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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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审计和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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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审计和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模版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审计和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xx总监〔xx〕2号,xx年4月1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监事会对本行的监督职责,监事会根据《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审计和监督委员会。

第二条审计和监督委员会是监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按监事会的要求开展工作,对监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和监督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监事组成,委员由监事长提名,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委员的罢免亦同。

第四条审计和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原则上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监事会推荐产生。

第五条审计和监督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缺失或失去委员资格的,由监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选。

第六条审计和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办公室由三名或以上本行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成员由主任委员或监事会提名产生。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审计和监督委员会主要向监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监事会授权对指定的业务或行员实施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权限:(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订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在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等方面的履职情况;(三)监督本行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根据监管部门的风险监管意见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风险提示;(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稽核审计工作;(五)听取分支行对总行职能部门的意见,并将建议意见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反馈;(六)根据监事会授权就其他专业事项进行审议或监督。

第四章会议程序第八条审计和监督委员会在年初制定工作计划,根据监事会的要求确定年度重点工作。

办公室成员应根据委员会专业会议的议程内容和日程安排负责做好专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整理专业会议所需要的资料,提交委员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X 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背景;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监事审计活动;(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承担。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

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2014年3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本行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行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交易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风险管理主管部门协助组织、落实。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二)审核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并向监事会报告,同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收集、整理本行关联方名单、信息,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同时及时向商业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四)检查、监督本行的关联交易的控制情况,及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执行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制度的情况,并向董事会汇报;(五)制定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六)年度结束后,就本年度本行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总体状况进行总体评价,并报董事会;(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2008年3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本行公司治理,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有关规定,本行董事会设立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三到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可以提名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的活动。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主任委员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行章程及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一)检查本行的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检查风险及合规状况;(二)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三)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五)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六)审查本行内控制度,对本行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七)对本行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八)审核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九)听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向本行出具的监管通报,审议关于本行整改情况的报告;(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股份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股份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增强董事会在关联交易决策过程中的公正性、科学性及合理性,维护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以下称“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包括公司所控制的子公司,下同)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客观性、公允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至少由三名委员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在该委员会全体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亦同时自动失去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补选的董事补足委员人数。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不得由控股股东提名、推荐(独立董事除外)或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下设关联交易审核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以协助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二)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三)根据客观标准对关联交易是否必要、是否对公司有利做出判断;(四)决定聘请独立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客观性、公允性及合理性出具意见,或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发生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作为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做出决议的基础;(五)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进行修改或完善的建议;(六)对公司已经取得批准的关联交易的协议订立及履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七)在公司拟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存在损害公司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或可能时,向董事会提出修正或调整意见并抄送监事会;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提出修正或调整意见并交由总裁办公会负责落实整改后,监督落实整改情况并向董事会做出报告及抄送监事会;(八)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就公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客观性、公允性和合理性进行沟通;(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与审核、监管关联交易有关的其他职权或委托的其他事宜。

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模版

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模版

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模版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模版一、前言作为一个负责任的董事会,银行董事会必须设立一个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以确保银行的关联交易实现公正、透明和合规。

本文旨在给出银行董事会委员会的会议规则和一些关注点,以促进委员会工作的流程和有效性。

二、委员会职责委员会的任务是确保银行的关联交易规则得到遵守,而且交易不受到利益冲突的影响。

委员会应该具备以下职责:1.建立关联交易的政策、程序、规则和管理程序;2.确保银行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明晰,透明,并符合金融稳定性原则;3.协同银行内部审计、合规和风险管理部门,并提高各部门的行为合规防范意识;4.综合审核和诊断交易的财务、法律和商业风险等因素,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5.审查和审核关联方提供的合同和交易文件,以及关联方提出的协议和交易请求;6.检查以及审查银行内的交易流程和审批程序;7.建立和保持财务和实物清单,包括关联方提供的报告文件以及其他与关联交易相关的文件和信息。

三、委员会成员委员会的成员应由董事会的成员任命,具有适当的银行、商业和财务知识,并且对于银行关联交易的法规、策略和细节有深入的了解。

除了必需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能力外,成员应具备以下特质:1.公正和诚实,排除利益冲突,为银行持续发展做出最优决策;2.友善、尊重他人,善于团队合作,愿意听取和接受他人的观点和建议;3.有一颗学习心和专注于发展委员会的目标,并不断挑战和提高自己的能力;4.引领委员会做出具有远见卓识的战略决策,并推动银行的未来发展。

四、委员会主席委员会的主席一般由董事会成员指定,其角色是主持函数并领导委员会。

主席的职责包括:1.领导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任务,并促进团队协作与决策能力;2.监督委员会的目标,以确保委员会的工作方向符合银行的长期规划;3.敦促委员会保持工作的节奏和活力;4.公正和视觉领先性,将委员会和银行和长期目标的统一;5.作为代表银行和委员会的外联代表,与监管机构和其他持股人沟通联系。

银行关联交易委员会议事规则

银行关联交易委员会议事规则

XXXX银行关联交易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障本行和股东整体利益,促进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经营活动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XX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要求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一般原则:(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二)符合诚信、公允的原则;(三)遵循商业原则或一般商务条款;第三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授信;(二)资产转移;(三)提供服务;(四)其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关联交第五条本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第六条本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本行不得向关联方提供以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的授信。

本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第七条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损失,经本行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本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九条总行各业务部门对于业务、管理中不能自行确定的关联方识别或关联交易处理事宜,应主动咨询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本部门关联交易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以确保对有关交易采用一般商务条款,对有限额的交易采取措施以确保有关交易不超过每年的限额,根据关联交易信息系统生成的报表,定期对本部门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确认,并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本行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本行对关联交易的审批坚持权责统一、审批与执行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格依照我行的规定进行操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将依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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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董事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行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对本行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对本行关联方的确认,对本行关联交易的审核和备案,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所称关联人、关联交易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行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范围确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本委员会由六名董事组成,不应包括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主席,且在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本委员会委员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本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议,并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交易所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七条本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由董事长提名,并报请董事会任命。

主席的罢免,由董事会决定。

主席的主要职责权限为:(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二)提议和召集定期会议;(三)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四)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五)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六)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七)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八)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九条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一)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和资料;(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行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六)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本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工作组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协调和提名,具体组成由本委员会决定。

工作组成员应仅从本行员工中选任,其任期由本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

工作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运作;(二)安排本委员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三)负责做好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提请委员会审议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管理层以适当方式向本委员会提交报告及会议文件;(四)协调安排委员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工作;(五)协助委员掌握相关信息,要求管理层提供相关资料和材料;(六)负责本委员会与本行其他委员会的协调工作;(七)其他由本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十一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董事、监事、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本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十二条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采取合适措施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审查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确保外部审计机构对于董事会和本委员会的最终责任;(二)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本行的内控制度;(六)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应当及时向本行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七)对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进行初审,提交董事会批准;(八)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关联交易或接受关联交易备案;(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本委员会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本委员会应以报告、建议、总结等多种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有关的材料和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四条本委员会应于董事会定期会议前制作工作报告上报董事会。

工作报告应包括季报、中报、年报;也可根据需要向董事会提交其他类型的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本委员会有权要求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

第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全面支持本委员会工作,确保在本行风险管理、运营、业务和外部条件等方面及时向本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

本委员会有权要求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向本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其形式及质量应足以使其能够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本委员会有权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对主要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内部审计事宜、关联交易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等进行调查,调查或审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和在本行系统内进行调查研究,要求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委员会进行口头或书面的解释或说明。

本委员会应就有关调查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的回复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报告调查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九条本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委员会会议资料,提交本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条本委员会根据工作组提交的有关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本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四次。

本委员会主席应于定期会议召开前十四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员会主席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签发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提议;(二)董事长提议;(三)主席提议;(四)两名以上本委员会委员提议。

本委员会工作组应根据本委员会主席的指示,于临时会议召开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会议资料发送至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二十三条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出。

第二十四条会议通知应包括:(一)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和召开的方式;(二)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本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参加本委员会会议。

除非本行章程、有关法律法规或对本行有约束力的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委员会委员不得授权除本委员会委员以外其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本委员会定期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本委员会现场会议(包括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

如委员以电话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只要现场与会委员能听清其发言,并进行交流,所有参会委员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在参会方式包括电话或视频方式的情况下,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像。

第二十八条现场会议可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

在有董事借助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的情况下,其在举手表决情况下借助视频或电话会议或类似通讯设备表达的口头表决意见视为有效,但会后应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将投票原件寄回公司。

口头表决与书面签字具有同等效力,但事后的书面表决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一致。

如该等书面签字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在投票表决情况下可以传真或PDF格式的电子邮件附件的方式反馈投票进行表决。

会后,该董事还应将以传真或PDF 格式的电子邮件附件的方式反馈的投票原件寄回公司。

第二十九条本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并传签决议的方式代替现场会议并签署决议。

通讯表决的议案应以专人送达、邮寄、电报、传真、PDF格式的电子邮件附件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委员会成员。

该议案应规定回复意见及表决的有效时限。

回复意见的时限不少于收到议案后的四个工作日。

委员会成员应于会议通知规定的意见回复时限内将对议案的意见以传真或PDF格式的电子邮件附件的方式发送回公司,由工作组汇总后再以传真或PDF格式的电子邮件附件的方式发送给各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有权决定是否根据相关意见修改议案。

但无论如何,汇总意见(无论是否修改议案)及修改后的议案(如修改)应于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时限的四个工作日前发至各委员。

各委员应于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时限内在议案表决表上签署意见(意见的具体内容应包括同意、反对及弃权)并将签署后的表决表以传真或PDF格式的电子邮件附件的方式发送回公司。

此后,该董事还应将签署后的表决表原件寄回公司。

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委员,视为弃权。

委员应慎重表决,一旦对议案表决后,不得撤回。

第三十条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第三十一条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实行回避表决制度,具体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一)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求其回避;(二)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三)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对应回避的议题进行的讨论或表决,应暂时离开会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四)本委员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五)如本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项通过决议,本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并及时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

本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关联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本委员会会议应做会议记录,并由工作组指定专人担任记录员。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签名的具体方式参见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表决方式)。

会议记录应作为本行重要的文件资料由本行董事会秘书按照本行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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