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件办理中的常见问题
办理盗窃案件的难点与心得

办理盗窃案件的难点与心得办理盗窃案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不仅需要警方具备丰富的调查经验和技巧,还需要面对各种复杂的情况和难点。
在长期的办案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下面将从难点和心得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办理盗窃案件的难点1. 缺乏直接证据:盗窃案件通常发生在没有目击者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往往能够有效地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使得缺乏直接证据成为办案的主要难点。
因此,警方在办案过程中需要通过间接证据和技术手段来获取相关证据。
2. 作案手法多样:盗窃犯通常会采用各种巧妙的手段进行作案,如撬锁、破窗、技术开锁等。
这就要求警方在办案中对不同的作案手法进行了解和分析,寻找作案者的犯罪特点和行为模式,为进一步侦破提供线索。
3. 犯罪嫌疑人隐匿性强:盗窃犯通常会选择逃避监控探头和人群密集的地方进行作案,使得犯罪嫌疑人的隐匿性非常强。
警方需要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走访询问等方式来获取作案现场的线索,进一步追踪嫌疑人的行踪。
4. 犯罪团伙作案:盗窃案件往往不是个体犯罪行为,而是犯罪团伙的集体作案。
这就给警方的侦破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需要通过深入调查和侦察,摸清犯罪团伙的组织结构和作案规律,从而找到打击的突破口。
二、办理盗窃案件的心得1. 重视现场勘查:对于盗窃案件,现场勘查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警方需要认真保护现场,并细致地收集、分析现场的各种物证和痕迹。
同时,要善于利用科技手段,如指纹、DNA等技术来寻找犯罪嫌疑人的线索。
2. 利用数据分析:随着科技的进步,警方可以借助大数据分析的手段来帮助办案。
通过对大量的案件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潜在行为模式和规律,为案件侦破提供参考依据。
3. 加强合作与沟通:办理盗窃案件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
警方需要与其他部门保持紧密的联系,及时沟通案件进展和需要协助的事项,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办案效率。
4. 强化技术手段应用:随着科技的发展,警方在办案中可以借助各种技术手段来提高办案效率。
盗窃案件侦破调研报告

盗窃案件侦破调研报告盗窃案件侦破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方法本次调研主要旨在分析和总结近期发生的盗窃案件的侦破情况,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调研采用了实地访谈、数据收集和案件分析等方法,以深入了解侦破过程中的问题和挑战。
二、调研结果1. 盗窃案件侦破率根据收集的数据统计,近期发生的盗窃案件中,侦破率为48%,即一半的案件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这一数字反映了盗窃案件的侦破工作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2. 侦破困难及原因分析在调研过程中,与执法部门人员进行了交流,并了解到盗窃案件的侦破存在以下困难与原因:首先,盗窃案件涉及的线索有限。
很多盗窃案件发生时没有目击者,且没有留下明显的痕迹,给破案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此外,一些案件中涉及的物品较为常见,如手机、钱包等,难以快速确定特征,导致线索收集不足。
其次,现有的侦破手段和技术不足。
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也越来越隐蔽。
与此同时,执法机构的侦破手段和技术往往滞后于犯罪分子,无法有效地应对新型犯罪手段,导致案件的侦破效果不佳。
最后,人力资源匮乏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调研发现,部分执法单位面临人员不足的情况,特别是在盗窃案件侦破方面,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经验丰富的调查员。
人力短缺影响了侦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改进建议1. 加强技术力量建设面对犯罪分子不断更新的作案手段,执法机构需要加强技术力量的建设。
可以通过加强与科研机构、高校的合作,引入新技术、新手段,提高侦破案件的效率。
另外,培养和提升执法人员的技术水平,让他们掌握先进的侦破技术,能够应对各类犯罪手段。
2. 提高证据链完整性在侦破过程中,需要注重细节,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通过强化勘查、鉴定等环节的培训,可以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确保案件侦破的质量。
3. 拓宽线索来源渠道除了传统的线索来源渠道,如目击证人和现场勘查,执法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监控录像等现代技术手段,扩大线索来源渠道,提高线索的收集率和质量,提供更多有力的依据。
【精选】盗窃案件现场勘查应注意的问题

浅谈盗窃案件现场勘查中应注意的问题一、盗窃案件的概念、类型及特点(一)盗窃案件的概念盗窃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较大数额公私财物的犯罪案件。
盗窃犯罪是我国最多的一种犯罪,盗窃案件是刑事案件中数量最多、比例最大的案件,侵害对象广泛,人民群众深受其害。
(二)盗窃案件的类型在盗窃案件中,因其作案方式、作案地点、作案人人数、作案目标等不同,以及作案人的具体情况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盗窃案件。
1、根据作案人的作案方式,可将盗窃案件分为偷盗案件和扒窃案件。
(1)偷盗案件。
偷盗案件是指作案人使用工具撬门、破窗、挖洞、翻天窗、爬阳台等方式侵入单位元室内或居民住宅,或者在室外露天场地和公共场所进行盗窃财物的案件。
(2)扒窃案件。
扒窃案件是指作案人采用不同的掩护手段,利用技术手段,在公共场所利用事主和周围群众不留意之机,掩蔽的偷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犯罪案件。
2、根据作案地点可将盗窃案件分为入室盗窃和室外盗窃案件。
(1)入室盗窃案件。
入室盗窃案件是指作案人侵入厂矿、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公司等单位的财会室、办公室、仓库,或侵入到银行、商店、文物馆、博物馆或居民住宅室内进行盗窃财物的案件。
(2)室外盗窃案件。
室外盗窃案件是指作案人在室外的露天场地和公共场所进行的盗窃财物的案件。
3、根据作案人人数可将盗窃案件分为单人盗窃和结(团)伙盗窃案件。
(1)单人盗窃案件。
单人盗窃案件是指在一起盗窃案件中,作案人只身一人作案的盗窃案件。
(2)结(团)伙盗窃案件。
结(团)伙盗窃案件是指在一起盗窃案件中,有两人以上参与作案的盗窃案件。
4、根据盗窃的目的物,可将盗窃案件分为盗窃车辆(机动车、摩托车等)案件、盗窃枪弹案件、盗窃文物案件和盗窃仓库、保险柜案件。
(1)盗窃车辆(机动车、摩托车等)案件。
盗窃车辆(机动车、摩托车等)案件是指作案人以居民住宅周围、城乡的街道、车库、公路边停放的各种车辆为侵害目标实施的盗窃案件。
(2)盗窃枪弹案件。
盗窃案件的疑难问题研究

盗窃案件的疑难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盗窃案件在社会中成为一个严重的犯罪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然而,由于盗窃案件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一些疑难问题常常困扰着执法部门和研究人员。
本文将对盗窃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旨在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盗窃手段的多样性盗窃案件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犯罪分子常常随机应变,采用不同的手段进行盗窃。
比如,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如高科技破解密码或网络入侵等方式进行非接触式盗窃;而另一些犯罪分子则采用传统的物理窃取方式,如撬锁、砸窗等手段进行接触式盗窃。
这些多样化的盗窃手段给执法部门的侦破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针对盗窃案件中的手段多样性问题,执法机构需要加强对不同手段的研究和分析,并建立相应的应对措施。
此外,科技的不断发展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多的可乘之机,因此,执法部门也应加强对技术手段的应对和反制。
二、证据的获取和固定在盗窃案件中,证据的获取和固定是执法部门必须面临的重要问题。
由于盗窃案件多数发生在短时间内且受盗物品常常易于销赃或转移,使得执法机构在取证和固定方面面临诸多挑战。
例如,一些盗窃案件发现时犯罪分子已经离开现场,使得现场没有留下可靠的指纹或痕迹;另外,一些盗窃案件发现时涉案物品已经被洗劫一空,证据难以找到。
为解决盗窃案件中的证据获取和固定问题,执法部门应加强对现场勘查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的提高,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调查能力。
同时,利用科技手段如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设备的普及和加密化,有助于提供更多的有效证据。
三、目击证人的陈述和可信度在盗窃案件中,目击证人的陈述和可信度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由于很多盗窃案件发生时在场的目击证人较少,即使有目击证人也存在记忆不准确或者存在不同程度的偏见的情况。
犯罪分子也常利用盗窃案件发生时的紧张氛围来误导目击证人的陈述。
为增加目击证人陈述的可信度,执法部门可以加强对目击证人的采访和审问,提高目击证人的心理素质和协助犯罪侦查的意识。
办理盗窃案件的难点与心得

办理盗窃案件的难点与心得办理盗窃案件是刑事司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一项充满挑战的工作。
在办理盗窃案件的过程中,我遇到了许多难点,同时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盗窃案件的难点之一是证据收集。
在办理盗窃案件时,往往缺乏直接的目击证人,很难找到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因此,需要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相关证据。
例如,可以调取监控录像、勘察现场、进行物证鉴定等手段来获取相关证据。
此外,还可以通过调查取证、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邻居等了解案发情况,进一步确凿证据。
盗窃案件的难点之二是犯罪嫌疑人的抓捕。
由于盗窃案件的犯罪手段多样,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逃避追捕的能力。
因此,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需要具备一定的侦查技巧和经验。
比如,可以通过蹲点侦查、布控、追踪等手段,及时发现和抓获犯罪嫌疑人。
同时,还需与公安机关、边防等部门紧密合作,共同开展抓捕行动,确保犯罪嫌疑人的顺利抓获。
盗窃案件办理的难点之三是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和取证。
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时,需要善于运用讯问技巧,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据。
此外,还需要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避免因取证不当导致证据无效。
在审讯过程中,还需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在办理盗窃案件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要注重协作配合。
办理盗窃案件需要与公安机关、法医鉴定部门等多个部门进行协作,共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因此,及时沟通、密切配合是办案工作的重要环节。
其次,要注重细节。
盗窃案件的犯罪手段多样,往往需要仔细观察案发现场、分析犯罪手法等细节信息来寻找线索。
因此,要善于发现和把握细节,从而更好地办理案件。
最后,要注重法律运用。
在办理盗窃案件时,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正确运用法律,确保办案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办理盗窃案件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需要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相信自己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难点,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打击盗窃工作存在问题和建议

打击盗窃工作存在问题和建议
打击盗窃工作存在的问题包括:
1. 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执行力:有些地区的执法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执行力,导致盗窃犯罪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
2. 社会观念不健全:一些人觉得盗窃只是小事一桩,对该行为的道德谴责程度不够,这种观念的存在容易助长盗窃行为。
3. 技术手段更新换代快: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也利用新技术进行盗窃,但执法机构的技术手段跟不上,导致打击效果不佳。
4. 缺乏社会参与:社会大众对于盗窃行为的举报和协助程度不高,很多犯罪得不到有效线索,不利于打击盗窃。
对于盗窃工作的改进,建议如下:
1. 提高执法机构的效能:加强对执法机构的监督和培训,提高其有效打击盗窃犯罪的能力和执行力。
2. 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大对盗窃犯罪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社会对盗窃行为的谴责程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3. 加强技术支持:提高执法机构的技术手段和犯罪侦查能力,与科技发展同步,及时掌握并应对新型盗窃手段。
4. 增加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大众积极参与打击盗窃犯罪,提供线索和信息,并加强警民合作。
总体而言,打击盗窃工作需要政府、执法机构、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以提高犯罪打击的效果。
如何有效应对盗窃案件处理工作

如何有效应对盗窃案件处理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案件在各个城市中屡见不鲜。
作为执法机构的一员,如何有效应对盗窃案件处理工作成为了我们的重要任务。
在本文中,我将就这一问题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盗窃案件的预防措施、盗窃案件的追踪调查、以及盗窃案件的综合处理。
首先,为了有效应对盗窃案件处理工作,我们应加强预防措施。
首先,要加大社会安全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通过在媒体上发布安全知识、开展社区讲座等方式,让市民充分了解盗窃案件的危害性,掌握防范盗窃的基本技巧。
其次,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
加强对商场、车站、公园等人流密集场所的巡逻检查,安装摄像头等监控设备,增加犯罪分子的可见性和抓获的可能性。
此外,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社区内的安全问题并与居民共同制定解决方案,有效阻止盗窃行为的发生。
其次,盗窃案件的追踪调查是有效应对盗窃案件的关键环节之一。
为了提高调查效率,我们应该建立和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
警方、法医、技术人员等应加强联动合作,在案发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并保护现场证据,为案件侦破提供有力的证据保障。
此外,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
通过比对嫌疑人的生物学特征、行踪轨迹等信息,快速确定嫌疑人身份,提高抓捕成功率。
在追踪调查中,我们还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DNA技术、大数据分析等,提高案件侦破效率和准确性。
第三,综合处理是有效应对盗窃案件的重要环节。
在盗窃案件侦破后,我们需要做好犯罪分子的审讯和取证工作。
通过合理运用刑讯逼供和法律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据,确保正义的实现。
同时,我们还应做好案件的计件和嫌疑人的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案件档案,为后续的审判和定罪提供支持。
在案件侦破后,我们还应该与检察机关和法院等司法机构保持紧密合作,确保嫌疑人能够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赔偿和救济。
综上所述,为了有效应对盗窃案件处理工作,我们应加强盗窃案件的预防措施,提高市民的防范意识;要加强盗窃案件的追踪调查工作,提高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此外,我们还应做好盗窃案件的综合处理工作,确保嫌疑人被依法制裁,为受害人提供赔偿和救济。
工作心得:盗窃类案件特点及疑难问题思考(最新)

工作心得:盗窃类案件特点及疑难问题思考(最新)盗窃作为传统型的侵财类犯罪,在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一直较大,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及社会和谐,是我国刑事政策关注的重心和刑法打击的重点。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罪刑法规定的修改,司法实践中突破立法和传统理论的扩张现象不断出现,盗窃罪呈现出新的特点,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也出现诸多问题。
笔者将以近三年所办理的盗窃类犯罪为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浅析。
一、本地区盗窃类案件基本情况2015年至2017年,本地区共办理刑事案件1703件,其中2015年刑事案件578件,其中盗窃案127件;2016年刑事案件536件,其中盗窃案118件;2017年刑事案件589件,其中盗窃案134件,占比均为22%左右。
二、盗窃类犯罪呈现出的新特点及原因(一)犯罪主体呈现出无职业、文化程度低、低龄化特征。
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多为社会闲散无业人员,该类人员不务正业,长期泡在网吧、KTV等娱乐场所,当缺乏生活、消费来源时,即实施盗窃并变卖赃物进行消费;从年龄构成来看,盗窃犯罪嫌疑人以30岁以下的年轻人为主,因近几十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年轻一代成长环境较好,部分人从小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一旦进入社会,面对收入差距,便产生不劳而获的想法,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从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来看普遍偏低,基本为初中以下,甚至存在文盲,教育的缺失导致这些人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
(二)犯罪主体多吸毒、赌博,系惯犯或有盗窃前科。
随着毒品犯罪、赌博,尤其是网络赌博案件的不断增加,由此引发的其他刑事犯罪也不断增多,吸毒人员一旦成瘾、赌博人员一旦陷入“泥潭”,为了购买毒品、筹措赌资不择手段,从而走上犯罪的这也是盗窃犯罪居高不下,并且愈发增多的因素之一。
而大多数盗窃犯罪嫌疑人再犯的可能性远远高于其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多为惯犯、有盗窃前科或行政处罚记录。
比如本院近期办理的阮某某、李某某盗窃案,阮某某自1995年至2017年间因盗窃被判刑五次,刑期自七个月至八年不等,李某某因盗窃被判刑一次,刑期十年,二人刚刑满释放即再次实施入户盗窃被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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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办理中的常见问题讲座:深海鱼,(“刑事实务”公众号创办者),后附盗窃罪相关阅读链接。
盗窃案件办理中的常见问题按照我对盗窃罪通俗的理解,首先这个财物是别人占有的,其次我意识到了别人占有这个事实,或者按照一般人的观念推定你已经意识到他人占有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我再去拿过来我肯定觉得自己是小偷。
如果我确实没有意识到这是别人占有的财物,那么我拿过来我不觉得自己是小偷,我认为是捡的,这样认定我是小偷是冤枉我了(当然实务中“我确实没有意识到”是需要有客观事实支撑的,这个是根据社会经验,一般人认知水平,行为人认知水平综合考察的)。
从中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客观上该财物是他人占有的,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或者概括的认识到是他人占有的物,在主客观相结合的情况下,行为人占有了该财物才构成盗窃罪。
有学者认为,只要认定了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再以平和的手段取得占有的,就认定为盗窃罪。
对此,我是坚决反对的,纯客观定罪是不符合一般人朴素的认知的,不为大众所接受。
举个例子:比如我手机进水了,我将它放在花坛边沿上晒太阳,我在附近聊天。
有一个人路过,看见花坛边沿上有一只手机便将它拿走,并快速的离开现场。
在这个案例中,显然我是占有这个手机的,我对这个手机是能直接无障碍的支配的,这是一个客观事实,而这个客观事实由于手机放置地点的特殊性,又没有一些占有宣示性的标志,只是其他人一般情况下很难意识到这手机是他人占有中的财物。
我们先肯定的一点是客观上该手机是他人占有的,然后再考察行为人主观上的认知程度,如果他辩解称这只手机肯定是别人掉在花坛里的,我们可以从一般人的角度、社会经验去判断他的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显然是有合理性的,一般人都想不到手机的主人在旁边故意将手机放在那里晒太阳。
也有人提出,行为人为什么快速的离开现场,难道不是做贼心虚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捡东西,除了那种拾金不昧的人会原地等待,大声呼叫失物招领,如果捡了不想归还的人,肯定是快速的离开,甚至在捡的时候会偷偷摸摸的捡,生怕周围的人看到要求分赃。
所以这个行为只能说明他想占有手机不归还的意思,因此不能根据客观上是他人占有的状态而客观定罪认定盗窃罪。
相反,如果行为人比较聪明,能够洞察到一般人所不能洞察到的现象,他敏锐的发现,这手机很有可能是站在边上聊天的那个人,因为那个人时不时的在往手机方向查看,如果是这样的话,行为人就对手机是他人占有的状态有一种概括的认知,那么客观上确实是他人占有的,就可以毫不客气的认定为盗窃罪。
以上,我想阐述的是,要认定盗窃罪,首先应该判断该财物客观上是否属于他人占有,其次再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他人占有的或者能否推定行为人已经认识到了他人占有。
既然他人占有是成立盗窃罪的前提条件,那么接下来我结合实例谈谈如何判断占有关系。
一、我们首先谈“占有”关系占有是被害人对财物的事实上的支配。
何为事实上的支配?是实际上能够操控这个对象,对财物的取得、处置没有障碍。
(社会的一般观念、生活经验等来判断)。
我们刚才举的那个案例,手机主人将手机放在花坛边上晒太阳,手机主人就在附近跟别人聊天,手机主人想什么时候去拿就什么时候去拿,而且是没有任何障碍的,这就是十足的支配能力,100%操控,手机就是他占有的,而且占有紧密度非常高,高到什么程度呢,基本上和拿在手上差不多了,他去取得手机的步骤非常少而且迅速,向前走几步就可以拿到,你说是不是跟拿在手上差不多呢,不能因为它放在公共场所而否认他人占有,路人将手机拿走那是路人的事情,手机主人有没有占有手机那是手机主人跟手机之间的事情,这种占有关系就是客观存在的,不受环境和行为人的思想所影响,所以你判断财物客观上有没有人占有,不必去考虑行为人及其他人的想法,只需要考虑被害人和财物之间的关系即可,这也就是占有关系的单向性(这个概念是我创设的)。
因为财物只要不是他人遗忘物、遗失物、丢弃物,那就是他人占有的。
即便我在马路边上放了一台电脑,人流密集,我临时有事离开一下,只要我没有丢弃的意思,也不是遗忘、遗失的情况,电脑仍然是我占有着,只是这种占有很松弛,受外界干扰的概率很大而已。
这里插一句,张明楷教授认为,像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
这个他人占有的结果是对的,但是话不是这么说的,他把占有关系的单向交织了行为人以及其他人的想法,单纯的判断占有关系,不需要其他人去推定,就考察物主和物之间的关系即可,这个推定他人占有是在判断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认识到他人占有时才需要考虑的,推定的了可以认定盗窃罪,推定不了不能认定盗窃罪,但即便推定不了,认定不了盗窃罪,还是要承认该自行车客观上仍然属于他人占有。
比如我自行车放在人行道上,风吹雨淋的放了一个月,行为人每天路过注意到这自行车,想想肯定是别人丢弃了或者遗失的,于是就把它推走了,他认为不是偷。
我认为光从其主观认知判断,他这样的认识是成立的,确实不能认定其盗窃。
但客观上这自行车到底是否有人占有呢?我们就要去找放置自行车的人,问他为什么放置了这么久,他说他知道放那里的,出差了很久,等出差回来要去拿的,这么一单向考察,我们知道这自行车客观上仍然属于他人占有的状态。
但你还是不能认定行为人为盗窃罪。
谈了占有关系的单向性,总结一下实践中比较容易判断的几种占有关系。
1、直接拿在手上、背在包里等处于直接支配状态的占有。
这种占有的紧密度是最强的。
大脑意识一转动,马上可以将财物支配、处置。
如果行为人是去侵犯他人这种方式的占有,毫无疑问可以推定其主观上是完全认识到他人占有的,辩解都不用辩解了,直接认定盗窃罪。
2、他人领地、领域内的财物。
这种占有的紧密度也很高,由于场所带有明显的宣示占有的效果,比如人家的房子,汽车内,摊位等。
所以行为人在这些领域内非法获得占有的,也一律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完全认识到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辩解也没有用。
举个例子:有个路边水果摊,上面搭个顶棚,下面放一堆的西瓜等各种水果,夜间的时候水果也都放在那里,用塑料布盖上,水果旁边有一个水果箩筐,有一天晚上摊主把包放在水果筐里忘记拿走了。
有一个清洁工在马路上打扫卫生的时候看到了水果摊箩筐里放着有包,便拿走取出里面的钱之后将包放回原处。
这么一个案例,我们先看占有关系,水果摊这个领域,摊主放置着水果,搭着顶棚是比较明显的一个领域,这些水果放在一起搭个棚起到一个宣告占有的效果,在这个领域内,摊主把包放在水果筐里,即便他忘记了客观上也应该属于摊主占有。
这好比你把东西忘在家里了,想不起来放哪里了,只要在你的领域支配范围内的财物都是属于你占有。
唯一的区别,占有的紧密度不同,在家里有门有锁,能够较好的排除干扰,而在公共场所搭建的水果摊,占有就会显得松弛,受干扰的因素比较多,但不能否认他人占有的事实。
其次,我们再考察行为人主观因素,由于领域场所特征明显,完全可以推定领域内的财物是属于他人占有,因此他人拿走水果摊里的财物都属于盗窃。
3、占有的辅助(或主从关系)。
辅助占有者是不占有财物的,实际上是帮助上位者占有的工具。
比如流水线上工作的工人,虽然手上拿着财物,但是受着监控,不可能随心所欲的支配处置财物。
还有搬运工也是如此。
受着店主监管的店员也是辅助者,他们并不占有财物,只是看管和帮助店主支配占有,私自拿走财物的就是盗窃。
但如果店主对店员的信赖度高,授权的并不只是看管财物的工作,还有一定的自由支配财物的权利的,那店员也占有财物,私自处理就是侵占。
还有比如去试衣间试穿衣服的时候,让其他人帮忙拿一下随身财物,该财物仍然由主人占有,因为主人就在附近并未离开现场,对他的财物所处的位置状态都有一个掌控,他人帮忙拿着财物只是一种辅助看管作用,他人实际上并不占有财物,如果借机逃离现场的,应当认定盗窃罪。
同理,在车站候车室,物主要去上厕所,便将包裹交给旁边的人看管,你不要认为物主丧失了占有,让他人代为保管占有。
应当理解为物主仍然占有着包裹,他人只是辅助看管他的包裹,这是因为物主就在附近,他对包裹的位置和离开的时间都是有掌控的,只是没有在视线范围内,他对包裹的占有紧密度变得松弛,但不管如何,物主是希望他人在原处看管着他的包裹,他人拿着包裹逃离的应当定盗窃罪。
同样还有借打手机的案例,给陌生人借打手机,虽然陌生人拿着手机到包厢外面打,但手机主人对借手机的人有一个大概的掌控的,就是在他的附近,不可能同意陌生人拿着手机离开现场的,手机主人对手机仍然是占有的,因为他觉得借手机者就在门外不远处,并未允许他离开酒店,他随时可以将手机拿回来,这就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力,也就是所谓的占有,他人拿着手机逃离现场的应当定位盗窃罪。
当然,有些熟人之间的借打手机,机主对借打者有着高度的人身信赖,同意熟人随意使用手机,哪怕离开酒店现场去别的地方使用,如果是这样,那么可以认为机主愿意将占有松弛弱化到无,同意借打人暂时的建立占有关系的,借打人拿走卖掉的,可以认定诈骗罪。
因为诈骗罪就是基于错误意识,自愿的将自己占有的财物解除占有,让他人建立占有关系。
4、比较松弛的占有。
这种占有没有明显的领域标志,也没有其他的宣示标志。
比如将自行车停放在马路边,人离开现场。
将行李放在公共场所,人暂时离开等等。
这类占有没有物理性加固措施,也没有视觉监管监控,纯粹是根据物主的意思,有意识的放置在某个地方,并非丢弃也不是遗忘物、遗失物。
第三人拿走这类物品,能否认定盗窃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考察行为人主观上能否认识到他人占有的状态。
因为这种情况下,有些能够认识到他人占有状态,有些是不能认识到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比如,行李比较大,虽然放置在公共场所,也应当认识到他人占有的可能性很大。
如果是一个钱包放在地上,则一般认为他人有意放置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同样一辆自行车放置在广场,就应该推定是他人停放的。
而一辆比较破旧的自行车,停放在某个环境比较脏的地方,而且长时间停放,就有理由认为是他人丢弃的,行为人如果真这么辩解的话,就不能认定其盗窃,哪怕最后查实该自行车就是他人有意放置的。
5、原占有人丧失了占有转移到第三方占有。
在封闭的特定空间内,比如他人的家里,你如果将钱包遗落在他人的家里。
那么这个钱包就自动的成为他人家中财物的一部分,转化成房屋主人占有,第三人入户后拿取的就是盗窃。
但是对某些开放式尤其是公共场所的占有转化,实践中是趋于谨慎的。
虽然有理论上认为应当转化成场所管理员等占有,比如银行大厅内他人丢失的财物、快餐店用餐时丢失的财物、出租车乘客遗落在出租车后座上的财物、OK厅娱乐场所遗落在包厢里的财物等等。
我们知道,实践中第三人拿走他人遗落在公共场所的财物定盗窃罪的很少,为什么实践跟理论有这样的差距?我研究发现,这种开放式公共场所的占有转移,实际上是我们法律人人为的理论推导,并未考虑到行为人以及社会大众的一般性感受,你想,凭什么我在这些公共场所不能捡东西?他人遗落在这些场所的财物,你场所管理员一点都没有意识到,又怎么会想当然的认为转移到场所管理员占有呢?我在这些场所捡到的财物,凭什么就要交给你场所管理员呢?万一交给场所管理员被管理员私吞了呢?或者,交给场所管理员后,物主压根就没找上门呢?所以,好事为什么要让场所管理员占呢,在场所管理员没有发现这些遗落的财物之前,普遍的观念认为这财物根本不属于你场所的,很显然盗窃罪就不被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