,则称法院职权主义审前模式。
1.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实行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英、美、法等国。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2028期末试题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2028期末试题及答案关建字摘要:小题,当事人,服装厂,起诉,案件,程序,诉权,民事,级别管辖,起诉状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本文为收集整理修正,共5页,请先行预览,如有帮助感谢下载支持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2028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9)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每小题2分,共10分)二、号内。
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每小题1.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与本案有()。
A.利害关系B.直接利害关系C.一般利害关系D.间接利害关系2.第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要预交,预先交者是()oA.原告B 被告C.人民法院D.诉讼代理人3.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oA.起诉权B.上诉权C.审判监督权D.参与权4.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理由是()oA.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争议B.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判决C.生效判决确有错误D.未生效判决确有错误5.免交诉讼费用的案件是()。
A.督促程序B.公示催告程序C.离婚案件D.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其中有二至四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2分,共10分)6.起诉状可以采取()。
A.口头形式B.书面形式C.电子邮件形式D.电话形式7.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A.救助地人民法院B.海难发生地人民法院C.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D.船舶目的地人民法院8.必须经法院院长批准的强制措施是()。
A.训诫B.拘传C.罚款D.拘留9.民事程序法除了民事诉讼法以外,还包括()。
A.公证法B.调解法C.仲裁法D.执行法10.若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A.合同签订地B.合同履行地C.原告住所地D.被告住所地三、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11.人民法院调解必须遵循白愿、合法原则。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查询,就是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向金融机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账户和账户上的存款情况。
划拨,就是通过有关金融机构,把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转账划入申请被执行人的账户。
查封,是指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财产加封条,原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转移或者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
扣押,是对体积较小,或者虽然体积较大,但易于移动的财产予以扣留,运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场所予以保管,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限制性措施。
冻结,是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以外的,诸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股权、股息、红利等所采取的限制性执行措施。
拍卖,又称竞卖,是指在公开场所,以竟价方式出卖标的物,谁出的价高,就把标的物卖给谁。
变卖,即不经拍卖程序,对标的物标价出卖。
执行程序中的变卖,是对被执行财产的强制出卖。
搜查,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财产隐匿地进行搜寻查找。
迟延履行金,是指因迟延履行而应当支付的一定金额。
延迟履行期间,是指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届满后,到实际履行日的这一段时间;参与分配,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开始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就执行所得向人民法院要求共同受偿的法律制度。
执行完毕,是指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执行费用,因获得完全实现而结束执行程序。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之部分或者全部,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具有广泛的最高的权威,是调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在民事审判和民事诉讼活动中权利义务的强制性规范,民事程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民事诉讼目的:是指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统治者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基于对民事诉讼及其对象的固有属性的认识而预先设计的关于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
法考考试科目介绍

法考共包含8个科目,分别是: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商经法、行政法、理论法、三国法。
每个科目内容虽不同,但有些共同点~之间的知识点是相通的。
一、刑法1、在法考中,刑法在客观题部分的分值在35分左右,主观题部分的分值在30分左右,是法考中分值较高的学科之一。
2、从刑法体系来看,分为总则和分则,二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总则部分包含三部分内容——概述、犯罪论、刑罚论,其中犯罪论是总则的核心,也是刑法学的核心,需要多加把握。
分则按照所侵犯的法益不同分为十个章节,其中难点、要点主要集中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以及贪污贿赂罪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中。
相对其他学科,刑法需要记忆的内容较少,但是需要理解的内容非常多。
3、刑法的学习要求建立知识框架体系,深入思考和理解基础理论,仔细辨析相似罪名,揣摩法条的深层含义,用理论联系案例并将理论、法条、案例融会贯通,才能达到合格的刑法水平。
二、民法1、分值地位高,客观题近几年考察分值都在45分左右。
2、知识点庞杂,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法总论、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其中包含众多细碎概念和具体规则。
3、侧重点突出,客观题考试中,总则主要考查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主要考查占有、物权请求权、物权变动、善意取得、担保物权;合同主要考查合同相对性、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保证;侵权责任主要考查各类具体的侵权行为。
4、注重案例思维,题目所涉及主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需要考生耐心细致分析、准确判定法律关系。
三、行政法1、复杂的外表,简单的本质行政机关与行政行为离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是有距离的,我们很难用生活常识理解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入门难”是行政法的学科特点。
有人想到行政法,就想到成百上千部法规,但其实法考中行政法知识并不繁杂,我们只用掌握宏观的制度体系即可,整体来看,法考中的行政法是一门较为浅显的学科。
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是我国对于⼀些⽐较⼩的纠纷的诉讼,但是这些诉讼也是需要⾃⼰起诉的并且起诉的时间⼀样要是在诉讼时效之内,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哪些”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解释》第九⼗九条⼈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协商,并经⼈民法院准许。
⼈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五⽇,当事⼈提供新的证据的第⼆审案件不得少于⼗⽇。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的瑕疵进⾏补正的,⼈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解释》规定⼈民法院确定⼀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五⽇,第⼆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修改了此前⼈民法院确定⼀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
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给当事⼈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切”的⽅式——简单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解释》第⼀百零⼀条当事⼈逾期提供证据的,⼈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当事⼈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百零⼆条当事⼈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民法院不予采纳。
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五条、第⼀百⼀⼗五条第⼀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予以训诫。
当事⼈⼀⽅要求另⼀⽅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证⼈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的,⼈民法院可予⽀持。
民事诉讼法法定代理人的范围有哪些

一、法定代理人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二是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必须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在民法上就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他们需要诉讼时,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根据亲权和监护权而产生的,民事诉讼的法定代理与民事的法定代理是相适应的,民事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民事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只不过民事的法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诉讼的法定代理实施的是民事诉讼行为;民事法定代理人的活动受民事实体法的调整,而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的活动受民事程序法的调整。
二、法定代理人的特点1、法定代理产生的依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
委托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权是由委托人通过委托授权而产生的,而法定代理权的产生是不以当事人的个人意志为条件的,而是直接源于法律的规定。
2、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也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且一般都属于普通代理或全权代理,没有代理权限范围的特殊限制。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则取决于委托授权书的规定,既可以是全权代理,也可以是特别代理,代理人只能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委托人进行法律行为。
3、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往往存在某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这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正是法定代理产生的基础。
实践中,最常见的法定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父母作为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2)配偶一方作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对方的法定代理人;(3)成年的兄、姐作为其未成年的弟、妹的法定代理人;(4)职务代理中的代理人。
4、法定代理的宗旨在于保证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通过代理行为顺利地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它主要是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9章 民事执行总论

• 由于法定原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之外的 主体进入执行程序,代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 人或者与其共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会 导致被执行人的变更或者追加。
3.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者追加的程序。
• 根据《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规定》的规定,申请 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 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 执行依据可分为终局的执行依据和暂定的执行 依据;
以法律文书的功能为标准
• 执行依据可分为满足执行的执行依据和保全执 行的执行依据;等等。
第四节 执 行 标 的
一、执行标的的概念
执行标的,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指向 的、用于满足权利人实体权利请求的客体。
二、执行标的的特征
(一)范围有限 性
二、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关系
(一)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
1. • 权力基础不同。 2. • 任务不同。
3. • 价值取向不同。
4. • 程序类型不同
(二)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联系
• 二者都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可以相互
1. 交叉适用。
• 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与基
二、执行依据的构成要件
1.形式要件
• (1)必须是公文书; • (2)必须有明确的权利
义务主体,即权利人和义 务人; • (3)必须具有明确的给 付内容。
2.实质要件
• (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 (2)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内容具有可执行性; (3)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内容属于民事执行的事 项范围; • (4)义务人履行义务的 条件已经成就。
• 1.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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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上篇民事实体法 (2)一、总则 (2)二、物权法 (2)1. 综合 (2)2. 物权登记 (2)3. 所有权 (2)4. 用益物权 (2)5. 担保物权 (3)三、合同法(债权法) (3)1. 常见合同法律关系 (3)2. 债的保证担保 (4)四、人格权法 (5)五、婚姻法 (5)六、收养法 (5)七、继承法 (5)八、侵权责任法 (6)1. 综合 (6)2. 产品侵权 (6)3. 道路交通事故 (6)4. 铁路、航空、水上事故 (6)5. 医疗事故 (7)6. 工伤事故 (7)7. 其他伤害 (7)九、劳动人事法 (7)十、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7)1.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8)2. 涉港澳台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8)下篇民事程序法 (8)十一、民事诉讼法 (9)1. 综合 (9)2. 诉讼证据 (9)3. 诉讼费用 (9)4. 立案与审判 (9)5. 执行 (9)十二、仲裁法 (10)1. 民商事仲裁 (10)2. 劳动争议仲裁 (10)上篇民事实体法一、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8.27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08.2.4)二、物权法1.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2.2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8.27修正)2.物权登记土地登记办法(2007.12.30)房屋登记办法(2008.2.15)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5.27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1.2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0.4.6修订)3.所有权(1)国家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10.28)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12.21)(2)土地所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3.1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1.3)(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管理条例(2007.8.26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5)4.用益物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8.27修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1.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7.29)(2)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5.19)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9.28)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6.11)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2.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6.18)5.担保物权(1)抵押权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2002.2.20)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8.15修正)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10.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1994.3.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1998.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2.6.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3.10.17)(2)质权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1999.7.9)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04.11.4)个人长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7.3)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7.3)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9.3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9.1)三、合同法(债权法)1.常见合同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3.3.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4.2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录)(2009.2.28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9.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4.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10.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6.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12.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7.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贷款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1996.3.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9.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11.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4.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8.2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30)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12.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4.4)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8.15修正)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7.20修正)2.债的保证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6.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2000.8.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11.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2004.4.14)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0.5.11)四、人格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31)五、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4.28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12.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12.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12.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婚姻登记条例(2003.8.8)六、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11.4修正)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5.25)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5.25)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10.27)七、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4.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9.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2000.7.25)遗嘱公证细则(2000.3.24)八、侵权责任法1.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12.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8)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3.29)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4.20)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7.25)2.产品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8.2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8.2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4.2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节录)(2009.2.28)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1998.3.12)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送检规定(2000.3.10)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1999.4.1)3.道路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录)(2007.12.2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节录)(2004.4.30)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3.1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8.1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3.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2.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6.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12.1)4.铁路、航空、水上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节录)(2009.8.27修正)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节录)(2007.7.11)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10.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节录)(2009.8.27修正)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2006.2.2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节录)(1992.1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察处理条例(节录)(1990.3.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1993.12.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规定(试行)(1991.1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碰触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1995.8.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5.19)5.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1.6)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7.31)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7.31)6.工伤事故工伤保险条例(2010.12.20修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11.1)工伤认定办法(2010.12.31修订)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9.2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12.31修订)7.其他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节录)(1989.12.26)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7.6.30)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6.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1.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九、劳动人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8.27修正)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6.2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9.18)集体合同规定(2004.1.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8.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9.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6.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8.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2004.4.30)十、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使用法(2010.10.28)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5.6.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1.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2.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2.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7.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法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2002.6.18)2.涉港澳台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1)裁判认可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5.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09.4.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4.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2001.4.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6.3.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1.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7.12.12)(2)文书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3.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8.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4.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3.9)下篇民事程序法十一、民事诉讼法1.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10.28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7.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9.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9.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1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2005.4.5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05.9.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形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9.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8.21)2.诉讼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审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02.11.15)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8.7)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11.16)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3.27)3.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12.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2007.4.20)4.立案与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4.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9.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9.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2.7.31)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1.10.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9.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1.8)5.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00.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9.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1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12.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2006.12.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1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0.7.1)十二、仲裁法1.民商事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8.27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8.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1997.3.26)2.劳动争议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6.2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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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课程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是私力救济问题 二是调解法(人民调解法) 三是仲裁法(含劳动争议仲裁) 四是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程序 和强制执行程序) 几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比较和适当纠纷方式 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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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
不能告诉你很多法律条文,
但是告诉你如何打开一扇窗。 不能帮助你解决所有法律问题, 但是告诉你法律的思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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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法律和法治的概念
1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其反映着统治阶级的 意志,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 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 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 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与 “法”是同义语。狭义的法律在我国仅指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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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共邮箱和教师联系方式
请同学们登录下列公共邮箱下载课件。 mscxf2008@ 密码:
老师个人邮箱:tangsq@ 办公电话:88256453 Office Hour:周一下午13:30-14:30 地点:玉泉路综合楼418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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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课程的几点说明
(一)本课程的授课目的 本课程是建立在学生对民事实体法初步 了解的基础上,通过大量的案例教学, 使学生对民事诉讼、仲裁、公证和民事 调解等民事纠纷解决途径有概括的了解, 进而达到能够正确而适时地选择社会纠 纷的处理方式,从而增强学生运用民事 程序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详见课程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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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什么是法治?从字面意思上说,法治就是“法 律治国”(rule of law),就是由法律而非“人” 来治理国家。法之治区别于人之治。法治通常和 民主相联系。
但是法律不等于法治。法治也不是法律的集合。
法治是让法律成为治理国家最高权威的手段,是 迫使政府守法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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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法律是万能的吗?
1.你认为哪如下哪一选项与本课程最密切相关? A.公法和私法 B.国内法和国际法 C.实体法和 程序法 D.一般法和特别法 2.本课程学习涉及的主要法律包括: A.谈判法 B.人民调解法 C.劳动争议调解与仲 裁法 D.仲裁法 E.公证法 F.民事诉讼法 G.劳动法和民法 H.乡规民约 3.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 A.私下和解 B.调解 C.仲裁 D.诉讼.《民事程序法》齐树洁主编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3年3月第3版 2、《民事诉讼法学》,谭兵主编 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 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 沈恒斌主编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5年9月第1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5、《今日说法》、《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学生诉学校侵权案》模拟法庭等音像资料 6、关注相关网络法律报道
民事程序法 Civil Procedure Law
唐素琴
法律与知识产权系 2010年9月6-8日
本次课授课目的:
1、课前小测试 2、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和安排 3、解析法、程序法和民事程序法 法
程序法 民事程序法 4、对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及评价有一 个概括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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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前小测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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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民事程序法解析
一、法、法律和法治 二、程序法 三、程序公正 四、民事程序法
第二节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一、法、法律和法治
治理社会的方式:法治、人治和无为而治。 1、法律缺乏灵活性。 2、法律本身会出现矛盾和难解决的问题。 人类为什么要选择法治? 1、法治比人治更可靠,人的自觉自律不恒 常。 2、法治的假设前提——对人性善恶的理解 决定了纠正手段的选择。 法律和法治是不是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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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课时和选课要求
1、本课程共40课时,1个学分。每周
两次课共4课时,含考试在内共10周。 2、选课要求: 出勤率的保证。 课下及时看讲义,认真准备案例讨论。 课堂积极发言,参加案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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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试方式和考试安排
1、考试方式:课堂开卷,限时完成。
2、考试成绩组成:总分100分。 平时成绩(含作业、讨论、考勤)占 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70-60%。 3、考试时间: 初步定于11月20晚7:00-8:30 ,如有 变化动以考前通知为准。
结合实际谈谈你 对法律在民事纠纷领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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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法
程序法就是规定若干议事规则的
法律。 它规定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法律运 作的规则和秩序。 程序公正具有更易于评价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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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饼的例子:在饥饿的时候,两个人分吃一个饼, 如果让其中一个人来分,另外的一人总是不放心, 因为担心分饼者有私心。在这种情形下,即使分 饼者不带半点私心,也难以消除另外一人的怀疑, 而事实上,谁也不可能保证他分的饼就是最公平 的。于是两人就定下一个游戏规则,一人负责分 饼,而另一人有权先选择吃哪一半。这样,从程 序上消除了担心者的疑虑,大家都觉得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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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04 年 10 月,杨子荣养子杨克武因电视连续剧 《林海雪原》以真人真名随意虚构情节,涉及杨 子荣个人隐私和道德品质,侵犯了杨子荣的名誉 权为由,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话剧团告上 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以杨克武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杨克武 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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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院解决纠纷使用的法律文书通常包括: A.判决书 B.调解书 C.裁定书 D.决定书 5.法律上所说的证据应该具备如下特性: A.关联性 B.合法性 C.客观性或真实性 D. 实用性 6.下列预防和解决纠纷机构的收费情况正确的是: A.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收费 B.公证机构公证事项要收费 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纠纷不收费,但商事 仲裁要收费。 D.到法院解决纠纷一般要收费,具体收费视案情 性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