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设立了薪酬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交易所不时的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监督本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相同岗位的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薪酬委员会由四名董事组成,全部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五条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委员会设主席和召集人,薪酬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委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出任。
薪酬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会委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
薪酬委员会主席和召集人可以为同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七条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定本公司的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三)以下两者之一:(i)获董事会转授责任,厘定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或(ii)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健全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司的CEO、CFO、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适宜任职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为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供本司有关经营管理情况方面的资料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制订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并报董事会审批;(二)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制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并报董事会审批;(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意见报董事会决策;(五)负责对经营层聘任的重要部门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评审,必要时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六)负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寻访工作;(七)制订董事、监事薪酬分配政策,并报董事会;(八)制订CEO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政策,并报董事会审批;(九)监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政策的实施;(十)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述职、评估工作;(十一)审议本司薪酬福利政策以及相关人力资源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批;(十二)审议本司年度的薪酬水平和人力资源成本预算,并提交董事会审批;(十三)研究适应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薪酬福利政策,并提交董事会;(十四)研究本司薪酬福利水平及市场竞争力,并提交董事会;(十五)研究、设计高级管理人员的长期激励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十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银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决策机制,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规定,本行董事会设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是按照本行章程规定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助董事会独立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或罢免。
第四条主任委员的职责权限:(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二)提议和召集会议;(三)领导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四)确保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五)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六)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五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一)拟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拟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三)监督薪酬方案的执行情况;(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经董事会明确授权,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未经董事会依法授权,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不能代替董事会的表决意见。
第七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本行董事的薪酬计划,需报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需报董事会批准。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人员的产生机制,规范和完善薪酬、考核与提名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公司高管人员的人选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制定公司董事及公司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公司员工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六条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研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二)拟定薪酬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三)确定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绩效考核的标准;(四)对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考评并制订公司的有关奖罚办法;(五)研究董事及公司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六) 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管人员人选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出建议;(七)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管人员人选;(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协调人事行政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其决策。
第十条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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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编号:临2012-34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2年8月15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2012年8月29日在北京富华大厦16层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会议由田国立董事长主持,会议应参会董事13人,实际参会董事13名,白重恩董事因事委托谢荣董事代为出席和表决,卡诺董事因事委托巴雷罗董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12年半年度报告》表决结果:赞成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信息。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陈小宪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董事长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会选举陈小宪先生担任公司常务副董事长,于任职资格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核准之日就任。
三、审议通过《关于同意陈小宪先生辞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会同意陈小宪先生辞任公司行长。
在董事会新聘任行长的任职资格获银监会核准并就任前,陈小宪先生将继续履行公司行长职责。
同时,董事会对陈小宪先生在担任行长期间为公司作出的巨大贡献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并表示衷心感谢。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朱小黄先生担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会同意聘任朱小黄先生为公司行长。
朱小黄先生于其担任公司行长任职资格获银监会核准之日就任。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行对系统性风险、体制性风险、大额资产业务风险的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行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本委员会是按照本行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审定本行的风险战略、风险管理政策.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本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第四条本委员会委员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本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议,并由董事会决定.第五条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2相关证券交易所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第六条本委员会设主席一名,负责主持本委员会工作;主席由本行董事长提名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席的罢免,由董事会决定.主席的主要职责权限为:(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二)提议和召集定期会议;(三)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四)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五)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六)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七)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八)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条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若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会职务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相应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第八条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一)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按时出席本委员3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行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六)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条本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协调和提名,具体组成由本委员会决定.工作组成员应仅从本行员工中选任,其任期由本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工作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运作;(二)安排本委员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三)负责做好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提请委员会审议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管理层以适当方式向本委员会提交报告及会议文件;(四)协调安排委员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工作;4(五)协助委员掌握相关信息,要求管理层提供相关资料和材料;(六)负责本委员会与本行其他委员会的协调工作;(七)其他由本委员会赋予的职责.第十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董事、监事、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本委员会会议.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一条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本行总体战略,审核和修订本行风险政策,对其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根据本行总体战略,审核和修订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其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十二条本委员会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本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有关的材料和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5第十三条本委员会有权要求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并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第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全面支持本委员会工作,确保在本行风险管理、运营等方面,及时向本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向本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其形式及质量应足以使其能够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同时,本行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本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五条本委员会有权对主要风险管理问题进行调查,审查本行的业务运营、法律合规、风险管理规划等涉及风险管理的政策与实施情况,调查或审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和在本行系统内进行调查研究, 要求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委员会进行口头或书面的解释或说明.本委员会应就存在的问题及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的回复进行研究,向董事会报告调查或审查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支付.第四章决策程序6第十七条工作组负责本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汇集并提供经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审核过的以下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一)监管部门和本行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二)本行风险管理报告;(三)本行相关机构提交审议的相关议题;(四)本行资产质量动态报告;(五)其他相关材料.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八条本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十九条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本委员会主席应于定期会议召开前十四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员会主席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七日内签发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一)董事会提议;(二)主席提议;(三)两名以上本委员会委员提议;(四)董事长提议.本委员会工作组根据本委员会主席的指示,于临时会议7召开前七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会议资料发送至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第二十一条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出.第二十二条会议通知应包括:(一)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和召开的方式;(二)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三)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二十三条本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参加本委员会会议.除非本行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对本行有约束力的协议,不本委员会委员得授权除本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出席会议.第二十四条本委员会定期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第二十五条本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会议(包括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如委员以电话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只要现场与会委员能听清其发言,并进行交流,所有参会委员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在参会方式包括电话或视频方式的情况下,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像.第二十六条现场会议可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在有董事借助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的情况下,其在举手表决情况下借助视频或电话会议或类8似通讯设备表达的口头表决意见视为有效,但会后应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将投票原件寄回公司.口头表决与书面签字具有同等效力,但事后的书面表决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在投票表决情况下可以传真或PDF 格式的电子邮件附件的方式反馈投票进行表决.会后,该董事还应将以传真或PDF格式的电子邮件附件的方式反馈的投票原件寄回公司.第二十七条本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并传签决议的方式代替现场会议并签署决议.通讯表决的议案应以专人送达、邮寄、电报、传真、PDF 格式的电子邮件附件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委员会成员.该议案应规定回复意见及表决的有效时限.回复意见的时限不少于收到议案后的四个工作日.委员会成员应于会议通知规定的意见回复时限内将对议案的意见以传真或PDF 格式的电子邮件附件的方式发送回公司,由工作组汇总后再以传真或PDF 格式的电子邮件附件的方式发送给各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主席有权决定是否根据相关意见修改议案.但无论如何,汇总意见(无论是否修改议案)及修改后的议案(如修改)应于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时限的四个工作日前发至各委员.各委员应于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时限内在议案表决表上签署意见(意见的具体内容应包括同意、反对及弃权)并将签署后的表决表以传真或PDF 格式的电子邮件附件9的方式发送回公司.此后,该董事还应将签署后的表决表原件寄回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委员,视为弃权.委员应慎重表决,一旦对议案表决后,不得撤回.第二十八条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第二十九条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三十条本委员会会议应做会议记录,并由工作组指定专人担任记录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签名的具体方式参见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表决方式).会议记录要应作为本行重要的文件资料由本行董事会秘书按照本行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第三十一条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需报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及其表决结果由主席签发后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第三十二条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后,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需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负责人员进一步落实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在主席签发后尽快将该决议书面通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负责人员.本委员会有权在其规定的时间或在下一次会议上,要求上述人员向其汇报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10第六章协调与沟通第三十三条休会期间,本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第三十四条本委员会应由主席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或工作组向董事会报告自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本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专题汇报.第三十五条本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主席本人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第三十六条在本委员会休会期间,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本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本委员会主席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第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向本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行长或行长授权的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本委员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第三十九条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以普通决议审议批11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四十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一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
关于董事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适应本行战略发展需要,增强本行核心竞争力,确定本行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本行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以下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本行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业务及机构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和其他影响本行发展的重大事项,在董事会授权下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本委员会成员由六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本委员会委员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名,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本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交易所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六条本委员会设主席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席的罢免,由董事会决定。
主席的主要职责权限为:(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二)提议和召集定期会议;(三)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四)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五)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六)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七)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八)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5 )名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设副主任委员一名。
其他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六条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公司本部人员的薪酬制度和标准;(二)审议公司本部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年度薪酬考核方案;(四)根据需要,拟定相关人员长期激励计划;(五)对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六)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经董事会通过,报股东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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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行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助董事会拟定董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薪酬方案、绩效考核制度以及激励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本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不应包括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本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董事长提议,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交易所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六条本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由本行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
主席的罢免,由董事会决定。
主席的主要职责权限为:(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二)提议和召集定期会议;(三)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四)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五)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六)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七)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八)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的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八条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一)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行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六)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本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工作组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协调和提名,具体组成由本委员会决定。
工作组成员应仅从本行员工中选任,其任期由本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
工作组的职责包括单不限于:(一)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运作;(二)安排本委员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三)负责做好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提请委员会审议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管理层以适当方式向本委员会提交报告及会议文件;(四)协调安排委员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工作;(五)协助委员掌握相关信息,要求管理层提供相关资料和材料;(六)负责本委员会与本行其他委员会的协调工作;(七)其他由本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十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董事、监事、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本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一条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一)拟订董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对根据本行章程规定的由行长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拟订董事、监事的考核办法和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四)拟定董事会年度费用预算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本行董事的薪酬计划,需报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需报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三条本委员会可要求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对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支持,并就本行的绩效考核、薪酬政策等方面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信息,便于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本委员会有权对本行的人力资源及薪酬政策与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和在本行系统内进行调查研究,要求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委员会进行口头或书面的工作汇报。
本委员会应就有关调查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的回复进行研究,向董事会报告调查结果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六条本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本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行经高级管理人员审核过的以下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本行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二)提供按本行业绩拟定本行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三)董事会上一年度费用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费用预算方案及执行计划;(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本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研究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标准、考核办法和薪酬方案,对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八条本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本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本委员会主席应于定期会议召开前十四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担任委员的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员会主席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七日内签发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提议;(二)主席提议;(三)两名以上本委员会委员提议;(四)董事长提议。
本委员会工作组根据本委员会主席的指示,于临时会议召开前七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会议资料发送至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二十一条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出。
第二十二条会议通知应包括:(一)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和召开的方式;(二)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本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参加本委员会会议。
除非本行章程、有关法律法规或对本行有约束力的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委员会委员不得授权除本委员会委员以外其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委员会定期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本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会议(包括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
如委员以电话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只要现场与会委员能听清其发言,并进行交流,所有参会委员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在参会方式包括电话或视频方式的情况下,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像。
第二十六条现场会议可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
在有董事借助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的情况下,其在举手表决情况下借助视频或电话会议或类似通讯设备表达的口头表决意见视为有效,但会后应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将投票原件寄回公司。
口头表决与书面签字具有同等效力,但事后的书面表决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一致。
如该等书面签字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在投票表决情况下可以传真或PDF格式的电子邮件附件的方式反馈投票进行表决。
会后,该董事还应将以传真或PDF 格式的电子邮件附件的方式反馈的投票原件寄回公司。
第二十七条本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并传签决议的方式代替现场会议并签署决议。
通讯表决的议案应以专人送达、邮寄、电报、传真、PDF格式的电子邮件附件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委员会成员。
该议案应规定回复意见及表决的有效时限。
回复意见的时限不少于收到议案后的四个工作日。
委员会成员应于会议通知规定的意见回复时限内将对议案的意见以传真或PDF格式的电子邮件附件的方式发送回公司,由工作组汇总后再以传真或PDF格式的电子邮件附件的方式发送给各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有权决定是否根据相关意见修改议案。
但无论如何,汇总意见(无论是否修改议案)及修改后的议案(如修改)应于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时限的四个工作日前发至各委员。
各委员应于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时限内在议案表决表上签署意见(意见的具体内容应包括同意、反对及弃权)并将签署后的表决表以传真或PDF格式的电子邮件附件的方式发送回公司。
此后,该董事还应将签署后的表决表原件寄回公司。
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委员,视为弃权。
委员应慎重表决,一旦对议案表决后,不得撤回。
第二十八条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银行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本委员会审议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战略与提名委员会申请回避:(一)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二)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委员做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本条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三十一条出现上述情况的,本委员会审议该事项时实行回避表决制度,具体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求其回避;(二)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除该委员外的其他委员半数通过决议决定;(三)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或表决应回避的议题,应暂时离开会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四)如本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项通过决议,本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并及时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
本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在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的报酬进行评价或讨论时,该委员董事应当回避。
如因利害关系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项通过决议,本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并及时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
本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本委员会会议应做会议记录,并由工作组指定专人担任记录员。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签名的具体方式参见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表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