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劳动争议仲裁能否提起反请求
劳动仲裁中的反请求权

劳动仲裁中的反请求权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一种常见方式,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劳动仲裁中的反请求权。
本文将就劳动仲裁中的反请求权进行探讨,包括其定义、适用条件以及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等。
一、反请求权的定义反请求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对雇主提出声明反诉,也就是劳动者向仲裁机构主张雇主应承担某种法律责任或给予相应的赔偿。
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劳动者不仅有权主张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还可以以同样的方式对雇主提出追偿要求,以实现双方权益的平衡。
二、反请求权的适用条件劳动仲裁中的反请求权并非毫无限制,其适用条件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1. 存在合法侵权行为:劳动者对雇主提出反请求时,首先要求在劳动关系中存在雇主的合法违法行为,这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工资、未按约定提供社会保险、非法解雇等。
2. 反请求权与原仲裁申请直接相关:劳动者的反请求权应与原仲裁申请直接相关,即劳动者主张的权益侵害与雇主的原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3. 具备合理的证据:劳动者提出反请求时,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确保申请能够得到仲裁机构的认可。
三、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充分证据:劳动者在提出反请求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例如劳动合同、工资单、劳动争议凭证等。
2. 合理明确反请求要求:反请求要求应具体明确,确保仲裁机构能够准确判断所主张的权益,并据此作出公正的仲裁决定。
3. 注意申请时效:劳动者在提出反请求时,应留意申请时效,确保在适用的期限内申请,否则可能无法得到仲裁机构的认可。
4. 遵循仲裁程序: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主张反请求时,应遵循相应的仲裁程序,积极配合仲裁机构的调查与审理。
五、总结劳动仲裁中的反请求权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劳动者可以通过有效行使反请求权,实现劳动争议解决的公正与平衡。
在具体操作中,劳动者应注意充分准备证据,明确反请求要求,遵守仲裁程序,以提高反请求申请的成功率。
劳动仲裁公司不能上诉的情形

劳动仲裁公司不能上诉的情形(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劳动仲裁公司不能上诉的情形二、劳动仲裁不服上诉的流程三、如何应对公司上诉四、总结正文劳动仲裁公司不能上诉的情形:劳动仲裁是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国,劳动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劳动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
因此,劳动仲裁公司不能上诉。
然而,在一裁终局制度下,如果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如果公司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则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上诉必须在法定时限内,超过时限将无法上诉。
劳动仲裁不服上诉的流程:1.劳动者或公司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后,如有不服,应在规定时限内起诉至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至被告。
3.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4.法院核实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等诉讼程序。
5.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质证、辩论终结。
6.法院审理结束后,作出判决。
如何应对公司上诉:1.及时应诉:一旦公司提起上诉,劳动者应积极应对,及时到法院应诉,避免因错过时限而导致不利后果。
2.委托律师:劳动者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律师可以帮助劳动者搜集相关证据,梳理、审核对方提供的证据,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准备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应充分准备证据,证明劳动仲裁裁决的合法性,以便在法庭上为自身权益进行辩护。
总结:劳动仲裁公司不能上诉,但劳动者可以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提起上诉。
劳动仲裁公司不能上诉的情形

劳动仲裁公司不能上诉的情形摘要:一、劳动仲裁公司上诉的相关法律规定二、公司不能上诉的具体情形1.终局裁决的案件2.调解书生效后的案件三、应对公司上诉的策略1.积极委托专业律师应诉2.申请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正文:劳动仲裁公司不能上诉的情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公司方在某些情况下是不能上诉的。
这些情形主要包括:一、劳动仲裁公司上诉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在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并非所有劳动仲裁裁决都可以被上诉。
在以下情形中,公司方不能上诉:二、公司不能上诉的具体情形1.终局裁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劳动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方无权上诉。
2.调解书生效后的案件: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进行调解。
一旦调解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方同样不能上诉。
三、应对公司上诉的策略在公司方不能上诉的情况下,劳动者如何应对以保障自身权益呢?以下是一些建议:1.积极委托专业律师应诉:在劳动仲裁胜诉后,公司方上诉至法院,劳动者也应积极应对。
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应诉,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维护。
2.申请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法院判决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
这样,即使公司方上诉,劳动者也无需担心诉讼费用的问题。
总之,在劳动仲裁公司不能上诉的情形下,劳动者应当保持冷静,积极应对。
通过委托专业律师应诉和申请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为自己的权益保驾护航。
劳动争议仲裁法27条

劳动争议仲裁法27条劳动争议仲裁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种公正、公平、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其中,劳动争议仲裁法第27条规定了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复议程序与权限。
本文将对劳动争议仲裁法第27条进行详细解读。
1. 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平、及时、合法、程序正当等。
根据这些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应对劳动争议进行公正、公平的裁决,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得到保护。
2.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范围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有权进行复议。
这里的劳动争议包括一般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
3. 劳动争议仲裁复议的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复议的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调解、审理、裁决等环节。
其中,申请环节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不满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结果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的阶段。
4. 劳动争议仲裁复议的权限劳动争议仲裁复议的权限主要是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程序上的错误进行审查。
仲裁委员会有权对裁决结果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对仲裁程序是否合法、正当进行复议。
5. 劳动争议仲裁复议的效力劳动争议仲裁复议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裁决书一经发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劳动争议各方都必须遵守。
如果复议请求被驳回,原仲裁裁决的效力仍然存在。
6. 劳动争议仲裁复议的意义劳动争议仲裁复议的设立强化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公正性和实用性,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
复议程序的存在可以纠正一些仲裁裁决的错误和不公正,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7. 劳动争议仲裁复议的改进方向为了进一步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复议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可以考虑制定更加明确的裁决复议程序,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裁决复议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结:劳动争议仲裁法第27条规定了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复议程序与权限。
针对劳动争议仲裁可否提起反请求

针对劳动争议仲裁可否提起反请求反请求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的,旨在抵销或兼并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的,与仲裁请求之标的和理由有连累的,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的独立的请求。
反请求是被申请人对抗申请人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手腕。
从法律地位来分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既然申请人具有提出申请的权利,那么被申请人也具有提出反请求的权利。
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不是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该反申请是对被申请人权利的保护,这和在诉讼中在原告提出诉讼后,被告可以提出反诉是一样的道理。
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提出反请求的条件没有作出具体、明确规定。
按照仲裁理论,反请求应该具有以下5个条件:一、反请求只能是由被申请人提起。
若是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不以申请人为指向对象的仲裁请求,不然不成立反请求。
2、反请求只能向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提起。
3、反请求与仲裁请求属于同一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不然,仲裁委员会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无权管辖。
4、反请求与仲裁请求必需有事实或法律上的联系。
五、反请求应该以书面形式提出,格式与仲裁申请书一样。
六、反请求应该在仲裁答辩期内提出。
从理论上来讲,只要被申请人在仲裁答辩期内提出符合上述要求的请求,就成立反请求。
在实践中,反请求被受理后,由于反请求本身与本请求是基于一样法律关系,而且当事人也相同,因此,为了节省时间、费用、有利于审理方便,仲裁庭往往将申请人提起的本请求与被申请人提起的反请求归并审理。
若是出现提出仲裁申请的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进程中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况,也不影响反请求的继续审理。
以上是可以提起反请求的情况。
具体到一些个案,典型的如工伤补偿,单位就不能就此提出反请求。
若是就此提出,就可能违背“一事再也不理”原则。
这个原则强调的是“事实”,而不是看提起仲裁的主体,以工伤补偿为例,员工主张工伤补偿,若是单位又提出反请求,要求员工承担所谓“员工违章操作”造成的经济损失,那么单位提起反请求的事实仍然是“员工蒙受工伤伤害”,这就明显与员工提起工伤补偿的事实和理由一致了,只是申请主体不同算了。
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对方反诉是什么流程

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对⽅反诉是什么流程劳动者因与⽤⼈单位产⽣纠纷的情况下,向⽤⼈单位提起劳动仲裁,结果被⽤⼈单位给反诉了。
在被⽤⼈单位之后,劳动者当时也很慌,不知道⾃⼰接下来噶怎么办,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对⽅反诉是什么流程?看看店铺对此介绍。
⼀、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对⽅反诉是什么流程1、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被申请⼈可以在劳动仲裁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收到被申请⼈反申请之⽇起五⽇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2、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告知被申请⼈另⾏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被申请⼈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提出,另案处理。
4、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审中被告否能够提出反诉,存在争议,⼀般⼀审被告有权在⼀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
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申请⼈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明确表⽰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提出,另案处理。
《劳动⼈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六条:被申请⼈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收到被申请⼈反申请之⽇起五⽇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举证的时限有多久(⼀)当事⼈应当在开庭审理结束前对其主张完成举证。
(⼆)当事⼈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在举证时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三)当事⼈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届满前提出。
(四)当事⼈在举证时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委员会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时限,但延长时限最多不得超过7⽇。
办公文档范本企业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时可以提出反申请吗有什么法律后果

问:企业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时可以提出反申请吗?有什么法律后果?答:可以。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仲裁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
仲裁委员会自收到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将反申请与申请合并处理;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书面告知反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反申请如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向反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提出反申请的,需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参考法规: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5条;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5条第3项。
例:2008年5月,杨某与南京市某公司签订了2年固定期限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相关相关本次项目公司财会工作。
2010年5月协议合同协议到期后,虽经公司多次催促,杨某并没有和公司续签协议合同协议,但公司给杨某的工资福利并没有变更修改,双方继续履行协议合同协议。
5月23日,杨某因事与公司另一企业有关员工激烈争吵后不告而别,并且带走了公司部分重要的财务凭证。
公司多次联系杨某,相关要求其办理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手续及工作交接,并为其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转出手续,但杨某均以必须公司总经理及全部工作相关有关人员(共6人)在场才办交接为由,数次拒绝。
公司为保证日常工作正常进行,于2010年6月10日在报刊上对杨某掌握的财务凭证与相关资料作了遗失公告,6月11日聘请江苏省某会计师事务所、南京市某公证处到现场,并请来会计软件及保险柜公司技术相关有关人员对杨某使用过的电脑、保险柜、财务资料存放橱柜、办公桌等进行清查、披露。
2010年6月18日,杨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相关要求: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公司支付其相应经济补偿金,公司为其办理人事档案与社会保险转出手续。
答辩期内,公司以上述事实答辩,同时对杨某提出反申请,相关要求杨某赔偿拒不办理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的工作交接手续,给公司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3,680元。
【法律常识】劳动仲裁调解了想反悔要怎么办

劳动仲裁调解了想反悔要怎么办
劳动仲裁调解书签订以后,只要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不可以反悔。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劳动仲裁调解,如果想要反悔的话,还要看双方是否签收了,如果双方签收了那么就会发生法律效力,这个时候劳动仲裁的条件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一方不执行的话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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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劳动争议仲裁能否提起反请求
反请求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的,旨在抵销或吞并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的,与仲裁请求之标的和理由有牵连的,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的独立的请求。
反请求是被申请人对抗申请人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
从法律地位来分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既然申请人具有提出申请的权利,那么被申请人也具有提出反请求的权利。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该反申请是对被申请人权利的保护,这和在诉讼中在原告提出诉讼后,被告可以提出反诉是同样的道理。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提出反请求的条件没有作出具体、明确规定。
根据仲裁理论,反请求应该具备以下5个条件:1、反请求只能是由被申请人提起。
如果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不以申请人为指向对象的仲裁请求,否则不成立反请求。
2、反请求只能向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提起。
3、反请求与仲裁请求属于同一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否则,仲裁委员会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无权管辖。
4、反请求与仲裁请求必须有事实或法律上的联系。
5、反请求应该以书面形式提出,格式与仲裁申请书一样。
6、反请求应该在仲裁答辩期内提出。
从理论上来说,只要被申请人在仲裁答辩期内提出符合上述要求的请求,就成立反请求。
在实践中,反请求被受理后,由于反请求本身与本请求是基于同样法律关
系,并且当事人也相同,因此,为了节省时间、费用、有利于审理方便,仲裁庭往往将申请人提起的本请求与被申请人提起的反请求合并审理。
如果出现提出仲裁申请的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况,也不影响反请求的继续审理。
以上是可以提起反请求的情况。
具体到一些个案,典型的如工伤赔偿,单位就不能就此提出反请求。
如果就此提出,就可能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这个原则强调的是“事实”,而不是看提起仲裁的主体,以工伤赔偿为例,员工主张工伤赔偿,如果单位又提出反请求,要求员工承担所谓“员工违章操作”造成的经济损失,那么单位提起反请求的事实仍然是“员工遭受工伤伤害”,这就明显与员工提起工伤赔偿的事实和理由一致了,只是申请主体不同而已。
这有悖于“一事不再理”原则。
另外,工伤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员工在工伤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工伤系由员工故意造成,否则,用人单位均应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所以在工伤赔偿中,用人单位不得再提起反请求。
综上所述,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能否提起反请求,我们不能以偏概全,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