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瑞医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瑞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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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IPO申报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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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目录一、招股文件1-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与授权文件2-1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报告2-2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2-3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2-4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三、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1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1-1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3-1-2发行保荐书3-1-3上市保荐书3-1-4保荐工作报告3-1-5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如适用)3-1-6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配售的相关文件(如有)3-2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2-1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2-2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有)3-2-3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3-2-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3-2-5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3-3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3-1法律意见书3-3-2律师工作报告3-3-3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3-3-4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四、发行人的设立文件4-1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2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4-3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4-4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确认文件(如有)五、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5-1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及政府补助情况5-1-1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5-1-2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的证明文件5-1-3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5-1-4注册会计师对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出具的意见5-1-5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或主要经营机构最近三年及一期纳税情况的证明5-2发行人需报送的其他财务资料5-2-1最近三年及一期原始财务报表5-2-2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5-2-3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5-3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评估报告(如有)5-4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5-5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六、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6-1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方向的总体安排及其合理性、必要性的说明6-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6-3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6-4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如有)七、其他文件7-1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7-1-1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对其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7-1-2发行人律师就7-1-1清单所列产权证书出具的鉴证意见7-1-3特许经营权证书(如有)7-2重要合同7-2-1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如有)7-2-2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如有)7-2-3重组协议(如有)7-2-4特别表决权股份等差异化表决安排涉及的协议(如有)7-2-5高管员工配售协议(如有)7-2-6其他重要商务合同(如有)7-3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如有)7-4承诺事项7-4-1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7-4-2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7-4-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7-4-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7-4-5发行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7-4-6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7-4-7发行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7-5说明事项7-5-1发行人关于申请文件不适用情况的说明7-5-2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适用情况的说明7-5-3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如有)7-6保荐协议7-7其他文件。

首次公开发行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书(IPO协议)

首次公开发行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书(IPO协议)

首次公开发行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书甲方(上市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乙方(战略投资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丙方(主承销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鉴于:1 .甲方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b2 .甲方本次发行拟引进战略投资者并向其配售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配售”卜3 .甲方与作为主承销商的丙方通过遴选确定乙方为本次配售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之一。

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配售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1 .认购资格1.1. 乙方确认满足法律法规、监管规范、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具备的配售资格,并承诺出具与本次配售相关的承诺函。

12甲方同意,在乙方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要求的审查、备案等程序后,将其确定为本次配售的对象之一。

2 ,认购方式2.1. 认购方式:战略配售。

即乙方作为甲方本次发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之一,甲方向乙方配售股票。

22乙方不得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乙方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3 .申购款项3.1. 申购款项总金额:人民币(大写J元(¥元)o前述申购款项不含配售经纪佣金和相关税费。

32乙方应当按照丙方发送的《战略投资者缴款通知书》足额缴纳申购款项及相应的配售经纪佣金,依法承担税费。

4 .认购价格41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简称发行价格。

42认购价格以发行价格为准。

5 .配售数■51甲方和丙方有权调整乙方最终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

丙方应退还乙方因调低配售金额、配售股数取整而多余的相关申购款项,具体退款安排在《配售结果通知书》中确定。

52乙方同意甲方与丙方以发行价格向其配售,配售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向下取整精确至股。

配售股数=乙方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发行价格。

5.3. 丙方应向乙方发送《配售结果通知书》,《配售结果通知书》中应明确乙方配售股数、认股价格、限售期限、退款安排(如有)等事宜。

医药生物行业周报:第三批药品集采落地,行业分化加剧

医药生物行业周报:第三批药品集采落地,行业分化加剧

请务必阅读正文后的免责条款部分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道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中航医药生物行业周报:第三批药品集采落地,股市有风险 入市须谨慎上证综指 3380.68 沪深3004718.84 总市值(亿元) 77,633.86 流通A 股市值(亿元) 55,444.97 PE (TTM ) 53.89 PB(LF)5.86近一年行业与沪深300走势对比图资料来源:wind ,中航证券金融研究所050000100000150000200000250000-20%-10%0%10%20%30%40%50%60%70%80%90%成交金额医药生物(申万)上证指数沪深3009057.33,上涨0.36%;本期申万医药生物行业指数收于12177.86,上涨0.02%。

本期医药生物板块下跌0.26%,在申万28个一级行业板块中涨跌幅排名居第19位。

医药生物7个二级板块中,化学原料药、化学制剂、医药商业和医疗服务跑赢上证综指、沪深300和中小板指。

重要资讯➢ 8月17日,国家医保局公布《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和《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 8月19日,国家卫健委发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 8月20日,上海阳光药品采购网发布公告,对全国第三批药品集中采购拟中选结果进行公示➢ 8月2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2020年7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102个 核心观点➢ 大盘延续震荡走势,受第三批药品集中采购公示结果影响,医药生物板块分化明显。

政策方面,国家医保局公布《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本次医保目录有进有出,医保基金“腾笼换鸟”结构调整仍在深化。

上海阳光药品采购网公示集采拟中选结果,第三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持续推进,本次集采药品价格竞争仍旧激烈,药品降价幅度较前两次集采略有提升。

短期来看,随着各公司中报的逐渐披露,第三批药品集中采购逐步落地,行情或维持加速分化态势。

科创板知识测评

科创板知识测评

科创板知识测评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科创板的出现无疑是一项重大的创新举措。

对于投资者和金融从业者来说,深入了解科创板的相关知识至关重要。

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对科创板进行一次全面的知识测评。

首先,我们要明白科创板是什么。

科创板是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它的设立旨在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更便捷的融资渠道,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科创板的上市条件相较于传统板块有明显的不同。

在财务指标方面,科创板不再单纯以净利润、营业收入等传统指标作为衡量企业能否上市的标准,而是引入了市值、研发投入占比、营业收入增长率等多元化的指标体系。

这意味着那些处于初创期、尚未实现盈利,但具有高成长潜力和核心技术的企业,也有机会在科创板上市融资。

在交易制度上,科创板也有诸多创新之处。

例如,科创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为 20%,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这样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增加了市场的活跃度和流动性,另一方面也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决策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外,科创板还实行了更为严格的退市制度。

一旦企业触及退市标准,将被强制退市,以保证市场的优胜劣汰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这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科创板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风险意识。

在投资之前,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科创板企业的行业特点、技术实力、经营状况等信息,评估企业的投资价值和风险水平。

同时,投资者还需要关注市场的宏观环境、政策变化等因素对科创板的影响。

那么,如何评估一家科创板企业的投资价值呢?首先,要关注企业的核心技术。

科技创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往往在于其拥有的独特技术或专利。

了解企业技术的先进性、研发投入情况以及技术的应用前景,对于判断企业的发展潜力至关重要。

其次,要考察企业的经营模式和市场前景。

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经营模式是否具有可持续性,都是影响企业未来业绩的重要因素。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及实施效果研究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及实施效果研究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及实施效果研究》•科创板上市公司概述•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股权激励实施效果评估•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优化建议•总结与展望目录CHAPTER科创板上市公司概述科创板背景发展历程科创板背景及发展历程科创板上市公司特点及行业分布特点行业分布政策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科创板上市公司被允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实施情况随着政策的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始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覆盖范围也逐渐扩大,涉及的员工数量也不断增加。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及实施情况CHAPTER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公平、公正、公开,以企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目标通过股权激励方案,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原则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原则与目标VS股权激励方案要素及具体设计要素激励对象、激励方式、激励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期限等。

设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员工需求,制定具体的股权激励方案,包括激励对象的选择、激励方式的确定、激励数量的计算、行权价格的制定等。

股权激励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与注意事项关键环节注意事项CHAPTER股权激励实施效果评估股权激励实施效果评估体系构建030201股权激励实施效果具体指标及评估方法股价波动财务指标管理层绩效员工绩效股权激励实施效果案例分析案例选择案例分析CHAPTER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优化建议科创板上市公司应结合自身发展阶段、业务特点、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发展战略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股权激励方案,以达到最佳的激励效果。

在制定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行业特点、股权结构、业绩目标以及员工特点等因素,设计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的激励方案。

针对不同层级员工,可以采取差异化的激励方式,如针对高管团队可以采取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方式,针对核心技术人员可以采取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

根据企业特点制定个性化方案合理设置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在确定行权价格时,应考虑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市场价格以及公司的业绩表现等因素,以合理确定行权价格。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2024年)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2024年)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4年4月30日附件1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3)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7项以上;(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或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的要求,但研发投入占比应在10%以上。

”二、将第二条第(5)项修改为:“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2020年3月20日公布根据2021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为落实科创板定位,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爱尔眼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爱尔眼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3、市场竞争风险 不断扩大的市场规模和国家鼓励性的政策导向,将会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 入眼科医疗服务行业,加之现有眼科医疗机构的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也在逐步增 强,这些因素都将使我国眼科医疗服务市场的竞争趋于激烈。虽然本公司经过多 年的快速发展,在品牌形象、人才梯队、医疗技术、网点规模、管理水平等方面 都具备了较强的竞争优势,但若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继续保持或提升原 有优势,公司未来的发展仍将面临一定的风险。 4、租赁物业的风险 由于公司实行“三级连锁”商业模式,截至目前,除株洲爱尔外,发行人及 其下属连锁医院的经营场所均系租赁取得,这样发行人可以将更多的资金用于购 置先进的诊疗设备和引进优秀的人才,有利于加快网点的布局和提高医疗服务质 量。发行人及其下属连锁医院在承租经营场所时,承租期限较长,除沈阳爱尔外, 租赁期一般都在 8 年以上(含 8 年),截至招股书签署之日,绝大多数连锁医院 的剩余租赁期限也都在 5 年以上,而且部分租赁合同还包含了在同等条件下发行 人具有优先续租权的条款,而沈阳爱尔经营场所的租赁期限虽为 3 年(2008 年 8 月 1 日至 2011 年 8 月 1 日),但其租赁合同赋予了承租人明确的续租权。尽管如 此,若部分医院经营场所租赁到期后不能续租,可能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一 定的风险。
尽管如此,公司及其下属医院仍不可能杜绝所有的医疗事故和差错,仍将面 临一定的医疗风险。
2、民营医疗机构的社会认知风险 我国民营医疗机构群体是在公立医疗机构处于垄断地位的背景下产生和发 展起来的,起步晚、积累少,各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也参差不
4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
齐。一小部分民营医院诚信度低、缺乏自律,损害了民营医疗机构在社会上的整 体形象。
眼科医疗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 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导 致医疗过失所致;另一方面并非诊疗行为本身存在过失,而是由于其它不可抗、 不可预测原因(如药物过敏)所致,或在诊疗后患者出现目前行业技术条件下难 以避免的并发症,其中以手术后并发症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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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有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号)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联席主承销商”)作为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医药”、“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按法规要求对博瑞医药本次发行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了核查。

具体情况及本联席主承销商的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100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205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

如本次发行规模超过10亿元,将依据有关规定的要求自动调整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及金额。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本次发行仅向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
生投资”)进行战略配售。

1、基本情况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3、战略配售资格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为发行人保荐机构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4、关联关系
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三)参与数量
根据《业务指引》,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如本次发行规模超过10亿元,将依据有关规定的要求自动调整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及金额。

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本次共有一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205万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

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

(四)锁定期限
民生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民生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五)战略配售协议
根据发行人和民生投资签订的《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本次发行中,民生投资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具体认购价格及总金额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一)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相关法规及制度
《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相关法规及制度
1、《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2、《业务指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实施办法》、本指引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3、《业务指引》第十五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通过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

保荐机构通过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履行前款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指引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和监管要求。


三、是否存在禁止性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民生投资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并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联席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联席主承销商的核查情况
1、联席主承销商对民生投资工商登记文件、银行凭证、董事会决议、批复、《战略配售协议》等文件进行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为保荐机构子公司(即跟投主体)民生投资,战略配售的基本情况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及《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

2、民生投资作为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从事跟投业务的子公司,跟投主体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的法定要求,其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民生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205万股,未超出《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跟投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即公开发行数量的5%)。

4、本次发行一名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比例为发行公开发行股份的5%(即不超过公开发行数量的5%),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和《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且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合法有效。

5、民生投资承诺获得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民生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执行。

跟投主体参与战略配售认购股票的限售期符合《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合法有效。

6、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及
第二十四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也不存在《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综上所述,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基本情况为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认购发行人股票;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相关规定;跟投主体承诺跟投的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存在影响战略配售合法性的禁止性情形;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合法有效;跟投主体已承诺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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